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地政策
关于征求《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 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2/14  |  来源:  |  专栏:本地政策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

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凌源支行、朝阳银行凌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凌源支行、中国银行凌源支行、锦州银行凌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凌源支行、天元村镇银行、葫芦岛农商银行凌源支行

现将《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处请各单位主要领导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在整理各单位意见后将提请政府常委会讨论。请各单位书面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纸质版于12月18日前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函告。电子版报送邮箱:lyfgjzcfgk@163.com。

 

附件:1.《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丽丽

联系电话:6823266    13591865655

邮箱:lyfgjzcfgk@163.com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11

 

 

 

 


附件1

 

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落实资金直达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关于对接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着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易贷”工作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银行参与、企业受益”原则,做到全市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工作进度。

三、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运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四、工作任务

(一)政府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信易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基金,风险缓释基金首期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金融业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30%比例逐年存入风险缓释基金。银行每年将通过“信易贷”产生的利息收入的5%注入风险缓释基金。在信易贷开展过程中,贷款企业发生逾期时,由缓释基金按照贷款本金(仅限首贷)70%比例先行向银行进行赔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2.推动信用信息充分归集、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易贷”平台迫切需要的水、电、气、暖、税收、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市信用办要将归集的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完整的推送给各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责任单位: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政府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白名单”制度。市金融发展局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经市发改局信用核查后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查信、核信的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4.加强对“信易贷” 工作的监管和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信易贷尽职免责和容错免处的机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强化内部激励措施。市金融发展局要把“信易贷”总量和增速作为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采取增减政府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设立对公账户及对公存款存款数量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奖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

5.加强示范和通报推动。加强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推广,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通过“信易贷”平台发放信用贷款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

6.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金融机构推送的失信黑名单,依法对贷款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二)金融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1.金融机构要开通政务外网,连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便于信用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推送信息、名单,也便于金融机构将违约信息反馈至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2.金融机构要按照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登录全国“信易贷”平台朝阳站并注册,入驻申请表及使用手册见附件1、2。(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3.金融机构要将“信易贷”产品发布到全国“信易贷”平台朝阳站,每个银行至少发布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易贷”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4.金融机构设立部门或专人负责每天登录“信易贷”平台,了解企业的信贷需求,根据需求按内部程序发放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5.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辽宁凌源)审核申请贷款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贷款企业存在失信记录、没有信用报告或信用报告等级A级以下的,金融机构为其发放贷款的,贷款风险缓释资金不对其承担责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6.金融机构要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贷款逾期、恶意欠贷等信息,防控风险。(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三)信用服务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1.精心归集数据。信用服务机构要以更大的力度和更一致的标准依法依规归集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2.精心提供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归集的基础上,也要加大对数据的整理清理和产品的加工,开发更多的数据产品,建立信用评级模型,实时更新信用评级内容,及时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便于金融机构查询使用。拓展产品的应用范围,加大市场化信用评价在信易贷当中的应用。通过市场化服务,降低信息不对称,使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能够获得便利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3.精心排查风险。信用服务机构要经常运用大数据技术,结合归集的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的发现风险,及时的预警风险,及时的采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4.精心助力监管。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跟踪信易贷贷中、贷后的情况,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反馈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信用状况的变化、还本付息情况,帮助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识别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向监管部门实现精准监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贷款需求企业做好下列工作:

1.企业主动注册账号。要广泛宣传发动企业到“信易贷”平台上注册账号,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3。(责任单位: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企业主动信用承诺。企业应主动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接受信用承诺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PDF格式或扫描件)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由市发改局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

3.企业主动发布贷款需求。企业积极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发布需求,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信贷产品获取融资贷款。

4.企业主动报告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风险时要主动向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处置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状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信易贷”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进展及成效,及时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市工信局、工商联等为成员单位,对“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二)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与“信易贷”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有效沟通渠道,共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平台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保障数据安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入驻申请表

附件2:全国信易贷平台金融机构使用手册

附件3:全国信易贷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4:信用承诺书

 

本文件及附件电子版下载邮箱:lyfgjzcfgk@163.com(密码:fgjzcfgk)

 

 

 

 

 

 

 

 

 

附件2:

 

凌源市中小微企业

“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易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以下简称风险缓释基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和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筹集的、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申报范围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凌或驻凌所有银行。

第五条  风险缓释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贏”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六条  成立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险缓释基金资金安排,配合做好风险缓释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向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荐凌源市信易贷企业名单(以下简称推荐名单),并定期审核动态更新。市金融发展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督导相关银行对市领导小组指定的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

 

第二章  风险缓释基金设立

第七条  风险缓释基金首期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金融业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20%比例逐年存入风险缓释基金。银行每年将通过“信易贷”产生的利息收入的5%注入风险缓释基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对象:凌源市范围内纳入推荐名单企业。推荐名单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按条件筛选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拟支持企业名单,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推荐给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第九条  推荐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在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明确鼓励的、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进入推荐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2.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依法纳税,无拖欠税款记录的相关证明;

4.企业信用报告

5.贷款情况,包括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银行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的申报条件:

1.申请补偿的中小微企业限于推荐名单范围内;

2.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30%,且无其他变相收费行为;

3.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2年,最多不超过3年;

4.非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5.通过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的纯信用贷款。 

 

第五章  风险缓释基金使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缓释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对银行为中小微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信易贷”过程中发生实际损失的,由缓释基金按照贷款本金(仅限首贷)30%比例向银行进行代偿。代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每家金融机构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补偿范围

银行或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业务。

 

第六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银行按照贷款已划分至损失类可申报。

第十五条  银行为首要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经代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费用后,银行、风险缓释基金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对逾期贷款的代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各银行申请风险缓释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首次申请时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2.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3.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银行申请风险缓释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银行据实填报《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资金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暑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每年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疑问的,指定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3.对核定的拟补偿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及时进行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风险缓释基金纳入全市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