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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要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9  |  来源:北京日报  |  专栏:国内政策
 

 一、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市委成立专门的应对疫情领导指挥机构,集中统一指挥疫情应对工作,并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应对措施,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住疫情在本市的蔓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均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并将依法防控确定为应对疫情的重要指导思想。5月16日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有重点、有步骤推进立法,加快完善公共卫生法规体系,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法规。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固化和总结本市疫情防控经验,提升依法防控能力和水平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要求,为加快推进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共同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专班机制增强了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力度,加速了起草工作进度,保证了法规草案质量。目前,条例已于9月25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二、条例采取哪些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监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建设?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是落实传染病防控“四早原则”、提升精准防控效能的重要保障。条例在总结前期防控经验特别是新发地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对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测网络。将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二是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善发现、评估、报告、预警和先期处置等制度。三是明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和隐患的多种渠道,包括专业机构、监测哨点报告,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报告,部门间、省际间的情况通报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哪些防控、应对措施?

  一是明确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当坚持“四早”原则,并积极运用检测手段实现精准防控;二是明确市、区政府根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适时调整;三是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在做好防疫的前提下持续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规范,保障救治渠道畅通;四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规范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的应对措施,对特殊群体给予应急救助;规范志愿服务和物资捐赠工作;危害或者威胁消除后,开展终止响应、恢复秩序、返还征用财产、总结评估等工作。

  四、四方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措施监督落实四方责任?

  四方责任是本市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总结出最为重要的防控经验,在SARS、甲型H1N1流感以及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都发挥了关键作用。条例总结此次新冠疫情和以往历次重大传染病防控经验,对四方防控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防控责任以及居、村委会的社区防控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门防控责任;各级各类社会单位的单位防控责任;广大市民的个人防控责任。

  为保障四方责任以及相关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条例还明确了监督落实的相关措施。包括对公职人员履职监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卫生健康委、疾控机构开展的防疫专业、技术监督、指导;社会举报监督等内容。

原件: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北京日报|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