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西宁市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养老、教育、文化、家政等重点领域,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据悉,西宁市将依法依规认定黑名单市场主体,对照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黑名单认定、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法依规审慎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以系统嵌入、服务接口、IE插件等多种方式,将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实现信用状况的无感知查询和联合奖惩的自动化执行,提高信用联合奖惩落地执行效率和便捷性,打造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执行、反馈的全自动业务闭环。 西宁市还将对照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具体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 此外,西宁市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为深化建设美丽长江,提高航运公司防污管理水平,强化船舶防污能力,用绿色动能推动绿色航运发展,长江海事局开展了绿色航运公司及船舶评选活动。 2020年12月,长江海事局公布了最终评选名单,南通辖区2家航运公司被评定为“绿色航运公司”,1艘船舶被评定为“绿色船舶”。 依据《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经过自愿承诺、认定、公示,2021年2月,南通辖区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林森物流集团江苏海进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海2”轮成为江苏海事信用监管领域开年首批认定的3家信用“红名单”。“红名单”主体将按照规定享受海事激励措施、联合激励措施等“红利”。 南通市将为信用“红名单”在船舶登记、公司审核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将此次评选为新的起点,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管能力,为绿色、美丽、诚信长江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个人的失信行为,将影响到公务员录用、调任。2月22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 据介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明确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过程中“应当查询社会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 《通知》指出,省信用中心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发的“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向各地各部门提供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确保信息核查权威统一、信息安全可靠。同时,“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开设“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指南”专栏,公示查询工作流程。 《通知》强调,省信用中心从接到查询申请公文到反馈查询结果,一般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省信用中心进行二次复审、复核、复查。
近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了2020年度“南宁市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名单,飞凤市场、凤岭生活广场、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万泰隆家居建材市场、日日鲜农贸市场等57个市场上榜。 据了解,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诚信经营,树立行业示范典型,在全市广泛开展“南宁市2020年度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市场开办者自愿申报,市场需符合《南宁市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标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达不到创建标准,或存在不符合文明诚信创建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该市场及市场开办者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撤销公示,收回牌匾。 在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创建“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示范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能力;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有效引导市场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打造文明诚信示范市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责任,有效形成诚实、自律、守信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环境。
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山西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就“捏造事实”的具体情形、虚假诉讼常发环节、虚假诉讼的发现途径、易发案件的常见类型以及重点审查的情形等作了详细列举,便于司法理解和实践操作。 《规定》提出,公、检、法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相互借调、复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并明确了公、检、法在履职中移送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以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虚假诉讼防范意识。加强沟通联系机制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须登记 根据《办法》,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 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 生态环境部门可多渠道检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道路检测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置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选择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经检测或者抽测不合格的,须限期到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纳入信用记录 《办法》要求,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使用未经编码登记或者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对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检验机构违反规定最高罚10万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3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将被处500元罚款。
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快发展,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认真梳理在信用监管中影响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实行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大大提高了信用修复办理效率,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利,营造了诚信营商的良好环境。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针对难点问题,大胆改革创新,将企业信用修复由原来需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提交申请,简化为仅需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同步修复企业信用。肇庆市于2020年10月在全省率先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改革后,企业信用修复由原来的至少跑动3次2-3个部门、提交3套资料、5个工作日,优化为仅需跑动1次1个部门、提交1套资料、1个工作日就完成企业信用修复,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使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了企业办事,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为市发改局信用修复原来37户失信企业沉淀数据,真正实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企业信用修复数据同步共享,优化了政务服务,推动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防范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不仅在审判涉“套路贷”、非法放贷等黑恶势力犯罪中,坚持依法严惩,严格落实“打财断血”要求,运用财产刑、资格刑等法律手段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三级法院还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对2016年以来审结的68万多件民间借贷案件“回头看”,全面梳理、排查纠正“套路贷”虚假诉讼,打响了一场净化金融秩序、捍卫司法权威、提升司法能力的重大“司法战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说,2020年全省涉债类警情同比下降21.18%,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同比下降30.15%,“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并形成了“套路贷”虚假诉讼诉源治理机制,探索建立了“333”系统性防范治理工作机制,研发了全国首个“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认可。 涉黑恶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 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初期,江苏高院就从徐州、常州等地查办的几起涉黑犯罪中密切关注到了一种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黑恶势力一边向金融放贷领域渗透、一边企图利用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进而掩盖其“套路贷”本质,实现不断积累“黑财”、壮大经济基础的目的。 截至2020年年底,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1125件涉黑恶案件中,涉及金融放贷领域的467件,占比41.51%,成为仅次于社会治安领域的第二大行业领域。 2020年10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全国扫黑办督办的徐州周化侠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周化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该案判决书中认定的19个罪名中,就有虚假诉讼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高额日息、砍头息、两头计息、肆意复息、转单平账等方式,垒高、虚增巨额非法债务,并通过到法院虚假诉讼方式,掩盖‘套路贷’不法行为。”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其中仅对某企业控制人姜某多次提供短期借贷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周化侠采取提起虚假诉讼、暴力逼迫、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姜某企业名下土地等资产共计1.8264亿余元。 “如果没有系统性排查,根本无法一一审查甄别。”徐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介绍说。 “10多年前,江苏法院就针对虚假诉讼一些个案进行了司法打击。”江苏高院副院长褚红军介绍说,2018年9月起,江苏高院通过下发通知、出台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院领导带队督查等方式,深入推进“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其间,随着督查调研工作不断深入,针对发现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不断完善,综合施策治理这一“顽疾”逐步成熟。 开展专项治理强化业务指导 江苏高院着眼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主动向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报告,2019年7月,江苏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正式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之一。 为了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江苏高院经过密集调研出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区分“套路贷”与非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江苏高院党组还通过院领导带队对下督查、院党组集体约谈13个中院院长以及对形势严峻、排查纠错进度严重滞后的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院长集体约谈等方式,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全省法院全部建立了工作专班,建立了立案、审判、执行、监察、政工等部门联动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体系。 随着治理机制逐步“发力”,高位运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很快出现了“拐点”。2019年下半年,江苏全省一审新收民间借贷案件就同比急剧下降了31.48%。2020年全年,镇江、连云港、淮安地区的降幅分别达到了52.58%、39.71%、34.94%。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套路贷”虚假诉讼曾经长期困扰着法院。“如一些虚假诉讼当事人,用同一张借条,到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或者一些职业放贷人经常穿梭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庭或者不同的法官之间利用信息壁垒制造虚假诉讼牟利;或者提供‘阴阳合同’、循环转账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等。”江苏高院民五庭庭长段晓娟分析说,究其原因既有违法犯罪手段翻新快、隐蔽性强等原因,也暴露出法院在工作机制、审判监督管理、审判方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经过一年半的系统性治理,借助司法信息化技术不断升级,江苏法院逐步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333”工作机制,有效截断了不法分子通过“套路贷”虚假诉讼牟利的通道。 这三个“3”分别是:依托“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三大系统平台”,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深化“一检索、二集中、三并案”办案模式,解决单一案件难以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问题,提高打击惩治精准度;严把立案、审理、执行“三大关口”,强化立审执协同配合机制。 如今,一个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进入江苏法院系统可谓“关卡重重”。通过关联查询,可以有效掌握疑似职业放贷人所有涉诉信息,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一个被加注“预警标识”的疑点案件,就要在法官审理中,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质询,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加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判断,彻查借贷资金流向。
日前,据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消息,广州市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维权难维权贵的情况明显改变,科学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到2025年,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彰显,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若干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为各区、各部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对改革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更加完善的保护工作体系,促进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据介绍,《若干措施》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明确提出25项具体举措。其中,明确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司法、行政保护信息互通和重大案件跨部门会商的态势,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机制,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企业、侵权行为多发企业列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建立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和互认互用制度,实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规范知识产权案件查处证据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调衔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无缝衔接;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戒力度,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从重处罚,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从重从快从严查处侵犯高知名度商标、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知识产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拓展方法举措,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方面,具体措施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代理人行为。 《若干措施》强调,要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知识产权快保护手段,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建立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快速通道。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要加强统筹协调,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推动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措施》以市区两级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协同为基础,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系,将打造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新模式,大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记者日前从银保监会获悉,2020年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7万亿元,较上季末减少133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4%,较上季末下降0.12个百分点。 风险抵补能力方面,2020年全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94万亿元,同比下降2.7%,降幅较前三季度收窄5.6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为9.48%。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77%,较上季末下降0.04个百分点。 服务实体经济方面,2020年四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2.7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3万亿元。 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方面依旧保持稳健态势,数据显示,2020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6.47%,较上季末上升7.8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58.41%,较上季末下降0.2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