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打“假官司”牟私利 重拳整治正当时 ●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 ” ——农民工叶某 ●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你说气人不气人! ”谈及自己“被打官司”的经历,农民工叶某至今愤愤难平。 2012年至2014年,叶某等103名农民工在包工头张某林的带领下,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商业广场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林一直没有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多次讨薪未果的叶某等人突然听说,张某林以他们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法院调解,工程总包方支付了工程款2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叶某等人再次找到张某林讨薪,却仍然被拒绝。气愤的叶某等人向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受理该案后,蚌山区检察院发现案件行为发生地、农民工住所、仲裁所在地、审理法院均在不同省份,案件中103名农民工的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经过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张某林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103名农民工身份,意图将工程款虚构为农民工工资获得优先受偿,制造了大量虚假调解,从工程总包方获得了工程款210万元。张某林的最终诉讼目的只是自己的工程款,而不是追偿农民工的工资款。 经蚌山区检察院提请、蚌埠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启动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也对张某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近年来,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从已查办的案件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等领域。而当事人大费周章,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往往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杨会友说。 法律监督盯得紧 打“假官司”吃官司 ●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 ——虚假诉讼人郑某斌 ●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范厚传原是合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兼会计,他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斌等11人处借款479万元。后范厚传因无力偿还借款,利用“工作便利”,向11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名下。事后,范厚传指使郑某斌等11名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息900万元。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中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合肥市检察院对郑某斌等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2018年12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范厚传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预感到“风头不对”的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虚假诉讼起诉人妄图“全身而退”,检察机关紧追不放。省检察院依法就法院对郑某斌等9名虚假诉讼起诉人准许撤诉的裁定跟进抗诉。 2020年6月,省高院最终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合肥市中级法院准许郑某斌等9人撤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驳回郑某斌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郑某斌等9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9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万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恶意串通、实际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法院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制裁。此外,郑某斌等人还向被告公司自愿赔偿了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郑某斌在庭审时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 虚假诉讼屡禁难止,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相互串通,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在法院中“碰壁”,虚假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一些法院也会准许撤诉,不再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 ‘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2015年正式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虚假民事诉讼。安徽省检察机关统筹推进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监督活动,在促进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纠正的同时,注重监督司法人员、有关中介公司等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 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承担起查处虚假诉讼的主导责任。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28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5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8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机关审查处理。 系统治理破难题 “公检法司”要联手 ● “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夏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安庆地区放贷时,他隐瞒身份,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之名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且不明确收费标准,以“砍头息”的方式 (即让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前直接扣除各项费用)发放贷款。这些巧立名目的服务其实从未存在过。此外,夏某还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较低的利率,来规避法律相关规定的高息贷款。 夏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民间借贷诉讼行为。去年5月,怀宁县检察院通过该院“智慧检务民事诉讼监督”平台,构建民事检察大数据中心及成案思路模型,检索相关案件卷宗,发现夏某在安庆市法院系统提起了16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怀宁县检察院经过研判确定134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安庆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8件,提出抗诉6件,均被法院采纳。 在“云端”深挖案件线索,是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举措之一。“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必须创新侦查手段,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才能去伪存真,查明证据真伪。 ”杨会友告诉记者,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内部加强民事与刑事等部门协同调查监督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面排查发现并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安徽省所办理的80%虚假诉讼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查办。 2019年12月,省检察院就发现的全省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共性问题,向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受到该院高度重视。去年5月,省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李卫东介绍,在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会签 《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举措,促进精准有效打击,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和合力。
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将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资格。 深圳是创新之城,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涉及的财政奖励资金逐年递增,亟需建立相应的科研诚信体系,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为规范开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 《办法》明确深圳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级分类管理。对一般失信行为,对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1至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科技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1至3年内停止其参与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服务资格。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及服务资格。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将取消其5年以上直至永久的相关申报资格。 《办法》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在惩戒期内,处理对象可以通过积极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诚信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基础分80分,良好信用信息就加分、不良信息就减分……近日,由南京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市规划资源、市房产、市城管、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办法》明确对企业设5级信用体系,按级奖优罚劣。对于开发企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定“直接定级”项,实施“一票否决”。《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由市建委会同11个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部门,共同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相关行为纳入评价标准;强化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了开发企业各类不良行为,将存在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纳入标准,特别是明确了“直接定级”项,加大对开发行为的规范力度。 《办法》提出企业5级信用体系,按级奖优罚劣。在基本分80分基础上,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设置项目性能品质、企业行为等方面9个加分项,在开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设置了49个扣分项。《办法》明确,以信用分为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开发企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定“直接定级”项,实施“一票否决”。 记者了解到,《办法》强化结果约束,在信用评定结果的使用上,合理加大奖优罚劣的力度,提出了不同信用等级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设立了股东公司信用承诺制;强化依法行政。其中,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企业将得到政策、评优等方面的重点激励。对C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警示措施,而对D级、E级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 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会长张震表示:“《办法》规定的加分减分项,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有利于提升企业在社会上自身的品牌度和知名度。同时,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获得感,确保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办法的加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创优意识,提升产品的品质。不良行为的减分项,是开发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要求开发企业防范和避免在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发生。” 南京市信用办表示,《办法》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将进一步树立开发企业诚信意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南京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批件,帮助我们企业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前不久,以天津麦田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在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过程中,通过运用告知承诺制,从申请到取证只花了30分钟,真正做到“立等可取”。 近年来,本市大力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以诚信建设为保障,全面深入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效提升政务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了解,本市重点聚焦三个领域全覆盖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一是积极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改革,对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类证明事项2055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原则,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行政机关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是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改革,通过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强监管、保质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其中,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围绕“证照分离”探索最简告知承诺,自贸试验区审批部门从环评领域入手,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发布了汽车维修场所、输变电工程等5类项目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只要提交承诺书,无需其他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即可当场审批。目前,已在9个行业16个类别中开展。 本市还以智能化信息技术为依托,在全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中,专门开发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功能模块,线上一次性告知承诺的相关内容,签订告知承诺书,形成线上线下同步操作。此外,本市还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监督考核,全链条保障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落地。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了解到,东城区将会同农业银行开展“信用+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将率先在和平里医院、普仁医院和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站点开展试点应用。 据了解,“信用+医疗”试点工作以社会化“信用+保险”工具,为东城区守信市民提供“先看病后付费”服务。届时,市民申请并开通信用就医服务的百姓,可以守信市民身份就诊。经“刷脸”验证后即可享受“先看病后付费”,医保外自费账单在离院后48小时内支付即可。 记者了解到,在医疗方面,“十四五”期间,东城区将实施普仁医院病房楼改造、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异地迁建等重点工程,健全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区属卫生健康机构“24310”发展格局,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成符合新时期首都功能核心区战略定位的卫生健康发展新格局。 北京东城区科信局局长谢霄鹏表示,东城区科信局将充分利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应用场景建设的契机,挖掘需求、整合需求,储备与实施相结合,立足东城发展的现状,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来组织全国科技创新任务和应用场景建设任务,以带动提升东城区的科技水平、提升东城区经济发展的质量。
在疫情防控下,不少企业在2020年遭遇了现金流问题,凭借自身的纳税信用等数据,5.8万户渝企获得“银税互动”贷款,相较于2019年末的4.5万户同比增长28.9%。记者从重庆市税务局获悉,截至2020年12月,“银税互动”授信贷款323.6亿元,同比增长33.5%,有效缓解了企业的阶段性“钱荒”。 推出27个“银税互动”产品 为企业注入资金“活水” 2016年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重庆税务系统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围绕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开展以企业纳税信用为担保、提供低利息贷款的“银税互动”项目。截至目前,重庆推出27个“银税互动”产品,为企业发展注入了资金“活水”。 2020年,为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银税互动”准入门槛的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扩围以后,重庆地区可申请“银税互动”项目的企业数量从24.9万户增加到50.4万户,增长25.5万户。 “在以前,我们这种M级企业没法申请‘银税互动’贷款,因为新出台的扩围政策,我们才能得到这笔14.6万元的无抵押贷款。”重庆旭苏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洋说。 重庆旭苏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主要从事校园绿化养护,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去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停滞,之前的款项也未收回。3月下旬,该公司复工复产,但是没有现金,无法购进苗木,经营举步维艰。在大渡口区税务局的宣传中,郑洋了解到M级纳税人也能享受“银税互动”项目后,立即通过手机App申请了“云税贷”,当天便获得了贷款授信。 不仅申请门槛更低,在“银税互动”项目的办理渠道上,2020年重庆市税务局联合金融机构也进行了升级优化。加强对企业授权后银行获取企业涉税信息的流程管理,严防风险,提高涉税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通过提供统一标准的涉税数据,及时接收银行回传的金融数据,提高了“银税互动”的规范性和互动性。 纳税信用“贷”来真金白银 助力渝企高质量发展 通过政策扩围和服务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用纳税信用“贷”来了真金白银。“最困难的时候,有240多名职工工资需要发放,我们捉襟见肘,举步维艰。”重庆赋隆模具有限公司经理夏卫介绍,该公司主要生产机械配件,去年年初受疫情影响,订单骤减,原有订单因为员工无法及时到位等问题停产,无法交货收款,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难。 夏卫将公司困境反映给当地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和银行人员一起通过线上辅导,讲解了“银税互动”项目。“网上办理很方便,纳税信用和零违法违章的结果作为我们的信用担保。”夏卫表示,通过“银税互动”平台,赋隆模具申请到了200万元的贷款,利率也比普通商业贷款要低,利息大约能节省3万多元。 随着“银税互动”项目的持续开展,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加入进来。2020年9月,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加入“银税互动”项目,提供“银税贷”等纳税信用贷款产品。 “相较于传统贷款项目需要的资料,‘银税互动’项目中,企业授权后我们从税务部门获取的涉税数据更官方、更真实、更有保障。相当于税务部门核实后的企业数据成为了企业贷款的担保。”中国银行产品经理唐雯介绍,与传统的线下信贷方式相比,“银税互动”项目更贴近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更能够解决它们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截至2020年12月,不到4个月时间,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已成功发放授信90笔,户均授信金额达到100余万元。 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徐翀介绍,下一步,市税务局将不断扩大重庆“银税互动”合作银行的数量、合作范围,推出更多“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优化服务和办理流程,助力重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2021年12月底前,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项目审批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定适用对象,对于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规范编制工作流程,完善办事指南,既可以依托一体化平台在线办理,又可以线下办理;强化数据共享,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事项信息在线核查。 《实施方案》还提出,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提速。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鞠海亭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高院出台《指引》,其宗旨是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不诚实”的债务人予以区分,给前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同时对后者以强制执行。 “对于诚信的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提供了四项激励机制:一是只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就能免于上黑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二是一次性解决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三是能让债务人过上正常生活;四是政府为个人集中债务清理的管理人提供费用,为债务人节约成本。对债权人来说则至少有三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鞠海亭说。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通过办案积累经验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实际上,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当年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温州56件,丽水41件;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在债权人数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建立有效区分机制 以挽救诚信债务人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据了解,《指引》共61条,分为11个部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如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等,并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彻底地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在《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中,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说是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等制度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进一步明确两大制度适用的对象区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实“诚实”而“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 《指引》还结合实际进行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的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的承诺等。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说,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探索经验为后续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制度落地意义深远 配套规则及时跟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指引》借鉴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做法,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上进行了一些突破,这些都是对未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出的有益探索。 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介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和解程序,这项机制显然是在向正规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向发展。此前,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立法,而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指引》对地方法院内部起到司法指引作用。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将来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仍然是需要的,走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耗力,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应该采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多管齐下。”卢林说。 北方工业大学银行复苏与处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与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王斐民也提出,《指引》出台正当其时,这是在前期台州、温州以及丽水三个地方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经验总结,然后在浙江全省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在鼓励创业、激励创新的同时宽容失败,若能落地,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个人创业创新起重大推动作用。 以金融业为例,王斐民说,个人破产制度会促使金融业回归理性。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为牟取暴利,会发放利率高但风险也高的贷款。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金融机构就会回归理性,主要用大数据驱动的信用评级找到社会里有信用的个人作为目标客户,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让借贷人提供不动产或者是其他人的担保,金融业将得到健康、理性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中诚实守信的人得到便利高效、低成本的融资,而让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的个人得不到融资或以更高成本获取融资,进一步强化个人破产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制度,这样金融业的发展和法律实施就会形成良性互动。 值得注意的是,对诚信债务人“破产保护”后,如何进一步遏制恶意逃废债? 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废债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配套法律制度,让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 那么,距离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推行还有多远?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整个社会观念、文化进行改变的基本规则,目前设立推行的技术问题已经克服,主要是制度规则的跟进问题,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规则和配套的队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重整与清算业务部主任张继军认为,通过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和总结经验,我们相信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制度,使真正因为市场、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激励创业者重生,推动经济发展。
近期,哈尔滨市巡游出租车副驾驶前操控台正面位置都贴有“不拒载、不强拼、不绕行、不宰客,文明用语、文明服务、遵章驾驶”诚信承诺书。据了解,这是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地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对巡游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建立的新型监管机制,全省11万台巡游出租车贴上诚信承诺书,公布各地乘客投诉监督举报电话。 据了解,巡游出租车贴诚信承诺书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推进“信易行”工作的一项举措。黑龙江省把信用承诺推广到巡游出租车行业,信用优秀和良好企业将给予经营权出让的优惠政策和享受行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表现优异的驾驶员,将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予以考核加分,在星级驾驶员评选晋级中加分。同时,建立驾驶员失信备案机制,将具有严重或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扰乱运营市场秩序的从业人员列入暂停服务名单。 据悉,哈尔滨市在冰雪节到来之前率先完成此项工作,73家巡游出租车企业、近3万台车出租车全部进行承诺。其他12个市(地)及67个县(市)将在今年春节前全部落实完毕。届时全省1.9万余家巡游车企业、近11万台巡游出租车将全部开展“信易行”。
1月10日,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场发布会举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金洪钧在发布会上表示,将从强化主动监管、快速处置举报投诉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等三个方面,严厉打击生活用品和防疫用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强化主动监管。疫情发生后,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印发了《生活保障分指挥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派专人进驻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集中供应点,督促经营主体对各类生活用品批批检验,市局每天检验,省局随机抽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派出6个检查组,开展明查暗访,石家庄市局组成9个执法小组,实施不间断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产品质量。 快速处置举报投诉。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行好12315省、市、县、所“四级网格化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对所有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及时处置、按时反馈、按时办结”。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精准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继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1月1日以来,共立案查办涉及疫情防控案件75件,处罚56件。 金洪钧表示,下一步,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保持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