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包括“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等在内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政务诚信建设是助力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手段。进入2021年,提升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任务。专家建议,强化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成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部分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 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经济分析师胡俊超认为,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在社会治理、政策执行、决策能力等方面的政治认同,是公共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威性与社会影响力的外在映射。 “能否做到全面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正监管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说,同时,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政务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做得如何也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关键。 “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主要因素,首先就是依法行政,政府是不是能够为老百姓所接受、是不是规范运行,依法行政是首要因素;其次是政府的行政决策信息要公开、过程要透明,并且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传达,要让公众享受知情权;第三个方面应该是勤政为民,也就是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明确好定位并能够合理满足公众的需求,真正做到勤政为民;最后一个方面是在危机管理当中的守信践诺要重点凸显,要让公众觉得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分院社会信用研究室主任周莉说。 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反,如果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存在角色失范、功能紊乱等政务失信行为,则会直接削弱公信力基础。”胡俊超说,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2020年以来,中央出台的多个顶层设计文件或专题会议强调政务诚信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党组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务诚信建设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失信惩戒;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包括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以及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等;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等;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包括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 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政务诚信建设。”深圳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秘书长鲜涛认为。 韩家平建议,下一步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应从全面严格依法行政、模范履行约定义务、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发力。 周莉建议从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勤政为民以及在危机管理当中明确负责任政府定位做好守信践诺等方面入手,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从而提升政府效率和公信力。 “近年来,以陕西、青海、江苏、安徽等地为代表的省份,积极探索开展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估工作,通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有力地推动了政务诚信建设水平提升。”胡俊超说,建议更多的省区市在政务诚信评价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实际上,不少省份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中已经明确了相关条款,如《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五条,分别就实施政务诚信考核、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作出明确规定。 胡俊超表示,展望未来,政务诚信评价有望成为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和切入口。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此举意在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民众切身利益。 据了解,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6方面内容。 为净化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提升医药行业创新动力,维护民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医保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立该省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山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需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为进一步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推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海关监管、企业合规的双赢局面,广州海关大力推行“主动披露”改革措施,2020年全年受理各类型企业主动披露79家次,涉及追补税款1.73亿元人民币,其中在线办理17家次,对73家企业做出了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置。 海关“主动披露”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处理,海关依法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广东沃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南沙自贸试验区内一家跨境电商企业,近日企业在盘库自查时发现库存保税货物比在海关备案的数目少,涉及约1900余件商品。 “我们主动向海关报告了这一情况,及时补缴税款3万元,企业有了主动纠错的机会,从而避免了疏漏行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也没有受到处罚。”该公司关务经理郭文琼表示:“我们非常重视进出口合规性管理,但电商企业账册进出的商品种类杂、数量多、流动性大,容易在进出仓时产生一些差错。这次主动披露接受海关专业指导,我们对约60个账册项目进行了调整,内部管理更规范。”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近年来海关不断完善“主动披露”制度配套措施,通过更为人性化的容错机制,给予主动纠错的守法企业修复信用缺失的机会,为企业提供积极全面的问题解决建议,促进企业不断强化合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进出口秩序。 近日,广州市某大型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海关的指导下,也顺利完成主动披露以及税款补缴工作。由于该企业与进口货物相关的2.1亿元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申报时未纳入完税价格,企业补缴相关税款约4168万元,减免滞纳金300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进口缴税一直是汽配进口企业的“老问题”。根据相关合同议定条款,特许权使用费需在产品完成销售后才向外方支付,这也导致该费用在货物进口时无法准确申报。“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实施以来,我司完成了3次特许权使用费补缴税款工作,避免了信用等级下调,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也显著提升。”该企业进出口部负责人赵先生说。 “主动披露”制度为企业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修正机会,也减少了因处罚等对企业信用造成的影响。为便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广州海关推广应用“互联网+主动披露”平台,主动披露的企业可以在线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海关线上通过审核相关合同、报关资料、生产资料等,核实披露事项,手续办理更为方便。 佛山市南海区某报关企业关务经理庄先生介绍,该公司每年有2万票左右的报关单,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为报关企业自查自纠提供了有效渠道。特别是上线“互联网+主动披露 ”平台,企业可以第一时间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并在线查询海关认定结果,足不出户就能办完相关手续。 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处长梁惠其表示,海关“主动披露”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既提高了海关的行政执法效率,又激励企业守法自律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广州海关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了解关注这一政策,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红利。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旨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运用线上线下和多部门协同等方式,强化核查实效;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 《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今年3月底前制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制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确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求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东省发改委日前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并首次设立“黑名单”制度。 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评价办法中提出,对绿色标识企业采取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等激励性措施;对蓝色标识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对黄色标识企业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慎重监管。 记者注意到,黑色标识企业将被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将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黑色标识企业还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部门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频次、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等惩戒性措施。 针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的信息转入后台管理,不再向社会公开,确保信用修复后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江西省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裁量权,积极探索建立免罚清单制度,让企业感受“有温度的执法”。 江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熊胜介绍,一些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轻微违法行为,既非主观故意,也未造成较大影响,可一旦被罚,就会留下“信用污点”,影响企业后续融资和上市等。行政执法免罚清单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刚柔相济。 江西省已有多地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免罚清单制度。新余市2019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对37种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宜春市2020年也明确对69种涉及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领域的企业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免罚清单制度不是简单免罚,还要求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通过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方式,使企业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郑州市两级法院在打击不诚信诉讼中取得良好成效。 近年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十分注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坚决制裁失信行为,着力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一、打击不诚信诉讼取得良好成效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主线,重摸排、严打击,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工作举措,持续深入推进防范和打击不诚信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共做出司法罚款决定89起,处罚对象涵盖了原告、被告、再审案件被申请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银行等专业机构。 二、不诚信诉讼的呈现特征 通过对案件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案件类型广。从民事案由分布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案由均有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简单、伪造证据或虚构事实容易、恶意串通难以被发现,因此成为易发多发领域。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是涵盖诉讼程序各阶段。不诚信诉讼行为已经从单纯的立案阶段和一审程序,扩展到了二审上诉、申请再审、再审审理、实际执行、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中,几乎涵盖了全部诉讼程序。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为达到目的,利用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欠缺,采取貌似合法的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危害司法权威、贬损司法公信。三是多存在诉讼参与人之间串通的现象。随着国家各种政策的出台,有些人为规避行政管理,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不法目的,实现自身不法利益。我们发现很多虚假诉讼中,都存在多人串通的现象,有时是利益关联的同一方当事人串通,有时则是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为获取有利诉讼结果共同蒙蔽、欺骗法院,增加了法官识别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难度。 三、多措并举打击不诚信诉讼 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郑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专项举措,建立了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全方位防治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在立案诉服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告示,充分运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途径,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采取立案实质审查,在立案、审查等环节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细化案件审理规则和依据,研究制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录的若干意见》,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与“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区别,公布覆盖全市的职业放贷人名录,从制度上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二是推行庭审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倡导当事人自我约束。庭审诚信诉讼宣誓制度与已有的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将法律的威慑和法庭的庄严具象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不诚信诉讼的事前预防作用。在法庭显著位置设警示标语、要求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承诺书,采取送法上门、庭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三是加强诉中证据甄别,严厉打击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传票中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以便于查清事实。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作了《建议当事人慎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滥用管辖权异议。 四是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合力打击不诚信诉讼。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报、协查、复核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协作机制,对于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单”,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职业放贷人”信息互通,构建全市范围内公检法司联动查处网络,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合力。 五是加强新闻宣传,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典型案例,增强震慑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郑州市两级法院在打击和防范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将继续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贯彻施行相关规定,保护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严厉制裁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行为,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不合格食品都有啥?哪些企业被行政处罚了?你想合作的企业,是否严重失信……点击刚上线不久的“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都可找到答案。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近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公众可通过网站(https://spxyjg.scjg.ln.gov.cn)及微信小程序(微信小程序搜素“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方式访问系统,按照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查询对应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或者直接查询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已实现与国家总局、省级相关系统有效对接,可自动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失信名单信息、互联网及第三方等相关信息。通过“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可全面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辽宁省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直接生成“食安辽宁”二维码,二维码载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失信名单、示范创建等信息,可动态更新。 下一步,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食安辽宁”二维码,方便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随时查看、下载,推动形成三方共同治理食品安全的齐抓共管格局。
近日,青海省通过修订《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将围标串标、虚假骗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同时运用信用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及时推送信息,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期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460家建筑业企业进行了信用扣分,81家企业信用纳入了黑名单。据悉,这些企业将禁止1年内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管检查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有效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按照“清彻底、清到底、清干净”总要求,青海省全面查漏补缺,认真开展招投标市场“行业清源”,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违规企业,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夯实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基础。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印发了《青海省2020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围绕工程发包承包、工程招投标、疫情防控等三个方面开展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共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743个、招标代理机构65家,对68个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单,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信用惩戒串通投标企业16家、招标代理机构6家,行政处罚串通投标企业14家、虚假骗标企业2家、出借资质企业5家、项目经理3位、招标代理机构1家,累计罚款257.6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 为形成多部门协调合力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对“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上”等符合一定条件的串通投标行为,将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诉;为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取证,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发《打击防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建立住建部门与公安机关违法案件“双向移送”等机制。 同时,提升串通投标技术甄别能力,通过比对投标人IP地址、CPU序列号等信息,严肃认定查处在电子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投标,推进招投标交易、服务、行政监管和纪检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各项法规制度,试点招标人负责制,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开展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精准化监管,从源头遏制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