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为加强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整顿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呼和浩特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 据介绍,本次专项治理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决定在全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集中打击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的工作目标是聚焦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医疗保障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净化医保环境、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治理内容:诱导住院。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虚假住院。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近日,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青信融”首贷上线试运行启动仪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举行。与会各方表示,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简称“青信融”平台)上线试运行,是当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之举,期待通过试运行对平台功能的可用性、稳定性进行验证并收集用户反馈,为平台正式上线推广奠定基础。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晓勇说:“企业有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有放贷意愿,供需对接需要政府搭台。” “青信融”平台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协办,依托普惠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从信息归集、融资增信、政策支持、融资对接和融资评价等方面,打通融资断点,疏通融资堵点。 仪式中,青海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李杰翔、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勇、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马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晓勇、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兴源共同启动“青信融”平台上线。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马骏说:“‘青信融’平台已汇集全省18家银行178类金融产品,线下储备约20亿元贷款项目、有意向积极入驻平台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900多户,初步已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 目前“青信融”平台已经完成第一批180家小微企业的纳税、社保、公积金等信息数据归集。党晓勇说:“‘青信融’平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准确地判断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降低对抵押贷款担保等传统增信手段的依赖程度,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马骏表示,“青信融”平台聚合了中央政策、政府服务和金融支持,是青海省集中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项创新举措,试运行旨在对平台各项服务进行可用性、稳定性验证、收集用户反馈,为正式上线奠定基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青海省内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该仪式。
记者近日了解到,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制度》),并于12月22日起实行。《承诺制度》要求,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要采取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实施惩戒。 《承诺制度》共14条,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包括企业就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员工个人就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其他员工承诺。 《承诺制度》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金融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等。 有奖也有罚。《承诺制度》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但未公开公示、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流于形式的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未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承诺制度,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要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主要负责人约谈等措施实施惩戒。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属于重伤和死亡一般事故的应在市级媒体公开致歉,对事故整改和防范发生类似事故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要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依法严肃追责,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要采取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实施惩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 二、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一)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目录信息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目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四)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四、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七)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认定标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应当一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八)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清单失信惩戒措施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清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七、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八、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十五)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 (十六)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协调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已获明确授权的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解读。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近日,记者从武汉市医保局获悉,即日起,在武汉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打击“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线索。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集中打击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诱导住院,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是虚假住院,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线索,一经查实,将按照武汉市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市、区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将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排查。对于专项治理期间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 同时,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将强化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自查造假病例,虚构病人住院现象;伪造病例,虚构住院病人诊疗项目现象;中介专车接送病人,吃回扣现象;住院身份核实不严,出现冒名顶替现象;利用“免费”住院套路,拉拢病人住院现象;违反医保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现象等。 据介绍,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中,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全部整改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不整改、不收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武汉市还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观看警示教育片。下一步,武汉市医保部门将联合卫健部门,对存在“诱导住院”、“虚假住院”问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大惩处力度。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即时评价结果于2021年1月11日,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中心(http://jncc.jinan.gov.cn/)正式公布。 信用评价五个等级 采用计分制动态管理 根据通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AA、AA、A、B、C五个等级,每日更新,诚信服务管理平台启用后,企业信用分值加分、扣分均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标准,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办公室(设在济南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投诉处理及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房企信用管理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的信用信息为重点,实施信用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分值。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担任职务、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 从业人员、子公司、承销机构 都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企业帐户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即时查看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信用等级,安排专人进行企业良好信息维护和不良信息修复。 已完成房地产开发资质通用整合的企业,其主体公司与子公司实施信用关联管理,主体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唯一信用主体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子公司的各类信用信息均计入主体公司名下,不再单独评价,主体公司的信用等级适用于各子公司。 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企业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负面信用信息,视同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5年 C级房企禁止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记者从济南市住建局了解到,像无证售房、违规预售、虚假宣传、房屋质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都有可能对房企及从业人员进行扣分,住建部门会通过信访、济南市民服务热线、媒体等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到投诉线索,只要查实后确属于房企或相关从业人员责任,且出具了批评通报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的,都将按办法进行相应的信用扣分。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管理系统内均设立有效期限,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可通过登录系统申请修复,信用信息整合办公室视企业实际开展信用修复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可将不良信息扣分期限缩短至1至3年。 据了解,C级企业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不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省、市、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列为必检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适当提高预售许可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等。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主题新闻发布会,公布11起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介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工作及下一步有关计划。 虚假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铲除虚假诉讼“毒瘤”,2020年9月2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党组决定在太原法院范围内长期开展“严守审判纪律、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工作,集中力量对太原两级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比较突出、存在虚假诉讼线索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研判并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工作中既要做到刀刃向内,从严治警,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业务素能;也要做到刀刃向外,对虚假诉讼严厉打击,绝不留情,绝不手软。 “今天发布的对虚假诉讼进行惩处的11起案件,就是太原两级法院发现甄别出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针对不同情节,我们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分别作出罚款、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周雪松说。 下一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并出台办案指引,具体来说包括:实行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实行关联案件检索制度;实行强制到庭制度;建立失信道德预警制度;加强院庭长监督职责;实行虚假诉讼追偿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推行虚假诉讼提示制度;建立律师惩戒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加强宣传引导。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召开了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动员部署会,集中打击通过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方式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其中,专项治理“回头看”范围为海南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 包吃包住、车接车送、有偿推荐? 打击内外勾结、诱导住院骗保行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不能给不法分子骗取医保基金的可乘之机。会议要求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工作部署,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医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决打击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其中,专项治理将严厉打击诱导住院和虚假住院骗保行为。 诱导住院即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来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虚假住院即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 重点筛查贫困户等住院结算情况 各市县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步骤全面把握、统筹推进,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准重点,突破难点,认真组织落实,持续巩固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其中,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要对照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治理内容,全面梳理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线索、89家定点医疗机构省级“飞行检查”移交反馈线索及辖区内2020年度住院频率较高的疑似违规住院结算数据,重点筛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住院结算情况,建立台账,列明问题清单。 根据列出的问题清单,对可疑线索组织监管队伍采取现场核查、病例审查、走访调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辖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飞行检查”全覆盖(已实施“省级飞行检查”和市县已经组织“飞行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外),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多次飞行检查实战经验,检查方法科学、成效显著的第三方机构配合实施。 对第二批49家定点医疗机构“省级飞行检查”还未检查到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治理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一经查实存在骗保行为 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绝不姑息;经查实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由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同时要移送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人员经查实,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日前,定海区祥伟食品厂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办理,并于当天取得并自行下载打印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据悉,这是舟山市首张告知承诺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今年,省市场监管局大力推广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对4大类5个类别单元的低风险食品开展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全覆盖试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证照分离’2.0版改革要求,积极推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做好10个工作日内的现场核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许可时的承诺不符,即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者,将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