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结果应用等多种措施,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近年来,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圳市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制度文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渠道、内容、格式、时限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同时,该市还建立起公平有效投诉处理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执法流程,防范廉政风险,2019年3月,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程》,并于同年9月试行《政府采购举报处理工作规程》,建立起“双人执法,律师审核,集体研究”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今年5月,为提高政府采购争议解决专业化能力并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改革要求,修订和完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6月3日,作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7月23日开出全国第一份《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 为强化监管结果运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深圳市财政局一是推动“信用+贷款”改革,在全国首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模式,为中标供应商在信用贷款方面减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今年7月,已有20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改革。今年1月至7月,全市共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1.56亿元,贷款企业中97%为中小微企业。二是实行“信用+承诺”模式。明确企业参与深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诚信声明即可,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招标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信用情况查询栏目”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如有企业等市场主体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将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或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扣除其诚信分。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住房租赁企业数量不断上升,2011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9月2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武汉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将对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如若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将被扣除信用积分,守信企业则将获得奖励积分。 据悉,此次出台的《信用办法》,为武汉首次专门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台的监管办法。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100分。守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加分,失信信息按照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守信企业可享政府补贴等优惠 失信企业将予以惩戒 根据《信用办法》,对上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90分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参与武汉市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在办理住房租赁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免于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等激励措施。 而对上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80分以下的企业,将分别予以惩戒:累计记分低于80分时,市、区房管部门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累计记分低于70分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被约谈;累计记分低于60分时,书面通报批评,市房管部门和市经纪协会将在门户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累计记分低于50分时,取消参与当前记分周期内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资格及财政奖补申请资格等与住房租赁相关的优惠政策取得资格。 这些失信行为将被扣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行政处罚类的失信行为,将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如:住房租赁合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扣3分;拒绝协助公安机关或社区(村)采集出租房屋信息的扣3分;采取虚假、多报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扣3分;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机构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扣3分;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未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造成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违背产权人意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形)的,扣3分;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扣3分;按照《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3分。 失信积分修复后按原记分标准核减50%记分 据了解,《信用办法》规定,失信信息还可进行修复。企业已整改到位且参加市经纪协会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申请予以修复,修复后的失信信息按原记分标准核减50%记分。 企业在1个记分周期内,只能对同项记分标准失信信用修复1次,且总修复次数不得超过3次。 企业未真实反映整改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区房管部门取消其修复后的信用记分,仍按原记分标准记分,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
河北省石家庄市通过信用大数据平台和公共信用服务有机融合的形式,创新采用“信用承诺+信用核查”模式,取代原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一步打造信用监管全覆盖,从而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受教育—做承诺—亮承诺—入监管—能修复”的新型信用承诺闭环监管机制,是石家庄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石家庄市各级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全市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服务事项都全面实施了信用承诺制度。同时,石家庄市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平台和网站,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开展信用核查。全市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公共资源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方面,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以及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可以通过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社会应用门户(信用石家庄网站)等进行核查。 各地各部门也深入推动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模式,打造信用监管全覆盖。 市医疗保障局面向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企事业参保单位、参保人等,在医疗保障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聚焦新型监管机制事前环节,细化工作方案,推动信用承诺制度落地,除自愿作出信用承诺,鹿泉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各业务科室研究确定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事项10项,监管辅助型信用承诺事项5项,以市场主体和个人签订承诺书代替材料填报核验,并在大厅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流程介绍。 栾城区行政审批局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个人阅读相关政策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并以规范格式作出公开承诺,今年以来已签订、上报公示承诺书1260余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绿色通道”和承诺制改革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初步开展了信用核查,在进行交易前和评标活动前开展信用核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信用约束,今年以来共核查投标单位506家。 平山县信用办组织开展驾培行业诚信宣传及诚信承诺活动,对驾培行业经营者、驾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鼓励从业者自律、守信,引导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行为规范。同时,组织各驾培学校签署《2020年平山县驾培行业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驾培行业从业人员签署《平山县驾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向社会公示。 藁城区信用办会同区文广旅游局组织辖区内16家旅行社网点及相关从业人员集中签订《石家庄市旅行社诚信经营承诺书》《石家庄市导游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进一步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旅游从业者诚信意识和行业自律,助力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会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建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小组,从信用立法中涉及的相关基本概念原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奖惩机制、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8月28日,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小组小组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作“社会信用立法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主题报告。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副主任门立群主持报告会,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王伟教授就信用立法模式、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戒机制 、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域外信用立法经验,深刻剖析了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王伟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是社会信用制度化的基础和关键。主题报告结束后,与会人员就信用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目前,社会信用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悉,相关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称,2020年发放40万吨的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企业需在2020年8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且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对虚假申报等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根据公告,此次发布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且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申请企业除满足上述信用状况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是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二是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公告明确,申请企业于2020年9月1日~15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各委托机构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 公告指出,国家发改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经确认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取消被举报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同时,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依规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近日,内蒙古发改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对诚信企业管理模式、激励措施和监督办法有详细规定,旨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从2019年开始,内蒙古实施“诚信典型选树”工程。内蒙古发改委对综合信用优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开展认定工作。该工程不限企业规模,不限申报时间,不限所在盟市。入选企业纳入内蒙古“诚信企业库”,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融资便利。相关主体可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和“内蒙古信用促进网”申报。 内蒙古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数据显示,内蒙古诚信企业分为三个层级,从低到高为诚信达标企业、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由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级及更高级别的企业可申请成为诚信标杆企业。截至目前,内蒙古有996家企业获得诚信企业认定,其中诚信示范企业499家,诚信达标企业497家。 诚信企业可在媒体宣传、免费培训等方面享受守信激励措施。内蒙古发改委将与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内蒙古文明办,协同媒体加大对诚信企业宣传和推介力度。内蒙古发改委将为诚信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内蒙古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方式,为诚信企业提供融资、租赁、采购和出行等优惠高效服务。 诚信企业监督管理是“诚信典型选树”关键环节。诚信企业要按年度更新申报内容。内蒙古鼓励企业上传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证明材料,提升企业信用水平。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应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并由专人负责。
近年来,针对“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现象,贵州拉网式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着力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 “你好,如果开办建筑劳务公司,请问需要先办什么证?”日前,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李先生前往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咨询。 “2018年11月以来,我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有关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属于‘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下的审批事项。”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规定,您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向审批部门申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真的可以通过承诺方式申领资质证书?”李先生有些疑惑。 “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视您个人意愿,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如果自愿承诺,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当场获得审批许可。”工作人员说。 工作人员继续解释:“这里的承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按要求提供材料后,即可先行领取资质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另一种是‘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取资质证书后一定期限内能够具备条件’,也可在达到条件后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方式,在公司前期筹备组建阶段,能为您省下很多时间。” 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下,李先生顺利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并通过了住建部门的审批,拿到了相关资质证书。 拿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李先生满意地笑了。“没办理之前,以为有多难。没想到现在政策这么灵活,资质审查甚至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现在办事,确实方便了很多。”李先生说。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胡帮军介绍,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贵州近年来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注重信用支撑,在该方式下,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失信问题,政府会通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等方式把更多精力从关注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胡帮军说。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对于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如,审批层级和部门在省级商务部门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项,已在2019年12月明确取消,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会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胡帮军说。
日前,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10月1日起,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托管式”住房交易中,租金和押金将会实施专户监管。 “托管式”租赁企业须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要求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租赁资金收支须通过服务平台 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资金 《意见》明确,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如有变更,租赁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双方应先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 《意见》中还提到,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违规收取或支付资金 严重者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 《意见》中还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西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
9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9月7日至12月底,黄石市开展首届“诚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评选活动。 此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黄石市诚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评选办法和黄石市首届“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清单》,通过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价评选活动,进一步提升诚信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并将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增强诚信企业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引领和激发广大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优化黄石市营商环境。 此次评选对象是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注册登记满三年的企业中评选一批诚信示范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不参评)。通过企业申报、初步审查、部门联审、综合评价、网络投票、专家评审、名单入选、名单公示、授牌发布等流程,最终获选的诚信示范企业将由市文明办、市信用办统一颁发牌匾和证书。
为规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科技部日前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覆盖科技领域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 《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64种违规行为。具体包括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在处理措施方面,《规定》提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规定还明确“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进一步加强了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衔接。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全面覆盖科技活动的各类参与者,全面覆盖各个环节,系统总结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探索和实践,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