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担保服务在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作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管理,确保投标担保的安全提交与及时退还以及办理履约担保,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理担保服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鼓励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保证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担保,以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担保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履约担保是指中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以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并弥补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本市鼓励采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方式。 第五条 本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在京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建设“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和电子保函在线服务。 第六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担保服务管理工作,推动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规范。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担保的设定 第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设定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投标担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作为金融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提供在线服务,包含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和保函办理在线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使用金融服务平台,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的相关规定,并同意按照金融服务平台规则和场内交易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私自收取投标保证金,增加潜在投标人的负担。 第十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开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将银行账户及资金挪作他用。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退还保证金本息后,不得存在利息结余。 第三章 投标担保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投标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现金形式投标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投标人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银行中任选一家,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向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一家成员单位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银行金融机构在收到保证金到账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 (三)金融服务平台从相关合作银行获取保证金到账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四)投标保证金采用“一项目一收取”方式,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明确保证金对应的招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 (五)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六)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停止收取投标担保,并将投标担保收取清单于开标时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相关交易系统查询投标担保收取清单。 第十三条 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招标人应当最迟自签订书面合同后3日内,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合同签订情况和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 (二)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确认收到中标合同签订情况和投标保证金退还清单后5分钟内向相关合作银行提供退还清单; (三)相关合作银行在确认收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退还清单当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接收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保证金退还信息5分钟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反馈给相关交易系统。 因发生质疑、投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交易或者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招标人或者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通知金融服务平台暂停办理或者延期办理保证金退还,待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和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发送提示信息,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投标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以招标人作为保函最终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本市鼓励采用电子形式提交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以电子化文档形式向相关交易系统提交,并由相关交易系统保存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中任选一家,至少在开标时2个工作日前提交授信申请,相关交易系统将授信申请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将授信申请同步至相关金融机构; (二)收到授信申请的金融机构对该投标人进行线上授信,不得要求申请人线下提交其他材料,金融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金融服务平台反馈授信是否通过的结果,金融服务平台将授信结果同步至相关交易系统; (三)授信通过的投标人从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保函业务金融机构中选择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受益人提出开具电子保函申请,相关交易系统将保函开具申请、申请人基本信息和随机代码形式的项目信息同步共享至金融服务平台; (四)金融服务平台将保函开具申请、申请人基本信息及项目信息随机代码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 (五)投标人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方式缴纳担保服务费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即时开具电子保函,并在5分钟内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 (六)金融服务平台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取电子保函后,应当在5分钟内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在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金融机构中已经授信成功的投标人无需再次申请授信,可以直接向该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平台获得的电子保函申请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投标人相关信用信息,无需投标人另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由金融服务平台申请的电子保函的担保服务费应当低于市场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电子保函无需退还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投标人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要求更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存在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投标人违法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行政监督部门处罚通知书等,并上传至金融服务平台。 (二)对于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金融服务平台确认收到相关交易系统提供的不予退还的请求5分钟内通知合作银行将保证金转入招标人账户,合作银行在确认收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账户当日内完成转账,并将结果即时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接收到合作银行提供的转账信息5分钟内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反馈给相关交易系统。 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保函受益人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投标人或中标人违法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行政监督部门处罚通知书等申请索赔,金融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时间赔付。 第四章 履约担保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履约担保的金额、提交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履约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通过金融服务平台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履约担保提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选择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提交。如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金额不一致,应当遵循多退少补机制。 (二)投标人选择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在通过相关交易系统向金融服务平台提交履约担保申请时,需提交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及电子保函接收邮箱。 第二十二条 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保持一致,到期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的保函无需退还。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履约承诺的,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到账或者保函生效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5分钟内将保证金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应当在5分钟将保证金到账信息或者保函生效信息提供给相关交易系统。 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或者电子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招标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方式、金额提交投标担保,造成未能参加投标活动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方式、金额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如因系统原因、网络延迟或者中断、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没有保证金到账记录或者电子保函信息,但投标人可以提供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客户回单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视为其已提交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应用程序等方式提醒投标人在开标时携带相关凭证。 第二十六条 因金融机构未及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到账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招投标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投标人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索赔不超过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额的经济损失。 因金融服务平台或者相关交易系统未推送或者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的,影响招投标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投标人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索赔不超过投标保证金或者电子保函金额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负责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利息计算、退还等工作以及有关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服务平台运维机构应对投标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专用、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投标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子账户的银行对账,以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相关交易系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及时共享、充分保障交易过程和担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在线服务的监督,确保金融服务平台依法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内招标项目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 金融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和交易系统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环节中各相关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各方对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 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战略定位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进油品贸易国际战略投资者 (一)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国际知名交易所作用,引入纽约、伦敦、新加坡、迪拜等地经验丰富的交易所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引进国际油品贸易商资源。 (二)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积极性,招引油品贸易相关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浙江自贸试验区集聚。 二、加快推进石化炼化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利用国际先进的化工生产技术,聚焦高端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发展化工下游精深加工产业链。加速油气进口、储运、加工、贸易、交易、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油气全产业链,打造液化天然气接收中心 (四)支持打造液化天然气(LNG)接收中心,为国内天然气供应提供保障。以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为空间布局依据,按照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天然气“十三五”规划、全国LNG码头布局规划等规划,开展LNG接收中心功能定位论证和前期研究工作。提升航道管理技术水平,推进LNG罐箱水上运输,提高LNG船舶通航能力。在安全论证基础上,支持并积极开展LNG罐箱多式联运工作。统筹管网规划布局,加强与国家天然气管网体系对接。 (五)支持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船用LNG加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试点开展船用LNG加注业务。 四、提升油品流通领域市场化配置能力 (六)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适度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炼化一体化企业开展副产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先行先试,酌情按年度安排出口数量。 (七)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搭建成品油内贸分销网络,探索完善成品油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五、健全船用低硫燃料油供应市场 (八)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船用低硫燃料油生产基地,允许通过保税混兑等方式丰富低硫保税油供给。 (九)创新大宗商品保税混兑政策,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物理混兑贸易管理办法,开展保税状态下油品、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物理混兑,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满足市场需求。 六、支持航运业务创新发展 (十)创新国际船舶供应与保税货物管理业务模式,推行通关便利化改革,提升国际海事服务竞争力。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管理办法。探索对保税仓库内专用于供应国际船舶的保税货物试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出库分送集报模式。允许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外供企业在相关锚地开展国际船舶供应业务,对其在保税仓库内的食品、船用备件、物料等外供产品,允许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申报、统一核销。 (十一)支持以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为载体,充分发挥海、陆、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组合效应,创新多式联运模式。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统筹研究在宁波舟山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可行性。 七、推动大宗商品期现市场联动发展 (十二)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国内期货现货交易平台合作,共同建设以油品为主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期现合作”为纽带,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向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拓展,并与有对应品种的期货交易所开展合作。 (十三)在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境内外行业内企业进入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业务。 (十四)建设国际能源贸易与交易平台,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国际油气贸易,打造天然气交易平台,做大做强LNG国际贸易。做好与国内已有交易中心衔接,明确战略定位,实现协调发展。 八、提升大宗商品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与监管水平 (十五)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展业原则,探索开展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建立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可信企业“白名单”,支持优质可信企业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参照国际惯例探索开展油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十六)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业务。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为优质可信企业办理本外币跨境融资相关业务;探索开展油品贸易企业本外币结算资金按实际需求进行兑换;探索拓宽油品贸易企业本外币结算资金使用渠道。 (十七)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账户试点。 (十八)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对守法经营、信用优良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优化服务,保障真实合法贸易资金的结算。 (十九)支持资本项目外汇支付便利化,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二十)积极推进大宗商品贸易人民币结算。支持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以人民币进行大宗商品贸易结算的相关国家机构投资者在完成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及创业投资(VC)市场。 (二十一)加强国家有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银行、政府部门和交易平台之间信息共享的第三方油品仓单公示系统。 (二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油气为中心,积极探索有效方式,为油气勘探、炼化、运输、仓储等提供保障。 九、实施有利于油气全产业链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十三)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探索研究推动油气全产业链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国际船舶供油业务发展和石油、天然气仓储项目建设,研究对船用低硫燃料油从燃料油中作技术区分并提高出口退税率。 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二十四)依托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涉海、涉港、涉船监管数据共享,推动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与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交换共享。 (二十五)构建国际海事服务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北斗系统应用,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海事服务互联网生态圈。 十一、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六)以质量改善为目标、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海洋绿色发展新模式,建立健全油气产业环境治理体系,提升溢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环境治理能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加强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各类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浙江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抓好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水平。浙江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对油品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督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积极协调指导浙江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100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转化推广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引领。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坚持需求导向。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五)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国务院部门要参照试点做法,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确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于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发布相关国家标准,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编制工作。省级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 (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基层政府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七)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基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九)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基层政府要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十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鼓励选择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监督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研究提出了2020年工作打算。 一、2019年工作进展和成效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不断夯实发展改革工作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委党组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全委依法行政能力”主题,举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集体学习。扎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涉及本委各项任务。按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2018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二)加快推进发展改革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丰硕成果。牵头起草并推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推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立法,对草案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能源法》《电力法(修订)》《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推动能源监管、天然气管理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加快起草《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推动加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审查修改。积极配合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全年共推动出台法律1件、行政法规3件,制定规章7件。 二是进一步优化立法和政策制定机制。修订本委立法技术指引,进一步规范规章审议和备案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实行“开门立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机制性规范性要求。 三是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重大法治问题研究。积极研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指导部门、地方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稳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围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完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等深入开展调研,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决策参考。 (三)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制定本委证明事项清单。 二是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市等41个城市和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大力推广京沪等地改革先进经验。组织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产权保护改革力度,继续推动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假错案,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 三是加快推行公正监管。编制本委监管事项清单并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完善信用监管顶层设计,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四是创新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支撑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交换量达697亿条次。深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促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形成实体大厅、网上大厅、移动大厅“一体两翼”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做好本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核查、更新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本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配套制度。在5省市部署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 二是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完成对各司局2018年制度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修订完善2019年度考核制度。在2019年年中首次开展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期评估。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律师和公职律师积极参与本委行政应诉案件代理、重点立法起草、重大采购合同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法律问题研究和普法宣传等。适时邀请法律专家集中论证深化改革、政策制定等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修订本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全年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文件349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234件。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提升决策透明度。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年收到公开申请1090件,同比增加8.9%,均严格依法作出答复。 二是全方位开展重点领域政策宣传解读。委领导出席全国“两会”记者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重大新闻发布活动17场、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7次,举办本委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司局参加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共39场,受理媒体采访申请168次,提高信息发布专业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发布微信1412条、微博2100余条,新媒体信息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修订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培训、研讨、编制指南等方式,推动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发案数量明显增加、行政诉讼发案数量高位运行的新情况,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纠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部门依法履职。全年办结复议案件161起,不存在超期、程序违法情形;应诉案件一审审结137起,均获得胜诉。就7起案件向有关单位制发复议意见书并向各地通报。做好案件分析反馈,总结分析发案形势特点,提示违法风险点,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在全系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委领导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作专题发言;组织系统和委内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宪法法律;组织全委干部积极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全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坚持在各类干部任职培训班、专题培训班、机关党校班安排法治课程。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新出台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成功举办第24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普法工作得到全国普法办充分肯定,3家单位、6名个人获得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表彰。 二、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全委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组织全委干部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参与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二)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能源法》《电力法》《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重点立法。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订)》。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论证。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立改废”。在全国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国家级新区等推开营商环境评价。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实施工作。继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开展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持续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深化减税降费。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继续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适时修订本委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和格式文本、行政执法用语指引等配套文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升主动公开时效,建立主动公开信息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依法纠错,推进过程公开,确保复议结论公正,加强案件分析反馈。 (五)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严格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审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发展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总结,认真谋划“八五”普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为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 (一)全面提升国产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积极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推进“一站式”服务试点。尽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家政、托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与试点示范。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全面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开展质量分级试点,倡导优质优价,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创意设计园等平台,培养引进创意设计人才,提高产品文化内涵。鼓励外贸加工制造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产能,创新商业模式,通过自营、合作等方式增加面向国内市场的优质商品供给。规范检验检测行业资质许可,提升消费品领域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为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认定和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加强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和制度规范,塑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通过举办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以及自主品牌消费品体验活动等,塑造中国品牌形象,提高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自主品牌消费。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中国品牌研究。(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进口商品供给。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动扩大进口,进一步增加国内市场优质商品供给。支持中心城市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监管政策,除国家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进一步畅通商品退换货通道。优化网络营销生态,规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管理,鼓励线上率先实现境内外商品同款同价。落实好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措施,调整优化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免税业政策。以建设中国特色免税体系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破除行业发展障碍,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科学确定免税业功能定位,坚持服务境外人士和我出境居民并重,加强对免税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健全免税业政策体系。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市内免税店的建设经营提供土地、融资等支持,在机场口岸免税店为市内免税店设立离境提货点。扩大口岸免税业务,增设口岸免税店。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免税限额和免税品种类。在免税店设立一定面积的国产商品销售区,引导相关企业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国产商品,将免税店打造成为扶持国货精品、展示自主品牌、传播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 (五)丰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构建文旅多产业多领域融合互通的休闲消费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打造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旅游购物场所。推动重点城市加快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书店、剧场群、文化娱乐场所群等建设,发展集合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区。规范演出票务市场,加强对演出赠票和工作票管理,强化票务信息监管。培育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鼓励博物馆游、科技旅游、民俗游等文化体验游,开发一批适应境内外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旅游演艺及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创意旅游商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质和品牌影响力。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入境海岛游、近海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游、历史古都文化游等特色旅游。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和实验区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入境旅游与购物环境。鼓励各地区、各行业运用手机应用程序(APP)等方式,整合旅游产品信息,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改善旅游和购物体验。提升“智慧景区”服务水平,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和景区服务。加大入境游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人员往来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出台便利外籍人员入出境、停居留的政策措施。鼓励境内支付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与境外发卡机构合作,为境外游客提供移动支付业务。鼓励境外游客集中区域内的商店申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优化购物离境退税服务。培育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消费潜力大、国际化水平高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实施出入境便利、支付便利、离境退税、免税业等政策,形成一批吸引境外游客的旅游消费目的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模式。编制前瞻性入境旅游营销战略规划,更好发挥各地区旅游推广联盟、行业协会和新媒体作用,持续推广塑造“美丽中国”形象。鼓励成立专业化的文化旅游形象营销机构,探索建立政府搭台、企业主导、线上线下融合、游客参与互动的全方位推广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境外旅行社渠道,创新商业合作模式,促进境外旅行社宣介中国旅游品牌、销售中国旅游产品。(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建设城乡融合消费网络 (八)结合区域发展布局打造消费中心。持续推动都市圈建设,不断提升都市圈内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快推进成熟商圈上档升级,形成若干区域消费中心。优化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规划布局,引导行业适度集中,避免无序竞争。支持商业转型升级,推动零售业转变和创新经营模式,着力压减物流等中间环节和经营成本,通过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规模效益,改善消费体验。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拓宽物业服务,加快社区便民商圈建设。推动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进一步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完善消费业态,打造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消费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鼓励引导有实力、有意愿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中小城市开展连锁网点建设,促进适应当地市场需求的品牌商品销售。深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丰富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商品供给,完善供应渠道,充分发挥邮政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农村网点布局优势,实施“邮政在乡”、升级“快递下乡”。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扩大电商进农村覆盖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构建互联网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农村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邮政局、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商物流节点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网络统筹布局、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综合物流中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推广网上申请办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社区菜市场、末端配送网点等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 (十一)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步伐。支持利用5G技术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升级,实现居民家庭有线无线交互,大屏小屏互动。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构建为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地区宽带用户接入速率和普及水平,降低农村信息网络使用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消费模式发展。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消费体验馆,促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普及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健全绿色产品、服务标准体系和绿色标识认证体系。以绿色产品供给、绿色公交设施建设、节能环保建筑以及相关技术创新等为重点推进绿色消费,创建绿色商场。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推动居民家庭文化消费升级。加快发展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加快完善机动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回收网络。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奖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消费更新换代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合理引导消费预期。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指导意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模式。促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十五)促进重点群体增收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工人技能水平,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分配政策。推进乡村经济多元化,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潜力。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更多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定居,着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定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丰富和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产品,适度扩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发行额度。稳定资本市场财产性收入预期,完善分红激励制度,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分红派息权益的行为。深化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十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净化消费环境。强化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境行为的监管,提高现场查验的效率和精准性。加大对非法代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堵住相关商品非法入境“旁门”。加强进口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进口产品及渠道透明度。鼓励地方监管平台、电商平台、第三方追溯平台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信息互通。(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消费后评价制度,大力优化线上消费环境,加大力度打击网络刷单炒信等黑色产业链。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建立健全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功能,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缺陷产品召回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向全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维权信息化建设,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者维权服务体系,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服务领域,加强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鼓励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 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维权服务点电子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投诉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功能,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证监会 2020年2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六是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 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国春季造林由南向北渐次展开,正是造林关键时节。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防疫条件下做好今年春季造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造林绿化是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扭转生态脆弱状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进人民生态福祉、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在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造林绿化,确保完成2020年计划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决战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积极有序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抢抓时机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要按照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指导的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低风险地区要抢抓当前造林黄金时节,加快造林绿化进度;中风险地区要合理安排造林任务,错时开工、错峰作业、分散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要创新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对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要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依法采取简易招标等方式,加快实施进度。全力做好造林种苗调剂及物资调运工作,灵活运用各类用工信息平台,做好用工需求对接,有序组织春季造林用工。要发挥造林绿化生态扶贫优势,组织动员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更多承担造林绿化任务,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推广使用机械造林整地,缓解造林用工短缺难题,提高生产效率。 三、统筹谋划造林季节安排。要根据疫情态势,及时调整、合理安排造林季节,统筹落实春季、雨季、秋冬季造林任务。因疫情影响错过春季造林季节的部分南方地区,要加大秋冬季造林任务安排;北方地区在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的同时,要密切关注长期气象趋势预测,提前谋划,合理确定雨季、秋季造林任务。要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大容器苗生产培育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苗龄小的裸根苗转为容器苗培育,满足雨季、秋冬季造林绿化用苗需求。要提前开展造林预整地,做好蓄水保墒,发展雨养林业,为保障雨季、秋冬季造林成效打好基础。 四、灵活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和方法,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植树”,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有序履行植树义务。要采取宣传海报、视频短片、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普及造林绿化知识,弘扬科学绿化理念,营造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系统)要落实国土绿化分工负责制,结合春季造林绿化,持续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推进机关、学校、社区、营区、厂区、矿区等绿化美化,改善人居环境;加强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以及水系堤坝、河渠湖库周边绿化。 五、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统筹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维护好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规范开展造林绿化,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要强化造林绿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强化基层林业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提高造林绿化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适应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热线电话、编印简易技术手册等形式,创新开展技术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在做好防护前提下深入一线、驻守基层,精准开展技术指导;采用网络、视频、微信等方式提供专家远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科学造林绿化,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六、着力保护好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新造林管护,对新造幼林地实施封山育林、建设围栏等护林设施,采取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等措施,提高成活成林率。要及时开展森林抚育管理,加大退化林改造修复力度。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强化野外火源监管,加大对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造林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处置力度。不断完善造林绿化后期经营管护制度,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治力度。要密切关注美国白蛾、沙漠蝗虫等有害生物和鼠兔害发生趋势,切实做好灾害防控,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造林绿化工作主体责任,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在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把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要做好造林资金投入、造林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做好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造林绿化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条件下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下达、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辖区绿化等工作,林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