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采取预拨资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绩效评价。 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更好地促进患者恢复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责任,加强部门协作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和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患者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康复和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随访工作和健康管理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二、细化跟踪随访工作流程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我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关于解除隔离和出院的标准,综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与影像学结果,组织专家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和出院告知书。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给出院患者开具康复指导处方,指导其赴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康复医疗机构要为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提供肺功能损害评估,根据肺功能损害程度制定合理呼吸康复计划并予以康复治疗。基层医疗机构在收到出院患者信息后,要及时对出院患者开展健康指导和健康状况监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定点医院报告,根据需要为轻型、普通型出院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或居家康复指导。 三、科学有序落实跟踪随访措施 各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安排好出院2-4周后的复诊计划,并预约好第一次复诊时间。复诊时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必要时复查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有肺炎的患者,复查胸部CT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及时了解患者体温、呼吸道症状,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的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咽痛、胸闷等不适症状,指导患者尽快到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就医。 四、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开展随访 各地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努力做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出院随访档案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临床诊治与健康管理的全闭环。指导社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多种手段与辖区内管理的出院患者开展信息互动。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指导 各定点医院要指导出院患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引导出院患者主动、及时向居住地居委会、基层医疗机构报告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患者出院后,应当继续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并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减少外出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结合实际,京津两地联合推出第六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具体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 (一)精简报关随附单证。自2020年2月1日起,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发票。 (二)取消或简化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或备案回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政府内部联网核查。 (三)全面推广进出口许可证电子化。在取消118个进口许可证和全面实现进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 (四)推行滞报金缴纳凭证电子化。自2020年1月1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五)推进口岸物流类单证无纸化。建设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平台,4月底前实现船代、堆场以及用箱人之间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信息传输。推动提货单无纸化,引导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试行电子提单和国际贸易相关方接受电子提单。 二、深化通关申报模式改革 (六)进一步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开通互联网“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可线上办理“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提前申报”比例。 (七)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般信用等级以上(含)的境内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对实际进境的货物采用“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货物的概要申报。有需求的企业可采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导入功能开展“两步申报”。 (八)建立两步申报容错机制。对“两步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九)对于免办3C认证证明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行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可凭收货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手续,允许货物提离口岸至目的地后实施3C免办证明核查。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 (十)合理优化查验指令设置,优化随机抽批和查验整体比例。对企业有紧急需要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合理提高查验作业效率。 (十一)在京津两地口岸大力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作业覆盖范围。 (十二)鼓励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三)扩大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范围,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实施高认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等,切实对企业在跨境贸易便利上给予精准支持。 (十四)推广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对涉及3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四、提升港口作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天津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项目建设,更新集装箱岸桥、场桥,进一步提升码头承载能力。完成北疆港区东突堤和东疆港区太平洋码头区域内封闭式查验场地建设,提供码头人工查验配套保障。充分发挥关港协同机制,依托在码头新建成的海关查验场区,推进顺势查验、嵌入式查验,降低时间成本。 (十六)加快天津港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以无人集卡作为水平运输工具,通过高精地图和5G网络实现全面感知、泛在互联、车路协同,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全面推广智能理货、无人驾驶电动集卡的规模化应用,加快运营管理智能化。 (十七)鼓励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船代公司在船舶抵港前放单,鼓励进口企业提前办理换单押箱手续。鼓励船公司提供出口舱位网上直销;鼓励出口企业积极采用网上直销模式订舱。 (十八)推广天津港进口“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模式,鼓励企业应用,全力保障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时效。 五、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十九)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二十)加快推进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延伸覆盖至保税区、自贸区、京津两地口岸,拓展跨境贸易保险、空运快件等应用领域,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 (二十一)推动京津两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监管信息、航班(船期)信息、港口物流、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推进国际贸易与运输领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推动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方便企业查询,增强进出口企业预期。 六、持续推进口岸提效降费 (二十二)优化阳光价格结构,实施天津港阳光价格3.0版,打造“一站式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的“三阳服务”模式,综合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天津港阳光价格影响力和加盟店数量,鼓励支持北京货代企业加盟天津港“一站式阳光服务”,扩大阳光价格覆盖率。 (二十四)持续规范口岸收费。强化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垄断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乱收费等行为,推动货代、报关等行业协会公布基本收费目录,明示基本服务收费价格,落实降费措施,切实降低边境合规成本。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0年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调度,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工作。社会办医要严格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开设发热门诊的要规范设置管理并确保有效运行。接诊要注意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发热患者要做好隔离处置工作,疑似和确诊患者要按照“四早”“四集中”原则及时处置或转运救治,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纳入定点医院的社会办医,要选派技术骨干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对于重症、危重病例,本单位不能满足医疗救治要求的,应尽快转运到其他救治力量更强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不宜转运的,应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专家力量给予指导支持。要切实做好日常诊疗管理,重点加强门诊预约、网络/电话咨询、手术择期、严格住院患者及家属管理等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社会办医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根据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制定工作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和工作流程。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严格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要加强门诊和病房管理,有关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分流患者,避免人员聚集。要加强医务人员调配和医用物资储备,正确使用医用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三、强化开展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通过APP、第三方平台等形式,围绕新冠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方案、医疗机构内感染和个人防护、病例转运、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对社会办医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于医疗服务能力有限的社会办医,可组织专家进行定点指导。社会办医要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等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的培训。 四、全面组织动员社会办医力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防控工作,统筹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资源。有关社会办医学协会要加强宣传倡导工作,鼓励社会办医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持续不断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社会办医不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类别规模,要统一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调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做好患者接诊救治、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等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0年2月15日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20〕7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立足自身职能,强化金融服务,践行社会责任,及时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捐赠,大力组织境外机构开展防疫物资采购,传递正能量,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 二、鼓励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使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三、鼓励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鼓励大型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四、金融企业应当合理调配捐赠资金,疫情防控捐赠在金融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额度中优先安排。 五、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应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紧急捐赠的,金融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六、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2020年2月13日
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办教〔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2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市县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高瑛泽 010-68551959;教育部财务司 王俊 010-66097557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密做好高考组织实施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向当地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教育部。坚持“一线规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2.严格考试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强化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的维护和升级,升级完善各项技术措施,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健全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舆情和突发事件的研判预警,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3.严格计划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计划比例,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 4.健全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长效机制。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严格实施区域,进一步完善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优化考生服务,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高校要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的培养工作,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积极采取学业辅导、适当延长学习时间等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有关地方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政策,优化资格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衔接,组织中学在高一新生入学时开展政策宣讲,采取考生和家长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确保非户籍就业人员及其子女熟知相关政策,及时办理高考所需相关手续。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 6.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按照本地高考报名政策,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规范高中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 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高考移民”,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秩序。 三、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7.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上海、浙江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试点经验,有关省份要学习借鉴改革的制度成果。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要全力做好新高考落地的各项工作,精心制定录取工作方案,加强全流程全员模拟演练,精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投档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要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科学指导学生选课选考。其他省份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的原则,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有条件的省份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抓紧开展基础条件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后启动实施。 8.深化考试内容改革。2020年高考命题要以立德树人为鲜明导向,充分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加强关键能力考查,优化试题情境设计,增强应用性、创新性,引导中学遵循教育规律,促进素质教育发展,助力学生全面成长。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考试机构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命题、考务和评卷教师的选拔培训工作,为考试内容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9.推进综合素质档案在招生中使用。各地要加快推进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电子化管理平台建设,规范和完善综合素质档案基本格式,为高校提供全面、规范、客观、简洁的档案材料。继续探索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中使用综合素质档案。高校要在学校考核的面试中,针对综合素质档案反映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多维度的考核评价,并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对于已建立统一平台的省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 10.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各地各校要深入总结高职扩招工作经验,针对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受教育状况,实行分列招生计划、分类考试评价、分别选拔录取。加大高职教育资源统筹,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招考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推动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 四、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11.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既促进招考公平公正,又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12.强化招生信息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考生密码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环节管理,鼓励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动态密码等技术手段,加强考生身份验证,严防志愿被篡改。加强考生信息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13.严格招生工作秩序。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 14.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五、优化招生宣传和考生服务 15.坚持正确高考舆论导向。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 16.加强考试招生诚信教育。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加强对复读考生的教育引导,帮助考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科学合理地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 17.做好考试招生服务保障。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服务,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APP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 2019年12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本文有删减)
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工信部党〔2020〕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党组,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党委(总支、支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日,党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级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通知》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单位党委(党组)和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带头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工作,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当前,全系统要履行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的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在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大数据支撑保障工作。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扎实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部属高校要按照要求,适当推迟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加强校园疫情防控,提前做好开学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驻企特派员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0〕2号文要求,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督导物资统一调拨,保障重点地区应急医疗物资供应。 二、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在重大疫情防控斗争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靠前指挥,坚定站在疫情防控一线,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精神,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做到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党员当先锋作表率,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高高飘扬。要根据任务分工,立足本职岗位,全面落实防控措施。要组织党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情绪、增强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走好群众路线,广泛动员、组织、凝聚群众,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部系统全体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部系统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走在前、打头阵,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要注重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发现、考验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对部系统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要及时表扬、总结宣传、表彰奖励,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考察是否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群众安危放在心里、把防控责任扛在肩上;是否担当作为、主动请缨、勇于承担疫情防控需要的各项急难险重任务;是否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是否严密细致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是否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增强社会信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具体案例等,要记录在案、分析研判,作为考察识别和评价判断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选派政治可靠、作风过硬、本领优良的干部到疫情防控一线承担任务、迎难而上、经受锻炼;大胆提拔使用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干部;严肃问责不敢担当、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甚至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要加强督查督办,严明工作纪律,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得力、不担当不作为,不服从组织安排、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畏惧退缩甚至擅离职守、迟报漏报疫情以及造谣传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确保稳定和谐。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普及科学防护知识,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要结合实际研究激励支持的政策措施,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调度保障工作、驻企特派员等奋战在一线的党员、干部,要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可从本级管理的党费中落实资金,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主要用于慰问战斗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基层党员、干部,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补助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遇到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等。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督促返岗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在京单位党委(党组)还要落实好北京市有关规定,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履职,强化担当作为,有效发挥作用。各单位党委(党组)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要及时报部党组。 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 2020年2月1日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近一段时间来,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自觉响应中央号召,主动担当作为,立足自身优势,为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开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当前,全国迎来春节假期后人员返程高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大规范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信心,坚决拥护决策部署。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信有党中央坚强正确的领导、有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共克时艰,打赢这场抗击疫情的阻击战。要团结带领工作人员和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做到帮忙不添乱。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为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贡献力量,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防控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二、落细落实,全力做好自身防护。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工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自我防范本领。要积极配合所属地区做好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工作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立即隔离,发现疫情主动向所居住街道相关部门报告。非特殊情况不进入湖北疫区,因支援需要前往疫区的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返程后及时组织人员隔离、车辆装备消毒等。要自觉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参照所属地区关于企业复工时间等稳妥安排恢复上班事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一般不得举办年会、展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各类聚集性活动,采取网上办公、通讯联络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发生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登记管理服务事项,尽量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推行全国性社会组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的倡议》进行办理。因在疫情期间无法召开会议不能按期换届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换届,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勇于担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特别是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健康服务等防控疫情急需用品的生产企业尽早恢复节后生产经营,加急生产医疗物资,优先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急需物资,通过正规渠道,提供给相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尽快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引导会员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民生保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工作,稳定供应、畅通物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行为,坚决杜绝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各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所在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贡献。要及时跟踪、全面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所在行业的冲击和影响,引导和帮助行业企业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抓好所在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四、加强宣传,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并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和广泛宣传本行业和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抗疫情的强大力量。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可通过邮箱chengminxmu@126.com,提供信息稿件原文和150字以内的简讯,我们将以专报形式加强报送并同步加大先进典型正面宣传力度。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