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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执行联动机制显实效 拒执人追悔莫及忙还款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专栏:个人信用

       近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在招远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16年6月17日,郑某驾驶机动车与田某甲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田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郑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郑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梁某,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田某乙等五人遂将郑某、梁某诉至招远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应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在交强险内的损失应由被告梁某赔偿,被告郑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强险外的损失因被告梁某系车主,其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被告郑某驾驶肇事,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判决:被告梁某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各项损失288823.2元,被告郑某对其中的1102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某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各项损失714380.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乙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招远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已经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未放弃执行,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在招远市辛庄镇养殖扇贝,遂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20000笼扇贝,责令其售卖扇贝时应经法院准许,或及时将出卖款交到法院。后被执行人梁某未经准许出卖扇贝,也未上交执行款,经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其仍拒绝履行。为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营造执行高压态势,加大强制震慑力度,招远法院于2020年3月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招远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梁某慑于法院执行威力,当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今后,招远法院将继续善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力度打击拒执犯罪,有效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