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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拒执人伪造收条 移送公安机关后忙履行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专栏:个人信用

      日前,1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请求法官结案。

  原来,早在7年前,被执行人刘某等人因拖欠申请执行人柯某、曹某合同款17万余元以及申请人王某工伤款13万余元,被法院纳入了失信名单。期间,法院通过财产调查、拘留被执行人等措施,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也始终无财产可供执行。

  7年陈案刘某突然现身,“自觉”还钱的背后却暗藏猫腻。原来,因承包工程需要,被执行人刘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交3张收条,以证明其已经还款。其中,申请人王某给刘某出具的收条大致内容为:今收转账1000元、现金支付13万元,案款全部结清。其余2张均与之类似。

  刘某急切地向法院申请结案,请求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按照通常的逻辑,执行法官认为:只转账1000元,却支付大额现金,有悖于常理,便通知了3名申请执行人前来核实情况。

  “转账支付1000元属实,签字属实”,3名申请执行人在查看被执行人提交的收条后表示:“但没收到现金,收条中‘现金支付’的部分本来是没有的。”3人共同向执行法官提供了当时的收条复印件为证。

  执行法官遂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再次来院,继续询问刘某该案款来源,为何支付了大额现金而不用转账,被执行人始终含糊其辞,难以自圆其说。执行法官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可能涉嫌伪造重要证据,遂通知了公安机关。而后,被执行人刘某因涉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其伪造收条的行为,积极履行了三案全部款项,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莫要心存侥幸、耍“小聪明”,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