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龚某原承包多处工地施工,与原告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截止至2016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保温工程款12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无着,遂诉至法院。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龚某尚欠原告某保温防水材料公司货款313334元,被告龚某同意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余款从2020年2月起每月24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如被告龚某逾期还款,被告龚某应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且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龚某承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对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龚某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龚某账上有存款,名下又有房产,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高新开发区某小区的房屋一栋、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见法院动真格,主动找执行法官履行,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龚某的银行账户等的冻结措施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