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某才与被执行人邹某银系父子关系。2016年7月,邹某银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邹某才借款20000元。2017年4月,邹某银又向邹某才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两份欠条。此后,邹某银以种种理由推迟还款,后邹某才诉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邹某银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邹某才向博望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员孙振华收到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组织调解。恰巧,前期负责送达该起案件判决书的送达中心成员吴斌因工作调整,来到执行局工作。孙振华便邀熟悉情况的吴斌一同参与调解,多次联系邹某银,并上门执行,让其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某银一直说自己患有哮喘,没什么固定收入,家里困难,不愿还款。孙振华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后果,同时与吴斌一起对父子二人之间的矛盾进行疏导,从情、理、法多个方面苦口婆心的劝导,最终邹某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先行给付一半执行款,并就剩下来的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父子二人言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