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22时28分许司法拘留15日,面对这个结果,秦某懵了。
2017年6月6日刘某经人介绍到秦某的粉刷施工队干活,同日上午9点左右刘某在用机器对地面进行清理时,清理地面的机器碰到自己的右足,造成刘某右足受伤,他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秦某,后秦某将刘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垫支1000元医疗费。
2017年10月28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原告刘永祥伤残等级十级等。
2018年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2018年12月2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刘某再次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秦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1049.15元等。经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秦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2397.31元(执行时,扣除秦某垫支的医药费1000元)。秦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1日,二审维持原判。
但秦某未予履行,刘某2020年4月7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登门“家访”,但被执行人总是以自己作为带工工头,工资没要来为由就是不履行。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即进行网络四查和线下查询,发现秦某名下虽在多家银行均有开户,但均未有有效财产信息。执行干警遂向被执行人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但秦某对执行措施置若罔闻,更别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020年8月10日,执行干警突然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秦某出现。案件就是命令,执行干警立即果断出击,第一时间将秦某带到执行局。
看到执行干警前来,被执行人秦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表明自己没钱还款。执行干警积极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秦某仅愿意支付10000元,申请人不谅解。承办人一行三人带着秦某核酸检测,等结果,联系拘留所,一直忙到夜里22时28分,终于将秦某送到拘留所。
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推进,邓州法院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压缩其生活空间,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