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欠钱不还竟会被判刑,从今往后再也不敢跟法律任性了!”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两起“拒执罪”,不仅有力打击了拒执人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法律之威严,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被告人孙某,云南省邵通市人,2018年8月,高安法院判决孙某应向铜鼓县某公司支付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分文未付。2018年10月,铜鼓县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不仅未报告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执行法官对孙某作出罚款决定,孙某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孙某有两部小车和两辆货车,负责清理居民区建筑垃圾,年收入10余万元。后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高安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熊某,湖南省湘阴县人,2015年7月因拖欠某汽运公司购车尾款被诉至高安法院。判决生效后,熊某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汽运公司于2016年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熊某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遂对熊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熊某仍不予理睬。另查明,熊某在湖南省湘阴县某商贸街有一栋建筑面积为564.64平方米的房屋,饲养了80亩龙虾,种植了40亩莲藕,年收入至少有6万余元。后经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高安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孙、熊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却选择了拒不履行,最终不仅清偿了本应履行的债务,而且缴纳了罚款,甚至被判处了刑罚,“抹黑”了自己的人生,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