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海法院召开现场会,推广镇海法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江北法院信用修复两大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委政法委、宁波市委改革办、宁波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宁波市金融办、宁波两级法院、镇海区委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现场会上,镇海法院和江北法院分别结合真实案例,介绍了两大创新机制。相比较而言,镇海法院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江北法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虽然关注点不同,但两项机制都深入贯彻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推广价值。
现场会上,宁波中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行动方案》《关于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助力执源治理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与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强执行案件源头治理的指导意见》,为两大机制的推广运行提供系统化指引和制度保障。
宁波中院正式推广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强调立案、审判与执行多环节、多部门衔接配合,规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降低公告送达比例、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加强违约条款运用、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建立督促履行机制、建立审破衔接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其中的正向激励机制是指,对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探索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宁波中院推广的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
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需同时具备五大条件: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应制作决定书,即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并推送信息至信用平台;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同意决定书,被执行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执行人对同意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现场会上,市发改委副主任柳培德发表讲话。柳主任对前一阶段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同时指出,镇海和江北法院推出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创新性强、成效初显,对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在全大市进行推广。下步,市信用办将联合市中院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合力推进相关工作落地落实:一是完善失信被执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二是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强化信用修复培训和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现场会上,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招社发表讲话。周院长指出,宁波中院决定同时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执行难题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完善全市执行综合治理、推进信用宁波建设的必要之举。全市法院务必将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力推进,产生实效: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二要加强研究总结,优化完善机制;三要加强工作合力,提升创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