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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警惕不法分子在网络以售卖口罩等为幌子实施诈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投诉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 2月1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在疫情防控期实施诈骗造成资金账户受损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和金融资产安全,注意银行卡使用安全,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不法分子可能会在网络以售卖口罩等为幌子实施诈骗。 银保监会表示,诈骗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退改签”电信诈骗中窃取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转走卡内余额。 近期,有不法分子首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信息,如航班号、高铁号、酒店预订信息、旅行社合同信息等,再向受害人手机发送虚假“退改签”短信,声称航班、高铁、酒店预订、旅行计划等“受疫情影响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使受害人拨打短信中虚假客服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按其提示操作,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将卡内余额转走。 二是在网络平台以“采购防护物资”“献爱心”等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 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以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转账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或在钓鱼链接中诱使受害人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假冒慈善机构或爱心人士,利用公众同情心,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献爱心捐款”等名义,向消费者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后,一旦转账,就造成账户资金受损。 上述利用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涉及银行卡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安全用卡。受疫情防控影响,春运返程、节日出行出现退改票高峰,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谨防个人重要信息遭到窃取。 二是要注重保护个人敏感金融信息,不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疫情当前,消费者应当保持冷静,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敏感金融信息。 三是谨慎进行线上私人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线上私人资金交易风险大、身份核实难,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购买物资或捐款。确实需要通过线上私人交易的,也要尽量对发布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伪进行核实,以保障自身财产不受侵害。 银保监会表示,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账户资金不安全,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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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警方提醒,口罩不要在这买
疫情当前,众志成城的背后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龌龊的伎俩!近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4天内连续破获3起网络销售口罩诈骗案,分别对3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微信买N95 转账320元被拉黑 2020年1月30日18时许,甘井子公安分局接到转递线索,陕西西安一网民在微信上购买N95口罩,向“卖家”转账320元后随即被拉黑。甘井子分局泡崖街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违法嫌疑人吴某旭(男,26岁,大连人,无固定职业)抓获。 经审查,吴某旭对其在微信群中谎称能买到N95口罩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甘井子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某旭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称能上门送货 收钱就拉黑买家 1月31日20时甘井子区一名被害人到辛寨子所报案称:2020年1月31日17时30分许,其在甘井子区家中向一个手机微信号转账购买口罩,转账200元钱被告知在辛寨子某地送货上门。随后,被害人在约好地点等了半个小时但无人送货于是与其联系,才发现已被拉黑,被害人随后报警称被骗。 在市局刑侦支队合成作战大队和反电信诈骗大队的大力协助下,民警于2月1日19时许将嫌疑人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大连市西岗区人,在微信朋友圈自称能买到N95口罩来实施诈骗。由于公安机关反应迅速,该人仅诈骗1人,骗取200元就被抓获。王某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五天。 转账1200元 没等来口罩却被拉黑 2月3日,辛寨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2月3日11时许,被害人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一卖家购买口罩,并向其转账1200元钱。随后,被害人被告知当日14时用同城快车送货上门。但在14时联系卖家时,被害人发现被卖家拉黑,随后报警。 经分析研判,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位置。随后,民警们克服天黑路远,行驶600多公里,在庄河市仙人洞镇、黑岛镇详细调查后,在庄河市黑岛镇将嫌疑人李某抓获,李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网上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规购物网站,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到附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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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鲍师傅”之争警示商标保护不可大意
这两年来,没有哪一个糕点品牌能像“鲍师傅”因商标之争而让人印象深刻。即便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市面上的各类“鲍师傅”店面难辨真假。 因不服原商评委就真“鲍师傅”对其所持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持续多时的真假“鲍师傅”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多年来,真“鲍师傅”在专注于产品开发、公司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对“鲍师傅”商标的保护。随着“鲍师傅”品牌的市场知名度越来越高,各种山寨“鲍师傅”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这些年里,侵犯“鲍师傅”商标的公司并不仅只有易尚公司一家。很长一段时间,“精品鲍师傅”“金典鲍师傅”等门店在市面上可谓随处可见,但真正的“鲍师傅”只开了40家直营店面且不开加盟店,因此市面上大部分的“鲍师傅”店面都是山寨的。一份数据显示,在维权初期,山寨“鲍师傅”店铺在北京的数量就一度超过300家。 从真假“鲍师傅”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可以看出商标保护对于一家企业有多重要,倘若商家品牌保护意识不强,会给今后的经营造成很大麻烦。 现实中,很多商家在注册商标之初,往往只注册了其需要使用的商标和类别。像“娃哈哈”商标持有人这样,同时注册“娃哈娃”“哈哈娃”“娃娃哈”等作为防御商标的情况少之又少。 也就是说,一旦企业没有注册防御商标,这便让很多侵权行为有空子可钻,尤其是仿冒诸如“鲍师傅”这类网红商标更是成本低、收益大、见效快,轻而易举就可以捕获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人群。即便原商标商家后来意识到产品火起来之后再去注册商标,却发现相关品牌商标已被他人抢注,然后陷入商标纠纷。此时,原商标商家面临商标侵权问题维权之路却往往是成本高、时间长。 相关企业应从此案中吸取经验,全方位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可能有损商誉,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商标法加大了商标侵权监管力度,不仅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还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但愿“鲍师傅”案能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行为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也期待企业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类似的真假商标之争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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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透明增强疫情防控信心
疫情汹汹,防控并不单纯是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行动,更是综合、复杂的全方位社会动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宣传舆论、教育科研、物资生产和后勤供应……方方面面都需要大力统筹,上上下下都需要有力协调。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在一个资讯发达、交通便利而又人口众多、观念多元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对于社会的组织动员,还是对于资源的统筹协调,抑或是消除恐慌、稳定社会和人心,都需要信息的充分流动和透明。如果没有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和详细披露,就可能会导致流言四起、人心惶惶,大规模的恐慌还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国际猜疑。 正因为如此,大年初一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会议强调,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回应境内外关切。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要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及港澳台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加强合作、全力应对,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卫生安全。 在制度层面,我国也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公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宪法为最高统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框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具体规制,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和《国家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了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框架。信息公开与舆情疏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对一种全新病毒的认识需要时间,初期的确存在信息通报延迟的问题。但正是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各级各地政府依法行政,很快建立起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时发布疫情变化、防疫措施、医疗物资供应等信息,迅速以权威信息回应了国内国外的质疑情绪,安抚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澄清了形形色色的流言杂音。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消除人民群众不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赢得国际社会支持,对于更好地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政府采取的非同寻常的疫情遏制措施,中国对于发现疫情、分离病毒、测序基因组并与世卫组织和世界分享的速度之快,中国在保护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对透明度和支持其他国家的承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和赞赏。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许多方面,中国实际上正在为疫情应对设定一个新的标准。 疫情是一面镜子,会以不同的角度,折射出不同的光线。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社会上总会充斥种种不同的声音,有些可能还是妨碍疫情防控的杂音。这是大众传媒时代,尤其是信息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只有坚持疫情防控中的自信、开放与透明,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实现正能量信息的充分供应,让信息跑过病毒,才能增信释疑,才能真正凝魂聚气,形成抗击疫情的钢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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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社会救助活动需依法规范
针对群众反映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2月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对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予以严肃问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主要履行社会救助、社会救援、红十字志愿服务等职责,其与慈善法第8条所规定的慈善组织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在常态模式下,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捐赠款物,由接收的红十字会直接负责分配。凡是达成协议的定向捐赠,红十字会应该按照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送达特定对象;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非定向捐赠,红十字会应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且合理分发使用。 众所周知,突发事件的暴发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国家或某个地区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对此,《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以下简称《救助规则》)第1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红十字会履行募集、管理、接收并分发救助款物等主要救助职责;第9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成为当地政府救灾组织成员,并要明确红十字会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而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卫生事件属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可见,突发事件暴发后,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配置和运作与常态相比会有所变化,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分配权也会受到影响。此次发端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处置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社会各界包括海外捐赠的非定向款物,湖北省有关部门可以统一调配,而不再由红十字会负责分配。因此,1月26日凌晨发布的“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将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等5家机构列为接受捐赠主体,并明确指出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当然,湖北省肺炎防控指挥部虽然依法有权调集、征用、分配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防控指挥部应该依法制定合理的救灾计划,制定应急物资具体分配方案,明确相关款物的分配方式、负责分配的具体责任人等,真正做到依法统筹分配、统筹使用。 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湖北省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分配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 第一,应尽快建立起合格的应急救援体系。根据红十字会法第11条,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以便其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中国和平发展了几十年,突发事件相对较少,为节约公共资源,各地红十字会的人员配备相对较少,主要在常态下开展日常工作。一旦面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大型事件,各地红十字会难免人手不足、力不从心。这就要求红十字会在依靠仅有的人员建立起应急救援体系后,要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提升自身应急处突的能力和效率。 自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已经有十余年没有发生过如此重大的突发事件,全国上下基本处于一种常态化治理状态。此次如此大规模的、全国范围内的社会资源捐赠、运输、汇集、仓储、管理、调拨和分配,考验的正是应急状态下的风险处置和化解。《救助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但此次疫情暴发后,湖北省红十字会却因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不够及时被社会质疑。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当地红十字会没有建立起合格的应急救援体系,平时缺乏演练,面对大型突发事件,被打了个措手不及;二是当地红十字会和卫健委、疾控中心以及医院之间沟通不畅,应急处置能力有所欠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信息。灾难面前,社会各界的捐赠彰显了爱心与信任的传递,如果不能主动如实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这份信任将会遭遇危机。根据红十字会法相关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见,信息公开是红十字会应该建立的日常工作制度,也是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的最有效方式。 红十字会不但要依据《救助规则》第31条等规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等,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接受审计外,还应主动将这些审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只有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动态地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应各种批评与质疑,才能重塑当地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第三,应积极号召和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根据红十字会法第3条、《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26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会应该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和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其在紧急状态下开展应急救援。湖北省红十字会这一点此前做得不够好。幸而2月1日有关部门已经指派湖北九州通医药集团协助湖北红十字会管理紧急物资,提高物资分发效率。需要强调的是,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将从事志愿服务的风险性如实告知志愿者,并为他们提供相应卫生防疫和安全保障。 不可否认,面对此次疫情,湖北省红十字会接收和分配捐赠是补给一线医疗物资需求的重要渠道,对于整个救灾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红十字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随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力。在应急状态下,红十字会一方面要做好捐赠款物接收、运输、仓储、管理等本职工作,并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让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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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四类涉疫情诈骗
近日,公安部部署严厉打击涉疫情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记者从洛阳市公安局了解到,洛阳市公安机关将密切关注涉疫情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员,震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曝光揭露涉疫情诈骗手法,不断增强群众识骗防骗能力。 据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虚假售卖口罩诈骗 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钱财。 ●假借“献爱心”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 ●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称“航班/列车因疫情防控被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者登陆短信中的网址,进一步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将余额转走。 ●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前不久,栾川就有一名群众在网上购买口罩时遭遇诈骗。2月4日,栾川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符某报警称,他1月29日在微信上向微信好友钟某转账28000元购买医用口罩,而后钟某的电话无人接听,微信也失去联系。 冷水派出所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四川籍男子钟某利用疫情,在山东济南等地以同样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诈骗金额累计7万余元,济南警方已对其立案调查。 目前,经民警多次警告规劝,钟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害人符某退还被骗资金27800元。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占军表示,钟某的行为己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指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钟某利用疫情骗取符某28000元,同时在济南等地多次诈骗7万元,己达到法定的‘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陈占军介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陈占军认为,在国殇民难、举国战疫的背景下,钟某竟借疫情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钟某虽接受警察规劝退回赃款,但不足以抵销恶性,不足以减轻社会危害性,仍应依法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期间,要理智对待、清醒处理相关信息。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或药品,以及爱心捐助,一定要通过正规官方渠道;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车船机票退改签信息,一定要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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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疫情期间新型骗局——防护物资采购骗局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亿万人民的心,而就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竟然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疫情当前,牡丹江雪城公安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 只要时刻记住以下“四个一律” 保证骗子无处可骗 1、收到信息一律官方验证! 接到退改签的电话或短信,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等官方电话核实情况,不要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号码;收到亲属感染等信息,一定要与亲属本人等多渠道确认,不要匆忙打款。 2、退改一律使用正规途径! 购买机票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机票代售点等正规途径,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点击到钓鱼票务网站;不管因什么原因涉及退款,一定要在商家官方平台进行,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非官方APP操作。 3、索要“两码”一律拒绝! 所有索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的非官方链接,统统关闭;所有索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的客服,统统挂断。 4、推销特效神药一律不信! 密切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买特效神药,不信非专业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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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五大诈骗套路 岁末年初诈骗高发警方支招护钱财
2019年12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反诈中心根据省反诈中心推送的预警信息,发现番禺区一位群众疑似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番禺区反诈中心向事主发送防诈警示短信及致电数十次,但事主深陷骗局,对民警警示未作回应,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考虑到情况紧急,反诈人员迅速启动联动机制,找到该事主最新住址,并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找到事主,及时制止其转出15200元人民币。 随着年关的到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又进入活跃期,各种犯罪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令不少群众蒙受经济损失。去年10月以来,广东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持续高发,特别是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尤为突出,作案手法多以办理贷款、冒充客服、婚恋交友(俗称“杀猪盘”)、刷单扫码、虚假购物等5类诈骗为主;主要侵害对象是务工人员、服务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据了解,去年以来,广东警方以智慧新警务战略为牵引,整合大数据资源,提升技术反制能力,着力构建省市县所四级反诈应用体系,大力拓宽典型网络诈骗预警劝阻渠道和资源,全力以赴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2019年1至11月,广东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1760余起,同比上升34.16%;抓获人数14190余人,同比上升89.12%;省市两级反诈中心累计劝阻疑似被骗事主63.8万余名,挽回经济损失合计逾70亿元,累计止付涉案银行账户9.59万个,止付赃款16.1亿元;全省成功为1014位本地事主返还被骗资金1.28亿余元,协助外省市返还冻结资金1073万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警方提醒,谨防以下几大诈骗套路: 套路一:【贷款诈骗】作案人员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先收取各种手续费再放款为理由骗取钱财,“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费/解冻费、验证费、服务费”,道道手续连番“轰炸”,最后钱没贷到,存款却没了。 套路二:【冒充客服诈骗】作案人员冒充网站客服主动来电,告知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订单有误”“快递丢失”“误列入批发客户/代理商”等,需事主配合办理“退款理赔”“取消业务”,经事主同意后,向事主发送“二维码”进行扫码“退款操作”,要求事主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验证码。同时,骗子则在后台实时获取事主的账号、密码、验证码,并自行进行操作,导致事主钱财损失。 套路三:【婚恋诈骗(俗称“杀猪盘”)】诈骗团伙在各类婚恋交友、社交、同性恋论坛等渠道物色潜在对象,通过利用受害者对美好爱情的向往骗取信任,待时机成熟后,诱骗受害者参与虚假赌博网站或投资平台,甚至要求事主通过网络贷款进行赌博和投资,直至将受害者财物骗光后便拉黑事主。 套路四:【刷单扫码诈骗】作案人员针对事主希望省时省力、急需赚钱的心理,发布刷单赚钱的信息,引诱学生、家庭妇女等无收入或收入不稳定人群上当。当事主被骗开始刷单时,骗子往往会先返还一笔小额资金以获取事主信任,后续加价又加量,要求事主连续刷好几单后才能返还本金和佣金,事主为了返回本金,往往投入大额资金后,便被骗子拉黑。 套路五:【虚假购物诈骗】诈骗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发布虚假购物图片,受害人下单转账后,诈骗分子不发货或者发送砖头、废纸等价值明显低于所购商品的物品,然后将受害人从微信好友中删除或者拉黑。 广东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年末岁初向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期,要提高警惕,增强防骗识骗意识,遇到各种需要转账的突发情况,不要轻易给陌生人转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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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游戏、唱歌、看网剧……这些行为背后可能暗藏侵权风险
网游直播如火如荼、“买它”带货方兴未艾、电影解说屡见不鲜……在这个“万物皆可播”的时代,直播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7.59亿,网络直播用户达4.33亿。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市场火爆的背后,涉直播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涵盖网游、网剧、音乐、电影等多个内容领域。直播创作,如何避免“触雷”侵权?这既关系著作权保护,也关系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网游直播侵权纠纷增多 网剧、电商也“触雷” 近日,历时五年、备受行业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终审宣判。此前,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中抽成获利,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事实上,不仅直播网络游戏可能侵权,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播放音乐、影视剧等,也具有侵权风险。 2019年3月,网剧《秘果》直播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在《秘果》热播期,花椒平台上有主播直播看剧,被该剧著作权人爱奇艺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下线等必要措施,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直播平台所属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当前,网游直播行业正驶入快车道,随着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的版权纠纷问题越来越突出,版权会成为行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门槛。”新经济产业研究机构艾媒咨询CEO张毅说,此外,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乐的版权问题、直播“带货”中的创新型商品如汉服的版权问题等,引发的争端也越来越多。 侵权认定存争议 直播平台“喊冤”更要“作为” 直播打游戏、直播放音乐、直播解说电影……到底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义务?这些都存在争议。 “判定使用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等多重因素。”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张泽吾说,网络主播接受打赏、与平台分红等均属营利行为,这类直播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针对一些解说电影类视频对原作品的大篇幅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引用他人作品必须要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原作品不能构成直播视频的实质性内容。 对用户自行上传、可能涉侵权的视频内容,平台承担怎样的监管责任?某视频直播平台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业内主要遵循侵权责任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对于非平台官方生产的内容,一般是著作权人提出主张,我们核实后再对相关涉侵权视频进行删除,避免责任纠纷。”该负责人说,由于行业缺乏规范,面对海量的自上传视频,从版权角度来对视频进行事先审核,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但记者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秘果”案判决书也明确指出,针对此类视频,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张泽吾说,平台若对内容进行了介入,如鼓励、推荐、分类编辑等,需与主播承担同等的侵权注意义务,应当主动审查相关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记者在多个直播和视频平台上看到,有大量类似“几分钟带你看完整部电影”解说影视作品的内容。在这类视频中,部分原影视作品画面构成了视频实质主体,且解说内容基本包括全部剧情。多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视频也存在较高侵权风险。 视频直播与原著作权作品保护如何相得益彰? 业内人士及受访专家认为,原著作权作品为直播和短视频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支撑,直播也能为原著作权作品带来一定传播效果,它们应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共生环境需要用户、平台和著作权人共同努力。 事实上,业内已有一些探索。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已有游戏直播平台与游戏开发公司合作,取得游戏直播许可;也有不少视频平台与影视公司达成版权合作,推动短视频版权正规化。张毅介绍,针对数量庞大、监管难度高的用户自制内容,有平台通过购买曲库等方式,引导用户保护版权。 “作为仅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也应当遵守注意义务,平台明显发现侵权行为后,不能简单以‘不知者无罪’或仅凭尽到‘通知—删除’义务而主张免责。”张泽吾建议,对知名度高的作品,平台要主动设置屏蔽词;对于明显涉嫌侵权的直播行为,应主动审查和处理。 刘俊海等专家认为,用户和著作权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网络主播和视频作者要明确把握合法与侵权的界限;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在作品发行前向相关平台发送侵权预警函等方式,明确宣示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网络直播许可方面,著作权人的许可定价应当与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匹配、公平合理。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应在法律范围内,合力促进知识文化传播和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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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人脸识别背后的“盲区”
刷脸一时快,问题却不少。 人脸识别技术开始在很多场景落地,相应的纷争也接踵而至。 2019年10月,杭州一位消费者因当地野生动物园要求消费者刷脸入园,将动物园告上法庭,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近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了《人脸识别落地场景观察报告》,揭开目前我国人脸识别应用背后的“盲区”。 “刷照片”也能开门 2019年10月,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成员来到位于北京朝阳区和丰台区两个公租房小区,对该小区的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实地测试。 当课题组成员尝试拍摄小区居民照片后,把手机照片对准居民楼下的人脸识别机器时,机器里传出了一声清脆的“门锁已开、您请进”。随之而来的是楼道门打开,课题组成员轻而易举地走了进去。 因价格便宜,公租房长期存在违规转租转借现象,这一直是管理者头疼的问题。2019年1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纳入北京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 课题组成员挑选了几个公租房小区进行测试。他们发现,有的小区人脸识别安全技术不过关。“我们使用的其实并不是高清照片。”课题组成员冯群星表示。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大致分为2D和3D识别技术,前者通过2D摄像头成像,后者通过3D摄像头立体成像。 一般而言,3D技术的安全性高,但成本也高。有专家表示,用照片能够刷开的基本是2D人脸识别设备和普通摄像头,这种情况可通过更换成红外双目摄像头、加入改良算法等方式来避免虚假照片的攻击。 除了安全问题,冯群星和同事还发现,有的小区的人脸识别技术设备对残障人士“不友好”。在一些小区大门口,人脸识别闸机的摄像头高度约为1.2~1.6米,一般人可正常通行,但坐轮椅的残障人士就很难达到摄像头的高度,“这些问题也跟北京市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了,他们非常重视,目前在查实和整改这些问题了”。 走出社区,课题组成员还走进了校园、商场、公共厕所等场所,体验人脸识别设备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在北京,课题组成员发现,人脸识别进校园虽然没有被广泛宣传,但普及程度并不低。一些学校把人脸识别系统用于门禁、课堂考勤以及监测课程质量。有学生表示,目前自己所在的学校课堂的人脸识别系统能检测出学生的抬头率和前排就坐率,从而监测老师的课程质量。但也有学生担忧,这样的技术涉嫌侵犯自己的隐私。 课题组成员发现,在教育领域,目前一些教育机构在宣传资料中声称可通过人脸识别掌握学生情绪。课题组成员以家长身份暗访时,一家教育机构的一位老师发来视频,在视频中,后台系统可随时检测学生的情绪,并向老师发出“孩子似乎不高兴”等提醒。 课题组成员还实地走访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北京两家商城。其中一家商城通过人脸识别记录顾客的消费轨迹,如果导游带来的顾客有消费,则导游可获得返利。然而,这些并未征得顾客的同意,多位顾客告诉研究员,并不知道自己被刷脸、行踪被记录。 位于西单的一家商场利用入口处的人脸识别摄像头来统计客流量。相关工作人员称该系统只统计数据,不储存顾客照片。课题组成员认为,目前人脸识别在商场场景下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向顾客做到充分告知并征得知情同意。 近八成受访者担心个人数据被泄露 除了实地调研,课题组还进行了线上问卷,主要调查了公众对于人脸识别的态度,包括用到人脸识别以后是否更方便、更安全,收回有效样本6154份。 问卷数据显示,半数以上受访者遇到过人脸识别不出的问题,其中,公租房、交通、校园、商场和其他场景下的比例分别为59.33%、59.86%、63.28%、58.87%和60.33%。 有受访者反馈,帽子、眼镜、化妆、光线、角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人脸识别的准确率。还有受访者表示,人脸识别显示屏上没有提示,不知道该把脸放在哪个位置,掌握不好距离摄像头的远近。 在公租房、商场、校园等多个场景下,均有六成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有人脸识别更安全,不过,也有不少受访者表示担心人脸识别数据泄露。其中,79.31%的受访者担心把人脸数据交给运营者之后,运营者没有足够能力保证数据不泄露。65.17%的受访者担心换脸视频等网络虚假信息增多,49.57%的受访者担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信息实施诈骗或盗刷。 在透明度上,近半数受访者表示没有签署隐私政策或不确定是否签署了隐私政策,四成以上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自己的人脸数据怎样被储存。当被问及是否希望可以查看到自己被存储信息的情况并有删除的渠道时,83.37的受访者选择的是“是”,呈现压倒性占比。 网络安全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课题组成员认为,人脸识别技术落地速度快,场景多,但刷脸应用是否正当必要值得考虑。在技术应用过程中,需要充分采纳公众意见,论证应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系统设计中,应引入更多人性化的考量。“人脸识别是一种新技术,人脸识别由趋势变成基础设施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弱势群体,而不是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报告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相关立法,规定人脸识别的准入场景、准入条件,明确企业的资质,明确一旦违规应该接受何种处罚。 2019年伊始,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并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拉开了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强监管序幕。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副组长洪延青认为,还是要先区分技术的不同用途,再考虑用不同的法律框架去规范。在工作中,洪延青发现,目前人脸识别技术至少有六种用途,计数、识别、认证、监控、伪造和窥探。在计数上,企业用人脸识别技术通常是为了计算使用某个产品的使用数量,不涉及到认证功能,对于这种用途,是否需要人脸特征才能达到计数的目的,洪延青觉得,很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杀鸡要不要用牛刀?” 在识别和认证用途上,人脸识别技术一般识别一个人是谁,然后通过认证,甚至是与数据库进行匹配来推送一些信息给商家。洪延青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来进行规制。对视频变脸、伪造这类行为,可以依据肖像权的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对于窥探这类行为,应该放在人格权、隐私权的相关范畴,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