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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秒到账,这些网络贷款诈骗不要轻信
当你急需用钱而又囊中羞涩时,正好有电话打来,愿意贷款给你,无担保、低利息、秒到账。近日,拉萨的小伙伴就陷入了网贷骗局。 真实案例一 6月13日,拉萨一市民接到一个询问“是否需要贷款”的陌生电话,其同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微信号。随后,其按照对方操作下载了某金融平台APP并在上面申请贷款。接着,对方以贷款提现需要缴纳会员费、改号费等幌子,要求其进行转账。该市民转账两次被骗16998元,发现还是无法提现且对方还在要求他转账后,意识到自己被骗。 真实案例二 6月12日,拉萨一市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无需任何的担保,可以快速申请贷款”,正急需用钱的该市民随即添加对方提供的微信号。添加微信后,对方让其在某金融平台APP上申请贷款,并发送了软件下载网站。该市民申请后却被对方以贷款提现需要缴纳会员费、保证金等幌子需要进行转账操作。该市民先后转账5次,金额共计102798元,最终发现自己被骗。 那么,什么是网络贷款诈骗呢? 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网贷信息,向受害人拨打电话,称其可为受害人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会员费”、“保证金"、“评估费"、“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 1.骗子会以“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不查征信”等幌子,吸引你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贷款网站; 2.骗子会让你以“手续费、刷流水、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先交纳各种费用; 3.当骗子收到你转的钱,便会关闭虚假贷款APP或网站,并将你拉黑。 警方提示: 1.切勿相信各类电话、短信、QQ、微信等形式的贷款广告; 2.需要申请贷款时,到正规贷款机构申办贷款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并且正规机构都是公开营业场所,有公开联系方式和营业执照等,在进行信用贷款时还需要相关手续,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3.最重要的是,银行、正规贷款公司不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就支付会员费、保证金等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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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贪小利成为“电诈”犯罪帮凶
“收银行卡,一张卡1000元……”如果你的微信群里有这样的信息,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卖出去,否则你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后承担法律后果。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多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例一 2020年4月,刘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老张,在老张的介绍下,了解到林某高价收购银行卡。在高额的利润面前,刘某心动了,在明知林某收购银行卡是用于洗钱的情况下,将办理的3张个人银行卡和手机号、银行U盾卖给林某,获利4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反电诈平台显示,刘某出售的3张银行卡均涉嫌为电信诈骗犯罪洗钱。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月17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其朋友张某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华夏银行卡、U盾、电话卡,并商定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侦查,该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活动。2020年9月,杨某办理了15张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底,杨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多个营业厅办理了10张手机卡,并将其中的6张手机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杨某通过销售给张某银行卡、手机卡,共获利4000元。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月18日,黄骅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依法追缴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案中被告人杨某和刘某在明知他人办理个人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办理的个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支付账户卖给他人,以此获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对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也采取了一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买卖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这就意味着,买卖银行卡对个人的信用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切莫为了小利出售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保护好个人信息,珍惜自己的信用,在预防电信诈骗的同时更要警惕成为“电诈”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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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们当心!你们可能被骗子盯上了!
身在海外,接电话要小心啦!近来,诈骗团伙的猎取的对象从境内转移到了境外,伪装成大使馆工作人员,专门针对留学生群体实施诈骗,金山一名在外留学生就“中招”险被骗,所幸民警及时越洋连线成功劝阻。 6月14日,金山公安分局山阳派出所接辖区柏先生来所求助,称其在海外留学的儿子接到了一自称“中国驻外大使馆”的电话,对方告诉其儿子惹上了官司需要9万元保证金,柏先生觉得这和之前民警上门宣传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例极其相似,猜测儿子遭遇了电信诈骗。获悉后,民警徐吴立即将柏先生带至劝导室,向其了解详细情况。根据所了解情况,徐吴初步研判柏先生儿子遭遇了冒充“公检法”类型诈骗,随即拨通了其在海外留学儿子的视频电话。 接通电话后,留学生小柏告诉徐吴,6月12日上午,其日本手机号接到一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大使馆前台,并声称有一封厦门警方寄给“大使馆”的文书需要其亲自确认。因小柏留学地离大使馆路程较远,其便询问对方能否电话告知文书内容,对方在请示“上级领导”后将文书内容予以告知。 “文书”称厦门警方在机场抓获了一名诈骗嫌疑人,在嫌疑人身上搜出了13张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显示是由小柏身份信息注册,现需要其配合警方调查,因小柏在境外留学,须支付一笔9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否则将会被遣返回国,同时还会影响到其父母在国内的工作。“大使馆”前台还告知小柏此事属于机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包括其父母。小柏听后对此深信不疑,下载了对方指定的聊天软件,但由于凑不出9万元,还是选择向其父亲借钱,当父亲询问原因时,其为不让家人担心,始终不愿透露事情缘由。 经交谈,徐吴断定这就是典型的冒充公检法类电信诈骗,随即对小柏进行此类诈骗手法详细分析和相关案例介绍,小柏这才意识到遇到了骗子,当即承诺卸载聊天软件,并保证不会将验证码发送给对方。在此,警方提醒:接到陌生电话不要慌乱,冷静思考、谨慎对待。遇来电人告知涉及国内案件需要处理要求转账时务必冷静,待拨打中国驻外使馆电话或通过其他渠道核实情况后再处理。如发现被骗,应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委托国内亲友就近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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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提高警惕防“入坑”
近年来,“非法集资”经常出现在各大媒体报道中,甚至有许多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自己的身边,往往涉案金额大,牵涉人员多,触目惊心。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多深?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继地跳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如何才能认清非法集资的“庐山真面目”?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特征与危害,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从非法集资的定义、基本特征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做了梳理,供大家学习和防范。 非法集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再来看一下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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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鱼龙混杂 依法依规理性贷款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贷款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种“黑中介”“非法中介”,通过“套路”满满的所谓贷款居间服务,收取借款人高额的中介费用,增加了融资风险,扰乱了信贷秩序,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套路贷”乱象亟须引起重视。 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将中介费与砍头息相混淆,或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或未能保存中介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了败诉的法律后果。《法治日报》记者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中介费并非砍头息 举证不能后果自担 2018年6月,徐某接到某贷款中介的电话,声称自己是某银行内部人员,可以帮忙办理低息贷款。由于正急需用钱,在贷款中介协调下,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经营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依约发放贷款15万元。徐某获得全部15万元贷款后自行支付7500元的贷款中介费用。贷款期满后,因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辩称,贷款中介曾自称是银行内部人员,能够帮助其走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贷款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该中介与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自己7500元贷款中介费用。为此,徐某主张该笔费用应从其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法院认为,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无须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徐某与贷款中介形成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案涉7500元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能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表示,贷款中介费有别于“砍头息”,二者支付时间不同,“砍头息”是指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本案中,徐某获得贷款后,又自行支付贷款中介费用,不能视作“砍头息”。同时,“砍头息”与贷款中介费的支付对象不同,“砍头息”一般是直接由贷款人收取,而本案中的贷款中介费是支付给作为案外人的贷款中介。“砍头息”被法律明确禁止,应在本金中抵扣,但本案贷款中介费并非“砍头息”,亦无证据证实存在内外串通,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轻信广告被套路贷 辩解无效还本付息 2019年9月,赵某在银行办事时“偶遇”某贷款中介,听到该贷款中介打着“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内部有人、当天放款”等诱人广告和承诺,急需用款的赵某在贷款中介协调下走“绿色通道”办理贷款手续,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循环借款支用单》,申请借款金额70万元,并就借款利率、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某银行将赵某诉至法院,起诉时赵某尚欠某银行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7417.17元。 庭审中,赵某认为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其2万元贷款中介费用,但并不清楚贷款中介的具体名称。 法院认为,某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支付中介费给他人,系其自由处分行为。且赵某与贷款中介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贷款中介主张。据此,赵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判令赵某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非法中介套路满满,往往打着诱人广告,使用“零利息”“低息贷款”“免费办理”“洗白征信”等惯用招揽方式,利用人们希望利息低、急需贷款的心态,采用电话轰炸、银行门口偶遇等途径,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高额费用。因此,广大民众在贷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务必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切不可听信各类贷款中介忽悠,陷入贷款诈骗的套路。 为打麻将老人贷款 不明真相被骗万元 2019年7月,何某接到了某中介公司的来电,得知支付一定比例的贷款中介费后可以帮忙办理银行贷款。因何某打麻将缺少资金,且年龄较大、风险意识不强,遂同意中介帮助其办理贷款手续。嗣后,在中介的指示下,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获取了银行贷款4.48万元。贷款发放后,中介帮何某领取了银行卡,并刷卡消费9828元,告知何某该款项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急着贷款打麻将的何某并未在意,并按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4%的比例,另行支付1792元的贷款中介费。至此,何某贷款4.48万元,中介费达11620元,实得33180元。而后何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关于何某提出中介费达11620元的辩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将银行卡交由中介消费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银行对此并无过错;其二、何某称支付的9828元为银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与合同约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张交付中介费的事实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据此,何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额返还贷款本金4.48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此类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龄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没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钱;普遍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保存证据意识不足,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对不法贷款中介引发的法律风险预估不足。该庭2021年受理5起该类案件中,3人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4人为高中以下文凭,且5人均无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办卡透支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万余元而涉诉。庭审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字,且廖某并没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并消费。经笔迹比对,廖某的签名与申请表上的签字明显不同。当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会泄露身份信息给他人可乘之机时,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证保管不善,被当时同居的情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现已不记得其具体名字和去向。 法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没有透支涉案信用卡,无需对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负偿还责任。信用卡并非廖某本人申请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义办理的,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诈骗罪频发,一方面源于广大群众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与部分银行急于拓展信用卡业务时“看重数量、不看重质量”有关,审查审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从而给广大群众和银行均造成损失。为此,应教育和提醒群众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同时,建议银行应加强申办流程管理,坚守好信用卡办理“三亲见”这第一道防线,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投资意识的加强,贷款需求和规模逐年增长,由此贷款中介行业也迅猛发展。中介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超标,法律就支持。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代办费、办证费、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但通过本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贷款中介“套路”满满、鱼龙混杂,该行业因“黑中介”乱象丛生、客户对行业价值的不理解被广为诟病。主要问题有:一是贷款中介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远超原约定的高额费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本身资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贷款,加之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且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容易轻信贷款中介许诺的“空头支票”。三是贷款中介费用高昂。借款人必须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服务费、会员费,或者银行贷款下来后需将银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额中介费后才将银行卡返还借款人。 因此,贷款中介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规模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二是强化打击力度。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净化信贷市场环境,让不法贷款中介无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宽救济途径权。一旦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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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预警: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一年一度的高考志愿填报马上就要开始了。教育部6月16日发布预警: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据了解,近期,陆续有考生和家长反映,社会上有机构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面询等方式,向考生和家长开展高校志愿填报指导活动并收取高额服务费,存在政策不准、信息不实、误导甚至诈骗等问题。 教育部说,根据“2021高考护航行动”安排,教育部已协调相关互联网平台联合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专项行动,将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属地高校注册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百家号等在互联网上进行统一权威标识,以便于广大考生和家长识别,获取权威的招生政策和服务信息。同时,各地教育部门正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予以严厉打击。 教育部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目前没有任何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指导的合作,切勿轻信所谓的“天价”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将组织开展“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专项行动,为广大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指导服务。一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会向考生提供近年来各高校在本地录取情况的参考材料,供考生志愿填报时参考。二是各地教育部门普遍对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教师进行了培训,可以结合考生实际,提供免费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三是各招生高校也会对拟报考本校的考生给予志愿填报的指导和建议。6月22日-28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还将举办“2021年高考网上咨询周”活动,各招生高校将通过文字问答、视频直播两种方式为广大考生提供免费的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请考生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提供的信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合理填报。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汇总了近年来一些虚假诈骗案例,将其形式特点公布于众,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谎称有内部信息,夸大虚假宣传。某网站自称掌握内部大数据,能够“精准定位院校”“一分不浪费”等等。事实上,每年高考工作中,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都会发布高考成绩统计情况和近年来各高校录取分数情况。市面上的机构或个人并不掌握任何特殊的内部信息,夸大宣传是这类网站和人员一贯招揽客户的手段。 谎称有内部人士,假冒专家身份。某咨询机构打出广告,称“与C9、985、211院校成功牵手”“著名部属高校权威志愿填报专家组成团队”。事实上,有关部门从未发放过“高考志愿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证书。该机构一些所谓“志愿规划师”都是临时招募的社会人员,只经过几天培训就匆匆上岗,还有一部分“志愿填报专家”并没上过大学,按照总部培训过的“台词”给考生和家长辅导。家长购买这些机构的服务不仅花了冤枉钱,更是对孩子前途的不负责任。 谎称能精准指导,实则实施诈骗。有的“志愿填报辅导”APP和网站假借为考生“一对一”服务的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后,溜之大吉;有的伪造录取通知书,要求考生提前交学费;有的要求考生填写许多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发送带有木马的链接,造成个人隐私信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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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不浪费”?教育部提醒高考生谨防三种志愿填报诈骗陷阱
今年的高考志愿填报马上开始。6月16日,教育部发布预警,请考生及家长切勿轻信所谓的“天价志愿填报”指导服务,谨防“谎称有内部信息,夸大虚假宣传”、“ 谎称有内部人士,假冒专家身份”、“ 谎称能精准指导,实则实施诈骗”三种陷阱。 教育部提醒考生警惕“内部大数据”“志愿规划师” 教育部称,近期,陆续有考生和家长反映,社会上有机构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面询等方式,向考生和家长开展高校志愿填报指导活动并收取高额服务费,存在政策不准、信息不实、误导甚至诈骗等问题。 教育部梳理汇总了近年来一些虚假诈骗案例。一种是谎称有内部信息,夸大虚假宣传。例如,某网站自称掌握内部大数据,能够“精准定位院校”“一分不浪费”等。教育部指出,事实上,每年高考工作中,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都会发布高考成绩统计情况和近年来各高校录取分数情况。市面上的机构或个人并不掌握任何特殊的内部信息,夸大宣传是这类网站和人员一贯招揽客户的手段。 另一种案例是谎称有内部人士,假冒专家身份。某咨询机构打出广告,称“与C9、985、211院校成功牵手” “著名部属高校权威志愿填报专家组成团队”。教育部称,事实上,有关部门从未发放过“高考志愿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证书。该机构一些所谓“志愿规划师”都是临时招募的社会人员,只经过几天培训就匆匆上岗,还有一部分“志愿填报专家”并没上过大学,按照培训过的“台词”给考生和家长辅导。家长购买这些机构的服务不仅花了冤枉钱,更是对孩子前途的不负责任。 还有一种案例,谎称能精准指导,实则实施诈骗。教育部指出,有的“志愿填报辅导”APP和网站假借为考生“一对一”服务的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后,溜之大吉;有的伪造录取通知书,要求考生提前交学费;有的要求考生填写许多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发送带有木马的链接,造成个人隐私信息外泄。 各地将开展“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专项行动 据悉,根据“2021高考护航行动”安排,教育部已协调相关互联网平台联合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专项行动,将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属地高校注册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百家号等在互联网上进行统一权威标识,以便于广大考生和家长识别,获取权威的招生政策和服务信息。同时,各地教育部门正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予以严厉打击。 教育部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目前没有任何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指导的合作,切勿轻信所谓的“天价志愿填报”指导服务。 教育部称,各地教育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将组织开展“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专项行动,为广大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指导服务。一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会向考生提供近年来各高校在本地录取情况的参考材料,供考生志愿填报时参考。二是各地教育部门普遍对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教师进行了培训,可以结合考生实际,提供免费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三是各招生高校也会对拟报考本校的考生给予志愿填报的指导和建议。 此外,6月22日至28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还将举办“2021年高考网上咨询周”活动,各招生高校将通过文字问答、视频直播两种方式为广大考生提供免费的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考生可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提供的信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合理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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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收到类似信息要提高警惕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市民胡先生在上班工作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险些被骗。永川公安提醒:遇到陌生人添加QQ或微信好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核实,切莫随意转账! “爸爸,我不想错过这次机会,我这次一定会好好学的。” 当天下午,胡先生正忙于工作,这时诈骗分子登场,一个陌生QQ号添加胡先生为好友,诈骗分子自称是胡先生的儿子。声称现在在上计算机课,有个事情想和胡先生商量,并发来一张清华大学的培训通知书。诈骗分子一直强调,今天是最后一天,下午五点报名就截止了,随后诈骗分子让胡先生添加一个所谓的学院教务处“刘主任”的QQ号。“刘主任”告诉胡先生,这个课很好哦,名额有限,要赶紧报名,今天下午五点截止,明天就不能报名。自称是胡先生儿子的诈骗分子同时也在询问胡先生报名了吗,表现出很迫切的样子,完全不给胡先生留一点时间思考。 接着,两个QQ号相互之间打配合,一个表明决心报了班自己会好好学习,一个反复提及名额快满了,再不报名就错过了,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的心态做文章,但胡先生坚持不在QQ上转账汇款。胡先生也快要结束工作,便想等下班后再了解一下情况,没有继续聊下去。 胡先生下班后仔细思考了一下,始终感觉事情不对,打电话询问老师后,核实了这就是一个骗局。教务处没有“刘主任”这个人,并且所谓“儿子”的QQ号也不对。 胡先生表示,其实回过头想,这个骗局漏洞百出,只不过当时自己十分忙碌,无法分心顾及其他事情,不能仔细去思考。 永川警方介绍:这就是典型的冒用身份诈骗,诈骗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QQ或微信号后,通过打电话、加QQ号、微信号等方式,冒充“熟人”“单位领导”“学校老师”“公检法办案人员”等身份,编造其被“治安拘留”“受伤住院”“缴纳补习费”等理由,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遇到此类诈骗,请谨慎对待,多次询问,不轻信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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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投资平台有新骗局
高级理财师教你投资,轻松获得10倍收益,帮你快速发财。这些充满诱惑的话语总会让一些人心动。然而背后或许是一个个的网络诈骗陷阱。 就像江苏南通的李先生,遭遇了投资噩梦。他在所谓投资老师的推荐下,进入了一个叫做“点石成金”的投资平台,没想到短短几天赔了数十万。 揭开“大师荐股 帮你发财”套路 2020年夏天,一个陌生人主动联系到李先生,声称可以通过股市快速赚钱,并且将李先生拉到一个投资群中讨论。 这名所谓的投资老师说,在自己推荐的平台上交易,与一般的股票交易不同,可以获得10倍的收益,而且交易范围不仅仅是股票,还包括期货、买涨买跌等“专业”的操作。 为了获得丰厚的回报,李先生短时间内就先后向平台中注入40多万元作为本钱。 然而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名所谓的投资老师的指点下,自己的投资全部失败,而且一点挽回的余地都没有,很快,注入平台的资金所剩无几。 眼见着自己的钱就这样不明不白没有了,李先生在微信群中讨要说法,然而自己不仅没有得到回复,还被从微信群中踢了出去。 此时,李先生已经察觉到自己有可能被骗,准备向警方报案,然而就在这时,群里的助理主动来劝阻李先生,并且表示,可以赔偿一部分损失的金额。 有人负责扮老师荐股 有人营造氛围 几经波折,李先生拿回了8万多元,可是30多万短短数天就赔得干干净净,李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随即向当地警方寻求帮助。 办案民警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股票平台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整个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添加李先生的所谓助理,就是这其中的一环。 江苏南通市公安局崇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何思遥:这些诈骗团伙,有一个很明确的分工,他们大概有三种角色。第一种角色是平台方,就是制作、运营虚假投资平台的人。 第二种角色是招商,招商是帮助平台方找到具体实施诈骗的聊手。 第三种角色是聊手,聊手直接通过社交帐号像微信、QQ,跟受害人直接接触,骗取他们的信任,引导他们在虚假投资平台里入金、充值。 警方侦查发现,李先生遇到的所谓股票老师和助理,都是聊手,有人负责假扮老师点评股票推荐投资渠道,有人专门在群里作托儿,附和老师的指导,并时不时抛出自己在指导下赚钱的消息,进一步刺激被害人的神经。 被害人李先生在所谓投资老师的推荐下,进入了一个叫做“点石成金”的投资平台,在里面开户充值和操作。而这个投资平台,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诈骗专门设立的。 之后,犯罪嫌疑人扮演的股票老师通过杠杆、做空等专业术语,诱使被害人向平台注入大量资金,等到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犯罪嫌疑人立刻选择关闭平台跑路,换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犯罪。 不同窝点与交易平台 组合形成庞大关系网 警方逐渐摸清了犯罪团伙的人员组织结构,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报案时,在广东东莞的犯罪团伙已经解散了。不过,主要嫌疑人还在东莞,随即警方迅速进行抓捕。 在广东东莞,办案民警抓获了四名犯罪嫌疑人,令警方始料未及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总能牵连出新的诈骗团伙窝点或者虚假的交易平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也越来越多,远超办案民警的预计。 犯罪嫌疑人通过不同的窝点与交易平台组成了一张庞大的关系网,即便有同伙被抓或者平台被关闭,他们也能很快换一个地方重新实施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会不断拉拢亲朋好友一起实施诈骗。 截至目前,警方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八十余名,涉案金额超过两千万元,经初步统计,案件涉及被害人超过一千人。民警提示,投资须谨慎,一定要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切莫被高回报高收益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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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买车,当心“钱车两空”!
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车被法院扣押,后张先生到法院称其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自己是借钟先生的指标购买车辆,希望要回车辆。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孔先生与钟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钟先生应支付孔先生款项共计50万余元,孔先生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登记在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局扣押。 张先生诉称,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只是登记在钟先生名下,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申请,但被裁定驳回。因此,张先生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对钟先生名下的宝马汽车停止执行。 被告孔先生同意执行裁定的结果,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该登记在车主名下,车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涉诉车辆登记在钟先生名下,张先生没有在京购置车辆指标,也不具备相应资格,无权在京购置车辆。根据登记判断车辆权属,登记有公示效力,申请执行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被告钟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转款记录,用以证明其支付了购车款,并提交车辆维修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和保单,用以证明自己实际使用该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钟先生而非张先生,所以,张先生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张先生主张涉案车辆是其借用钟先生购车资格而购买,但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的关系,虽张先生提供了购买车辆的付款凭证以及日常使用车辆的产生的费用凭证,但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钟先生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 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即使张先生与钟先生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约定,张先生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本市购车指标,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与钟先生之间约定借名买车,以此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张先生以其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此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大家,“借名买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遭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无法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很可能会“钱车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