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朝阳市民马大爷不慎将价值300万元金锭遗失,恰好被在此路段进行清扫作业的史忠玲、毛桂艳拾获,两名环卫工人通过与失主确认物品性质及数量后,当场将价值300万元的金锭返还失主。 1月9日14时,朝阳市民马大爷骑着自行车在南大街行驶,骑行期间,突然对向疾驰过来一辆轿车,老人本能躲闪,挂在自行车上装有4块金锭的白色帆布袋遗落街头。此时,正在此地进行作业的朝阳市环境集团道路机扫分公司史忠玲和垃圾排放分公司毛桂艳两名环卫工人发现路面上有一个白色袋子,便上前将帆布袋拾起,放在了“蜗牛车”上继续进行清扫作业。 “当时只是感觉这个袋子挺沉的,有4块铁块似的东西,我们也没有多想,寻思看看一会儿是不是有失主来找。如果没人来找,就上报公司了。”史忠玲说。 马大爷发现装有金锭的袋子不见后,一面拨打110报警,同时又给儿子挂了电话,马先生火速赶到南大街附近,和父亲一起寻找遗落的金锭。 “大姐,您在这附近看到过一个白色袋子吗?”马先生和马大爷一起沿路寻找,并向正在南大街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史忠玲问道。“你说说袋子是什么样子的?里面都有啥?”“一个白色的帆布袋,里面装有4块金锭。”马先生说。“哎呀妈呀,是金子啊!”史忠玲说道。经过仔细核对物品性质及数量后,两名环卫工人当场将4块金锭交还失主。金锭失而复得,失主感激不尽,当场拿出现金向史忠玲、毛桂艳两名环卫工人表示感谢,但均被二人婉言谢绝。经估算,这4块金锭价值300万元。 “干我们这个工作,捡到东西是常有的事,这次只是尽了我们环卫工人的分内职责。”史忠玲和毛桂艳说。
学生宿舍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阵地。2020年12月初,以学生公寓党支部为载体,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智能装备学院在学生公寓楼中开出一家“诚信超市”。一个月以来,学生们自觉接受诚信“自考”,超市运营效果良好。 “诚信超市”占地约8平方米,采用无人收银模式经营。 据“诚信超市”负责老师杨雪介绍,“诚信超市”采用无人收银模式经营,超市将学习和生活用品陈列出来,学生自行选购、诚信支付。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以及监督意识。 超市的运营团队全部由学生骨干组成,自主开办、运营、管理,坚持三公开:公开管理团队、公开财务收支、公开经费去向,以此提升大学生领导力,激发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学生自行选购、诚信支付 “前期我们做了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了解同学们需求量最大的商品,有的放矢地进行采购。”“诚信超市”负责人安可心同学说。运营团队每天晚上会统计商品销售情况,每周会统计盈余,盈利部分用于资助该院的困难学生。 “诚信超市”营业一个月以来,运行效果良好。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学生很多。经每日盘点,超市未丢失过一件商品,销售额均与所售商品总额一致,甚至高出商品额。 学生在“诚信超市”选购饮品 “我觉得这样的创意非常好,它给了学生很大的便利,也给了学生充分的信任。我会经常光顾的。”学生夏宏强表示。 据了解,创设“诚信超市”是常州信息学院智能装备学院“一院一品”素质教育项目中的一项活动,通过搭建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体验和自我教育的平台,促使学生形成诚实守信、自尊、自律、自觉的良好人格。
昨日上午,江西西湖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接到乘客胡先生的电话,希望该公司好好表扬一下赣A69X85驾驶员陈钢,对陈师傅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赞叹不已。 据悉, 1月7日晚,22点40分左右,陈师傅在八一大道的百货大楼路口搭载了一位男性乘客前往东湖区马家池,该乘客下车时不慎将一个钱包遗落在后排座位的角落里。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后,陈师傅见时间不早了,便决定收班回家。在打扫车内卫生过程中,他发现车后排角落里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5500元等重要物品。陈师傅担心失主找不到钱包,急忙给公司打电话报告,并第二天一大早将钱包送到公司。在公司的帮助下,第二天联系上了失主胡先生。当胡先生从江西西湖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手里接过失而复得的钱包时,感动不已。
东城区“两会”期间,东城区召开“落实‘崇文争先’理念,以文化引领城市发展”主题新闻发布会。 2020年,东城区制定出台了《东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5G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按照北京市推进5G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规划,确保实现5G网络全覆盖。同时,先行开展重点区域5G网络试商用,有序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工作。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2021年,东城区将组建首期1.5亿元(人民币)的“东城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围绕5G、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创新领域开展支持,完善东城区信息科技产业布局,促进科技信息产业发展。 同时,进行”信用+医疗“体系建设,以社会化”信用+保险“工具,为东城区守信市民提供”先看病后付费“的信用就医服务,大幅节省患者就诊时间,切实提高东城区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这是打造”幸福东城“又一项有力新举措。 此外,将重点支持王府井地区、前门地区、产业园区的5G应用建设工作,为企业提供应用场景支撑,推动相关应用落地,为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依托龙头企业、”5G联盟“等机构,培育5G创新企业集群,着力构建5G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5G创新创业孵化,吸引相关企业落户东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为了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为什么要修订《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2届第8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要求,对《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作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同时《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现已失效,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二、修订经历了哪些流程? 修订工作自2020年9月起至今,总共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9月至10月,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位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研究讨论《管理办法》需要修订的内容,并在10月初完成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我局对《征求意见稿》先后从不同层面广泛征求意见,一是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有关单位(部门)发送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截至10月23日,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反馈5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2条;二是于2020年10月16日将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材料发布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和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第三阶段:2020年11月,结合意见采纳情况,我局草拟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局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已结合局法规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 第四阶段:2020年12月,12月14日,送审稿通过了我局局务会集体审议,根据相关会议纪要于12月22日将送审稿提请市司法局审查。 第五阶段:2021年1月5日,《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查。正式文件已于2021年1月 日公开发布,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月20日。 三、《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十三条,本次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订,将原办法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表述删除;2.进一步明确信息记录、查询的主体为“会计人员”;3.将“申诉”改为“异议”,明确登记机构应当修改的异议事项情形。 四、《管理办法》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将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深办〔201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的记录。”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保存的记录。” (三)将第三条“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人员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 (四)将第四条“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终生职业禁入的行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三)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四)其他被查处的会计人员行为:1.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被查处的行为;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其他会计类考试舞弊的行为;3.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涉证违规行为;4.其他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行为”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二)其他被依法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五)将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向全市征信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六)将第六条“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会计人员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登记。”修改为“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本辖区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 (七)将第八条“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其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为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个人信用报告。报告记载被报告人至报告出具之日为止的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报告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真伪。市民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按本办法记录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市征信系统。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全市征信系统申请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修改为“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其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内容包括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真伪。会计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八)将第九条“个人信用记录必须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为依据。”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应当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九)将第十条“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法律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十)将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法律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十一)将第十二条“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应当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核实存在下列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修改:(一)申诉事项为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信用记录修改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提交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二)申诉事项为提交书面依据错误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三)申诉事项为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四)申诉事项为新增信用情况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并增加信用记录,不属本单位登记范围的应当转送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登记。”修改为“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被记录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后,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事项为信用信息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二)异议事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三)异议事项为新增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的,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增加信用记录。” (十二)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5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站在新时代的潮头,回看2000多年前老子的这句话,依然有浓浓的警示意义。这个“信”,可以是信仰,更多的是诚信;不仅仅指向做人,也涵盖做事;从生活琐事到国际外交,从治学问道到求职创业,概莫能外。 之于教育领域,营造风清气正的治学环境,把诚信品质植入学生内心深处,亦显得必要而迫切。学校必须对此认真看待,教育主管部门也予以高度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教育部日前印发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指出,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高校科研机构,全面规范学术秩序,从严治理学术失信,有利于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也倒逼着广大学子打好学术与道德根基,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上好最后一堂德育课。此时正值大四学生毕业论文开题高峰,其中一些甚至已经在按部就班、紧锣密鼓地撰写论文。而严把毕业论文质量关,无疑促使学子们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认真,将诚信贯穿求学过程乃至整个人生历程。 之所以说坚守诚信具有多重意义,是因为在当下社会,有的大学生不愿意下笨功夫坐冷板凳,一心想走捷径,为他人做了反面示范。而不及时制止学术不端和其他失信行为,终将酿成公地悲剧,伤害的不仅是教育本身,严重败坏一方教育风气,还侵蚀着社会这个有机体。据江苏省盐城市政府网站前几天发布的消息,在2019年盐城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阜宁县某中学教师申报材料大面积弄虚作假。15位教师榜上有名,证据确凿,着实刺目。 从现实角度看,投机取巧者也许能瞒过一时,占尽便宜,但或早或晚会遭到惩罚,终究为此付出代价。近日,中南大学官网就发布了《关于追回刘萍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据媒体此前报道,刘萍系深圳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曾被举报“未上过一天大学,无硕士文凭,博士论文涉嫌造假”。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理应成为每个人身上的闪光品质,成为一种教育共识、社会共识。在学术场域,诚信是一以贯之的内在标尺,老老实实治学才有望做出真成果,贡献真智慧;在教育场域,诚信是育人的重点,教育家陶行知的“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一语道破了教育的本质。而营造良好的教育行风,构建诚信社会、诚信中国,实际上并不难,无非是守住底线和对标上线。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要强调庠序之教贵在以诚为本、以信立人,对失信行为予以道德惩戒乃至法律上的惩罚,这样自然有利于夯实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持续发力,做出示范。父母要有意识地检视自身行为,自觉把诚信当成不可或缺的人生信仰,孩子耳濡目染,受到熏陶,慢慢养成言出必行的优良品质。教师代表着道德的高地,以高尚的师德潜心育人,学生更有可能踏实为学、诚信做人,进而沉淀下一种终身受益的宝贵品质,将诚信作为终身恪守的人生信条。在教育过程中,有时候可能觉得失望、痛苦,产生无力感、挫败感,但教育者要坚信一个真理,坚守诚信或许会碰壁、吃亏,提倡诚信费力也许会不讨好,或事与愿违,但只有做到了事事守信、时时守信、真诚施教,才能活得更自恰,腰杆挺得更直,人生更有尊严。 教书的目的在于育人,为学与为人互为一体,行为与内心互为镜像,学生在学校固然要修得成绩和学位,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处事规范更是教育的重要内容。未来社会需要学富五车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行合一、勇于担当、视诚信为生命的建设者。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努力,各司其职,努力培养下一代的诚信品质,将之作为教育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努力使每个孩子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无愧天地。做到了这一点,眼下可见的种种失信现象才可能消弭于无形,纯真有爱的教育环境、清朗安定的社会风气也必将指日可待。
近日,从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传来消息,部分户籍审批项目开始实行“告知承诺制”,这也是郑州市唯一一个试行该举措的公安分局。 市民办理户籍业务时,可通过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书面告知承诺书,先行办理或受理相关户籍审批项目,缩短办理时限。 用承诺代替证明,缩短办理时限 “承诺内容您能做到吗?”“能做到。”“好,签字盖章,您的审批完成了。”办事还需要承诺?没错,用承诺书取代证明,再也不用为了盖章跑断腿了。 “告知承诺制”为何先从户籍审批项目着手呢?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路焱青介绍,户籍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在办理部分户籍审批项目时,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时限,服务方便群众,公安机关经初步核验相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将承诺内容、告知义务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书面告知承诺书,先行办理或受理相关户籍审批项目。 就拿新生儿入户登记业务来说,改为告知承诺制后,申请人愿意“承诺”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警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后,就可以依据其“承诺”先行为其办理户籍业务。 为何要试行“告知承诺制”?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部分户籍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服务,这也是郑州警方选择推行试点的大背景。 2019年,杭州市公安局试点推出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民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未携带居民户口簿等户籍类证明材料时,经告知承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此外,舟山、宁波等地也推出了该举措。 “目前郑州市也在大力推行信用体系建设,所以我们选择在户籍业务办理方面先行试点。”路焱青说。 据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外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的户籍审批事项为例,之前办事群众除了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外省出生医学证明外,因外省出生医学证明未与我省此类数据互联互通,郑州公安户籍部门还需与外省区(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联系,由核实办事群众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以致耗时较长,群众无法“一次办结”。而此次采用承诺书替代加盖公章的证明,可有效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三种户籍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了提高群众的办事效率,目前,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推出适用于三种常见的户籍审批项目的“告知承诺制”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户籍业务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凭“外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的户籍审批事项,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外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现场填写告知承诺书。 2.办理“变更婚姻状况”户籍审批事项,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现场填写告知承诺书。 3.办理涉及“关系证明”的户籍审批事项,除“能够显示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有原户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户口登记资料”“能够显示双方亲属关系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外,申请人可提供:独生子女证、公证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加盖有人事公章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其他关系证明材料。并现场填写告知承诺书。 承诺不实会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户籍民警对承诺人提供的手续进行复核,发现承诺人提供的手续不真实、不合法、无效或有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户籍民警将撤销或终止承诺人申请办理的户籍事项;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诺人的责任,并上报相关部门,将其列为“信用失信人员”。 最后提醒一下大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户籍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户籍程序办理。
8日上午,南通汽运集团通州畅行公交882车队办公室走进一名包裹得严严实实的老人,一进门便请求车队管理人员帮忙寻找231路驾驶员黄永萍,老人表示想亲自给黄永萍送上一封感谢信。 车队管理人员单铭华热情地接待了老人,了解相关情况。老人名叫陈元和,家住通州东社镇。去年12月27日,老人乘坐231路公交车去忠义办事,途中不慎将装有老龄卡、身份证、电话本以及若干现金的包裹遗落在公交车上。遗失物品后老人心里非常着急,同时埋怨自己太粗心,导致原本想办的事也没能办妥。 次日,老人到村里求助,准备让村里出具证明重新办理相关证件。村干部告诉他,当天231路当班驾驶员黄永萍师傅经过多方打听,已经与村里取得联系,东西一样没少,替老人保管妥当,让老人跟她联系后到四甲校站点领回。老人喜出望外,非常感激黄永萍的暖心之举。
近日,记者从高邮警方了解到,前不久高邮一女工下晚班,在路上捡到一只钱包,内装万元现金和一些证件,因为四周无人自己又没带手机,女子将钱包带回家中,第二天回到厂里找同事帮忙报了警,最终一分不少地将钱包归还了失主。 接警后,高邮武安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到拣钱包的胡大姐(化名)所在的印刷厂,拿到钱包后,当着她的面查点了钱包的东西,发现有现金一万多元,还有一张存折和一张身份证。民警通过身份证信息迅速找到失主朱老太和她的儿子。朱老太的儿子说,他妈妈正在伤心难过呢,听闻钱包失而复得,老太高兴坏了。朱老太在家人的陪同下赶到派出所,民警核对无误后,把钱包交给朱老太。朱老太告诉民警,都怪他儿子马大哈,她把钱包放在他儿子车子引擎盖上,让他儿子帮她收起来的,他儿子忘记拿好,就把车子开走了,幸亏胡大姐捡到了。
本来是揣着现金来兰置办年货,却因一时疏忽在公交车上丢失了手提包,所幸公交驾驶员拾金不昧,刘女士置办年货的钱才失而复得。 1月3日9时30分,从岷县来兰的刘女士带着家人乘坐58路1178号车前往西站十字置办年货。上车后,刘女士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放在座位上,到站后她着急下车,将手提包遗失在座椅上。车辆到达终点站,驾驶员张德鹏开窗通风时发现座位上有一个蓝色的手提包,便将包交给车队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打开包,发现里面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2700元,正当大家想着如何通过身份证寻找失主时,刘女士在另一位驾驶员的指引下来寻找手提包。当她看到遗失的手提包和现金都在时,激动地连声感谢公交驾驶员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