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向青川公安局移送14名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三天后的凌晨5时,青川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九寨沟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电话,称被执行人王某在辖区内住宿,已被成功临控。听到这一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刻从熟睡中起身,驱车前往九寨沟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2016年,青川法院判决王某向黄某支付钢材款60万元。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该钢材款,黄某向青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玩起“躲猫猫”。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王某一直隐匿行踪,逃避执行。青川法院多次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也均无消息。 得知此王某已被临控,执行干警在上午10时到达九寨沟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执行干警告知王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并将其带回青川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6时许,执行干警将王某带回到青川法院,执行局长立即约谈王某,告知了其执行过程中种种躲避执行的行为,若再不履行,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时王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并与申请执行人黄某取得联系,希望在法院能好好谈一谈。协商过程中,王某表示该案金额确实较大,无法一次性履行,希望给予时间筹措资金,并保证不会再躲避法院执行。最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王某在青川法院达成被执行人王某3日内支付10万元,明年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协作是青川法院化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青川法院对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梳理,并再次全部移送青川县公安局采取临控措施。九寨沟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成功临控的消息,印证了坚持这一项重要执行举措的良好效果。青川法院将进一步推动执行大格局的形成,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法院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的结果。破解执行难也一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系统工程。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了南京市不动产线上查控,这意味着,法官们可以在网络查控到“老赖”们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了,为追查“老赖”名下财产,又增添了一件利器。 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孙军和同事们办结了一起,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为被执行人在外地,400多万的执行标的需要异地处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孙军介绍,按照传统的方法,法官需要到银行、当地的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信息,现在可以通过“总对总” 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远远超过了标的,执行人员随即采取了冻结措施。 随后,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前来法院谈话,15天后,这笔存款就被扣划给了申请执行人,而在过去,执行过程一般需要2到3个月才能完成。 孙军介绍,南京市不动产线上查控系统正式上线,这意味着不动产的查询已经正式嵌入到法院执行案件系统的“点对点”查控平台,只要根据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可以一键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市所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目前南京市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已经覆盖了人社、公积金、银行、车辆、网购地址、住宿记录等多方面的信息,执行法官在办公室可以快捷准确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并根据相关情况采取冻结、扣划、续封等措施。 目前,南京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正在与市公安局110执行指挥中心,市交管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商谈,将被执行人的监控信息以及出入境等信息,全部纳入“点对点”查控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不久的将来,这张为被执行人布下的天罗地网,会更加严密,“躲猫猫”、“玩失踪”的老赖做法不灵了,执行效率会大大提高。
“家门口就有高铁却因为上了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票,法官,我今日主动还款,希望马上就能坐高铁。”近日,被执行人赵某通过电话联系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尽快将他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赵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敦化法院依法将赵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赵某现在不能乘坐高铁出行,这影响到了其出行办事。赵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官的指导下,赵某向法院缴纳了罚金,执行法官依法将赵某的姓名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 普法小贴士: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014年,庄某因租赁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庄某支付租赁费及部分人工费6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某未能履行义务,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庄某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干警首先对被执行人王某提起网络查控,并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收到相关材料后,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干警通过传统查控,未能查询到王某的财产线索。随后,执行干警在王某的户籍地张贴公告,但王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9年8月,根据申请执行人庄某的申请,长清区法院发布对王某的悬赏公告,悬赏数额50000元,并在辖区内进行张贴。悬赏公告张贴后,王某分多次自行过付给庄某共计57000元。与此同时,王某之妻侯某(事后查证)通过悬赏公告底部的举报联系电话,打电话对执行法官进行辱骂。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我是执行法官,你有什么问题可以书面提出,请不要辱骂人”。但是,侯某不管不顾,仍旧多次打电话进行辱骂。 2020年8月3日,被执行人王某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以及限高措施压力下,主动来到长清区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庄某进行协商解决。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商谈,告诉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告诉王某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又因王某之妻侯某辱骂执行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对侯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被执行人王某经过认真反思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自愿替其妻侯某缴纳罚款1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庄某同意协商解决,答应由王某再给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即可。 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向长清区法院出具具结悔过书,承认错误,法院提前对其解除司法拘留。随后,王某主动通过微信平台缴纳15000元及罚款1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提醒:当事人在反映诉求时,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肆意妄为,切莫侵害法院干警权益,更不能挑衅司法权威和尊严。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当儿戏拒不执行,除了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系列信用惩戒以外,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直至被科处刑罚。刑罚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小康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秦某某“巧妙”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没想因此涉罪领刑,悔不当初。 判决生效拒不履行 秦某某、吴某某因劳务、侵权纠纷对簿公堂,2018年1月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秦某某赔偿吴某某10万元,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秦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7日,吴某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向秦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秦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同年9月11日,秦某某将其名下的奇瑞牌轿车以1.6万元变卖至其兄弟秦某甲名下,将变卖车辆的款项用于其公司和个人开支。同年12月秦某某与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秦某某仍然不以为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吴某某履行给付义务。 情节严重被公诉 2019年4月22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将秦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蓬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秦某某主动前往蓬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23日,秦某某的妻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吴某某全部支付赔偿款,蓬安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该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认为秦某某以市价转移车辆的原因并非法定事由,不能突破法院判决优先受偿的顺序,认定秦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有效震慑、教育、引导“老赖”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量刑方面考虑到秦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转移财产的数额对于应执行金额比例不大、案发后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了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对秦某某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后,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开庭审理,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该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有执行能力包括有全部执行能力,也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秦某某转移的财产数额占比执行数额不大,其行为已然是在藐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打击。同时,其在立案后自首、完全履行执行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通过精准打击,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蓬检君在此重申,诉讼是定分止争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权威不容轻视,法院判决必须执行。@所有被执行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以本案秦某某为戒,尽快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要等受到刑事处罚后才追悔莫及。 普法小课堂 0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执行依据是什么? 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一审、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等生效文书而作出的执行裁定文书。 03、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抵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或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行为,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等。 04、哪些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担保人。协助义务执行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如果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可能被追究拒执罪。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拒执罪。其他人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通谋,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等犯罪行为的,以拒执罪共犯论处。 05、构成本罪是不是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是,看法律规定的构罪情形是否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完成,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均触犯该罪;而根据法律规定以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的严重妨害执行为构罪要件的才以申请强制执行为前置条件。
“叮铃铃,叮铃铃……”近日凌晨四点,海安法院执行法官顾剑云接到南通公安的电话,被执行人周某在南通平潮某旅馆登记入住。赵祖华局长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安排车辆前往平潮。 被执行人周某系海安法院被执行人,2009年至今,在该院涉及各类执行案件19起。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成为一名资深“老赖”的周某,神出鬼没,法院多次上门找人均无功而返。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根据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周某的申请。这次千方百计躲避执行的周某,终于抵不过执行110布下的天罗地网,露出马脚。 由于周某入住旅馆十分偏僻,执行干警们通过导航未能定位到旅馆的准确位置。带队法官顾剑云立即联系当地公安,请求协助查询该旅馆的联系电话及具体位置,提前联系旅馆工作人员,确认方位。上午7点30分,长期逃避执行的周某终于落网。 执行法官顾剑云向周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法院执行是逃不了、赖不掉的,如果坚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能会被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威慑下,周某当即联系亲属凑出2万元现金,并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希望法院能够给他一个机会,以每月打工收入还款。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同意,予以训诫后,决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海安法院执行局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利用公安机关的数据平台,及时查找被执行人行踪,让老赖无处藏身。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座城市文明的象征。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金华市、湖州市、嘉兴市发改委(信用办)在嘉兴市共同签署了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互通合作协议。四地决定联合建立个人信用互认、重点场景无差别化应用、应用信息共享、合作交流等四项机制。这标志着区域内城市间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机制形成,一体化步伐加快。 据悉,近两年,许多城市为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纷纷推出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去年以来,从浙南到浙北,温州、金华、湖州和嘉兴都陆续推出各具特色的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提供了一系列社会化的惠民措施,让民众切实体验到“信用有价”,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加快,跨区域生活、工作日益频繁,加快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互通成为各地共同的期盼。此次签约,将进一步强化区域城市间的联系,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信用惠民注入新的活力,为民众带来更多的福利,进一步提升民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嘉兴市发改委副主任沈卫东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四地城市签约,标志着个人“信用有价”跨出了嘉兴,跟其他城市互认互通。下一步,嘉兴还将跟其他城市进一步加强合作,特别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背景下,将联合更多城市,为守信市民提供更多信用便利。通过个人信用建设,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据了解,预计9月份,四座城市的市民凭本人信用码,在四个城市将可以在旅游、酒店住宿、餐饮、健身等开放场景享受“同城待遇”,今后将逐步丰富和开放更多应用场景。
“江法官,我的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后生意没办法做了……”近日,吴某主动来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协调处理其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要求给予解冻其微信账户。 2017年9月间,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人民币51000元,吴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嗣后,杨某经多次催讨未果而成诉。在诉讼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之后吴某并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据此,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吴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利用查控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微信有存款人民币3.1万元,于是立即将其微信账户进行冻结,并进行扣划。 由于吴某在外做点小生意,其微信账户被冻结后,导致微信受限,生意无法顺利进行,无奈之下,被执行人吴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协调处理所欠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被执行人吴某限期履行剩余尚欠款2万元,至此,该案顺利和解结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 内黄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某申请执行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20年5月14日携带相关材料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张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面对法律文书,二人的选择依旧是置若罔闻,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经案件承办法官查明,王某、张某二人完全具备偿还的能力。 7月30日,承办法官谢晓越法官找到王某、张某进行面对面谈话,耐心对其二人释法明理,并告知他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二人看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告知书上的条条刑法条文,迫于法律的权威,二人当天一次性偿还了本金及利息,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8月1日清晨7点多,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巧用一计“回马枪”,将长期在外务工躲债的被执行人吴某堵个正着。 事情从2018年8月说起,家住安徽省定远县的吴某为了应急向其远房亲戚宋某借款10万元周转,双方约定十个月还款付息,借款到期后吴某迟迟不还。宋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分二期归还宋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吴某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吴某家中寻找,但由于其长期在外,执行干警一直未找到吴某,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发现吴某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无法执行下去。2020年8月1日清晨6点多,执行法官接到宋某电话,称吴某已经回到家中。放下电话,执行法官立即组织法警前往其家中执行,当执行干警在申请人的带领下来到吴某家中,其妻杨某却称丈夫外出做生意未归。觉察到杨某神色慌张、眼神闪烁游离,执行干警断定吴某定是在玩“躲猫猫”。于是执行法官将计就计,故意对着屋内大声说:“下次再来吧。”说完,便驱车离开,随后执行干警突然杀了个“回马枪”,再次返回吴某家中时顺利将藏匿家中的吴某找到并带回法院。 执行干警将吴某拘传回法院,经说服教育后,告知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看到法院要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时,吴某服了软,请求执行干警给他时间。接着,他便电话联系妻子凑钱过来。不到二个小时,吴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至此该案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