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深夜,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仍灯火通明,经过执行干警长达五个小时的努力,一起借款合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6年,陈某因工程需要从孟某处借款4万元,并承诺用款一个月,到期后,孟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对方却迟迟不还款。2018年6月份孟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偿还借款4万元,陈某却仍未偿还欠款,孟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陈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后又故意躲避执行消失不见。 今年7月27日下午6时许,执行干警突然接到孟某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正在陕州区某网吧。执行干警迅速集结人员赶往网吧,将被执行人陈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干警对其耐心劝导后,陈某仍无动于衷,当干警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陈某这才意识到是要“动真格”了,顿时慌了神,表示将立即联系家属筹款送至法院。 7月28日凌晨1时许,陈某的家属交来全部执行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7月28日下午,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对拟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位于翠江镇城隍巷的一处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张贴执行公告,要求承租人限期向法院报告租赁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自行关注网络司法拍卖。 被执行人赖某、马某、章某等人向某银行贷款,并提供位于宁化县翠江镇城隍巷的一处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宁化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总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并计划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地产。 经调查,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达6450平方米,地上厂房存在大范围的出租情况,有的出租用作生产车间,有的出租用于开立幼儿园,有部分出租作为仓库。据初步统计,厂房内共计12家企业和1个幼儿园,涉及生产经营的人员有320余人。当日,执行法官在厂房张贴执行公告,对厂区租户进行统一约谈,敦促其向法院报告租赁情况,配合后续执行工作。
“法官,我有钱,我现在就微信转账,我不想被拘留。”眼看一只脚就要踏进拘留所,之前一直称自己身无分文的陈某忙说到。 2018年陈某想要装修房子,因买家具缺钱便向好友孟某借款8200元并称很快还钱,孟某二话没说便帮了这个忙,义气的孟某甚至连借条都没让陈某写,谁知一年过去了,陈某一分都没还。孟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找到陈某让他补写了借条,此后还钱的事便又如石沉大海般没有回音。2020年6月,失望的孟某将陈某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因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判令陈某十日内偿还孟某的全部借款。但陈某仍不履行,孟某无奈之下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就着手开始了调查,在充分了解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后,7月28日,执行法官和法警一大早便悄悄蹲守在陈某住所的小区门口,到了早上7时,陈某骑着电动车悠哉出门时,法警们迅速出动,还没反应过来的陈某被团团围住并顺利带回。 在调解室,被执行人陈某称“没钱我还什么还!”一副你能拿我怎么办的模样对抗执行,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执行法官已猜到陈某转移了财产,才敢如此“豪横”,便告知其若拒不还款且抗拒执行,将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此时陈某依然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在医院一系列严格的核酸检测和体检程序的氛围烘托下,被执行人陈某的眼中透出了一丝慌乱,最后在准备移交拘留所的那一刻,陈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才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案件也得以圆满执结。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就要承担相对应的后果。不要被法律追责后才追悔莫及!
“老赖”谢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两次出逃,八年后被抓获归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了解,“老赖”谢某系南靖一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9年7月,南靖县法院对谢某及其所在的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谢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8月,县法院受理陈某执行申请,向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又要求谢某申报财产。谢某申报了公司机器设备及开设在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公司账户,但隐瞒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帐户。 2009年9月11日,谢某隐瞒申报的工商银行公司帐户收到货款545200元,谢某未将该钱款上交法院或支付给陈某,而是指令公司出纳员将钱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剩余部分取现后交给谢某。谢某将其中的近45万元归还给公司的其他债务人,携带约3万元现金潜逃。 2011年11月18日,谢某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再次潜逃,直至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因为1000元,近日,向某成了市二中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一员。从此,他的个人征信记录上将被记上不光彩的一笔。 向某,奉节县人。2017年11月,他在网上通过手机软件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至12月。按照协议,他需要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10.5元。 然而,到了还款期,向某却未按照约定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和利息。于是,本案申请人在当年12月向浙江省衢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向某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10.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仲裁费。 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向重庆市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某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鉴于向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激励诚信,惩戒失信!7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建立诚信社会,要通过加大信用知识普法力度,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首创信用状况认定,学术不端纳入失信 经过15年的探索实践,我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项工作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但同时,也面临不少矛盾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创新、完善制度。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省立足现实需要,经过多方调研后,在草案中首创“信用状况认定”这一章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信用主体13种失信行为,还另外规定了自然人4种失信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的做法列入失信行为。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频见诸于网络和报端,如7月上旬曝出的天津大学、厦门大学“两硕士论文雷同”一事,经调查显示两人论文皆为代写,随后,网友纷纷呼吁对学术造假“零容忍”。将学术不端做法列入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仅仅是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更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的必然要求。此外,骗取保险贷款、从事传销、接受监督提供虚假材料、国家考试中作弊的都被列入失信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草案还将失信行为分为三种: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于一年内与多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可以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主体。 打破“信息孤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目前,江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效率不高,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有鉴于此,草案提出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监管平台登系统和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交换,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草案还鼓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合作,推进失信行为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 保护个人隐私,禁止违规搜集个人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骚扰电话让很多人不胜其烦。7月16日315晚会上,央视报道称,两家公司的SDK(在手机软件中提供某种功能或服务的插件)涉嫌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除了收集用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之外,还会收集用户手机通讯录、短信信息、传感器信息等用户隐私信息。移动支付时代,信息泄露一直是用户最为担忧的问题。草案强调,不得以欺诈、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事关方方面面,牵涉各行各业。与会者共识还集中于,信用要从娃娃抓起,可以让诚信教育进入中小学课堂,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时代风尚。例如设置“信用宣传日”,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没钱给付执行款,法官只好拍卖其房产,拍卖成功后,又拒不腾房,甚至以为“玩失踪”就拿他没办法,那可真是想错了——“强制腾空”听说过吗?这就来了! 本案中,米某因与董某等三人发生继承纠纷被诉至西安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米某给付董某等人继承款及利息共计75万余元。但此后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米某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发现米某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因此依法对其继承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米某为了躲避执行,竟然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为了不影响案件进度,执行法官经研究决定先进行评估拍卖再强制腾房。在司法拍卖中,通过竞价,赵某成为了该房屋的“新主人”。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米某,告知其主动腾房,可米某仍拒不配合。最终,法院决定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腾房当天,执行干警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让开锁人员打开门锁,对米某留在房屋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并登记在册后,将全部物品装车运至申请执行人董某承租的临时仓库中。 最终,经过三天近40个小时,执行干警圆满完成了腾房任务,并将清空后的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赵某。
7月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十万元。随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此款,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王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李某财产状况,但反馈结果显示李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前往李某家中调查时发现李某一直在外打工,且行踪不定。在李某家,执行法官向其父亲说明情况,并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其儿子现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且生活处处限制,希望他能劝说李某回来履行义务。在考虑多日后,李某父亲来到法院告诉执行法官,儿子现在成了失信“老赖”,他作为父亲一定会尽力偿还这笔债务,通过这件事也要给儿子树立个诚实守信的榜样。 当天下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的父亲当场支付给王某十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利息。至此,一件民间借贷纠纷顺利结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将于今年10月31日、11月1日进行 被称为“全国第一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将于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进行。7月28日零时至8月12日24时开始网上报名。 7月27日,辽宁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同时介绍今年考试的政策措施变化情况。 今年我省客观题考试设置14个考区。考生报名采取属地报名、全省统一调剂的原则。 今年的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主观题考试增设考区并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考区设定为8个。主观题纸笔化考试设定为盘锦1个考区,为用计算机答题有困难的考生单设纸笔化考场。 都有哪些人可以报名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因严重失信 被联合惩戒人员禁止报名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在此还要特别注明一下: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主观题考试 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 2019年是在考试系统中有8种输入法,今年在《公告》中明确规定是5种输入法。去年纸笔答题使用的是纸质试卷和答题纸,今年纸笔答题方式不再提供纸质试卷,考生在计算机上读题,在答题纸上答题。 主观题考试增设考区并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同时,为用计算机答题有困难的考生单设纸笔化考场。 自考人员尚未取得单科成绩 全部合格签承诺书报名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推迟,部分自考人员在报名时尚未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这种情况能否报名?对此,相关负责人称,上述人员只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什么?你们真的要拍卖我的房子?别急别急,我这就把剩下的钱还了。”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李某兵家门上以及所住的小区门口分别张贴了《拍卖公告》,并通过微信告知被执行人李某兵,法院将对其名下房产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李某兵这才意识到法院要“动真格”了。 据悉,2019年8月,申请人李某山为购买矸石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兵,请李某兵帮忙购买。随后,李某山通过微信先后转给李某兵11000元,后李某兵未能帮助李某山购买到矸石,也未退还矸石款,为此李某山将李某兵诉至法院。 经潘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兵分期偿还欠款11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兵并未如期履行偿还义务,李某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潘集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人1000元、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扣划4000元之后,李某兵便不再主动还款了。 考虑到案件剩余欠款不多,执行法官并没有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给被执行人留出了足够的筹款时间,希望通过谈话督促其主动还款。 面对执行法官的“千呼万唤”,李某兵始终“无动于衷”。 7月20日,执行法官一行人冒着小雨,来到李某兵住处,李某兵不在家中,家门紧闭。紧接着,执行干警分别在其房门上、小区门口公告栏上张贴了《拍卖公告》,并联系到被执行人告知其再不还款,法院将对房屋进行拍卖处置。李某兵这才意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于7月20日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人李某山3500元,第二天转付剩余25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