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信息核查及产品应用的通知》,将进一步增强信用核查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性,推动各级各部门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分配服务中主动核查信用、用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升黄石转型发展软实力。 为推进信用信息核查全面覆盖,《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应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投企业参照执行。 对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事项范围主要有十类:即公职人员(员工)招录(聘)及考核;授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楷模)、劳模、慈善类奖项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先等荣誉,核查推荐对象信用信息;“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优惠性政策服务,将信用状况作为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或补贴资金;行业“红名单”认定;融资担保;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先建后验”项目准入及监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 在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流程上作出进一步规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或通过政务外网访问“全国(湖北黄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核查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情况;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凡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要求建议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凡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应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同时,针对不同应用事项明确提出了不同的应用措施。 《通知》还明确指出第三方信用产品的应用方向。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此外,在对信用信息应用的推进机制上,还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制度,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分部门制定梳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记录,及时记载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今天,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在暂停失信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的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不当竞争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 当前,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为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该指导意见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方、采购方、采购组织方之间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以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该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分级处置医药企业失信违规行为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将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对医药企业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同时,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行政方式对医药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不得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国家医保局称,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将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信易贷”应运而生。与其他形式贷款不同,“信易贷”简单便利,无需抵押,只要信用够好,就可通过“信易贷”平台申请信用贷款。 2019年9月,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印发相关通知,全国“信易贷”工作正式开展。今年3月,《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开展“信易贷”服务工作方案》印发,市信用中心引进全国“信易贷”平台(大连站),并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正式上线,标志大连市“信易贷”工作正式落地,大连的中小微企业可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cn),点击网页飘窗直接进入全国信易贷平台(大连站),在平台注册、发布融资需求,就可申请信用贷款。 市信用中心一直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2019年12月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接,就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和开发个性化功能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今年1月,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建设方正式建立合作工作机制;3月4日,市信用中心组织召开“信易贷”工作推进会议,明确了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入驻平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初步探讨了建立“信易贷”风险缓释机制的可行方案。4月9日,市信用中心做客大连市2020“在线访谈”,解读大连市“信易贷”工作推进开展情况。 目前,大连市共有48家金融机构通过审核、获准入驻“信易贷”平台,其中银行40家,担保公司8家,发布金融产品64个;企业通过平台发布168笔融资需求,累计需求金额5.8亿元,已实现授信101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4月20日,中国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副主任孙韶华在回应国际机票的问题时表示,民航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国际机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内航空公司自4月16日起暂停各销售代理企业的国际机票代理权,全部国际机票必须通过直销渠道进行销售,并严格执行国际运价政策,确保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对于此前已经有代理企业销售的国际机票,民航局也要求航空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销售国际机票的管控,严禁通过换票或者订座购票后更改旅客姓名等方式,杜绝中间环节的倒票、调票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4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普惠金融考核权重和降低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促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确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措施。 为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会议确定,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鼓励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同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据悉,此次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意味着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最低可至100%。受疫情影响,当前中小银行不良贷款上升,拨备覆盖率可能被动下降,进而可能突破120%-150%的监管红线,此时下调拨备覆盖率可避免这一问题。 “下调拨备覆盖率,也有助于缓解银行盈利增长压力。”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次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是逆周期动态调节机制和差异化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体现。” 为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会议提出,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这两项措施是落实4月17日政治局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主要目的还是促使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提高考核权重会激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做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而中小银行是支持小微企业的主力军,拨备覆盖率的调降将提升中小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此外,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目前银行业整体不良率水平较低、风险可控,在此阶段降低中小行拨备覆盖率,有利于中小银行进一步聚焦未来的发展定位,服务三农、民营和小微。此外,也有利于中小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提高中小银行应对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同时,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在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上,通知明确,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开设了“云南省疫情防控信用监测”专栏,通过舆论引导和失信监测,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目前,共监测发布相关案例123个,其中“疫情阻击光荣榜”案例91个,违法失信事件32个。 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社会各界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涌现出一大批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的先进事迹,但同时也出现了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一些违法失信事件。为弘扬诚实守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开设了“云南省疫情防控信用监测”专栏,下设“疫情阻击光荣榜”和“失信事件曝光台”两个子栏目。“疫情阻击光荣榜”主要监测各地、各部门发布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生产、供应、资金支持的典型案例,保障急需医用物资、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的典型案例,省内和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的典型案例,其他在疫情防控期间涌现的先进事迹,其中包括云南交投集团捐赠183吨物资驰援湖北咸宁、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10名医务工作者获司法部通报表扬等。 “失信事件曝光台”主要监测各地、各部门发布的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野生动物违法交易、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失信事件,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违法失信事件;抗拒疫情防控、故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失信事件;其他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违法失信事件,其中包括宣威一被告人因不带口罩并持刀划伤防疫执勤人员被提起公诉等。
正处在疫情防控期,监管层对于企业经营的支持还在继续。 2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信用评级机构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开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提到,评级机构可以对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视情况给予评级费用减免或延迟收取评级费用,配合纾解疫情防控期间流动性困难。 证券业协会表示,相关通知是为了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防控疫情相关要求,支持打赢防控疫情狙击战,维护证券评级机构构正常经营秩序和提升评级服务保障,助力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在这份通知中,证券业协会提出了五点要求。 第一,疫情期间,评级机构在保证业务合规运行的情况下,需要现场尽调的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在线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做好访谈内容记录和保存访谈过程记录;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具体情况补整现场尽调及相关材料。 第二,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或基础资产涉及疫情防控用途,以及疫情较重地区或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等交易所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机构可以在保障评级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评级作业时间,对于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评级费用减免或延迟收取评级费用(需说明具体情况并留档),配合纾解疫情防控期间流动性困难。 第三,需要签字的评级报告等材料,评级机构可以请当事人授权其他同级别工作人员代为签字,代签人员应本着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后续补签,同时将签字授权说明存档(代签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评级委员会会议可以在线形式开展,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第四,评级机构应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监测,积极关注疫情对发行人经营、财务及资金流动性的影响,可以通过非现场尽调形式及时监测企业信用水平状况;充分关注并分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受评主体资信情况变化,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受托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及有关单位沟通,充分了解其外部救助举措与具体偿付安排,合理谨慎进行评级调整,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新披露工作。 第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券发行人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向沪深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获得同意的,评级机构可以在该发行人或管理人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定期跟踪评级。若沪深交易所有其他规定,以其规定最早日完成定期跟踪评级。 此前的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之后,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此答记者问时提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部分行业、企业生产和投资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增加。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将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机制功能,优先为疫情严重地区相关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服务,帮助支持他们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具体来看,证监会对于注册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相关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一方面,实施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绿色通道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另一方面,结合正在推进的深化新三板改革,对相关企业挂牌和股票发行设置绿色通道,即报即审、专人对接、优先审查、审完即挂
江苏省总工会今天发布维权预警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当前重大疫情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从以下3个方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一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依法续延劳动合同。人社部此前明确规定,防控疫情期间,对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到岗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裁员,以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据此,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有关部门因疫情实施隔离、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已被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续延情形对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须续延至各种紧急措施结束为止。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要及时续签。试用期到期,未及时办理转正手续的,要及时办理。 二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协商中止履行合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因种种原因,长期难以复工的企业,或者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返岗,均应向对方充分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单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岗做法。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短期降低成本,长期维持生产经营,共渡疫情难关。此后,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单位应及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将中止履行合同作为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三是应对客观环境变化,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由于业务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适当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此次重大疫情环境下,国家出台不少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岗调薪。同时国家也给予企业各种稳岗补贴、金融支持。在此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积极协商,互相体谅,取得一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条件进行适当变更,采取时间上弹性工作、地点上居家办公、作息上轮岗轮休等合同短期变更方法,促进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灵活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