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0〕36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将东北地区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并就进一步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要增设网点,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发挥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托底作用。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创新方式方法,统筹抓好科学防控和秋粮收购工作。必要时可出台省级临时收储等措施,相关支出由地方负担,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要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尽快复工复产,开展市场化收购,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努力扩大收购,强化粮食产销合作,既缓解本地售粮压力,又保障南方销区省份用粮需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入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储备企业要积极收购轮换粮源,发挥储备吞吐的引领作用。要严格落实国发明电〔2020〕3号文件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把粮食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尽量采取整村推进、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方式,引导农民有序错峰售粮。对暂无售粮意愿的农户,要切实加强庭院科学储粮指导,避免发生大面积霉粮坏粮事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研究提出了2020年工作打算。 一、2019年工作进展和成效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不断夯实发展改革工作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委党组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全委依法行政能力”主题,举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集体学习。扎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涉及本委各项任务。按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2018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二)加快推进发展改革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丰硕成果。牵头起草并推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推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立法,对草案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能源法》《电力法(修订)》《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推动能源监管、天然气管理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加快起草《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推动加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审查修改。积极配合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全年共推动出台法律1件、行政法规3件,制定规章7件。 二是进一步优化立法和政策制定机制。修订本委立法技术指引,进一步规范规章审议和备案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实行“开门立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机制性规范性要求。 三是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重大法治问题研究。积极研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指导部门、地方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稳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围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完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等深入开展调研,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决策参考。 (三)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制定本委证明事项清单。 二是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市等41个城市和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大力推广京沪等地改革先进经验。组织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产权保护改革力度,继续推动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假错案,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 三是加快推行公正监管。编制本委监管事项清单并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完善信用监管顶层设计,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四是创新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支撑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交换量达697亿条次。深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促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形成实体大厅、网上大厅、移动大厅“一体两翼”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做好本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核查、更新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本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配套制度。在5省市部署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 二是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完成对各司局2018年制度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修订完善2019年度考核制度。在2019年年中首次开展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期评估。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律师和公职律师积极参与本委行政应诉案件代理、重点立法起草、重大采购合同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法律问题研究和普法宣传等。适时邀请法律专家集中论证深化改革、政策制定等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修订本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全年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文件349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234件。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提升决策透明度。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年收到公开申请1090件,同比增加8.9%,均严格依法作出答复。 二是全方位开展重点领域政策宣传解读。委领导出席全国“两会”记者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重大新闻发布活动17场、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7次,举办本委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司局参加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共39场,受理媒体采访申请168次,提高信息发布专业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发布微信1412条、微博2100余条,新媒体信息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修订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培训、研讨、编制指南等方式,推动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发案数量明显增加、行政诉讼发案数量高位运行的新情况,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纠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部门依法履职。全年办结复议案件161起,不存在超期、程序违法情形;应诉案件一审审结137起,均获得胜诉。就7起案件向有关单位制发复议意见书并向各地通报。做好案件分析反馈,总结分析发案形势特点,提示违法风险点,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在全系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委领导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作专题发言;组织系统和委内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宪法法律;组织全委干部积极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全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坚持在各类干部任职培训班、专题培训班、机关党校班安排法治课程。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新出台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成功举办第24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普法工作得到全国普法办充分肯定,3家单位、6名个人获得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表彰。 二、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全委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组织全委干部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参与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二)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能源法》《电力法》《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重点立法。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订)》。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论证。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立改废”。在全国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国家级新区等推开营商环境评价。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实施工作。继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开展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持续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深化减税降费。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继续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适时修订本委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和格式文本、行政执法用语指引等配套文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升主动公开时效,建立主动公开信息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依法纠错,推进过程公开,确保复议结论公正,加强案件分析反馈。 (五)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严格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审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发展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总结,认真谋划“八五”普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 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国春季造林由南向北渐次展开,正是造林关键时节。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防疫条件下做好今年春季造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造林绿化是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扭转生态脆弱状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进人民生态福祉、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在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造林绿化,确保完成2020年计划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决战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积极有序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抢抓时机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要按照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指导的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低风险地区要抢抓当前造林黄金时节,加快造林绿化进度;中风险地区要合理安排造林任务,错时开工、错峰作业、分散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要创新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对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要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依法采取简易招标等方式,加快实施进度。全力做好造林种苗调剂及物资调运工作,灵活运用各类用工信息平台,做好用工需求对接,有序组织春季造林用工。要发挥造林绿化生态扶贫优势,组织动员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更多承担造林绿化任务,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推广使用机械造林整地,缓解造林用工短缺难题,提高生产效率。 三、统筹谋划造林季节安排。要根据疫情态势,及时调整、合理安排造林季节,统筹落实春季、雨季、秋冬季造林任务。因疫情影响错过春季造林季节的部分南方地区,要加大秋冬季造林任务安排;北方地区在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的同时,要密切关注长期气象趋势预测,提前谋划,合理确定雨季、秋季造林任务。要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大容器苗生产培育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苗龄小的裸根苗转为容器苗培育,满足雨季、秋冬季造林绿化用苗需求。要提前开展造林预整地,做好蓄水保墒,发展雨养林业,为保障雨季、秋冬季造林成效打好基础。 四、灵活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和方法,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植树”,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有序履行植树义务。要采取宣传海报、视频短片、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普及造林绿化知识,弘扬科学绿化理念,营造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系统)要落实国土绿化分工负责制,结合春季造林绿化,持续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推进机关、学校、社区、营区、厂区、矿区等绿化美化,改善人居环境;加强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以及水系堤坝、河渠湖库周边绿化。 五、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统筹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维护好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规范开展造林绿化,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要强化造林绿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强化基层林业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提高造林绿化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适应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热线电话、编印简易技术手册等形式,创新开展技术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在做好防护前提下深入一线、驻守基层,精准开展技术指导;采用网络、视频、微信等方式提供专家远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科学造林绿化,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六、着力保护好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新造林管护,对新造幼林地实施封山育林、建设围栏等护林设施,采取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等措施,提高成活成林率。要及时开展森林抚育管理,加大退化林改造修复力度。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强化野外火源监管,加大对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造林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处置力度。不断完善造林绿化后期经营管护制度,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治力度。要密切关注美国白蛾、沙漠蝗虫等有害生物和鼠兔害发生趋势,切实做好灾害防控,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造林绿化工作主体责任,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在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把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要做好造林资金投入、造林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做好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造林绿化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条件下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下达、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辖区绿化等工作,林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开放〔2019〕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试验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与越南接壤,是我国对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前沿。建设试验区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与东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合作,加快建设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有利于形成西南地区新的增长极,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利于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利于加快边境地区城乡建设,促进稳边安边兴边。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试验区对东盟特别是对越南合作的独特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构建沿边高质量开放型经济体系,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跨境合作,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努力将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新的重要贡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多规合一。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0年3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第 三 批 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部署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有效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有效途径、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有效举措、深化开放创新有效模式,大胆探索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改革突破,形成了若干新经验新成果,已于2017年、2018年分两批推广36项改革举措。为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或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第三批20项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的改革举措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7项: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 (二)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6项: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对战略性科研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制度;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地方深度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项: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四)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1项:“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 (五)军民深度融合方面4项。 二、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探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钉钉子精神巩固完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成果,真正取得扎实成效。要把推广第三批改革举措与巩固落实第一批、第二批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强化协同高效,不断巩固和深化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开展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在充分发挥已推广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和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实践,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以改革疏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细化实化任务分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形成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工作作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政策协同、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政策解读,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成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日常工作。教育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五)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六)强化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七)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八)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十)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国家督学。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二十一)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出台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二十二)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整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采取适当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 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 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指导各地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湖北省和武汉市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继续实施“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紧紧扭住城乡社区防控和患者救治两个关键,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输出。加强力量薄弱地区防控,坚决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北京市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发挥严格进京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京津冀地区联防联控,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协同防控,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进京管理若干措施,引导外地人员逐步有序返京。完善联防联控体系,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坚决切断输入型传染源,全力遏制疫情扩散,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湖北省周边省份及浙江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等重点省份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和局部暴发、分类指导”策略,坚决遏制疫情上升势头,阻断疫情蔓延。湖北省周边省份要主动与湖北省建立省际联防联控机制,既要防止湖北省疫情向周边省份蔓延,也要做好对湖北省物资、人员援助及交通保障。 全国其他地区要以县域为单位,实施“预防为主、外防输入、内防局部扩散”策略,继续落实“四早”措施,精准检测、追踪到人、随访到户,确保重点对象登记在册,异常情况及时处置,防止疫情反弹。疫情风险较低的地方要在有防护保障情况下尽快复工复产,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其他地方要结合疫情防控分区分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进一步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方案。要充分发挥基层作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关键防线作用,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基层防控人员和物资保障,夯实社区排查和防控基础,推动科学精准的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广泛普及,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