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有力组织商贸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形势的新判断和防控工作的新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根据本地党委、政府对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作出的动态调整,顺应形势,厘清思路,及时纠正防控中偏颇和极端做法。一把手亲自抓防疫的同时,要尽快组织精干力量,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要及时发现防疫前线与复工一线存在的问题,果断协调处理,进一步理顺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关系,切实做到防疫和复工两手抓、两手硬,尽可能减少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完善机制,强化重点地区保障。武汉稳,则湖北稳;湖北稳,则全国稳。相关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工作强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全力配合进一步做实做强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强化湖北武汉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的成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聚焦蔬菜、肉类、蛋类、奶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和方便食品等8类生活必需品,做到总量充裕。加强市场监测预警,掌握库存和货源动态,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抓紧做好保供骨干企业的对接协调,切实加强供需双方按需调运,指导企业加大补货频次和力度,防止大中城市出现货源不足、集中采购、商品空架等现象。 三、精准施策,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要按照“科学评估、突出重点、分级管控、有序扩围”的原则,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安排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湖北省和武汉市在实施最严防控措施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创新开展“社区代购+集中配送”“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等便民保供新模式。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浙江、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准确研判疫情风险,科学划区、分区防控。高风险区域在严密管控的同时,优先组织生活必需品经营企业复工;中低风险区域要以外防输入为主,兼顾内防扩散,抓紧有序动员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不断扩大业态经营范围。其他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全面组织动员商贸企业复工开业,严禁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四、问题导向,优化服务保障举措。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统一协调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破解复工复产难点问题。大力简化复工审批流程,对因防控需要被勒令关闭的企业,要尽快安排复核,符合防控要求的要有序批准复工;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动员力度,尽快组织开门营业;要着力保障复工一线防疫用品急需,加强防疫安全指导;要抓紧落实或协调出台一批政策措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缓解企业运营困难。坚决打通交通运输堵点问题。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一断三不断”“五不得一支持”等要求,及时制止擅自层层设卡、封村封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断优化交通防疫检查设置,打通运输主动脉的梗阻,确保物流微循环的畅通,加快生活必需品调运,切实提高补货保供的效率。 五、统筹兼顾,推动商务事业发展。要在全力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统筹推进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要对疫情影响、市场走势及时分析,进行前瞻研判,提出可行预案。要因地制宜,抓紧出台务实管用的“一促两稳”政策,将疫情对商务领域的影响降到最低,坚决完成商务全年目标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站位,认清形势,主动作为,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各项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有关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商务部。 联系方式:市场运行司 010-85093851/3861(传真) tiaok_scyx@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0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予以核查。当事人违背承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 (二)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因发生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的规定,对首次因发生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二条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两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人:宋克难,联系电话:01084207245、01084208244(传真)、1371850567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严格分级分区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变化,医用防护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做好个人防护,维护医务人员队伍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用防护服的合理使用 医用防护服是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保障物资之一。科学合理使用医用防护服,既能有效保护人员健康,又能保障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开展。过度无序使用既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容易造成防护不当增加感染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用防护服使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防疫工作的大事来抓。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号)等文件要求,保障临床合理防护,杜绝浪费。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亲自调度、合理分配,按照“优先保障高风险区域、高风险操作、高风险人员”的原则,严格分级分区使用,加强管理,夯实责任,确保医疗救治工作中医用防护服合理使用。 二、加强医用防护服的分级分区使用管理 当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医用防护服的供应保障能力虽然得到一定提高,但是全国医用防护服仍整体供给不足。要严格医用防护服的使用范围,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无特殊情况,符合国标(GB19082)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以及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无菌证明、企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等),仅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仅使用在境外上市符合日标、美标、欧标等标准的医用防护服(所需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明和检测报告、企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等),以及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中规定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三、加强管理,促进合理使用医用防护服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用防护服纳入全院统一管理,建立台账,根据医务人员工作所在不同区域、开展的不同操作及管理患者的症状轻重程度,科学合理分配医用防护服。要根据收治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在隔离区域工作的班次,发挥资源利用最大效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人员应急运输高效、顺畅,现决定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应急物资调拨、人员转运需求 因疫情防治工作需要开展跨省(区、市)应急运输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将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转运单抄送给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应急运输车辆持证免费通行 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式样(附后)印制,并向应急运输车辆配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目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收费站开通防疫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 应急运输车辆返程空载的,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 三、保障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路网保障工作,对应急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途中和出入口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要积极协调保障优先通行。 四、加强沟通与信息报送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应急物资调拨、人员转运需求,做好应急运输优先通行保障;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24号)要求,尽快做好应急运输车队准备,一旦接到应急运输任务,要第一时间响应,组织做好应急运输工作。 五、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联系人: 010—65293705。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月24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煤炭〔2020〕7号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能源保障,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做到“两个维护”。要有效发挥煤炭在能源安全中的“压舱石”作用,巩固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攻坚克难、主动作为,有力有序释放煤炭优质先进产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二、统筹疫情防控,抓好复工复产。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1月31日全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煤炭生产工作,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职工健康,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在产煤矿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加强井下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充分发挥露天矿安全保障程度高、生产系统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春节假期停产煤矿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在复产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要细化工作措施,有序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具备条件后及时复工复产。企业要合理优化岗位配置,最大限度发挥人员效用,保障复工复产进度。 三、优化调运组织,加强产需衔接。要加紧研判春节后煤炭市场需求走势,加强煤炭调出地与调入地的信息沟通,畅通公路运输,积极争取铁路运力支持,做好产运需三方衔接,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 四、发挥带头作用,争做行业表率。中央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煤矿生产供应工作,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为电力、热力等公共产品生产供应提供强有力的煤炭保障;民营煤炭企业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保供稳价工作。要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坚守本职岗位,主动担当急难险重任务,凝聚职工群众应对疫情、体现行业担当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保生产保供应。 五、实施日常调度,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生产情况日报制度,自2月3日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本地区上一日煤炭产量及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请各地确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对于复工复产进度迟缓、产量恢复慢的煤矿,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进行督促约谈。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复工复产进度慢、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和督促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李根 樊宁010-68555095 68555978 传真:010-68555092 68555084 邮箱:mtgh2025@126.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