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3条,对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加强项目调度跟踪、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建设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食药安全 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冀政办字〔2018〕 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党政同责、社会共治,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程的部署;2018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食药安全,诚信河北’三年行动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食安办牵头起草了《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落实了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重要部署;注重与国家和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有机衔接;注重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注重搭建平台载体,将监管工作项目化,便于统一行动、量化评价和督导考核。 二、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共7大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四个最严” 要求,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监管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感和满意度稳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三是强化全程监管,提升质量安全和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深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深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整治提升,规范网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医疗器械监管,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五是落实各方责任,提升社会共治和企业诚信水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引导。六是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整体保障和区域协作水平。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活动,做好冬奥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七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衔接,加大经费投入,严格考核评估。 三、重点举措 《行动计划》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这一总体目标,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目标和一系列重点举措。一是农业源头污染治理实现新突破。推进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建设,到2020年,制定或修订农业地方标准150项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7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得到有效治理,农产品产地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二是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新进展。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HACCP体系;完成16个以上集中生产区的整治提升工作,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食品快检室,每个市各创建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8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达到“清洁厨房”标准,80%以上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企业(单位)量化等级达到良好以上;各市至少建成1个区域性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特种毛皮动物胴体肉等集中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网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测和云稽查系统,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针对非法添加、制假售假、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稽查;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每年选取10个以上重点品种开展风险分析;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制度;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稳定在80%以上。三是社会协同共治形成新格局。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各级政府每年主导解决1-2项影响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统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配置,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落实“黑名单”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和相关配套政,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和基本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到2020年河北省环京津地区基本达到“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目标;做好冬奥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面达到北京冬奥会食品安全保障要求。四是监管能力跃上新台阶。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广泛应用,智慧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基本实现乳制品、酒类、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重要产品全程可追溯;加强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明显提高,食品快检车配备实现县(市、区)全覆盖;食品风险监测覆盖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五是产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县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到2020年,食品小摊点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的比例,各市和各县(市)主城区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督促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鼓励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产业向集群化发展、产品向高端化迈进,食品医药工业增加值增幅高于规模以上工业。 为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各方面工作均明确了责任单位。下一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有力有序推进《行动计划》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科院、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请中国科学院组建专门工作团队,研究评估技术方法,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按方案要求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 二、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职责研究提出相关评估指标2025、2030、2035年目标值,近期聚焦“十四五”目标任务,抓紧研究确定2025年目标值,初步提出2030、2035年预期目标值;与中国科学院做好工作对接,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有关数据,加强评估指标的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请国家统计局在数据校核、评估方法、结果检验等方面对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和技术指导。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中国科学院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市场自律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为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依法为相关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本指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券的能力和意愿出具意见,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本指引所称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活动。 第四条(自律管理主体)协会依照本指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市场运行情况。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一般原则)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勤勉尽责,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及本指引,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守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 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供以下信息: (一)评级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说明、业务范围; (二)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说明; (三)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关键假设; (四)协会认为的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评级技术的研究开发。在不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基础上,协会针对关键量化评价指标与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性意见,供信用评级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中使用。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级业务及内控制度,保证评级质量。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业务,并独立得出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信用评级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评级行为受发行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等相关主体的潜在影响,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维护程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从股权结构设置、评级业务活动、评级机构员工的薪资奖励等方面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评级业务的委托书、评级业务相关收费凭证、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内部评审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出具评级报告相关的文件或信用评级机构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至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受评债项存续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违约后5年,且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及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从业人员使用评级信息的范围、条件及保密义务。 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从业人员在项目结束后,信用评级机构应监督其按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政府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从业人员除具备信用评级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财政管理、债券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财政管理、地方政府债券业务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作业,并独立得出信用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机构内与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无关的其他人员以及第三方的影响。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二)承诺、保证信用等级; (三)以承诺高等级、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 (四)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对应当回避的受评债项进行信用评级; (六)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其所评的地方政府债券; (七)财政部、协会规定的其他影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独立、客观、公正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报告。 第三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制定评级业务程序,并据此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业务。评级业务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立项与准备、尽职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等级评定、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与准备环节包括以下步骤: (一)项目立项前,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项目进行评估,保证本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受评债项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具备相应的评级能力; (二)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项目前,应当与评级委托方签订评级协议,明确评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定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组建由专业分析人员组成的评级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项目组长应当至少从事信用评级业务3年以上。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履行利益冲突回避承诺和保密承诺; (四)评级项目组应当按照评级项目需要,制定完善的评级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依法多渠道、多方式收集受评债项相关资料,提前告知评级委托方评级所需资料清单。 第二十二条 评级项目组依据相关资料,对受评债项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工作义务,并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 调查过程中,评级项目组应当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作为评级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对收集资料内容在合理能力范围内进行核查验证,运用评级专业知识,根据与受评债项相适应的评级方法,对受评债项的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客观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提出信用等级及相关建议,并经过项目组初审、部门复审、公司三审的三级审核,形成评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成立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信用评级结果由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安排充分人数参加评审会议,参会评审委员独立发表评审意见。评级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其负责项目最终级别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在受评债项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债项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终止评级: (一)信用评级委托方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 (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合同期满或主动评级有效期届满的; (三)评级委托方不配合提供信用评级所需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受评债项不再存续的; (五)信用评级机构被主管部门等机构吊销评级业务资质或中止评级业务的; (六)信用评级委托方和评级机构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评级; (七)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外,使用评级报告。 (八)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原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从业人员应当保证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渠道)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指定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评级机构基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股东结构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权变更信息;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制度; (五)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评级方法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评级方法)、评级质量检验方法; (六)地方政府债券评级结果信息; (七)地方政府债券评级质量统计情况; (八)可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九)财政部、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评级报告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债券评级结果应当包括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包含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指标应至少披露至二级指标,涉及调整项的应当一并披露。披露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受评债项的信用等级和有效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解释。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级信息来源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依法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加强自我约束,接受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和自律规范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业务调查的内容可包括: (一)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业务程序是否合规; (二)尽职调查工作的形式、内容、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项目组制度、尽职调查工作机制和客户意见反馈制度等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评级报告内容、作业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评级体系和评级方法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六)评级质量控制、信用评审委员会、信息保密、利益冲突防范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披露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八)存档备查资料的齐备与完整情况; (九)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体系,组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专家评价工作组,定期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遵循本指引和相关自律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及相关自律指引的,由协会进行自律处分,自律处分办法另行制定;涉嫌违反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或相关自律指引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八条 协会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机构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月6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通知》提出,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二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三是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致贫返贫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四是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社会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通知》强调,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基本生活遭遇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要根据需要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人员中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前往集中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强调,要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经办结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社会支持,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委农办〔2019〕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000家,市级以上达到3000家,县级以上达到6000家。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发展质量显著提升,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合作社自我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落实重点任务 (二)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进一步压实县级实施专项清理工作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和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农民合作社的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除一批长期占用监管资源、没有实际经济社会效益的农民合作社。优化农民合作社注销流程,支持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市、县(区)试行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水利厅、税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等负责) (三)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按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记入成员账户,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农民合作社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四)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接受财政补助和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五)严格登记监管。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组织开展年报信息抽查,把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列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内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的监管。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逾期未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税务局等负责) (六)完善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收益分配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积极引导成员、周边农户利用实物、承包地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作价出资,让农户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有效保障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量化的财政扶持资金,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支持贫困户自愿入社,引导贫困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租赁、入股合作社经营管理,通过“合作社+贫困户”“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合作社+基地+电商+贫困户”等模式,有效促进增收脱贫。(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扶贫办等负责) (七)培育合作联社。鼓励以产业为依托开展同业联合、以服务为纽带开展同域联合,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影响力大的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效对接,鼓励创办全产业链联合社,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链条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等负责) (八)创建合作社示范社。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库。每年每个县(市、区)重点培育占现有合作社3%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引领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支持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在闽台湾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开展整县推进试点。优先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纳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支持试点县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引导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整县推进试点县2020年达到30个,2021年达到60个,2022年实现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树立典型样板。每年挖掘、推介30个实力强、有活力、能创新、带动好的农民合作社优秀典型案例,引领合作社提质增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等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 (十一)支持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带动成员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水产、林竹、花卉苗木、畜禽、蔬菜、食用菌、乡村物流、乡村旅游等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实施绿色生产模式,将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作为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福茶、福果、福菜、福稻、福菌、福鱼等特色品牌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共享品牌溢价的增值效益。引导合作社参与名优农产品产销联盟,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整合。支持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电商交易以及参加各类展销会。推动、支持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闽台农业产业对接与交流、国际农业合作与交流。(省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台港澳办等负责) (十二)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为成员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出售农产品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粮食和特色经济作物等农业生产托管。允许农民合作社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采取牵头指导、行业服务、业务连接、项目扶持、产权联结等方式,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项目扶持。将重点县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各级财政项目支持重点。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落实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先进适用农机具、仓储烘干设备等购置补贴向合作社倾斜。支持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统筹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避雨栽培等设施。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等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等负责)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用好用足支农和扶贫再贷款政策、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积极破解农民合作社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大力推广快农贷、福田贷、福林贷、福渔贷等特色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合作社信贷投放。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将有信贷需求的合作社纳入授信评定范围,对征信良好需要续贷的合作社在符合授信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县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可适当提高信用资质评级档次,给予优先贷款、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扩大设施大棚以及棚内栽培农作物、养殖畜禽保险范围,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完善理赔程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十五)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下达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用地需求,对农村建设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按不低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10%安排。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充分利用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电力公司等负责) (十六)优化人才培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采取免学费、免杂费、免书本费、免考试费以及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四免一补”政策,每年选送一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三年非全日制涉农高等职业教育。省、市、县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每年培训一批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持续开展“千人带千社”活动,每年选派1000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农业专家或科技特派员挂钩帮扶合作社。鼓励支持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大中专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支持省内高校设立农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与农民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建立试验示范基地。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台湾农业产销组织开展农业人才对接与交流。(省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台港澳办,团省委等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县(区)政府要把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省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健全服务队伍。建立一支懂政策、重实践、讲奉献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以县级为单位聘请若干个辅导员,扶持指导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对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产品市场开拓、项目申报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九)强化舆论宣传。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和各类扶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督导调研,推动修订《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入社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负责)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更好地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 一、规范诊疗服务 (一)合理布局候诊区域,增加候诊椅配置,控制候诊患者间隔1米以上距离,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加强通风换气和内部清洁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二)合理安排门诊时间,保证正常诊疗秩序,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 (三)优化挂号、诊疗、检查、取药等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待诊时间及患者间接触风险。 (四)开展长期处方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经家庭医生评估后,根据需要制定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给予长期处方服务。 (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等服务。 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 (六)在“网格化”健康管理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照护人员)建立有效的互动沟通渠道,开展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督促其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 (七)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保证充足睡眠,均衡营养,居家适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及环境选择广播体操、八段锦等运动。 (八)加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过分恐慌的防控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九)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年度体检工作,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情况逐步恢复相关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十)鼓励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利用多种媒介,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技能、疫情动态与相关政策,全面、正确看待疫情发展。 (十一)教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尽量居家减少外出,做好室内消毒通风,避免走亲访友等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用人员密集交通工具。 (十二)告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出现发热、咳嗽、鼻塞、头痛、乏力、气促、结膜充血或消化道症状时,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发热门诊就诊。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老年亲属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综发〔202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务必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要求,加强对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着力做好因子女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家中无人照料老年亲属的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了解实际需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老年亲属的关爱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家中老年亲属生活及照料情况,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防控一线工作,特别是家中有老年人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 二、提供健康服务 各地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作为重点关爱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定期了解其健康状况,特别是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高龄的老年人,要帮助其做好健康管理。对于有用药、就医需求的老年人,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或志愿者送药上门,陪同就医。需要住院服务的,应当予以全力保障,并安排陪护人员。 三、提供托养服务 各地要在充分了解需求并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为一线医务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提供临时托养服务,安排好老年人的住宿、饮食及护理,让前方医务人员放心、安心,让后方老年亲属暖心、舒心。临时托养机构应当具备防护隔离条件,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提供生活服务 各地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志愿者或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一线医务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提供“一对一”的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代买配送生活必需品以及助餐、助洁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制定具体关爱服务办法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老年亲属的关爱服务工作,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