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同时,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在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上,通知明确,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谷雨过后,竹开新翠。 一些因疫情遭遇“寒冬”的企业,也在政策“春雨”的滋润下,拔节生长—— 那是湖南郴州长虹格兰博线上测试的扫地机器人在嗡嗡打转儿;是江西高安市桃源物流的大货车在重新发动引擎;是重庆巴九门火锅店里的食客在隔桌就餐……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低息贷款快速到账,公路通行免费、水电费打折,好政策送来资金“给养”,让这些企业再现生机。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已经出台的财政贴息、大规模降费、缓缴税款等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企业。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研判、周密部署,对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出明确要求。财税金融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减税负、增信贷,送上资金支持 疫情发生以来,财税金融部门及时应对,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送上资金支持,增强发展信心。 各项税费减免措施密集出炉。财税部门接连推出4批21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为企业减轻社保费负担,重点帮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今年前两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1589亿元。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预计可为企业减负6000亿元以上。 各类金融支持手段加大力度。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通过3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4次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共释放2.45万亿元中长期流动性。通过设立专项再贷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季度,银行业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7.25万亿元,同比多增9608亿元。 财税金融齐发力,资金活水汩汩来。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 订单一个接一个,却没钱买机器和原材料,咋办? 龙游农商行的贴心服务,帮医用无纺布生产企业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解开了难题:先是盘活10余项专利权,一天内500万元贷款到账;接着,又为企业协调物流公司,并给予物流公司专项信贷支持100万元。 “企业有啥困难,银行给支招。咱心里托底,全力赶工!”冠诚科技董事长朱兵说。 为筑牢抗疫物资保障的“生命线”,支持相关企业增量扩产,财税部门出台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税前扣除、免征增值税、免收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等政策;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已通过金融机构为5000多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2000多亿元,中央财政给予50%贴息后,企业实际平均贷款利率只有1.26%左右。 ——推动交通物流、居民消费等重点行业加快回暖。 一次性财政奖补4200多人、每人7740元的“大礼包”,激励福州朴朴电商99%的员工按时返岗,为市民开展线下生鲜食品配送。公司董事长陈兴文感叹:“政策带温度,大家伙咋会没干劲?” 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是群众生活的保障,也是其他行业复工复产的基础。财税部门先后出台免征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物资快递企业增值税,免收车辆公路通行费、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一系列措施。金融机构及时落实贷款“降价”、还款“延时”的优惠政策,主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开发信贷产品,千方百计满足企业复工复产资金需求。 ——帮扶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奋力追赶。 春耕春播等不得!3月27日,宜昌兴发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轰隆作响,正在三班倒生产磷肥。农行湖北三峡分行上门对接、投放贷款1.05亿元后,工厂资金难题得解,加速运转,疫情期间销售化肥8万多吨。 湖北大地正在与时间赛跑,财税金融保障也加力提速。湖北省陆续出台支持疫情防控财税“17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18条”。截至3月31日,全省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66.49亿元,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20.69亿元,预计企业少缴社保费121亿元。 建行湖北省分行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金融平台,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太平洋产险制订专属保险方案,为复工复产企业兜牢“保障网”;湖北银保监局联合武昌区政府等,依托“金融网格工作站”将服务下沉到街道,“一对一”帮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截至3月末,湖北省各项贷款同比增长12.1%。其中,制造业贷款新增443亿元,同比增加362亿元;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长20.1%。 解难点、消堵点,畅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中小微企业是保证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的重要环节,也是复工复产过程中压力最大的企业群体。财税金融部门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使出新招、实招。 ——加强银税互动,解决增信难题。 “由于已售产品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公司没钱买原料、开工资,多亏‘银税互动’的33万元信用贷款帮了大忙!”河南省长葛市立新蜂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根明高兴地说,当地蜂产品享誉海内外,他有信心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税务部门把申贷企业的涉税信息分类打包提供给银行,企业再不愁没抵押物、贷不到款。眼下,“银税互动”模式已在全国遍地开花,还涌现出不少“升级版”:在广东,银税联手推出面向个体纳税人的“社保贷”;在山西,单户贷款额已调高至300万元;在厦门,小微企业可通过手机实现“秒批秒贷、随借随还”,满足“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 ——开展产业链贷款,助力协同复工。 “只用3天,银行就批给我们1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利率只有2.05%!”江阴市华锋纺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华康说,省工信厅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联合推出“复工贷”,在调查了公司上下游企业特别是核心企业生产情况后,为他们扩大生产雪中送炭。 上下游唇齿相依,产业链环环相扣。金融机构通过考察产业链企业整体经营情况,运用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等方式,开展“全链条”金融服务,让产业链各个环节都活络起来。 “目前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已梳理出数千条产业链条,加紧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预计今年全国金融机构可为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说。 ——用好第三方平台,帮企业“流量融资”。 “没想到,靠线上交易的数据能争取到1000万元信用贷款!”满记甜品首席执行官潘冠鹤说。 “2月初,满记大规模闭店,营业额不足一成。光大银行联合美团,依托平台交易量、点评数据进行风险预判后,及时放贷。现在我们九成门店已开业,营业额恢复到五成,情况在一天天好转!” 由于缺少抵押物、缺乏稳定性,以往一些以线上服务为主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疫情发生以来,多家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平台协作,及时、精准开展小微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3月初,样本小微企业账户动账率比2月下旬提高了29个百分点;截至3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2.55万亿元,同比增长25.93%,远高于各项贷款的同比增速。 越来越多的“幼苗”“小树”资金“血脉”畅通,正发出新枝丫。 抓硬件、优服务,提升企业融资“幸福指数” 疫情期间,财税金融部门充分利用移动互联与大数据技术,开展“不见面”“不打烊”的高效服务,一刻不耽搁地把“真金白银”送到企业手中。 ——财税服务网上办。 “没想到能这么快办理退税,真是解了燃眉之急!”山东博科消毒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孟艳丽说,公司复工后头寸吃紧,济南市税务部门获悉后,辅导她上网办理退税业务,“不到1小时就完成全部流程,24万元退税款很快到账。”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并非临时举措,而是持续巩固拓展服务质量的长效之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韩国荣表示,目前已推出185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今年年底争取达到200项左右,“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银行放贷即刻办。 组织抗疫新药生产刻不容缓,信贷资金支持须分秒必争! 1月19日,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成为“肺炎一号”的受托生产方,企业急需资金支持。民生银行应用线上融资产品“信融E”为企业发放贷款近百万元,从线上提交融资申请至贷款发放,仅耗时30分钟! 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商业银行采用科技手段加快新系统、新产品上线,线上与线下联动服务,通过网络、手机、电话等方式,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快速办理金融业务。 ——跟踪问题靠前办。 近日,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5.5万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顺利获批通过。“税务部门主动来对接,一天都没耽搁!”公司负责人钟小涛惊喜之余,连连点赞。 惊喜背后,是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全面分析重点企业经营情况,开展“靠前服务”的新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寻找税惠政策适用对象,及时为企业减负纾困,成为疫情期间各地开展税务服务的新亮点。 春风又染群山绿。千万家企业如同劲竹,在源源不断的资金“春雨”润泽下,努力向上拔节,长成更美的风景。
李克强主持召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部署调整完善重点地区防控举措 着力提升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检测范围 在常态化防控条件下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王沪宁出席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沪宁出席。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根据境内外疫情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重点做好精准防控,认真查找、加固防控薄弱环节,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在常态化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会议指出,当前国内个别地方聚集性疫情又有发生,个别地方出现医院交叉感染。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出由疾控专家、医疗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指导相关地方抓紧彻查发生聚集性疫情和医院感染的原因并公开通报,全面查清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行动轨迹,尽快阻断传播途径,尽快补上防控短板漏洞,尤其要严防医院感染风险。坚决落实好“四早”措施,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不得瞒报,压实地方责任依法处理。各地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防范聚集性疫情特别是医院感染。 会议指出,做到“四早”首要是早发现。做好常态化防控要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大规模开展核酸和抗体检测。这既有利于精准防控、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要加快提升检测技术,抓紧增加更简便、更高效准确的检测设备生产,广泛配备到医院、口岸等急需方面,扩大商业化应用,做到对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对复工复产中人员聚集的单位、场所优先做到愿检尽检。各地要互通互认检测结果等方面信息,在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提高企业复工达产水平,有序推进生活服务业复业复市、学校复学。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抓紧调整优化疫情风险等级确定标准,以更精准反映各地区风险状况,适应常态化防控需要。“五一”假期即将来临,各地要加强引导,周密妥善安排,做好群众出行、旅游等方面疫情防控。 会议指出,要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分不同情形制定应对预案。加大对边境城市疫情防控人员和影像学检查、医疗救治等硬件设备及其他防疫物资统筹调配和支持力度。完善边境口岸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协调有关省份对口支援边境地区。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加强防疫医疗物资市场和质量监管,对防疫医疗物资援外和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领导小组成员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参加会议。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记者 王秉阳、白瀛)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21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说,大部分出院后复阳患者没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只是核酸检测出现了阳性,极个别患者出现一些症状,但病情恶化的病例非常少。 “复阳的患者仍然可能具有传染性,所以要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和密切的医学观察。”王贵强表示。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4月6日印发的《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提出,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 王贵强强调,患者在出院后隔离观察期间要戴口罩,最好单间隔离。
今天(4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新疫情,以及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管理情况。 截至4月20日24时,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2758例,其中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587例;当日新增确诊病例11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4例,本土病例7例;现有确诊病例1003例,其中重症病例82例;累计死亡病例4632例,当日无新增死亡病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77123例,当日新增39例;现有疑似病例37例,当日新增3例,其中2例为境外输入疑似病例,1例为本土疑似病例。 4月20日0-24时,湖北无新增确诊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无现有疑似病例。截至4月20日24时,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811例,其中重症病例44例;现有疑似病例3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776例,无死亡病例。4月20日0-24时,新增接受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7例,其中境外输入2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3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992例,其中境外输入180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各地定点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无缝衔接,做好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促进患者身心全面康复。武汉已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4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最新情况。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介绍,口岸检疫检测能力是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防控疫情输入的重要保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检疫检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海关总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提升重点口岸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一是优化完善防控策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基础上,海关总署结合口岸实际情况,修订下发了6版口岸防控技术方案和3版操作指南,为一线提供了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防控指导,同时,动态调整口岸采样送检和实验室检测作业指引,制发口岸采样工作要点,细化采样场所、采样部位、采样操作、个人防护、消毒处理等全流程规范,不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和精准筛查的能力。 二是提升口岸检测水平。根据全国口岸设施设备、检测能力、防护物资储备现状和境外疫情发展的态势,海关总署通过系统内调拨和紧急采购的方式,为相关重点口岸配备关键检测设备和重点防护物资,包括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检测仪、血常规检测分析仪、负压隔离单元等,同时新增可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9个,检测技术人员数量也增加到400多人。全国口岸疫情防控的软硬件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核酸检测能力基本满足现有入境人员的检测需求。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海关总署从全国海关抽调技术专家,组成12个指导组,分赴重点口岸开展现场实操带训,做好定向技术指导工作,全程指导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操作。另外,还从全国海关抽调了200名技术骨干支援重点口岸,充实一线检疫把关力量。我们还在全国海关多次组织开展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等专题培训,举办疫情防控样本采集与个人防护网上培训示范班和专题直播,编印了《疫情防控知识题库》,面向全国海关开放练习。上线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网络课程36门,170万人次完成在线学习,不断提升一线人员实战水平。 四是强化地方联防联控协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地方政府和海关密切合作,携手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有关地方政府先后派出8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支援21个直属海关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采样检测等工作;同时,还加快对重点口岸旅检现场、货运通道等区域卫生检疫设施的改造升级,向口岸一线及时提供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重点防护物资,切实提升重点口岸卫生检疫能力。
4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最新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周宇辉介绍,面对当前复杂的防控形势,还是要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抓住重点,精准施策。在常态化防控中尽快推进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 第一,要加大重点边境省份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边境省份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方案,要做到“一市一策”。同时加大边境城市在防控人员、物资方面的支持保障力度,做好相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以及救治的应急准备,加快补齐整个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第二,要进一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进一步抓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防控,同时要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防控措施。 第三,要继续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同时还要继续做好社区防控。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我们要立即处置,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周宇辉表示,关于核酸检测的问题,目前在一部分有能力的地区已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了核酸检测服务。这项工作有利于群众对个人健康状况进行确认,能打消个人对自己健康状况的不必要疑虑,同时也可以让家人、同事放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尽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全面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多元解纷,二是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三是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此外,《意见》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记者从20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我国陆路边境的疫情输入压力还在增大,当务之急是真正做到“一市一策”,加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补上薄弱环节。 目前,黑龙江绥芬河口岸的疫情输入压力引发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副局长周宇辉说,当务之急是根据边境口岸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针对性的防控方案,真正做到“一市一策”。 据介绍,对边境入境人员比较多的地区以及防控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在省内调配医疗资源的基础上,国家层面会选派疾控专家和医疗团队帮助进一步完善防控方案,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检测试剂、医疗设备以及防护物资等的支持力度,真正构建关口前移、入境管控、社区排查以及门诊监测、医疗救治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面对陆路边境疫情输入压力仍在增大的挑战,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司长刘海涛表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指导各地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边境地区实有人口管理,做到境外返回的人员必见面、辖区居留的境外人员必见面,严防人员随意进出。同时,加强对进出边境地区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信息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检测工作;加大流动查缉,堵塞要道两侧小的便道,防止不法人员绕关避卡,严查严堵不法人员进入内地。
截至4月20日24时,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有确诊病例1003例,其中重症病例8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77123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7例,其中境外输入2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3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32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992例,其中境外输入180例。4月20日,境外输入和本土新增确诊病例均连续3日在10例以下,但仍有聚集性疫情的新增相关病例报告。 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管理服务情况。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目前治愈出院的患者越来越多,治愈率约94%。为了周密、细致地做好全流程管理,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下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包括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健康监测以及康复管理等。出院管理涉及不同机构,比如定点医院要在患者出院前制订好2—4周的复诊复检计划;患者到社区后,社区、医疗机构也要进行康复指导;如果患者需要专业的康复机构,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介入。 郭燕红认为,患者出院后心理的康复和疏导同样重要。“家人、亲戚、邻居都要关注、关心和关爱出院患者。希望社区能够接纳他们回归,给予心理关爱。” 对于出院后复阳患者的管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表示,目前大部分复阳患者都没有症状,病情恶化的病例非常少。国家卫健委在第七版诊疗方案中,对复阳患者管理有明确建议,最好单间隔离14天。患者在隔离期间,要继续观察病情变化,出院2—4周后,建议到医院随访,对病情给予及时干预。 对有基础病的治愈患者,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与原发基础疾病分类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王贵强介绍,对新冠肺炎痊愈后继续治疗基础病的患者,要转到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进一步救治;对基础病很重不能转运的,在定点医院要有相应的多学科诊疗团队救治。 对肺纤维化这类后遗症,王贵强认为,新冠肺炎是急性的病毒性传染病,病程较短,所以肺纤维化发生发展的概率比较低,轻型病例大部分不会出现肺纤维化,重症和危重症的病例可能会出现肺纤维化。一方面,患者出院后要通过康复手段进行干预,另外,对重症、危重症患者要长期随访、密切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