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会上表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记者了解到,民间投资对保持整体投资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自2012年有民间投资统计口径以来,全国民间投资占整体投资比重始终保持在55%以上,可以说是投资的主力军。今年1月~5月,民间投资增长4.1%,占整体投资的比重为56.9%,在整体投资中仍占大头。其中,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18.9%,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增长9.1%,民间投资质量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受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等影响,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低于整体投资。 孟玮表示,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支持民间投资和推进一举多得项目的措施。落实好国常会要求,落实好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民间投资政策环境,有利于更好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常会精神,聚焦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促进民间投资相关工作。 第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我们将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积极纳入各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方面的要素保障。对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快前期工作手续办理。 第三,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高质量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便利程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鼓励回收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建设。 第四,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第五,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发现新的增长点,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第六,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制约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县科协按照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主要学习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相关文件。 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知识,要以信用理念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科协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迈上新台阶。 今后,科协将认真总结学习经验,结合科协工作实际情况,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诚信服务的理念,将信用理念和信用机制渗透到日常工作当中,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市科协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主要学习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相关文件。 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知识,要以信用理念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科协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迈上新台阶。 今后,科协将认真总结学习经验,结合科协工作实际情况,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诚信服务的理念,将信用理念和信用机制渗透到日常工作当中,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为切实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行业诚信氛围,让“信用交通”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凌源市交通运输局以“构建信用体系,促进交通发展”为目标,以“诚实守信,一路畅行”为主题,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活动。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引导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行业信用制度,加强信用自律,做好“信用交通”的践行者和守护人。 二是利用客运站LED显示屏、出租车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标语,在政务大厅交通服务窗口张贴“信用交通”海报挂图,发放“信用交通”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信用交通建设相关政策知识,增强宣传覆盖面和感染力,引导企业和司乘人员依法诚信办事安全作业,文明出行。 三是开展“信用交通”进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宣传“信用交通”新举措,详细进解“信用交通”关政策法规,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知识,告知企业负责人及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失信后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帮助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强化自身诚信建设,并了解企业诉求,增强交流互动,充分调动各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信用交通”建设的积极性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巩固“信用交通”宣传活动成果,以“信用交通”建设为引领,全力抓好县域交通运输信用体第一步,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运输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总体水平。
今年5月15日为我省第17个“政务公开日”, 凌源市发改局,于5月15日在凌源公园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弘扬诚信文化,宣讲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并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宣传手袋等信用相关宣传材料。使广大居民、企业及政府机构筑牢诚信根基,讲诚信、守信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提高社区居民诚信意识,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在红卫社区开展了诚信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将诚信内容发送到社区各居民微信群中。现场为居民发放《诚信手册》宣传折页、为社区门店发放《企业信用知识》,将信用知识送到居民、企业身边,普及信用知识,着重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建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为居民讲解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对每个人会有什么影响等知识。向企业、门店宣传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诚信、企业追求诚信、社会崇尚诚信、人人关注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推进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局将持续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信用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多方位营造诚实守信、珍惜信用的宣传氛围,全面提升社会公众知信、守信意识。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凌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在推动企业和社会机构信用制度建立、增强公众信用意识等方面下功夫,2023年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 领导持续高度重视,进一步确保宣传活动宣传到位。安排相关科室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要求将“诚信教育”持续贯彻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严格规范干部、职工的言行,巩固在诚信教育中取得的成果。 制定第四季度宣传方案,确保宣传工作的落实。凌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制定较为具体的宣传方案,一是政务大厅内继续加强宣传,二是每个科室内按季度进行宣传。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铺开宣传。凌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在大厅内的电子屏幕上不断播放信用宣传标语,二是通过大厅明显位置摆放宣传板,三是科室宣传,在系统内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和企业对“信用凌源 美好生活”的知晓率,营造了信用宣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