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解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针对性不强、发现问题比例不高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通知》,建成并上线运行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助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 构建陕西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57个指标项,合理确定指标权重和分值,将企业按照风险分值由低到高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全省企业自动分类、查询观测、动态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对全省112万余户企业(不含分支机构)进行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其中:A类企业约5.22万户,占4.64%;B类企业约95.61万户,占84.92%;C类企业约9.98万户,占8.86%;D类企业约1.78万户,占1.58%。 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有效衔接。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时可根据不同信用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广东省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855家参评企业中,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39家,占比74.74%;环保诚信企业(绿牌)176家,占比20.58%。也就是说,蓝牌和绿牌企业超过95%。 经评定,1163家企业中,除去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自行评价的196家企业和因全年停产(运)、关闭等原因不参评的112家企业外,最终确认855家企业参加评价。其中,环保不良企业(红牌)5家,占参评企业的0.58%;环保警示企业(黄牌)35家,占比4.09%;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39家,占比74.74%;环保诚信企业(绿牌)176家,占比20.58%。 5家被挂红牌的企业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亿城电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宏润电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东莞今日兴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民成工业污水处理中心。 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进行引导改进,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指导完成整改的“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请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依据《青岛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审办字(2021)1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教育、医疗、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制,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备案申请表》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建筑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等许可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告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告知承诺许可审批专用章。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其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通知还提到,加强监督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承诺许可和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告知承诺许可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提报的申请材料,在2个月内完成核查,对备案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准予备案后,按照备案比例50%实行定期抽查,每半年抽查一次,核查或抽查申请人的提报材料是否符合告知承诺要求。对未按照承诺进行规划设计并进行建设、未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告知承诺许可、告知备案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或备案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再适用建设项目承诺许可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日前,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召开。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各成员单位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建设、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效能、协作配合、宣传引导、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社会给予积极评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创新能力排名第12位,持续保持创新引领积极态势。 会议要求,各地、各成员单位要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强化节假日市场重点治理,严密组织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多措并举打好2021年收官之战;要统筹谋划2022年重点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监管整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要大力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以更严格的标准、更加务实的举措,统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围绕“做好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等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作经验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等参加了会议。
“以往10个工作日左右才能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如今只需要3个工作日就拿到手了。”近日,万科地产负责报建工作的俞小江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新城分局,提交了一张承诺书、一份建筑面积表,3个工作日后就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记者从该局了解到,扬州市出台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复核告知承诺制,企业只要按照规定提交承诺书、建筑面积表,就可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复核告知承诺制,是扬州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惠企措施之一。”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制实施事前“你承诺、我审批”、事中“你失信、我撤销”和事后“谁承诺、谁践诺”的原则。 “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扬州市在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相关方案,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该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制实施后,在发证阶段,将对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建设单位,取消告知承诺、取消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在复核阶段,在认可建设单位承诺事项且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建立复核机制加强事中监管,检查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超出合理误差的视为计算结果不合格,取消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同步撤销规划批后公布牌。 “告知承诺制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该负责人介绍,制度实施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大大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由12个工作日缩减至3至5个工作日,审批速度大幅度提升。
日前,江西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布了31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据介绍,《方案》所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方案》明确,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其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和江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及下载。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当场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之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受理、限期补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近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37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海南省制定出台的一部创制性地方立法,通过实践探索形成共识并完成,构建了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同时,结合相关具体立法,搭建海南自贸港信用“1+N”法规框架,推动形成具有自贸港鲜明特色的完整社会信用体系。 顺时顺势顺事立法 社会信用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海南要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核心要务之一就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批海南自贸港法规,《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信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完成海南自贸港各项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地方信用工作形成制度集成创新的顶层设计。 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海南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就是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来自贸港投资创业。制定实施《条例》,将最大程度创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准确、及时甄别投资和交易风险,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利益,营造更为优良营商环境。 据了解,《条例》从立法层面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将助推各行业建立和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真正做到市场主体“守信无事不扰、失信严加监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为此,《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社会信用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同时,要求注重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市场交易、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 《条例》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条例》明晰了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概念。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并规定从明确海南自贸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等方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六类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而且,要求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失信惩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按照国家关于失信约束的最新精神,《条例》构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制度,从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明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海南自贸港结合实际需要,依法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国家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程序和依据。 《条例》还列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等。 同时,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设区的市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条例》专设一章对信用主体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条例》授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五种权益。其中,知情权,即自然人每年有权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异议权,即信用主体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标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申请人。消除权,即公共信用信息被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信用主管报送变更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删除已被撤销的信息。修复权,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设立信用修复方式、申请单位等。救济权,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严格界定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等八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用活动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存在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等四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如果你对将要合作的企业诚信度不放心,或想知晓对方是否有失信被执行人纪录时,该怎么办?日前,无锡市法院被执行人信用码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市民随时随地可以用手机查询无锡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用码显示情况,通过“红、黄、绿”三色标识码了解被执行人信用度,这也是全省首个被执行人信用码。同时出台的《关于推行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用码的实施细则(试行)》,则规定了“老赖”也有申请信用修复的机会。 在“被执行人信用码查询系统”上线现场,市法院执法指挥中心主任闵仕君打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信用查询”后,出现“被执行人信用码”页面,界面上有“个人”或“企业”内容。现场人大代表陈卫宏输入一家企业名称后,随即跳出“绿码”,表明这家企业有“执行案件”。闵仕君说,查询“个人”信息时,必须实名认证,方可查询到个人信用度。如果页面出现“红码”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黄码”则为限制高消费终本状态。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那么,一次失信是否意味着终身受限,如何修复“信用污点”? “信用修复不仅有助于被执行人造血再生、复工复产,创造财富,从而有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还有助于进一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市发改委信用建设处处长尹静勇说,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有积极履行义务的意愿或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如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配合执行法院调查、处置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个人信用分“阿福分”为自己“增信”,执行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解除信用惩戒措施,修复其信用评价。 不过,值得强调的是,推行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用码机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促使被执行人在一定修复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同时,无锡法院也将严格核准程序,防止信用修复被滥用。
为进一步促进德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德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年9月份启动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编制工作。为使清单编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德州市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详细梳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事项和职能,多次征询各部门意见,吸取各方智慧和建议。12月1日,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编制工作全部完成,已于近期公布。 《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涉及43个部门4860个事项,包括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清单对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标准、内容、有效期和披露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注重增强事前信用信息归集全面性,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涉及43个部门4480个事项,对相关部门单位在政务管理及服务领域中资格审核、评先评优、公共服务、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需要查询信用信息的事项都进行逐一明确,形成“办事先查信用”的工作格局。应用清单的编制也为加强事中信用信息的监管应用奠定基础,为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提供更全面的参考,实现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 《德州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涉及33个部门863条措施,该清单根据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明确了各部门单位的奖惩措施和依据。对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体,给予办事便利、政策激励等服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及时查处、及时认定、及时公布、及时惩戒。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为各部门依法依规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与途径。下一步,德州市将严格按照“三清单”数据范围,全量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数据,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