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四个强化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适用范围,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强化统筹部署。要求县、区及市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强化公示备案。督促县、区及市相关单位动态调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及时公示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三是强化考核监督。适时开展专项督察调度,全面了解掌握县、区及市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征集典型案例并复制推广。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宁夏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方面约束失信 《意见》从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五个方面来约束失信。 《意见》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时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除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各地、各部门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辖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 《意见》对惩戒失信、奖励守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惩戒失信主体。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服务和产品,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对守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得到明确 《意见》对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中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2021年11月份以来,按照山东省公安厅部署要求,临沂市公安迅速行动,在全市部署开展了全市集中打击处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百日攻坚行动,依法打击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行动取得了初步效果。 结合反诈防赌等方面宣传工作,临沂公安组织民警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走访企业职工,帮助他们了解掌握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劳资纠纷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及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规范意识。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并表明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决心。主动协调用工、债务双方开展对话,及时化解矛盾。 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3260余人次、警车640余车次,发放宣传材料33000余份,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协调对话会议60余次。 结合市联席会议关于欠薪线索排查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会同本级党委政府和人社部门,对欠薪不稳定因素实行定期滚动排查上报,分县局及时进行分类汇总、深入研判,本着“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的原则,及时预警稳控。全市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排查、“12345热线”转办等摸排欠薪线索110余条,及时通报人社部门,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化解。 主动强化与人社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查清欠薪源头、欠薪主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化解处置和教育引导工作,同时,为欠薪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 全市公安机关立足本职,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不松的原则,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三个一律”,即“线索一律最快速度核实,案件一律最严标准侦办,欠薪一律最大可能追回”,严打拒不支付劳动违法犯罪,对人社部门移交案件,第一时间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细化侦查方案、强化侦查措施、深入侦办案件,强化抓捕和追逃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坚决打击处理,实现侦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2021年11月1日以来,临沂公安侦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为79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41.8万元。办理欠薪类治安案件5起,治安处罚5人;参与摸排欠薪风险110余个(参与化解56个),协助283名农民工追回欠薪资金860.42万元。
为从根本上解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针对性不强、发现问题比例不高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通知》,建成并上线运行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助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 构建陕西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57个指标项,合理确定指标权重和分值,将企业按照风险分值由低到高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陕西省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全省企业自动分类、查询观测、动态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对全省112万余户企业(不含分支机构)进行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其中:A类企业约5.22万户,占4.64%;B类企业约95.61万户,占84.92%;C类企业约9.98万户,占8.86%;D类企业约1.78万户,占1.58%。 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有效衔接。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时可根据不同信用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广东省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855家参评企业中,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39家,占比74.74%;环保诚信企业(绿牌)176家,占比20.58%。也就是说,蓝牌和绿牌企业超过95%。 经评定,1163家企业中,除去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自行评价的196家企业和因全年停产(运)、关闭等原因不参评的112家企业外,最终确认855家企业参加评价。其中,环保不良企业(红牌)5家,占参评企业的0.58%;环保警示企业(黄牌)35家,占比4.09%;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39家,占比74.74%;环保诚信企业(绿牌)176家,占比20.58%。 5家被挂红牌的企业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亿城电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宏润电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东莞今日兴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民成工业污水处理中心。 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进行引导改进,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指导完成整改的“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请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依据《青岛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审办字(2021)1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制、备案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教育、医疗、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上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制,建设单位提交《告知承诺备案申请表》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建筑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等许可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告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告知承诺许可审批专用章。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其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通知还提到,加强监督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承诺许可和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告知承诺许可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提报的申请材料,在2个月内完成核查,对备案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准予备案后,按照备案比例50%实行定期抽查,每半年抽查一次,核查或抽查申请人的提报材料是否符合告知承诺要求。对未按照承诺进行规划设计并进行建设、未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违反告知承诺许可、告知备案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或备案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再适用建设项目承诺许可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日前,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召开。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各成员单位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建设、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效能、协作配合、宣传引导、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社会给予积极评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创新能力排名第12位,持续保持创新引领积极态势。 会议要求,各地、各成员单位要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强化节假日市场重点治理,严密组织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多措并举打好2021年收官之战;要统筹谋划2022年重点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监管整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要大力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以更严格的标准、更加务实的举措,统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围绕“做好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等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作经验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等参加了会议。
“以往10个工作日左右才能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如今只需要3个工作日就拿到手了。”近日,万科地产负责报建工作的俞小江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新城分局,提交了一张承诺书、一份建筑面积表,3个工作日后就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记者从该局了解到,扬州市出台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复核告知承诺制,企业只要按照规定提交承诺书、建筑面积表,就可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复核告知承诺制,是扬州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惠企措施之一。”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制实施事前“你承诺、我审批”、事中“你失信、我撤销”和事后“谁承诺、谁践诺”的原则。 “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扬州市在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相关方案,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该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制实施后,在发证阶段,将对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建设单位,取消告知承诺、取消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在复核阶段,在认可建设单位承诺事项且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建立复核机制加强事中监管,检查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超出合理误差的视为计算结果不合格,取消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同步撤销规划批后公布牌。 “告知承诺制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该负责人介绍,制度实施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大大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限由12个工作日缩减至3至5个工作日,审批速度大幅度提升。
日前,江西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布了31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据介绍,《方案》所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 《方案》明确,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其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和江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及下载。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当场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之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受理、限期补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免于提交实体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