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障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和谐公平的价格消费环境,让“好地方”扬州好上加好、越来越好,扬州市多管齐下,强化旅游旺季市场价格信用监管工作。 主动靠前服务,注重宣传指导,确保监管刚柔并济。 根据扬州市旅游及相关市场特点,广泛运用平台媒体,积极宣传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价格政策,主动提供服务,指导旅游业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倡导经营者明码实价。通过适时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函、张贴12315举报电话、消费温馨提示、约谈告诫等措施,引领经营者价格自律和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健康消费,主动防范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树立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权威和良好形象。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查巡查,确保监管精准规范。 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开展停车服务收费、餐饮住宿、景区、重大活动场所明码标价等专项检查巡查。重点对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的价格公示、旅游景点门票优惠政策执行以及景区、重大活动场所零售商品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打击虚高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违法失信信息将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密切关注舆情,严格风险防控,确保监管高效及时。 密切关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APP等平台媒体所反映的本地旅游价格行为情况,对所反映的涉价情况,及时介入,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天价”事件发生。畅通12315举报热线,重点时段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对价格投诉举报积极应对、高效办理、妥善处置,及时交办、转办、督办,做到“有诉必处,有报必查,有纠必解”,确保无重大价格舆情事件和纠纷矛盾。
记者从新疆税务局获悉:今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累计促成“银税互动”授信贷款8203笔,授信贷款金额29.2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倍。 “银税互动”是税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自2015年以来创新开展的一项融资支持活动。税务部门在依法合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将企业纳税信用和部分纳税信息提交给银行,作为银行为这些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 新疆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王炜介绍,与其他信用贷款相比,“银税互动”具有普惠性的服务优势,目前已全部实现线上“一站式”办理,能更加精准便捷对接企业资金需求。小微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填写贷款申请,最快10分钟内就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贷款额度。 新疆信士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钢材、建材、金属材料的公司。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短缺,面临较大困难。“去年9月,我们看到电子税务局推送的’银税互动’信息,向乌鲁木齐银行提出了融资需求。银行从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出发,为我们推荐并办理了雪莲·好税贷,成功发放40万元信用贷款,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问题。”4月15日,提起“银税互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充满感激。 据统计,随着“银税互动”不断扩围增效,截至一季度末,新疆税务局共与2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累计授信贷款157.74亿元,有效为市场主体解了燃眉之急,也有助于营造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为助推新疆高质量发展持续添力。
涉及案件63起、合计罚款6300万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开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最大罚单。 记者近日从最高法立案庭了解到,面对虚假诉讼数量、种类多发的趋势,全国各级法院加大惩治力度,有力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正常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量大类杂发案率高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转移资产、骗取保险等目的的虚假诉讼不仅多发,而且量大类杂。 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虚假诉讼发案量最高的是在民间借贷诉讼。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发现虚假诉讼6142件,占总量的46.36%。买卖合同、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的虚假诉讼发案量也较高。商品房销售、追索劳动报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年均增长较快,增幅均超过100%。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增长较快,共有涉及财产的虚假诉讼案件1.21万件,占比91.35%,涉案金额1166.81亿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964.07万元,其中,超千万元的1351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戴玥告诉记者,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当事双方系亲属、同事、朋友或者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等。 “在这种不符合诉讼常理的情况下,当事双方还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时,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往往都予以认可,对于无证据的事实均采用自认的方式。”戴玥说。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影响社会稳定。”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准确识别存在难度 据介绍,当前,各地出现的虚假诉讼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也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法院准确识别时存在一定难度。 从动机上看,53.84%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为非法取得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29.65%的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8.45%的案件中被告人企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还有部分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者利用法院裁决优先分配资产,分别占比3.15%和7.22%。 从虚假诉讼所占用的司法程序上看,43.16%的案件涉财产拍卖、变卖、查封或冻结,22.73%的案件启动二审程序,21.81%的案件涉财产保全,15.75%的案件被告人起诉后又撤诉,10.83%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38%的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 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 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双方共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隐瞒受害人,伙同他人在公司章程中将受害人的出资方式篡改为土地使用权,后捏造受害人出资的公司向另一公司借款1020万元的事实。后另一公司将受害人出资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致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另一公司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受害人名下土地的使用权。受害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 据统计,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共1302件。超两成刑事案件涉套路贷,超7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虚假诉讼手段上看,涉伪造、变造借条、合同、工资条等证据材料的占45.24%,涉隐瞒已偿还或已支付款项的占37.4%,涉虚增款项金额的占14.59%,涉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银行交易流水的占3.07%。还有24.65%的案件涉及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19.05%的案件为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 多种措施依法惩治 虚假诉讼已然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同时发布《关于开展执行异议、参与分配案件中规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202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有关问题的解答》,建立联合机制打击虚假诉讼。 最高法针对当前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频发的情况出台相应审判指引。就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以物抵债”协议等虚假诉讼行为高发领域,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案件检索等方式,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案件备忘和记录制度,利用先进技术协助法官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再审申请和申诉信访制度等制度建设与规范,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制度,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虚假诉讼抗诉案件,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再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加强对出现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研究,寻找虚假诉讼行为规律,为有效规制提供指引,加大打击力度。 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王书红介绍,此举旨在强化对重点行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着力实质性化解争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 2020年,山西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985件,同比下降6.83%,审结7765件,结案率97.24%。其中,一审受案数4447件,同比下降14.82%,审结4236件,结案率95.26%;二审受案数2961件,同比上升6.51%,审结2908件,结案率98.21%;再审审查受案数397件,同比下降21.39%,审结374件,结案率94.21%。 王书红表示,2020年,山西全省三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为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司法动力”。据了解,山西全省三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生态保护等各类行政案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转型综改示范区司法保障机制,打造山西省法治建设“示范区”;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审判的矛盾化解能力;拓展行政审判职能,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山西省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强化行政执法法治思维、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等建议。 其中,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山西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建议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系统性的督查和监管制度,杜绝选择性执法等变相不作为行为,打造廉洁责任政府。重视诚信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在政府招商引资、重大工程建设、行政协议等领域的运用,建立政务失信记录,落实主体责任。 新闻发布会当天,山西省高院发布的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综合考虑了被诉行为种类、涉及领域、裁判结果和社会关注等因素,是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原则导向,充分反映山西省行政审判领域的优秀成果,突出行政审判努力追求政治法律社会“三效统一”,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意义。
“将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探索建设企业信用信息跨境交流自由港”……近日,深圳市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 对无法核实真实、准确性的异议信息应予以删除 《条例》共八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信用服务业管理与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该体例确立了“政府与市场双驱动”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不单独设立联合惩戒专章,而是纳入信用监管机制,将“依法惩戒”归入“依法监管”体系,实现信用建设法治化和常态化。考虑到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也进行了界定,适用范围既包括各类主体在深圳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也包括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的相关活动。 据悉,该《条例》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在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建设的体制等十大方面创新突破。比如,首次将践行诚信价值观纳入社会信用的内涵,明确社会信用体系范围,既有信用平台建设,也有信用环境的打造,还确立了信用主管部门与信用协调议事机构双层组织保障。 在信用监管的规制方面,《条例》界定了违法失信信息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同时借鉴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声明制度。对于特殊异议的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准确性的异议信息,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风险防控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中明确信用修复的范围,除了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破产重整信用修复的相关事项。《条例》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向相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信用评价的单位,应该将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可做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删除相关信用信息记录等处理。 作为开放之城、创新之都,深圳跨境投资企业对交易对手信用信息掌握要求变得更高,所需求的境外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量巨大。《条例》在有关规定上解决了信用信息的跨境转移与信用国际合作的问题。比如,建立合法、合理、有效的信用信息跨境转移机制;建设信用信息跨境流通自由港;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风险防控机制。
记者日前从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获悉,牡丹江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一季度,全市共有52户市场主体经过信用修复重塑良好信用,重新回到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奋力打造“诚信牡丹江”品牌。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自去年以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一方面向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文件,要求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诚信教育,告知修复方法和流程,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全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培训班,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重塑良好信用形象,奋力打造“诚信牡丹江”品牌,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据了解,以下情况被纳入修复对象,即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担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修复信用,即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后,点击重要提示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查看修复指南和修复流程,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进行修复。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限“提速”了,已由原来的7天缩至3天,如有疑问可拨打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咨询电话0453-6172253询问相关事宜。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期待也随之提升,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不少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与此同时,对于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也面临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仍然淡薄,人为失信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缺少监管手段,难以精准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传统的监管惩戒和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震慑力不足等挑战。 2014年,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去年9月举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农安信用管理制度,开展农安信用试点探索,提升农安信用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信用科学评价和推广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五项重点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近期以来,各地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北京:建立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北京市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生产类型,设计建立了主体追溯、履历追溯、全程追溯三种追溯模式,以责任主体管理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整合监管、执法、检测相关工作数据,形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建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确保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北京市还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强化对本市农业生产主体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农产品生产主体为基本单元,以过程动态监管控制和产品全程可追溯等监管信息化为基础,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工作向个性化服务、差异化管理、精准化打击、全方位控制的智慧监管转变,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信用综合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2月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浙江省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在搭建信用平台上,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在实时动态评价上,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加强结果运用上,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山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信用评价管理 2020年6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农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宁夏:搭建安全追溯平台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宁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管、监测、标准化生产等体系,坚持抓源头、抓标准、抓质量,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推动智慧监管方面,宁夏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通过在基地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夯实发展基础,以构建全环节大链条保障机制为主线,积极搭建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了区、市、县三级平台交互运行、互联互通,形成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张网。不断强化备案管理,全面推行重点生产基地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追溯码+合格证“二合一”,以农产品检测任务下发、产品检测结果(合格)共享和主体信用档案记录为基础,以宁夏特色优势产业和“两品一标”企业作为试点,建立企业农产品检验检测库和信用激励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加大认证力度方面,宁夏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稳定存量、优化增量”的要求,围绕奶产业、葡萄酒、肉牛、滩羊和瓜菜产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农村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认证,不断做大做强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河北衡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 近年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检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上精准实策、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20年,衡水市政府出资90万元,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完毕,完成了监管网信息主页、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含手机APP)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的建设。 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围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公司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建设。实现以市监管追溯平台为中心,互通农业县区监管追溯分平台,辐射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基本实现市、县、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追溯全覆盖。消费者能通过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自助查询终端、网络、手机二维码扫描追溯,可查询农产品基地生产资质信息、生产情况信息等。 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农业投入品实时信息管控系统、实名制购买系统和投入品信息预警系统,对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河南郑州:完善监管名录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为净化农资市场,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郑州市农委整合执法资源,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郑州市将健全完善监管名录,把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加大活禽及野生动物的管控,加大生产基地的检测力度,充分利用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通过远程监控,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者使用生物防护、物理防护等新技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督导农业企业对上市的农产品加强自检,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郑州市还将探索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名录,将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四川成都:将设农产品质量“两个名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相关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7种情形,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出现“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等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成都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青海西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结合推进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该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性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标准化项目示范、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信用工作基础。 此外,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并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江苏南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 为健全完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去年4月印发的《2020年南通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照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加快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的应用,做到应录入尽录。探索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违法失信主体的正激励和硬约束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协调与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在城区市场、商超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格证试行主体培训。努力提升基层监管服务能力,实施免费为生产者提供速测服务。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监管,强化服务指导。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一张网”管理。加快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认真执行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一张网”管理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追溯“四个+”(追溯+监管、追溯+合格证、追溯+信用、追溯+风险评估)融合发展。 浙江湖州: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应用 近年来,湖州市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狠抓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全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科技助力奠基石,实施产品带证上市。将全市8042家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主体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其中1838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推动合格证与追溯凭证衔接融合、两证合一、通查通识;其余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产品检测合格后自助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合格证信息化管理,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截至目前全市使用“一证一码”100万余张。 狠抓监管不放松,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建立通报督查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技术指导,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检查,加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威慑力。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运用,推行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联动联合强协作,构建市场倒逼机制。多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明确要求辖区内规模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日前,有市民在问政湖南留言称,长沙包括合能璞丽在内的几个项目,法拍房被拍出高价。并称部分法拍房拍卖存在内幕,建议长沙加强对法拍房的监督。4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回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从惩治违规中介机构、强化对司法辅拍机构管理,及规范拍卖宣传工作、引导公众理性客观看待司法拍卖两个方面加强法拍房监管。 据悉,当前全市两级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平台仅京东拍卖、阿里拍卖、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七家平台,但我市存在部分中介机构假借法院司法拍卖机构之名妨碍司法执行、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对此全市两级法院重拳出击、绝不姑息。2020年6月19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在查证湖南中公正德拍卖有限公司冒充司法拍卖机构、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后,迅速组织行动,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 另外,针对“法拍房”的网络宣传舆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市“法拍房”拍卖公告网络宣传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对《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进行规范,法院不得进行炒作性、诱导性宣传,严格限制媒体、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法院拍卖信息的发布、转载、传播。该意见还规定了对炒作、发布不实“法拍房”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惩治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行动,加大对虚假诉讼以及对法拍房进行炒作性宣传的中介的打击力度。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十四五”期,江苏交通将紧扣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实施六大体系建设任务,包括健全行业信用制度标准、推进交通信用信息服务、推动信用监管与业务管理融合监管、推动信用创新应用、推动政务诚信建设、促进诚信文化宣传。 今年是巩固拓展“信用交通省”建设成果的关键之年。江苏交通将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从“门槛管理”转向“信用管理”,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和标准建设;深入开展信用监管示范创建,健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引导中小微企业更多加入省“信易贷”平台。 江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信用工作联动发展,积极开展“信易+交通”惠民便企服务,引导、推动省内行业市场主体成立“江苏信易行”联盟;深入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在网约车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非法营运客车整治和超限超载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长三角地区将争取实现省内区域间制度共建、信息共享、监管共为、产品互认,推动审批联动,实现监管协同。
近日,铜陵市住建局市场处根据《铜陵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铜陵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考评工作,并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予以了公示。据悉,这是铜陵市首次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 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分值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和不合格(D级),同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列入诚信“红名单”并给予激励措施,对评定为B级、C级、D级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内容的列入诚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市各类房地产经纪活动。 据悉,2020年铜陵市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优秀(A级)10家;良好(B级)63家;合格(C级)16家;不合格(D级)1家。该局希望评为A级的经纪机构继续保持,B级的经纪机构更上一层,C级、D级的认真整改,规范经营。该局市场处将利用《铜陵市房地产经济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力抓手,定期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从而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