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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银税互动”解7968 家企业融资燃眉之急
日前,记者从毕节市税收宣传活动月启动仪式获悉,毕节市开展"银税互动"推进企业信用增值利用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中,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加入“银税互动”“税务信用云”平台,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审批流程,集中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截至目前,共为 7968 户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税源 E 贷""复工贷"等贷款 65.88 亿元,信贷金额位居全省第二。据了解,“银税互动”是201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面向诚信小微企业创新开展的一项融资支持活动。税务部门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推送给银行,在依法合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将企业的部分纳税信息提交给银行,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的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信用的贷款,实现“以税授信、以信授贷”。纳雍县章氏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辣椒粉、油辣椒等固态调味品、半固态调味品的食品生产企业,正当为资金发愁时,税务干部主动问需,辅导享受到增值税免征外,还帮助企业和银行对接,获得90万元的“云税贷”。 企业得到需要资金,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这些天,纳雍县勺窝乡岭岗村辣椒种植基地,每天聘请80至200个农民在基地劳动。 无独有偶,同样享受“银税互动”信贷支持的还有毕节华大在线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凭借纳税信用B级在当地建设银行享受到了23.1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负责人郁睿说:作为一家“轻资产”的公司,没有担保,银税互动依靠信用给我们解决资金难题,这是过去怎么也想不到的。 近年来,毕节市通过“推动信用企业评定、抓实信用贷款评级、扩大信用积分利用”等方式,合理利用“银税互动”系列产品,促进企业“纳税信用”增值有效利用,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信用贷款金额,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助力市场主体发展,“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通过大数据精准评级、共享信用等级、实时完成授贷等做法,为企业融资解决所需资金。2020 年至今,共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完成数据处理近百万条,集中反映 53373户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通过"银税互动"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38131 户(次),将 838 户纳税信用修复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并对共享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等数据的综合运用,对已授信的 ABM 级纳税信用企业进行授贷评级,明确企业可享受"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具体额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减少资产核验等放贷综合成本,为降息提供空间。截至目前,共为已授信的 3.67 万户 A、B、M 级信用企业进行授贷评级,可获贷企业 2.52 万户,占比 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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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办结
部门程序“并联跑”、项目审批“加速跑”、行政审批“最高效率”……日前,随着大兴机场临空区《“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在大兴机场临空区办结。大兴机场临空区正构建快速高效的审批模式,助力临空审批提速增质,全力营造临空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抢抓“两区”建设机遇,高标准建设国际化、高端化、服务化的临空经济区。 以告知承诺为基础 构建“极简高效”审批制度 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是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赋权后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具有重要意义。正式印发执行后,临空区将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作为一个整体开展实施。即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经济、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等系列标准,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极简高效”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建设综合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以“评估可共享、出让有标准、承诺即批复、全程包服务”为理念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改革中,临空区的标准地应用范围从工业延伸到服务业,覆盖全部产业,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产业、现代物流业、生命健康产业等11种类别产业,适用于临空区范围(约50平方公里)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同时,依据临空区街区控规、产业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综合指标体系及区域评估成果,编制了《社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包括规划、经济、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五大类15项指标。标准地指标体系在采纳通用指标的基础上,与临空区的综合指标体系结合,体现了区域特色。 此外,与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侧重于运营服务类事项不同,临空区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包含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等15个事项。以“按标出让”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实行“一口受理、一张表单、承诺办理、并联审批”。 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生成 大兴机场临空区积极落实全市推进“两区“建设工作要求,以探索创新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践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方案,加速推进自贸区项目落地。 4月2日,北京航城兴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0107-106地块公共库项目,按告知承诺方式快速办理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项目不仅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同时也是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 项目位于综保区(一期)北京部分实施单元首期地块,具有公共库属性,是综保区落实国际物流发展,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现场查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共管,应用智能化查验设施设备,推动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率的重要示范项目。 上位规划阶段,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在北京市规自委、大兴规自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与海关、商务局、河北临空区管委会、机场集团及拟入区企业等单位沟通,充分了解综保区运行要求及拟入区企业诉求,并将其纳入法定编制环节,促进行顺利推进完成了前期控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为控规实施提供了科学的规划依据。 拟入区阶段,管委会主动服务拟入区企业,告知临空区试点审批政策,解答疑难技术问题,结合上位规划要求,对项目指标、图纸内容进行提前审核,协助拟入区企业的设计方案基本具备报审条件。 会商阶段,管委会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将设计方案推送“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0107-106地块供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的函》。 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在临空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类仓库和厂房试行基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对于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临空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依职权编制《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工作方案(试行)》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试行)》,并在市规自委、市政务局、市经信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对试行告知承诺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规划许可阶段,本项目符合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申请人签署《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试行)》后,当天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 下一步,大兴机场临空区将以临空区非保税物流区实施单元、生命健康社区、国际航空社区等为试点,推进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落地实施,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导向,完善办事指南,细化操作流程,优化升级“精准”服务能力,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两区”建设作出“临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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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办结
部门程序“并联跑”、项目审批“加速跑”、行政审批“最高效率”……日前,随着大兴机场临空区《“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在大兴机场临空区办结。大兴机场临空区正构建快速高效的审批模式,助力临空审批提速增质,全力营造临空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抢抓“两区”建设机遇,高标准建设国际化、高端化、服务化的临空经济区。 以告知承诺为基础 构建“极简高效”审批制度 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是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赋权后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具有重要意义。正式印发执行后,临空区将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作为一个整体开展实施。即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经济、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等系列标准,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极简高效”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建设综合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以“评估可共享、出让有标准、承诺即批复、全程包服务”为理念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改革中,临空区的标准地应用范围从工业延伸到服务业,覆盖全部产业,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产业、现代物流业、生命健康产业等11种类别产业,适用于临空区范围(约50平方公里)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同时,依据临空区街区控规、产业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综合指标体系及区域评估成果,编制了《社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包括规划、经济、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绿色低碳五大类15项指标。标准地指标体系在采纳通用指标的基础上,与临空区的综合指标体系结合,体现了区域特色。 此外,与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侧重于运营服务类事项不同,临空区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包含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等15个事项。以“按标出让”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立项和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实行“一口受理、一张表单、承诺办理、并联审批”。 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生成 大兴机场临空区积极落实全市推进“两区“建设工作要求,以探索创新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践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方案,加速推进自贸区项目落地。 4月2日,北京航城兴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0107-106地块公共库项目,按告知承诺方式快速办理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项目不仅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同时也是北京市首例告知承诺规划许可案例。 项目位于综保区(一期)北京部分实施单元首期地块,具有公共库属性,是综保区落实国际物流发展,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现场查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共管,应用智能化查验设施设备,推动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率的重要示范项目。 上位规划阶段,大兴机场临空区管委会在北京市规自委、大兴规自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与海关、商务局、河北临空区管委会、机场集团及拟入区企业等单位沟通,充分了解综保区运行要求及拟入区企业诉求,并将其纳入法定编制环节,促进行顺利推进完成了前期控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为控规实施提供了科学的规划依据。 拟入区阶段,管委会主动服务拟入区企业,告知临空区试点审批政策,解答疑难技术问题,结合上位规划要求,对项目指标、图纸内容进行提前审核,协助拟入区企业的设计方案基本具备报审条件。 会商阶段,管委会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将设计方案推送“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0107-106地块供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的函》。 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在临空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类仓库和厂房试行基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对于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临空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依职权编制《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工作方案(试行)》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试行)》,并在市规自委、市政务局、市经信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对试行告知承诺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规划许可阶段,本项目符合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申请人签署《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试行)》后,当天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 下一步,大兴机场临空区将以临空区非保税物流区实施单元、生命健康社区、国际航空社区等为试点,推进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综合服务改革落地实施,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导向,完善办事指南,细化操作流程,优化升级“精准”服务能力,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两区”建设作出“临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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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用建设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近日,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标志着全省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开始形成。《条例》的制定实施夯实了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对构建“诚信青海”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升青海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有力推动青海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据悉,《条例》的制定颁布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省司法厅等部门积极配合,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立法进程提供了强大动力。《条例》包括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件等六章共38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精准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目录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为依据。同时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施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为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条例》还紧密衔接《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强调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四项基本要求,不得过度处理的具体条款。鼓励信息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提供失信行为救济渠道,并将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作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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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信息怎么采集、如何公开?依法守信将会得到哪些激励?失信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戒?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根据《条例》,一旦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将面临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政府参投项目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惩戒措施。有业内人士坦言,《条例》的出台将极大提高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倒逼责任主体依法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立法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 记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当前,全省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侵犯信用主体权益情形时有发生。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法,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和改革开放的前沿,亟需从立法层面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 为了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问题,《条例》明确信息归集、采集与披露规则,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编制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条例》同时提出,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不足难题 《条例》通过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致力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足的问题。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等。 与守信奖励相对应的是,失信主体则面临严厉的限制和惩处:约谈;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条例》还着重对政府守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条例》还特别要求: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明确禁止采集信用信息的边界 针对当前诸多App滥用权限收集用户资料以及实体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现象,《条例》专门明确了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规定采集主体的告知义务和信用主体的权利,列举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条例》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或强迫、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等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了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条例》还赋予了信用主体查询权、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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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
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日前携手多家企业发出倡议,旨在推动同城网约货车服务市场安全规范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互联网+高效物流趋势推动下,同城货运市场加速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发展,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助力消费物流升级。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薄弱、行业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亟待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助力同城货运市场安全规范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联合相关平台企业共建《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安全运营规范(团体标准)》,提出如下倡议: ——树立安全发展服务意识。把安全作为服务的核心宗旨,把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责任。强化平台经营者交通安全提示责任和平台内经营者安全教育要求。 ——完善安全运营体系建设。加强平台经营者安全组织管理,推动建立安全运营指标考核和评价体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维护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审核和准入退出机制,构建安全、诚信的服务能力。 ——加强安全技术设备保障。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大车载智能视频、音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投入,运用数字化技术主动介入不安全驾驶行为,保障平台用户安全。强化加密技术应用,保护平台用户隐私及信息安全。 ——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强化平台经营者安全运营专项资金保障,构建可持续的安全运营体系,打造确保安全的专业人才团队。 ——推进安全保护多方共治。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反馈的安全隐患。强化与警方高效联动,推进短信“一键报警”措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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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
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日前携手多家企业发出倡议,旨在推动同城网约货车服务市场安全规范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互联网+高效物流趋势推动下,同城货运市场加速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发展,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助力消费物流升级。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薄弱、行业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亟待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助力同城货运市场安全规范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联合相关平台企业共建《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安全运营规范(团体标准)》,提出如下倡议: ——树立安全发展服务意识。把安全作为服务的核心宗旨,把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责任。强化平台经营者交通安全提示责任和平台内经营者安全教育要求。 ——完善安全运营体系建设。加强平台经营者安全组织管理,推动建立安全运营指标考核和评价体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维护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审核和准入退出机制,构建安全、诚信的服务能力。 ——加强安全技术设备保障。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大车载智能视频、音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投入,运用数字化技术主动介入不安全驾驶行为,保障平台用户安全。强化加密技术应用,保护平台用户隐私及信息安全。 ——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强化平台经营者安全运营专项资金保障,构建可持续的安全运营体系,打造确保安全的专业人才团队。 ——推进安全保护多方共治。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反馈的安全隐患。强化与警方高效联动,推进短信“一键报警”措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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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联合会成立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 倡议广播电视从业者抵制抄袭剽窃等行为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30日在京成立。委员会当日倡议,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10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包括自觉抵制高片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等。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范卫平介绍,成立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旨在规范职业行为,防范失德风险,推广典型经验,推动行风建设,督促引导广播电视机构及从业人员遵规守纪、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当日,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了《广播电视职业道德建设倡议书》,向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出倡议遵守10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包括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发表或传播伤害民族历史和英雄形象的言论;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自觉抵制高片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在信息传播媒体上制作或传播不实、有害信息。 倡议的行为还包括:不使用低俗庸俗媚俗的语言、文字、表演和图像;不参与录制、提供粗制滥造的作品和技术服务;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不做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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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
中物联倡议推动同城网约货运规范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日前携手多家企业发出倡议,旨在推动同城网约货车服务市场安全规范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互联网+高效物流趋势推动下,同城货运市场加速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发展,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助力消费物流升级。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薄弱、行业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亟待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助力同城货运市场安全规范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路货运分会联合相关平台企业共建《同城网约货车平台安全运营规范(团体标准)》,提出如下倡议: ——树立安全发展服务意识。把安全作为服务的核心宗旨,把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责任。强化平台经营者交通安全提示责任和平台内经营者安全教育要求。 ——完善安全运营体系建设。加强平台经营者安全组织管理,推动建立安全运营指标考核和评价体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维护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审核和准入退出机制,构建安全、诚信的服务能力。 ——加强安全技术设备保障。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大车载智能视频、音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投入,运用数字化技术主动介入不安全驾驶行为,保障平台用户安全。强化加密技术应用,保护平台用户隐私及信息安全。 ——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强化平台经营者安全运营专项资金保障,构建可持续的安全运营体系,打造确保安全的专业人才团队。 ——推进安全保护多方共治。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反馈的安全隐患。强化与警方高效联动,推进短信“一键报警”措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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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全国首份个人破产审判报告 个人破产事后监管尚存难题
3月30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2019年以来,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18件,有46件案件的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行为而被恢复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同时发现,目前在个人破产中缺乏相关信用约束机制,事后监管也存在难题。 农民借钱种瓜亏空 无力偿还申请个人破产 徐某是一名农民,平时没有固定工作,他的妻子骆某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个孩子都在上学。2012年9月,徐某由他人担保向临海农商行借款了8.5万元用于农业经营。但因气候及市场原因,徐某承包种植的西瓜亏空,由于他没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失去还款能力,债务一直未予清偿。 2019年6月,徐某以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清理。后临海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受理徐某的债务清理申请,在媒体上发布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并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徐某炉的管理人。经过律所的经调查审核,徐某目前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因本案债务清楚,2019年7月,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简易审,主持召开徐某债务清理第一次听证会,债权人对管理人财产调查及债权审核没有异议。2019年8月,临海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临海农商行的债权90000元,并终结徐某炉的债务清理程序,同时签发行为保全令。 2019年9月1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组织徐某举行义务宣誓仪式,徐某宣誓,保证在保全令实施期间,不违反保全令的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管理人在保全令期对徐某的行为进行监督,徐某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执行部门据此终结对徐某的执行程序。 债务人诚信度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较佳 个人破产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来申请债务“部分豁免”,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所需,以此获得“重生”。一旦宣布破产,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和取消。 根据台州中院统计,2019年以来,台州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119件。其中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18件,约占总审结数的15%;经管理人债务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7件,约占总审结数的6%;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共46件,约占总审结数的39%;无法联系债务人导致无法正常债务清理的共33件,约占总审结数的27%。另有15件案件,在管理人债务清理后,因存在案件社会效果不佳情况而退回执行程序,占总审结数的13%。 法院发现,债务人诚信度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较佳。18件经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因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和债权债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没有失信行为,债务经清理后,报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不再执行;具有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的可能性较高。部分达成债务和解的案件,债务人是因经营风险而负债,其有意愿通过分期清偿来解决债务问题,为自己创造重新经营、东山再起的机会;失信或不配合清理的债务人人数占有较高比例。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46件案件的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行为而被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占比达39%。其中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本身诚信问题,也有债务处置没有其他出路的制度方面原因。在当前涉自然人执行案件大量累积在法院、金融机构涉自然人金融不良贷款大量无法正常核销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法以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正确处理债务问题,尤显得紧迫。 缺乏信用约束机制 事后监管存在难题 台州中院同时发现,目前还缺乏信用约束机制,事后监管存在难题。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终结后,法院终结诚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向其送达行为保全令,在四到六年内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但如何监督,由谁监督,以及违反禁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当前所面临的难题,需要深入探索。 台州中院表示,由于我国当前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没有广为人知,个人破产话题比较敏感。台州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基调,以妥善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审慎受理和审理一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不仅让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给予重新生活的机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认识。 此外,法院将加强打击个人债务清理领域逃废债行为。进一步研究个人债务清理领域对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重点打击欺诈、拒执、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