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进行了通报。报告显示,网购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中,约三成涉食品安全,超两成涉卖家虚假宣传或欺诈。 根据报告,2017年以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量呈波动走势,2019年同比激增近三成。 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 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0万件。 2017年新收1.33万件,2018年新收1.21万件,同比下降9.02%;2019年新收1.56万件,同比增加28.93%;2020年上半年新收近8000件,较上年同期下降0.43%。 另外,食品、数码电器类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引发纠纷案件较多。 例如,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其他依次是数码电器类(17.20%)、保健医药类(7.80%)、家具家装类(7.76%)、服饰鞋包类(4.66%)、美妆个护类(4.53%)、家居百货类(4.51%),其他品类合计占比7.89%。 约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 报告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30.78%的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22.56%的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认为卖家的销售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的纠纷案件由于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的争议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其他争议合计占比15.86%。 报告还显示,在原告诉请中,约九成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超八成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网购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平均结案标的额约为4.91万元。80后和90后是维权主力,合计占比超过七成。约四成网购纠纷案件调解或撤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纠纷中,超七成原告诉请获得法院不同程度支持。
夯实“放管服”改革基础,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眼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重点构建了以社会监督为前提、市场主体自律为重点、行业自治为补充、政府监管为保障、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多维共治信用监管体系。 抓好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管理。年报制度是信用监管的基石,事关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去年,铁岭市企业年报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排名全省第四。今年以来,面对常态化疫情防控,铁岭坚持“公示即监管”,全面推行重点指导下的自主年报制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不见面服务,落实联系全覆盖要求。采用普遍宣传与重点告知相结合,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引导市场主体接受社会监督。 加快实现“智慧监管”。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常态化数据对接、功能联通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商改办名义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和37家市(中、省)直部门开展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备案)等监管执法信息,目前已归集公示涉企信息52999条。 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登记事项变更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企业不授予相关荣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形成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联防联治局面。目前,全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1133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245户。 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登记主体责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修复对激发企业信用主体意识作用,依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失信企业及时予以信用修复,全市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17户、经营异常名录企业537户。依公司法相关规定,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理念,注重强化企业法定责任,积极开展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建立休眠企业名录并实时动态更新,精准告知年报或引导注销,依法注销休眠企业19户、吊销159户、引导年报423户。
在文旅产业快速发展下,如何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也成为业界日渐关注的话题。11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获悉,该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公告,其中不仅明确了针对文旅行业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范围,也发布了信用评价的体系。 试行办法指出,此次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同时,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还将建设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据了解,此次试行办法中,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将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对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最终,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以此来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七方面重点内容,分别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强调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以“互联网+”为特征,能够大幅提升失信成本,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同时,在2019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中也提出,北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在旅游等43个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而文旅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11月20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潘思晓做客网络问政,就“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关内容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今年国家、省、市全面有序开展“放管服”工作,潘思晓就审批方面的工作做了介绍,他表示,“放管服”工作既涉及到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也涉及事中、事后监管的跟进,还涉及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包罗万象。就审批而言,近两年先后取消了“权限范围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发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矿山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去年8月,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在全国安全生产领域首个推行“秒批+承诺制”改革,以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推动工作转型升级,助力行政审批服务提质增效。今年,结合疫情防控,主动服务保障好民生项目。市应急局走出大厅内办审批,主动“上门服务”,成功打通联系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采用视频会议、云审查等措施,直扑现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风险相对较小、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且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事项,采取了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便企利民、主动服务的方式,先后推出“秒批+承诺制”、“全程网办、一次办好”和“嵌入式服务”等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今年6月23日,应急管理报头版头条,以“打出系列组合拳、服务保障全天候”为题,集中报道了我局围绕“六稳”、“六保”发挥职能作用的经验做法,详细介绍了开展“嵌入式服务”的经验。 看到网友对上述提到的“秒批+承诺制”和“嵌入式”改革进行提问,潘思晓进行了解答。他表示,“秒批”,即企业通过“互联网+政务”方式网上提出审批事项申请,由网络或自助终端通过数据抓取、自动比对、资源共享,实现网上申请、自动审核、即时推送审批结果。“承诺制”审批,即把企业安全诚信与自律作为前提和基础,将事前审批环节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环节中的同类项进行合并。自去年8月份正式推行“秒批+承诺制”改革以来,审批申报办结效率平均提升近1倍,企业审批成本和政府人力成本均大幅降低,成效主要体现在“两减一升一转变”:企业减压、政府减负、效率提升、意识转变。国家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简报》、市委办公厅《学深圳 赶深圳 情况通报》分别对“秒批+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了宣传;先后有20余家新闻媒体就青岛应急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集中采访和详细报道。截至目前,该局已办理的“秒批”事项91项、“承诺制”审查加油站255家,嵌入式服务的4次(3家企业3个项目),涉及直接投资100亿元以上。 一位家住崂山区的居民,小区旁有一个加油站,为此,他在线上询问了加油站和居民楼之间安全距离的问题。潘思晓表示,总体上来说,青岛市现有加油站安全距离均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3月1日之后进行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按照2012版执行,其他汽车加油加气站按照2002版执行。 其中,不同级别的加油加气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种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与不同类型的站内及站外建筑和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各有不同,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加装不同形式的油气回收设施的,其安全间距还有其他特殊规定。具体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和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执行。 针对网友提问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问题,潘思晓表示,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储存必须由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擅自采购,批发企业只能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具有零售资质的业户,不能够直接销售给单位和个人。同时,法规还有要求,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零售经营的必须向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不能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1月18日下午,常熟法院召开主题为“依法严惩网络诈骗,助力打造‘无诈城市’”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虞城无诈”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2019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当天,对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新型犯罪工具或是实施传统犯罪的新媒介,滋生出层出不穷的新型危害行为。其犯罪行为也呈现出诈骗工具新颖、诈骗方式多样、作案手段隐蔽、诈骗分工“精细”、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点。 常熟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打造“无诈城市”目标,认真落实常熟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开展“虞城无诈”专项行动,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加强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持续、全面推进,实现依法严惩、精准打击。2019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147件,占诈骗案件总数的48.3%,涉案人数254人。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的范围及条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1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刑,对退出赃款的12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涉案罚金共计580余万元。积极参与综治,第一时间发现并提交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及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坚决遏制违法犯罪滋生;针对社会管理不足以及存在的漏洞,通过专项调研报告和司法建议等方式提出防控隐患、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实现步调一致、综合施策、共同治理;大力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筑牢坚固屏障,压缩犯罪空间,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刑庭副庭长陈洁发布四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案件系当天宣判。 网络交友投资诈骗案 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张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虚构与被害人合伙销售玛咖(保健品)的事实,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并通过发送伪造的销量排名图片、销售报表图片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持续信任,以追加投资、签约主播、打点关系等为由,累计骗得被害人1600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酒吧消费、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办理网络贷款诈骗案 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加入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委托他人开发“顺付钱包”APP软件,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消息,以“顺付钱包”可办理“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信用卡、提高额度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骗得逾千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61万余元。被告人蒋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参与诈骗37.9万余元。此外,在该公司放假期间,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使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骗得68名被害人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出售游戏皮肤诈骗案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某、张某、陈某在网易“阴阳师”游戏平台发布出售游戏皮肤的虚假信息,在被害人进行咨询时通过添加QQ好友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购买游戏皮肤备注错误、激活冻结资金、注册平台会员等为由,骗得110余名被害人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郭某、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招募兼职刷单诈骗案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经预谋,先由他人谎称以网络刷单、充值返利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由被告人林某冒充客服以退款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林某直接参与诈骗11名被害人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9月,枣庄市一家颇具市场影响力的医药公司,因一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省外参与投标时受到限制。该企业按照全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协同修复系统提示,参加信用修复在线培训,签订信用承诺书,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积极整改,完成信用修复并在信用网站提前撤销公示,恢复良好信用记录。 近年来,枣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擦亮“诚信枣庄”品牌,以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打造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诚信文化宣传为保障,不断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强化基础保障 完善制度体系 为打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枣庄市投资228万元建成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通“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官方网站,实现信用记录查询、信用动态宣传、红黑名单公示、信用风险提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等功能,为全社会提供“一站式”信用服务。建立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着力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行政许可、红黑名单数据交换共享,归集公共信用信息2016万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融合形成企业信用报告,提升知信、守信、用信水平。 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双公示”工作要求,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官方网站,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大调度分析和督导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双公示”落实情况,提高信用数据开放共享意识,累计归集“双公示”信息51万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48万条、行政处罚信息3万条。 出台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任务分工、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就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作出重要谋划和部署。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编制枣庄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全面总结“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启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6个领域分别制定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责任单位,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更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强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领导和协调,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 构建新型机制 推动分级监管 牢固树立政务诚信意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带头讲诚信、守诚信、亮诚信,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履行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主动签订政务诚信承诺书。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科学决策,在出台政策、作出承诺、签订合同过程中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升诚信行政水平。 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治理,对列入国家和省监测预警的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挂牌督办,即知即改,限时办结,全面清零,坚决打赢整治政府失信问题这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最大硬仗。 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均制定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细化政务诚信建设指标,明确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不折不扣完成政务诚信建设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将相关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作为整治重点,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等128项审批事项纳入容缺受理范围,对建设项目立项等实行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免申请材料,缩短办事时间,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审批服务实现“秒批”。支持失信市场主体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信用承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归集各类信用承诺书9012件。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企业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类。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机制;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原则上每年最多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管控。 实施行业信用分级监管,出台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细化信用评分与等级评价措施,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定AAA级企业15家,AA级企业20家,A级企业138家,B级企业25家,C级企业17家。实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价,评定AAA级和AA级企业各34家、A级企业22家。完成食品销售风险评级,评定为A级市场主体14112家,B级市场主体6632家,C级市场主体289家,D级市场主体1311家。 实施褒奖激励 落实失信惩戒 发挥市场对信用要素的决定性配置作用,广泛宣传发动中小微企业入驻全国“信易贷”示范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加强诚信企业信贷支持,加快形成信贷交易量。辖区内14家银行机构全部对接入驻,创新金融产品48个,注册企业407家,需求金额112.34亿元,授信成功8.87亿元,位居全省第一位。 探索“信易+”工程,制定对诚信典型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方案,对经认定的诚信典型自然人,在查询信用记录、办理行政审批、申领信用卡等13个方面联合实施激励措施,不断完善“让守信者畅达天下”的体制机制。 加强纳税信用激励,通过银税互动、“政银企”对接会等活动,加大对纳税信用评价A级纳税人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纳税人贷款、融资提供税收信用证明服务,在申领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涉税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升广大纳税企业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遵从度。 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强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明确32家部门(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99项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信息查询使用嵌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取得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惩治失信“老赖”,累计归集联合惩戒案例17482条。 公开发布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监测系统反馈结果,公开发布6批次216家黑名单企业,推动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关黑名单企业受到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或社会责任,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联合惩戒效果显现。 建立“公示即惩戒”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官方网站公示企业失信记录,137家企业在失信受限后积极申请信用修复,主动签订信用承诺书,承诺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达到信用警示作用。 汇聚各方力量 擦亮诚信品牌 推进诚信文化进校园,举办首个“诚信文化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将枣庄职业(技师)学院设立为全市首个“诚信文化教育基地”,通过开设现代征信学课程、举办学生诚信教育专题会,大力提升青少年诚信守法意识,以校园诚信文化教育丰富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山东微视频大赛,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加首届信用山东微视频大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拍摄弘扬诚信文化、倡树“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良好风尚的视频作品9个,荣获优秀组织奖、优秀作品奖等6个奖项。积极组织参加第二届信用山东微视频大赛,争创高质量作品,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服务保障作用,搭建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遴选和引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机构筹备成立枣庄市信用协会,以弘扬诚实守信精神,提高社会知信、用信、守信意识为宗旨,助力打造“诚信枣庄”品牌。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并施行了《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综合评价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 在评价内容方面,《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即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行为评价得分×50%+现场行为评价得分×50%。其中: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50%+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5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基准分(90分)+项目加分-项目扣分。 外地新入泸企业或本市新办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已获得现场评价企业的现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 《办法》指出,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泸州平台,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涵盖全国各地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 企业应持《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材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向其在泸州市办公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弄虚作假要担责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相应评价标准扣分。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建议评价实施单位对直接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近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陈先生在审批中心综合窗口拿到了含排水许可证的项目审批许可文件。他说,公司开发的青林小学南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当天在施工许可阶段就办理了排水许可证,现在项目正式开工,污水排放接驳到位,来补交承诺材料。 “头一回办理工程项目的污水排放,不知道手续哪里办、怎么办,之前还真不知道。”陈先生说,前些天,几位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工地给了他相关的宣传资料,讲解了实施排水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并详细告知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后,在施工许可阶段即可多合一办理。说话间,陈先生先一次性补交了承诺容缺材料,经过工作人员的查验,顺利通过了审核。 市建设局近两年大力推行排水许可制度,要求凡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目的是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运行完好,防止城镇水污染。 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前期摸底催办过程中,发现不少新增排水户,尤其是“六小行业”,对排水许可工作的认知程度不高。知道的人则认为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过于复杂,抱着能省则省的心态。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的铺开和深化,为加快丽水市城镇排水许可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市建设局创新思路,积极破解,提出群众需求服务靠前和严格监管有机结合的措施,结合“六小行业”污水整治等行动,对雨污分流区块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的经营户,推行承诺制审批。与传统的审批方式相比,承诺制审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店铺已符合办理条件后,予以先行办证,需要的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可实现即办,大量减少办事人跑腿次数,给群众带来方便。 同时,考虑到一个小区内有大量的餐饮、洗车、理发店等经营户有办证需求,而且各经营户每年更换频繁,有不确定性,如每户要求办理需消耗各经营户一定精力,浪费大量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市建设局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审批流程再造,推行以大型综合体、封闭小区物业等产权集中单位为办理对象,集中办理一本大排水许可证。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改革后为经营户节省了大量资源,同时服务企业参与加强了排水监管力度。”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目前市区万地广场综合体、金汇广场、西城广场、水晶城、温馨园、世贸花园等综合体和小区办理大排水许可证,为500多家经营者提供了方便。 据悉,丽水市在深入推进排水审批“承诺制”改革中,切实加强排水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加大对排水口接驳、设施运行情况、雨污分流、排水水质等情况的抽查频率,涉及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整改,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保障,提升排水审批效能。 “为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我们根据相关政策对已办理排水许可的经营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家经营户排放污水进行随机抽检。”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随机的水质抽检,能够对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掌握,通过水质检测具体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排水户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如污水排水水质超标,则说明经营户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处理效果,工作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可以要求排水户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使污水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排放污水水质检测,及时回访检查,有效避免易凝聚、易沉积等污水或物质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从而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畅通。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关于深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山东省在推进民法典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发布会上解读相关典型案例。 “自去年至今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59件,今年1至10月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7.5%。”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红光表示,自去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处置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联合打击和防范机制。 据了解,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届时将同时废止。 附部分案例: 案例一:甲供应链公司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打假官司”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向其退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共计4519250元,支付4519250元的资金占用成本,直至钱款付清为止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同年9月3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天,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作出(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甲供应链公司欠青岛某贸易公司货款于2019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对上述款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9月3日,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张某、李某申请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同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认为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甲供应链公司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青岛某贸易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执736号失信决定书,决定将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国有企业乙公司发现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情况后启动公司内部调查,发现甲供应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私刻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并伪造劳动合同、委托书等材料以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名义参与(2018)民特918号案件。随后,国有企业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被伪造立案侦查。2019年5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同月22日,鉴定认为甲供应链的相关材料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相关材料非同一枚印章完成。2019年6月11日,国有企业乙公司向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的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2019年6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孙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到公安机关走访调研中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线索,公安机关遂将本案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办案组调取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卷宗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卷宗,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制定了详实的调查核实方案。先赴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了孙某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等,完善本案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保证函等材料所盖印章均系伪造的相关证据。同时,到国有企业乙公司调取了孙某的情况自述、孙某移交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单等证据材料,并从银行调取青岛某贸易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及案发时间段的资金流向等,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9年7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民(行)违监[2019]27号检察建议书,指出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存在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自愿原则等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了联络函、保证函等,造成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假象。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后,孙某又伪造其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并参与诉讼的过程,国有企业乙公司不知情,更未授权孙某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背国有企业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涉案调解协议约定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致使产生国有企业乙公司成为案件被告、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系列后果,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民事裁定。 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确认国有企业乙公司、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张某、李某于2018年9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印章代理国有企业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国有企业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 【典型意义】 1.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本案中,通过检察监督为受害国有企业避免损失近500万元,使其被查封的账户获得解封,并从失信人名单中撤出,企业的经营运转得以恢复正常。通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不仅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使诚信、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类企业依法、公平、良性竞争,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个别当事人利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重形式审查轻实体审查的特点,以伪造证据的方式参与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联络函、保证函等材料,又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裁定时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地等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因此,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骗取民事裁定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案例二: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与仲裁员、执行法官串通骗取虚假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批债权已经临近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负责人汪某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马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某串通后,通过在合同文本中加盖印有“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印章的方式,伪造仲裁条款并申请仲裁。马某先后从汪某处支取“顾问费”35万元,刘某收取财物价值6千余元。 2018年6月至9月,刘某独任仲裁作出(2018)第38、42、43、56号裁决书,裁令当事人王某、蔡某等向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偿还代偿款合计1151823.21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208、210号和(2019)执175、176号执行裁定书。该批案件由马某负责执行,案发时尚未执结。 现马某与刘某分别因受贿罪、枉法仲裁罪及其他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及多起虚假仲裁,遂将线索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参与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职务犯罪案发时马某正在执行的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该批追偿权纠纷案存在明显异常,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人员查阅了该批案件执行卷宗后,发现存在以下共性:一是合同中均加盖“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的印章,而合同文本中原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二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均缺席仲裁,庭审无对抗性;三是仲裁案件均由仲裁员刘某独任仲裁,并由执行法官马某负责执行,形成了经常性、稳定性的衔接。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和刘某分别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的15楼和17楼,二人交往甚密。2011年至2019年间,马某多次到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讲课,累计收取“顾问费”35万元。据当事人供述,该系列案件均由马某策划,三方串通后实施,因直接在合同原条文上改写仲裁条款过于明显,经马某建议,由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刻制并单方在一批合同上加盖了印有仲裁条款的印章,然后由刘某独任仲裁作出支持申请的裁决。经检察机关向部分仲裁案件中缺席的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确认了该仲裁条款系伪造的事实。 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为尽快纠正仲裁和执行的错误,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检察机关在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前,就该批虚假仲裁执行案件先行予以监督。2019年6月12日,检察机关向市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建议对相关仲裁裁决予以纠正。2019年7月至8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建议对该4起虚假仲裁案件不予执行。 2019年7月24日,市仲裁委员会书面回复称,已将相关仲裁文书书面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以此为戒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管理。201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相关案件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 1.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裁决一经生效,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仲裁裁决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执行阶段应坚持“穿透式监督”的理念,增强对虚假仲裁的敏感性,加大对虚假仲裁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上加盖仲裁条款印章的方式提起虚假仲裁,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仅凭肉眼难以甄别,给正常的仲裁程序造成了严重妨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虚假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打击虚假劳动争议仲裁和虚假诉讼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2.非诉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的错误不仅仅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也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执行依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仲裁、调解、公证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形;二是案涉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数额是否准确等;三是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经常性地联系,是否通过非诉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注重类案监督,注重从“套路贷”及仲裁、公证、执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线索中排查分析、寻找异常,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 3.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对事又对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加大追查力度,既对事又对人。检察机关发现仲裁、公证机构作出虚假法律文书的,应当向该机构发送检察建议,责令其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发现虚假的非诉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裁决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确有必要的进行执行回转。仲裁、公证人员或者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相关人员必须严惩。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应进行惩戒,建议建立相应的黑名单,达到警示的效果。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个人成长需要诚信,企业发展必须守信。近年来,我国诚信社会建设迅速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诚信理念深入人心,诚实信用成为个人干事创业的重要基础和社会高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诚实守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从道德模范,到最美人物,到中国好人,一批批诚实守信模范不断涌现,拾金不昧、一诺千金、毕生坚守等行为和品格被人们点赞,被广泛追随。人们也欣喜地看到,这些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不但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信任,更获得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支持。 信用动态、信用服务、个人信用、校园诚信、行业信用、城市信用……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而建设完善的“信用中国”网站,浓厚的诚信文化气息扑面而来。“信用中国”网站已成为政府褒扬诚信的“总窗口”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阵地。数据显示,网站日均更新文章100余篇,营造了良好的诚信氛围。 当前诚信缺失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不断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引导人们将诚信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国家考试作弊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今年印发了《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诈骗案件为群众深恶痛绝。在中央文明委统一部署下,公安部对损失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全部挂牌督办,组织各地全力开展专案攻坚。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诈骗犯罪,共破案1.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06名;集中打击网络贷款、网络刷单、冒充客服等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类犯罪,先后组织15次集中收网行动;强化技术反制和资金拦截,累计拦截诈骗电话1.7亿个、封堵诈骗域名网址41万个,为群众直接避免经济损失1166亿元;全力落实预警劝阻措施,开通96110反诈预警专号,进一步提高预警劝阻效率和成功率,累计防止1096万名群众被骗。 针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行为和骗取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违法行为,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分析比对,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定期扫描,摸排疑点线索,预警异常企业,并对有重大涉税违法嫌疑的企业和个人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查办,接连破获多起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超限超载,危害巨大。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推动省级信用治超工作抓落地、见实效,建立了常态化线上沟通和指导机制,利用线上工作群及时沟通解决信用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组织各地按季度积累认定、公示、发布了14个批次共计4609条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名单。 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步步难行”。公路、铁路、水路、民航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持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法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的共享,扩大惩戒的覆盖面,提高惩戒的有效性,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止到今年9月30日,正在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606万人,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648万人次,有706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诚信社会建设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发展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积极构建诚信社会、诚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