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对业主中断或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这些“任性”行为今后将得到有效管控——2020年12月1日起,襄阳市住建市场将实施信用管理,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将被登记上网,失信单位将因此而受限。 经过前期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后,襄阳市住建局于2020年11月13日印发了《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用管理范围 从事房屋、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住建部门负责为注册地在本市和项目地在本市的住建市场各方主体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对从业人员个人暂不进行业绩信息申报评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对从业人员个人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信息收集采取多种渠道依法进行。其中,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可计入“良好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计入“不良行为”。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分为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警示行为,设有效期。 良好行为分为A、B、C、D四档,A档(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20分以内,有效期30-36个月;B档(省住建厅、市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15分以内,有效期12-24个月;C档(市住建局、行业协会、县市区政府等相应级别)增加10分以内,有效期6-12个月;D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记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记1分,有效期24个月。 业绩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 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性扣20-30分,有效期最短6个月,最长36个月。 一般失信行为一次性扣减10-20分,有效期最短3个月,最长12个月。 警示行为一次性扣减3-5分,有效期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警示行为发展为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分和确定有效期限。同时撤销原警示行为记分及公示。 良好记录、不良记录有效期限届满,系统自动将该项记录实际记分数值清零,并不再公示该条信息。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100分以上每增加50分,增加一个A级评定,最高评级为AAA级。 积分80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积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积分不足7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信用信息的应用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检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对A级信用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对B级信用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可以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允许入围参评;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C级信用对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予容缺受理;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D级信用对象,启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优)资格。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为发挥信用管理效能,住建部门将建立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良好记录的市场主体集中公布“红名单”;对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 “红黑名单”集中在住建局门户网上公示,每季度调整公布一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达到规定的最短有效期,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实行信用管理之后,物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再有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受限。”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科长侯红丽说,这对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高住建系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近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陈先生在审批中心综合窗口拿到了含排水许可证的项目审批许可文件。他说,公司开发的青林小学南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当天在施工许可阶段就办理了排水许可证,现在项目正式开工,污水排放接驳到位,来补交承诺材料。 “头一回办理工程项目的污水排放,不知道手续哪里办、怎么办,之前还真不知道。”陈先生说,前些天,几位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工地给了他相关的宣传资料,讲解了实施排水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并详细告知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后,在施工许可阶段即可多合一办理。说话间,陈先生先一次性补交了承诺容缺材料,经过工作人员的查验,顺利通过了审核。 市建设局近两年大力推行排水许可制度,要求凡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目的是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运行完好,防止城镇水污染。 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前期摸底催办过程中,发现不少新增排水户,尤其是“六小行业”,对排水许可工作的认知程度不高。知道的人则认为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过于复杂,抱着能省则省的心态。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的铺开和深化,为加快丽水市城镇排水许可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市建设局创新思路,积极破解,提出群众需求服务靠前和严格监管有机结合的措施,结合“六小行业”污水整治等行动,对雨污分流区块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的经营户,推行承诺制审批。与传统的审批方式相比,承诺制审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店铺已符合办理条件后,予以先行办证,需要的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可实现即办,大量减少办事人跑腿次数,给群众带来方便。 同时,考虑到一个小区内有大量的餐饮、洗车、理发店等经营户有办证需求,而且各经营户每年更换频繁,有不确定性,如每户要求办理需消耗各经营户一定精力,浪费大量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市建设局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审批流程再造,推行以大型综合体、封闭小区物业等产权集中单位为办理对象,集中办理一本大排水许可证。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改革后为经营户节省了大量资源,同时服务企业参与加强了排水监管力度。”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目前市区万地广场综合体、金汇广场、西城广场、水晶城、温馨园、世贸花园等综合体和小区办理大排水许可证,为500多家经营者提供了方便。 据悉,丽水市在深入推进排水审批“承诺制”改革中,切实加强排水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加大对排水口接驳、设施运行情况、雨污分流、排水水质等情况的抽查频率,涉及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整改,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保障,提升排水审批效能。 “为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我们根据相关政策对已办理排水许可的经营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家经营户排放污水进行随机抽检。”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随机的水质抽检,能够对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掌握,通过水质检测具体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排水户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如污水排水水质超标,则说明经营户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处理效果,工作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可以要求排水户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使污水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排放污水水质检测,及时回访检查,有效避免易凝聚、易沉积等污水或物质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从而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畅通。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关于深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山东省在推进民法典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发布会上解读相关典型案例。 “自去年至今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59件,今年1至10月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7.5%。”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红光表示,自去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处置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联合打击和防范机制。 据了解,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届时将同时废止。 附部分案例: 案例一:甲供应链公司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打假官司”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向其退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共计4519250元,支付4519250元的资金占用成本,直至钱款付清为止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同年9月3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天,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作出(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甲供应链公司欠青岛某贸易公司货款于2019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对上述款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9月3日,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张某、李某申请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同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认为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甲供应链公司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青岛某贸易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执736号失信决定书,决定将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国有企业乙公司发现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情况后启动公司内部调查,发现甲供应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私刻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并伪造劳动合同、委托书等材料以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名义参与(2018)民特918号案件。随后,国有企业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被伪造立案侦查。2019年5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同月22日,鉴定认为甲供应链的相关材料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相关材料非同一枚印章完成。2019年6月11日,国有企业乙公司向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的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2019年6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孙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到公安机关走访调研中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线索,公安机关遂将本案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办案组调取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卷宗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卷宗,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制定了详实的调查核实方案。先赴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了孙某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等,完善本案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保证函等材料所盖印章均系伪造的相关证据。同时,到国有企业乙公司调取了孙某的情况自述、孙某移交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单等证据材料,并从银行调取青岛某贸易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及案发时间段的资金流向等,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9年7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民(行)违监[2019]27号检察建议书,指出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存在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自愿原则等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了联络函、保证函等,造成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假象。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后,孙某又伪造其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并参与诉讼的过程,国有企业乙公司不知情,更未授权孙某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背国有企业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涉案调解协议约定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致使产生国有企业乙公司成为案件被告、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系列后果,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民事裁定。 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确认国有企业乙公司、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张某、李某于2018年9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印章代理国有企业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国有企业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 【典型意义】 1.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本案中,通过检察监督为受害国有企业避免损失近500万元,使其被查封的账户获得解封,并从失信人名单中撤出,企业的经营运转得以恢复正常。通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不仅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使诚信、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类企业依法、公平、良性竞争,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个别当事人利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重形式审查轻实体审查的特点,以伪造证据的方式参与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联络函、保证函等材料,又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裁定时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地等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因此,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骗取民事裁定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案例二: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与仲裁员、执行法官串通骗取虚假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批债权已经临近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负责人汪某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马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某串通后,通过在合同文本中加盖印有“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印章的方式,伪造仲裁条款并申请仲裁。马某先后从汪某处支取“顾问费”35万元,刘某收取财物价值6千余元。 2018年6月至9月,刘某独任仲裁作出(2018)第38、42、43、56号裁决书,裁令当事人王某、蔡某等向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偿还代偿款合计1151823.21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208、210号和(2019)执175、176号执行裁定书。该批案件由马某负责执行,案发时尚未执结。 现马某与刘某分别因受贿罪、枉法仲裁罪及其他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及多起虚假仲裁,遂将线索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参与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职务犯罪案发时马某正在执行的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该批追偿权纠纷案存在明显异常,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人员查阅了该批案件执行卷宗后,发现存在以下共性:一是合同中均加盖“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的印章,而合同文本中原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二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均缺席仲裁,庭审无对抗性;三是仲裁案件均由仲裁员刘某独任仲裁,并由执行法官马某负责执行,形成了经常性、稳定性的衔接。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和刘某分别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的15楼和17楼,二人交往甚密。2011年至2019年间,马某多次到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讲课,累计收取“顾问费”35万元。据当事人供述,该系列案件均由马某策划,三方串通后实施,因直接在合同原条文上改写仲裁条款过于明显,经马某建议,由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刻制并单方在一批合同上加盖了印有仲裁条款的印章,然后由刘某独任仲裁作出支持申请的裁决。经检察机关向部分仲裁案件中缺席的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确认了该仲裁条款系伪造的事实。 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为尽快纠正仲裁和执行的错误,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检察机关在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前,就该批虚假仲裁执行案件先行予以监督。2019年6月12日,检察机关向市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建议对相关仲裁裁决予以纠正。2019年7月至8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建议对该4起虚假仲裁案件不予执行。 2019年7月24日,市仲裁委员会书面回复称,已将相关仲裁文书书面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以此为戒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管理。201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相关案件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 1.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裁决一经生效,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仲裁裁决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执行阶段应坚持“穿透式监督”的理念,增强对虚假仲裁的敏感性,加大对虚假仲裁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上加盖仲裁条款印章的方式提起虚假仲裁,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仅凭肉眼难以甄别,给正常的仲裁程序造成了严重妨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虚假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打击虚假劳动争议仲裁和虚假诉讼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2.非诉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的错误不仅仅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也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执行依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仲裁、调解、公证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形;二是案涉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数额是否准确等;三是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经常性地联系,是否通过非诉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注重类案监督,注重从“套路贷”及仲裁、公证、执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线索中排查分析、寻找异常,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 3.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对事又对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加大追查力度,既对事又对人。检察机关发现仲裁、公证机构作出虚假法律文书的,应当向该机构发送检察建议,责令其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发现虚假的非诉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裁决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确有必要的进行执行回转。仲裁、公证人员或者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相关人员必须严惩。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应进行惩戒,建议建立相应的黑名单,达到警示的效果。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等五部门召开联合部署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五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用2-3年时间,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五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是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执法行动将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执法行动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以及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重点关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传统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白酒、调味面制品等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一律吊销;符合处罚条件的,一律从严处罚并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真后悔,以后我们今后一定加强公司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司机的诚信教育,守法经营,诚信行商。” 8月7日,海南顺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在被澄迈县交通运输局约谈时后悔不已,因该公司所属货运车辆琼C5B1**一年内3次严重超限超载被列入海南省失信“黑名单”,依法被吊销车辆营运证,无法经营运输货物,公司也因失信行为成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在经营上付出了代价。 今年4月,海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在省道S315白洋线西培农场至白马井段、省道S218英八线英显至八所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中击败多名同行成功中标,正是由于该公司在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认定为AA级,加分激励助力其入围并成功中标。凭借多年在业界经营的良好信誉和业绩能力,该院还被交通运输部评定为2020年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近年来,海南交通运输厅在推行“信用交通省”创建中不断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营造良好的信用交通环境。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以信用为本、科技为基、执法为标,在“信用交通省”创建实施方案的顶层设计中,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信用评价工作,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信用承诺制,创新信用应用场景等,行业信用秩序得到逐步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出行格局在海南省悄然形成。 2019年来,全省公示重点监管货运源头185家,查处货车超限超载行为9150余起,查处货车非法改装行为2020余起,分装和卸载货物约1.15万多吨,5名货车驾驶人和35辆货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省治超工作实现重点路段货车平均超限率、货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均实现了“四个下降”。 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还深入重要汽车枢纽客运站、进出港征费站点、港口候船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工地等,向群众积极倡导“做诚信人、走诚信路、乘诚信车”,向企业和从业人员宣传“诚信一路畅行,失信寸步难行”诚信理念。开展行业诚信典型宣讲、自愿签订信用承诺书,聚焦交通运输民生关注的热点难点曝光失信案例,发布行业“黑名单”,在交通运输行业积极营造“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第二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信息(黑名单),3名货车驾驶人员及5辆货运车辆因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吊销车辆运输许可证、监管部门约谈、在日常生活中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高消费行为等。为加强行业监管,对95家道路运输行业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名单,将面临日常检查频次、严格检查标准、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审查对象等。
自去年初惠州提出构建“3+1”住建行业治理体系以来,行业自律委员会、住房调解委员会陆续筹建,行业治理的机构组织迅速搭建,企业纷纷签订自律公约承诺诚信经营。 面对今年疫情后市场的不均衡发展,销售表现各异的企业纷纷各显神通揽客拓客,不规范销售行为频现。惠州也开展了长达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企业行为。 如何切实构建起行业诚信管理体系?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出台的《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信用办法》)有望交出答卷,通过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构建起全市房地产业信用信息体系,一方面为市民提供信息查阅和置业参考;一方面将信用信息与企业销售、资金拨付和征信授信等关联挂钩,深度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助力市场长效健康发展。 信用优良成企业办理业务的基础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难以长远。在任何环境下,诚信都应该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称,《信用办法》的实施则意味着行业信用机制的正式落地,让讲信用的企业真正受到市场嘉奖,失信企业则受到联合惩戒。 该负责人表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成为行业自律治理模式的有力抓手。“不单是房地产业自律委员会,包括建筑业、物管和勘察设计等行业都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企业签订自律公约,但要真正实现则有赖于信用信息管理的明确。” 《信用办法》内容显示,凡是在惠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将纳入进该信用体系监管,所有的信用信息都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作为行业评分和强化监管的基础。 记者了解到,企业的信用档案将详细记载和公示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该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将对辖区的开发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违规记录和查处信息以及经营信用、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媒体舆论监督和荣誉表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满足企业自身查询和打印企业征信信息,同时将全面对外公示,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市民开放信息,方便市民及时查阅作为有效的置业参考。 “不只是办法即将落地施行,全市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也进入到试运行阶段,当前协会正在细化各项条款内容和梳理行业企业信息,进入2021年开始该信用体系将正式搭建和运行。”市房协相关负责人介绍。 如何确保该信用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信用办法》将企业信用信息的优劣与企业的业务办理密切关联,将开发资质核准及延续、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开通商品房预销售网签系统账户、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等业务的办理都需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为依据,不诚信的企业将被叫停业务办理或暂缓业务办理。 “企业信用信息内容还将作为金融机构等其他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信用考查的参考依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直言,随着该信用体系的完善,还将逐步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纳入企业征信关联企业的融资等,依托信用体系实现联合奖励和惩戒,真正让“良币”驱除“劣币”,企业失信人人喊打。 差异化监管不同信用等级企业 在明确了行业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和监管逻辑的同时,《信用办法》在企业信息管理环节也将进一步精细化,对不同信用等级分类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 记者注意到,综合各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信用办法》采取计分评级的方式给每一家企业实施信用分值评定。根据分数的多少共划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为A级企业,表示优秀;90分—110分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分—90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低于60分为D级企业,表示信用较差。 分数具体如何计算?市房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信用办法》的要求,每个信用年度的起始分为110分,根据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动态进行记录和加减分,计算方式为: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评定周期以企业首次建立信用档案的时间为评定的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随《信用办法》一同发布的《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对加减分规范和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销售、施工、物管、消防、排污等各方面的问题均予以罗列和计分。如信用系统提交虚假材料、项目报建、资质审核、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等行为将被扣信用分10—20分。 相较于违规惩处环节的严厉查处,该计分标准在加分环节则更为谨慎。除获得国家和省级相关荣誉将被奖励10分以外,企业在经营中出现房地产开发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等类似成绩加分均集中于1—2分,且要求累计不超过5分。 综合各企业信用计分评级的实际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实时在网站进行公示公开。信用得分越低,评级级别越靠后的企业监管将不断从严,项目评优机会也将不断收紧。 《信用办法》显示,信用优秀(A级)企业将列入红名单,实施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资料原件容缺承诺,优先评先评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支持等激励措施;信用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提示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慎重选择,并实施重点监管、法规培训等限制措施;D级企业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实施警告制度,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当你与一些部门打交道,不用为开“奇葩证明”而头疼;当你要办一些事情,第一反应不是去哪个窗口,而是寻找网站、APP、应用程序;当你路遇“教科书式执法”,看到执法人员有理有据有节,忍不住拍上一段上网分享…… 桩桩小事中,你是否感受到这些发生在身边的“小变化”?而这一切,就源自法治政府建设。 曾经的“奇葩证明”,不用开了 办出境游手续要“证明你妈是你妈”,兑换破损钞票要证明“非被人为故意破坏”,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要证明你需要这份证明…… 面对这些“奇葩证明”,你是否曾“跑断腿”“磨破嘴”? 从方便自己“要证明”,到方便群众“减证明”,这些年来,各部门为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做了大量工作,截至2019年底,共取消证明事项13000多项。 一万多项证明,是怎么取消的?梳理起来一般有“三招”。 一是梳理证明清单。各部门向群众列清楚“不开”和“可开”两张清单,证明事项“开不开”“由谁开”“怎么开”,办事窗口和老百姓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简化办事流程。有关办事单位梳理办事手续,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只向群众要确实该证明的“证明”,从源头堵住“证明泛滥”; 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为了应对“这边不开了”,“那头还在要”,各部门打破“壁垒”,联结信息“孤岛”,用电脑“点击”代替群众“跑腿”。 就在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今后,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不再索要证明,而是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便直接予以办理。 从清理“奇葩证明”到推广“告知承诺”,法治政府建设抓铁有痕,相信未来老百姓会有更多获得感。 办很多事,不用跑了 在浙江很多医院新生儿服务站办理窗口,新生儿父母只需填写一张《新生儿联办事项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4份常规材料,不到1个小时,就能办结7个政务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新生儿户籍登记、城乡医保参保、城乡医保缴费、市民卡、产妇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申领,以往这7个事项要在6个部门办理,前后需提交24份材料。 这几年,“简化办、网上办、就近办、移动办”越来越多,老百姓享受到了真真正正的实惠。 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补办身份证,考小汽车驾驶证……原来要回户籍地办,现在人在哪儿,就在哪儿办! 新生儿落户、居住证在线申报……过去要跑好几个部门,现在拿出手机就能办! 下一步,“放管服”改革继续升级提速,“只进一扇门”“一个窗口通办”还不够,将努力做到“只上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教科书式”执法,常见了 “第一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第二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第三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面对民警的三次警告,当事男子仍拒不配合。 “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后,民警使用警用催泪剂,提示周围无关人员避开,对男子用警棍制服并强制带离。”这段上海警方“教科书式”执法,引得网友纷纷评论。 曾经,时常出现的高铁、飞机“霸座”和城市养犬治理过程中发生的阻挠执法、抗拒执法、执法疲软等问题,让公众对严格规范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 如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正得到解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教科书式”执法,成为老百姓常能见到的身边事。 不只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都在不断完善。 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加快解决的“堵点”“痛点”“难点”,但为了你我的获得感,法治政府建设一直在努力!
针对涉黑涉恶、民间借贷等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多发的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严厉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 宁夏某煤矿董事长郑某为了逃避债务、侵吞煤矿关闭补偿款,指使他人联系26名亲戚、老乡等熟人共同虚构劳动合同、伪造工人工资欠条,并指使这26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部门支持了仲裁请求,裁决煤矿向26名仲裁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426.4万元,殊不知这正是郑某逃避债务、侵吞补偿款的把戏。 在宁夏检察机关开展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这一把戏被检察院敏锐发现,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发出9份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了煤矿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宁夏检察机关共受理虚假诉讼案件195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130件,移送犯罪线索17件,向各地扫黑办和纪委监委移送司法人员违法违纪39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也于近日出台了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意见。意见梳理了民间借贷纠纷、离婚、分家析产等18个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提出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加大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力度,并探索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加大制裁力度。
今年以来,马鞍山市以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为基础,强化信用信息共享运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助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嵌入市级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全面实现信用信息网上查询。累计在招投标、“标准地”建设、城市管理、建筑市场、税收、社保、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制定出台信用管理办法20多个,开展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信用平台(马鞍山)”宣传,推进企业注册和专业银行入驻。截至目前,全市27家银行业机构(不含村镇银行)已全部入驻“信易贷”平台,发布金融产品41个,入驻中小微企业125家,实现贷款0.09亿元。建立信用修复长效机制,开通疫情期间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开展全市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对全市已满最低公示期限3360余起行政处罚开展了信用修复,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务平台归集的政务失信治理对象(其中涉政府机构1家、涉国有企业5家8笔)开展治理,通过信息核查、签属协议已解决5家失信对象治理。扎实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共清理完成无分歧欠款12笔共1.2亿元。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出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