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家住焦作市中站区某村的靳某向陈某借款23万元用于购房,到了还款时间,却拒绝偿还。陈某只好一纸诉状将靳某告上法庭,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靳某偿还陈某借款23万元及利息。 2017年1月15日,靳某与中站区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房款总价28万元。该公司向靳某出具28万元收据。付款时,靳某因手头资金不足,向该公司财务人员陈某借款2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该笔借款直接汇入该房地产公司账户。靳某向陈某出具借据一份,记载: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3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还款方式为现金。并承诺,按时足额还款,若逾期未还款,愿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到期后,靳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靳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3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遭到被执行人嚣张挑衅,该案被执行人声称其就算有财产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面对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执行法官当即申请签发拘留证,送拘途中,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归还全部案款,该案也执行完毕。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于今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4月23日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琼山法院立即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但吴某拒不履行。 5月6日,执行法官再次致电吴某敦促其履行该案案款,不料吴某却回话:“我现在能借上钱也不还,等月底再说吧,要拘留就来吧,我在家里等你们。”30分钟后,琼山法院执行法官以及两名法警敲开了吴某的家门,在对其拘回法院进行释法说理后,吴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将其押解进行核酸检测和体检后送拘。吴某面对拘留的压力,在前往医院体检的路上表示愿意偿还全部案款。 执行法官对吴某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训诫后,陪同其将案款转至琼山法院案款专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今年2月份以来,丹阳警方开展“打逃扫黑”专项行动,对欠钱不还的“老赖”进行隐匿资产大起底,截至目前,已经对12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及逃废金融债务数十亿元。 5月8日上午,丹阳警方对嫌疑人潘某,进行了又一次视频提审。据调查,2010年以来,潘某以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丹阳三家银行办理巨额贷款。2016年以来,潘某采用虚假抵押、恶意转移资产、体外循环资产、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逃废债,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丹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陈益介绍:“潘某在泗洪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房产共收取了3000多万的租金,这个租金他没有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而是把钱用到别处去了,然后他跟老婆名下的8套房产都虚假抵押给了亲戚朋友,也没有积极履行他应该偿还的债务。” 目前,潘某已被丹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记者了解到,近期,丹阳警方共成立了8个专案组,对多家涉案企业立案侦查,涉及逃废金融债务数十亿元。对12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下一步将移交至检察院,等待法院审判。
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段某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赔偿款四万余元。至此,一起因赔偿款分割引起的共有权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原告段某与被告雷某某、刘某某共有权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判决雷某某返还段某应分割的赔偿款44060元。判决生效后,雷某某迟迟不履行应尽还款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5年11月11日,段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还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查控系统对雷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停滞状态,该案于2016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虽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案件执行的脚步从未停止过。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等信息,并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力求让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最终,等到雷某某退休后,在预留其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法院冻结并扣划雷某某养老金四万余元,将钱交到了段某手中,案件至此得以执结。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此时,法院依法通过执行养老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近日,绵阳市平武县法院发出首批“限驾令”,四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如果这四名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武县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士介绍,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实践中发现,被执行人可自由驾驶车辆,而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未登记在本人名下,被执行人可正常出行,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系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往往束手无策。针对这一现状,平武法院将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车辆列入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法院将限制驾驶的车辆范围划为非营运小型汽车。限制对象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限驾令禁止的驾驶行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法院将解除限驾令。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被执行人能提供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暂时解除限驾令措施。 下一步,平武县法院还将逐步建立并完善“限驾令”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数据,力争建立司法数据与公安部门数据的联网互通机制,以使“限驾令”的作用最大化、最优化,从而切实推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
一年前,被昆明中院限制高消费的陈女士,在五一假期前,将护照的数字“0”改为英文“O”,购买了昆明飞温州的机票。4月30日,到长水机场过安检时被机场公安拦下,昆明中院执行干警赶到机场将其带回法院。 陈女士说,20多年前,她和丈夫江某一起到昆明经商,生意上主要是丈夫在负责。后来,生意不景气,丈夫借了很多外债,没有按时还钱,就被何某等人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她和丈夫江某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中院执行干警介绍,陈女士等作为被执行人,在昆明中院有多起案件,涉及执行标的有1亿多元。去年5月22日,昆明中院通过邮寄送到方式,将限制高消费令邮寄给被执行人陈女士,限制陈女士的高消费行为。 “去年6月份至今,我通过护照买机票坐过3次飞机,这次是第四次坐飞机了。每次坐飞机都是昆明和温州往返,机票都是公司员工购买的。”陈女士说,她不知道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了,也不知道欠了多少外债,她都好多年没管理公司了,都是丈夫在负责。这次,她想回温州老家上坟,丈夫就让公司的员工购买了机票。 4月30日下午3点左右,昆明中院执行干警做询问笔录时,陈女士说没收到限制高消费的邮政快递。随后,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来到昆明中院执行局称,被执行人江某、陈女士及其公司的资产完全能够付清所有债务。目前,公司在积极处理资产变现,将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他说,陈女士患高血压10多年,长期靠降压药维持。 昆明中院执行局作出处罚决定:鉴于陈女士态度较好,加之患有高血压,江某也承诺五一收假后,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决定对陈女士处罚款3万元。
5月7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多名干警整装待发,前往烈士塔一塘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 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未见被执行人身影,只有几名租户,向其讲明来意后,租户表示立即收拾用品全力配合法院工作。随后,执行干警在公证处的监督和社区的协助下开始对屋内剩余物品清点登记,安排搬家公司人员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空。 此案被执行人巫某等3人于2014年6月与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简称醴陵农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7月。巫某为此借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烈士塔一塘的一栋四层民房作为担保。到期后,巫某等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醴陵农商行遂诉讼至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巫某3人偿还本息合计55万余元。3人依旧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醴陵农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查控,发现其名下有房屋一栋,遂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拍得后,被执行人依旧私自占有,执行干警多次向其贴出腾房公告,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腾房,导致房产无法交付。为确保整个腾房过程安全有序,执行法官制定了详细方案,最终成功将房屋交至买受人手中。
“法官,求您快点把我的‘限高令’撤了吧!诉讼费和执行费我马上就交,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我真是寸步难行啊!” 近日,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到船营法院缴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至此,历时十多年的2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得以圆满执决。 原来,王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因多年未给购买其楼盘的24名户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而被起诉,此案经船营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协助谢某等24名户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不履行义务,该批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承办法官反复研究案情,决定首先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找王某名下财产,经多方查询未果后,承办法官多次致电王某,耐心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会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但王某依旧无动于衷,拒不执行。面对被执行人的耍赖行为,船营法院承办法官当机立断,采取了“限高”措施。由于王某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酒店处处受限,生意谈不下去了,实在苦不堪言,这才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履行了给付义务。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为了尽快办理24名户主的房产证,承办法官数次奔赴不动产登记中心,认真查看登记情况,发现有几户原始房屋登记信息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确认此事后,又经多方沟通确认,最终顺利变更了登记信息。在承办法官倾心帮助下,24名户主不仅成功变更了房屋产权,而且所有人顺利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房产证。
近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思路,联合交管部门,锁定被执行人驾驶证,成功促成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部分履行,剩余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向某刚、覃某民与向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门县法院一审判决向某成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两原告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一辆陕汽重卡车辆抵偿债务20万元,剩余17万余元一直未履行。 案件执行进入了“死胡同”,被执行人名下也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反复琢磨后,承办人突然想到被执行人从事货车运输行业,有相应资质的驾驶资格,一旦把他的驾驶证锁定了,将不能正常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审,就等于剥夺了他驾驶货车的资质。为了打消被执行人的拖延侥幸心理,承办人立即前往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常住地),通过交管部门,锁定了被执行人的驾驶证。这一举措果然给向某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意识到法院执行的力度和规避执行产生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了承办人,支付了8万元欠款,但同时提出一次性还清欠款有困难,需要分期进行,并向承办人讲了还款计划,希望承办人能与申请人沟通协调。 考虑到查询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为了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人耐心安抚申请人,劝说他们从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考虑。经过承办人反复耐心的沟通,申请人仔细考量后,最终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这是搜查令,因被执行人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对其房屋进行搜查!”4月15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吉首市团结西路武警家园小区,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某发出强制搜查令。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蓉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彭某未按期偿还王某蓉8万元本金及利息6400元,被王某蓉起诉至保靖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9年6月31日依法判决,彭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蓉8万元本金及利息6400元,但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9年11月11日,法院立案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彭某依然不为所动,企图规避执行,随后法院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1台、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扣划彭某银行存款13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蓉。 鉴于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彭某仍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2020年4月15日上午,保靖人民法院执行干警10人来到位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依法强制搜查,因被执行人无法来到现场,让其前夫进行开锁。法官依法宣读了执行现场纪律、搜查令,执行人员随后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搜查、登记,并邀请小区物业、社区工作人员全程见证监督执行,执行搜查过程使用单兵装备记录存档,县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整个过程规范有序。 最后,执行人员还将被执行人彭某的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张贴至其居住的小区公示栏处,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威慑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