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信用惩戒力度、扩大惩戒效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邵阳县人民法院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海陆空”齐上阵,连续发布了几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打出了一套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原审案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原审案件原告)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律意义上被正式判定“失信”的被执行人。 邵阳县人民法院分批次、多渠道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比如到社区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公告、在人流密集的广场进行普法宣传、在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公告、为失信被执行人强制定制彩铃等等,“海陆空”齐上阵,立体密集宣传,同时提供了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监督公告所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2020年第一季度,邵阳县人民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82人,另外,限制高消费163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有乘坐高铁、购买不动产和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且其子女在就学、政审等方面会受到影响。此外,人民法院还会向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一句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一方面是为了惩戒失信,利用舆论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倡导诚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常态化发布机制,送普法宣传、诚信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促使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意识,使大家更懂法、信法、守法。”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
4月20日,庆安法院执行局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欠债不还的“老赖”陈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名下的两台收割机进行扣押。 申请人范某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化肥款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某拒不偿还欠款,且外出打工躲避债务。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陈某在某村隐匿存放两台水稻收割机。依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干警迅速采取行动,将两台收割机采取异地扣押措施,并通知陈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对扣押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克服疫情消影响,百日攻坚不放松。庆安法院将用好用足罚款、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震慑逃债行为,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公职人员,因民间借贷案件下欠刘某借款14万元未履行而成为被执行人,在渠县法院执行人员即将对李某实施拘传之际,李某终于意识到法律威严,当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3年10月,李某向申请人刘某借款33万余元,截至2018年12月李某下欠刘某144000元未还。2018年12月经渠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4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置之不理,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不足以兑现,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后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希望李某主动兑现,另一方面继续查询李某其他财产。 经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工作人员,名下有房产,具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渠县法院依法对李某实施拘传,并告知李某如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李某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天兑现44000元,并承诺其他部分分期履行,本案遂以和解履行方式结案。 法官寄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公职人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尽管在执行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影响确极为恶劣,故公职人员应当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排头兵,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4月20日,郊区法院成功扣划被执行人章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从执行立案到顺利执结不到一周。 2014年11月,何某与章某达成柴油买卖协议,约定何某按照市场价格向章某供应柴油。期间,章某一直拖欠何某柴油款25万余元一直未付。2018年7月,何某起诉至郊区法院,要求章某支付拖欠的柴油款及利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章某于2020年1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25万余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章某向何某支付了6万元后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章某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对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在查控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章某的银行账户有10万余元存款,于是立即赶往银行进行线下扣划,将10万元执行款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迫于银行账户被冻结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章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并与申请人执行人何某就剩下的9万余元欠款达成了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的和解协议。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法官长达五年的坚持不懈和多方位努力下,这个案子终于执结完毕。 2015年4月4日,兰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斗姆湖方向向鼎城区桥南方向行驶,在行至鼎城区郭家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游某驾驶的车相遇,由于对方车速过快,与兰某正在本车道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兰某受伤,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鼎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游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的。鼎城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判决游某向兰某赔偿398 510元,在诉讼过程中,游某一直逃避并未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游某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兰某于2016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长期在外务工,导致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到位,案件陷入僵局。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和平居委会有一套房屋,法院查实后,对该套房屋立即予以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在房产处置过程中,游某仍然规避执行,拒不配合。 2019年1月游某回家过春节期间,法院依法拘传督促其履行,但游某以家庭负担重为由抗拒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过年也拒不支付。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兰某同意游某分期支付,每年付2万元便可不执行其房屋,但游某仍不为所动。法院于2019年3月、7月两次向游某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要求支付20万元的高额安置费,否则拒不迁出房屋,并扬言谁敢强制执行就和谁拼命。 游某的房屋通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只能以流拍价423967元接收房屋抵偿,并将安置费9.6万元汇入法院账户,鼎城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抵偿裁定。由于游某拒不迁出房屋,鼎城法院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搬迁,并将搬迁房屋内的物品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限期被执行人及时领取。游某在知晓房屋被强制执行后,于2019年12月15日回到常德,仍然扬言索要高额的安置费,否则就要拼命。 执行法官于2020年1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让执行法官感到惊讶的是,这次见面竟然是双方交通事故案件进入诉讼、执行后的第一次见面,执行法官当面严厉批评了被执行人处理事情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但被执行人依然坚持其不合理的要求。通过事后多次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和劝解,被执行人也认识到无论怎么闹,鼎城法院都不会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尚欠的赔偿款,被执行人搬走房屋物品,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维护了司法权威。
4月22日中午13时25分许,资阳区法院执行干警在资阳区水利局砂石办的协助下,成功在资阳区茈湖口镇拓头河渡口至湘阴县南湖镇刘公渡口水域的一艘自卸驳运沙船上将被执行人王某国拘传至法院。 被执行人王某国前些年因资金紧缺向刘某德借款本金2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王某国一直未归还,刘某德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国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德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固定住所,无法查找下落,电话联系也未果,案件陷入困境。执行人员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王某国可能藏匿在船上,躲避法院执行和其他债权人。 4月22日中午,正准备吃午餐的执行干警熊伟得知王某国在资江河水域某运沙船上的详细下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王某国实施拘传。为了尽快赶赴目的地,熊伟等人匆匆将午餐打包,轮流驾车吃饭快速到达了资阳区茈湖口镇拓头河渡口附近,但难题也随之摆在执行干警面前。黄某国所在的运沙船停靠在河道中央的采砂船旁,且渡口已停运,无法登船拘传王某国。执行干警熊伟立即联系资阳区水利局,请求他们派船协助执行。接到协助执行请求后,区水利局立即调派附近的巡逻执法船赶到现场带领执行干警登船找人。执行干警登船后,通过和王某国一番交谈教育,其同意下船配合法院执行。 拘传到法院后,王某国和申请执行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近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县人社、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规定通力协作、有效衔接,被告人巫某某被墨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巫某某在30日内支付张某某等人所欠工资。 此案件由被欠款人张某某等12人投诉,称巫某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张某某等12人工资合计411170元,由于巫某某去向不明,特请求墨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帮助追讨被拖欠工资。墨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向巫某某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巫某某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张某等12人工资。但责令改正期满后,巫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墨江县人社局及时将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巫某某在潜逃近三年后,被墨江县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巫某某被抓获后,对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规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墨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清楚,罪名适用恰当,依法对巫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我知道错了,现在就联系家人还钱。”4月10日,在丛台法院执行法官综合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贾某平服了软,不再推三阻四,同意履行义务,拍卖房产还款。 据了解,原告刘某辉与被告贾某平、李某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丛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协议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刘某辉于2019年10月向丛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丛台法院执行第三团队团队长于宙接手此案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发起了网络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宙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还有意躲避法院传唤,拒不到庭,遂决定对被执行人贾某平采取拘留措施。 贾某平迫于丛台法院执行高压态势,当即表示愿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后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同意拍卖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最终,该房产被拍得40余万元,其中的23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辉来到法院,将执行款23万元全部领走。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捍卫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拒不还款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
4月16日,“老赖”赵某下了火车刚走出内乡县火车站站台,一抬头就看到了早就守候在站台外的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最终迫于压力,赵某当天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2019年,赵某以买房为由在刘某处借得现金4万元。可是还款期限到后,他却迟迟不予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外出务工的方式,跟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导致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4月16日下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得知一直规避执行的赵某将从外地乘火车回到内乡,便立即驱车赶赴火车站进行蹲守。下午6时许,执行法官成功将刚出站台的被执行人赵某抓获。赵某被带回法院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劝导,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联系家人将拖欠已久的执行款送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上海某织造有限公司(简称“织造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涉案公司是一家经营棉纺类的贸易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 2007年4月,“织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以“织造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之后,因“织造公司”没有还款,胡某某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5月,金山法院判决“织造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生效后,“织造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织造公司”因涉及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工程获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织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黄某某在申请领取补偿款时承诺将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决。 但是,黄某某在领取款项后未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决,而是分三次将公司账户中384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内,又将个人账户内50万元转入其儿子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因“织造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转移公司财产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事实已经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对该拒执案件立案侦查。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织造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该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