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无理由退房,但办好了退房手续后,却迟迟不退购房款。8月16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利用执行查控系统与银行高效联动的优势,第一时间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执行到位案款520万余元,成功执结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许某、张某等4人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与六安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销售的别墅两套,总价款520万余元,按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公司和他们签署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承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 2020年12月,许某、张某等人因自身原因,向按揭银行结清案涉房屋贷款本息,配合六安某置业公司办理案涉房产的撤销备案登记申请手续。经六安市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公告撤销商品房备案信息后,正式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退还购房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张某等人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从案涉房屋撤销备案公告期满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然拒不退款,许某、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账户有足额流动资金,便立即采取强制冻结措施,共冻结账户资金520万余元。案款到账后,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终于执行完毕,该案从立案到结案跨越十余年。 2006年11月,田某与匡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匡某赔偿田某损失共计21996.00元,负担诉讼费6011.00元。田某于2007年申请建始强制执行,建始法院未查询到匡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匡某系重庆市巫山县人,建始法院遂委托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巫山法院也没有查询到匡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是,两地法院没有放弃查人找物。2021年3月,巫山法院终于查到了匡某的动向并第一时间向建始法院通报,建始法院当即恢复执行。经过做工作,匡某履行了义务。建始、巫山两地法院联动,一件十余年的老案执行完毕。
8月18日下午,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申请人胡某举报,快速找到被执行人工作地,将被执行人彭某拘传至法院,经执行干警耐心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款项。 据悉,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的时候,胡某放了70000元现金在彭某处保管,后彭某将其中10000元现金还给胡某,剩余60000元一直放在彭某处保管。之后彭某将这60000元用掉,经胡某催要后,彭某于2016年3月1日向胡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彭某未按借条约定归还胡某借款,经胡某多次催收未果,胡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彭某向胡某承诺会在2020年元月1日前还清,并向胡某出具了书面承诺书一份,胡某撤回起诉。后彭某未履行承诺,仅在2019年9月20日偿还胡某1000元,在2019年10月31日偿还胡某1000元,至今尚欠胡某58000元。后经胡某再次催收无果,故将彭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某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彭某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胡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敦促其主动履行,然而彭某仍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干警。 执行干警的出现,让彭某大吃一惊,没想到刚到单位便会被执行干警控制。彭某害怕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执行干警耐心劝说,当即与家人联系,在家人的帮助下,履行完全部款项,案件快速得到执行。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运用罚款措施,严厉打击了拒执行为,有效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赖某与段某的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段某逾期未付,2021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院采取查封车辆、纳入失信名单、“限高”等多种措施督促段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段某仍不履行,故此,该院作出对段某罚款1500元的决定,段某在法院的高压执行下,一次性付清了所欠款项。
为有力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2年7月12日,原告邓某与被告甘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邓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但甘某某拒绝交付房屋,也不退还购房款。为此,邓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甘某某返还原告邓某购房款10万元及违约金75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甘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明,甘某某名下有栋拆迁还建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而甘某某仍是逃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 2020年11月2日,邓某向湘阴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甘某某自身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要求法院追究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湘阴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并作出对甘某某的逮捕决定,交由县公安机关执行,进行网上追逃。历时2个月,于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自诉人邓某本就困难的一家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办案效率真高,我申请执行不到一个月就拿到了执行款,太感谢了!”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网冻”拒执人账户取得成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速结一起劳动纠纷案。 据悉,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恒祥公司因工伤待遇之劳动争议纠纷诉至仲裁委,仲裁委依法裁决恒祥公司向朱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等合计58668元。因恒祥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法定义务,朱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恒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方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后经“总对总”查询发现恒祥公司银行账户有充足现金可供执行。虽然该被执行人系公司,但因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采取“额度冻结”措施,此举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当执行法官告知恒祥公司已冻结其名下某账户后,恒祥公司认为法院冻结措施可能会对银行贷款带来不利影响,遂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请法院尽快解冻账户。日前,恒祥公司将执行款5万余元如数汇入执行虚拟账户,执行法官依法解冻其账户,并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及结案手续,该起劳动纠纷案至此执行完毕。
“马法官,太谢谢您了,多亏了您,我的血汗钱要回来了!”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王某激动地对马保军法官表达着感谢。 原来,申请人王某是鹤壁某饭店的员工,因饭店拖欠工资不支付,无奈之下,王某将饭店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该饭店未主动履行义务,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鹤壁某饭店名下无任何财产,该饭店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当场履行5000元,并约定分期履行后续款项。后因李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6月2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过承办法官马保军的积极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鹤壁某饭店现在已经拆迁,但拆迁补偿款还未到位,其名下依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心情焦急的申请人,马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鹤壁某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其施加压力,使其充分了解拒不履行判决的恶劣后果,并告知如果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会对其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法院信用惩戒的强大威力,决定个人出资支付申请人王某的工资。8月10日,被执行饭店法人李某在执行局向申请人王某现场交付现金12000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面对当事人的一再感谢,该案承办法官马保军这样说道:“法院就是讲理和普法的地方,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方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到每一位当事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每个法院人的职责所在。”
“法官,您好!我现在就过来还钱,请求你们赶紧把我的微信账户解冻了。”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危某得知自己的微信账户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冻结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危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0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危某尚欠某食杂商行经营者李某啤酒款总计12801元,此款分两期履行。2020年11月16日,宁化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到期后,危某始终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一再逃避执行,无奈之下的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危某的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控,发现危某的微信账户上有6000余元,并依法将其微信账户冻结。微信账户被冻结后对危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被逼无奈之下其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没过几天便主动来到法院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请求执行法官尽早将自己的微信账户解冻。 近年来,宁化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执行举措深掘被执行人的隐秘“腰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时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保险理财、股票等新型财产类型进行查控,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藏匿财产的空间,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范涛带领执行干警驱车30公里前往深州市某村,将被执行人甲某的退赔款进行集中发放。两小时即完成131人、100余万元的发放工作,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在本案中,受害人共计131人,大部分为60岁左右的老年人。范涛考虑到,这些老年人一般都在家务农,不会开车,只能坐城乡公交车来法院,而且这些老年人来法院支取案款可能还需要有家属陪同。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范涛遂决定直接入村集中发放案款。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深州法院执行局坚持把以人为本贯穿始终,从具体工作抓起,积极开展涉民生专项行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帮助老百姓追回“血汗钱”,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倾力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在其承包的界首市某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数额。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12900元。被告王某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无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王某依然不愿意履行义务。为尽快执结该案,依法保护申请人李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对被执行人王某耐心释法明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悖理行为,他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某工资款12900元。至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