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牌教育连锁机构优胜教育全国多所校区接连关闭,导致不少消费者遭遇退费难问题。数据显示,该机构仅北京广渠门校区应退学费总额已超过900万元。 优胜教育的问题折射出教育培训行业火爆背后的一些乱象。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28日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第三季度,教育培训服务投诉有15639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13.7%。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剑表示,伴随消费量的增长,教育培训行业的消费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特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包括预付式付款方式风险大、虚假宣传、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等。 虚假宣传是投诉的重点问题 今年8月5日,消费者刘先生来到河南省开封市消协投诉开封市点津教育,称其为让孩子达到中招建档线,一共交费19800元。当时,该培训机构负责人保证能让孩子提100多分,过建档线没问题,而且还要超几十分。 然而,中招考试后,孩子离建档线还差几十分,与当初承诺相差太远,故要求全额退款。可商家只答应退70%,刘先生不认可,遂投诉至开封市消协。开封市消协工作人员与点津教育负责人进行协商沟通,可基于当时仅是口头承诺,消费者没有留存相关证据,致使商家百般推诿,不愿全额退款,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陈剑指出,虚假宣传一直是培训机构投诉的重点问题之一。培训机构常常夸大宣传培训效果,夸大宣传师资力量,实际培训学习模式与宣传不符,实际教学质量与体验课、试听课质量相去甚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常见的夸大宣传有:“通过率百分百”“一线名师”“命题人授课”“包过”“包教包会”等。 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 今年7月20日,消费者吴先生向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消委会投诉,称自己于6月16日在阆中市某教育培训机构为其小孩报了一个思维导图培训班,交费9000元,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 但吴先生表示,他发现孩子在该培训机构学习了19天后,对思维导图培训学习没有兴趣,于是要求该培训机构按照合同载明的“未学满一个月,按70%退款”的条款约定,退还自己现金6300元,但培训机构只同意退款5000元。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投诉至阆中市消委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培训机构最终同意按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李斌表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利用消费者合同意识淡薄,经常在合同签订方面做手脚,比如不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让销售人员代替消费者签订合同或者利用网络默认消费者同意协议内容、未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等。此外,部分教育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擅自修改合同条款。 预付式付款风险大 今年8月,多名消费者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诱导消费者贷款报公务员培训班,用名叫“理享学”的贷款方式借贷的钱垫付学费,考上后再还贷款,没考上不用花钱。 受疫情影响,到了10月,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也没有出来,但消费者的贷款临近还款日期,消费者不得不面对提前还款的事实。培训机构给出的方案是按协议退部分款项,或是延期“理享学”还款,但这样会影响个人征信,与消费者报班时的意愿不符。经深圳市消委会调解,经营者与13名消费者达成一致,投诉得到解决。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不少培训机构打着“充值享优惠”的旗号,通过大额折扣诱惑消费者预交大量费用或办理分期贷款。因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体系,消费者的预付费可能被商家挪用,后期商家跑路或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有的消费者因办理了培训贷,既接受不到培训服务,又要继续偿还贷款。 针对培训行业存在的乱象,陈剑表示,目前部分消费者因预付费纠纷诉诸法院,但维权中面临各种问题,效果不尽理想。建议司法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审判指导意见,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在举证责任、格式条款认定、民事赔偿等方面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形成社会示范指引,努力帮助消费者维权。 此外,陈剑建议尽快将预付式消费立法列入计划,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预收费经营行为治理,做好源头管理,防止后续无休止的消费纠纷。立法可以从收取预付费的经营者资质限定、合同要求、履约担保、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切实加强风险共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又一起让网友痛恨的网络诈捐,再一次挑战公众神经。近日,广东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虚假病历骗取网友捐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现女友,用去世前女友病历向多个大病筹平台发起筹款。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旋即冲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指责。 虽然互联网募捐在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诈捐、骗捐等负面事件,但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慈善以其超越时空限制和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移动支付捐赠的优势,已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慈善新业态,并对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10月31日,我国网络慈善领域的首部研究报告《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外发布。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慈善开始步入法治化发展阶段。指定平台的网络募捐数额占全国社会捐赠总量的比例从2013年的0.4%上升至2019年的4.1%。近3年来,我国慈善组织通过指定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募集的善款每年同比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2019年指定平台网络募集善款超过54亿元,比上年增长68%。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慈善”作为新业态,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除了网络诈捐、骗捐,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害、“人肉搜索”等在网络慈善领域并不鲜见。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网络慈善的巨大成效,充分肯定网络慈善的贡献,以理解、宽容、积极的姿态支持网络慈善长足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对网络慈善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而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尽快在慈善法中增加对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制,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转换政府职能并为网络慈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加指定网络募捐平台等,以理解、宽容、积极的姿态全面推进网络慈善长足发展。 网络慈善募捐失范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多起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典型案例让不少网友感觉辜负了自己的爱心。 2016年,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全网刷屏,该文章称,网友每转发一次,作者罗尔将获得小铜人公司一元的捐赠。仅仅几天时间,打赏数额就超过200万元,但随即就有网友质疑罗尔的财产:除其名下的3套房产之外,还有一个广告公司和两辆车。最终经过各方协商,公众号所获资助共计262万元退还给网友。 就在今年国庆节期间,武汉大学一位教授因患癌症在轻松筹发起筹款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教授收入不低加之有完善的医保,30多万元为何仍需求助? 信息的真实、透明是网络慈善建立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但网络的虚拟性以及海量信息也带来不少压力,甚至为部分人提供了借机牟利的机会,扰乱了网络慈善的秩序。 据了解,在慈善法中,个人求助并没有纳入法律规制。“法律当然不能禁止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求助,但如果不对个人网上求助行为给予适当规范并加以引导,同时对欺诈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个人求助中的乱象不仅会损害公众的爱心善意,而且会连带正常的网络慈善活动受损。”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认为,十分有必要将网上个人求助行为纳入法律法规政策规制范围。 “这种规制当然不能等同于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但是没有规制便没有规矩,最终会不利于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因为公众很难或不会将个人求助与正常的网络慈善活动自动区分。”谢琼同时说。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是立法重点 报告显示,从目前网络慈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2017年至2019年,21个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16亿元,而2016年7月上线的水滴筹截至2019年3月,累计筹款金额已经超过160亿元。 报告以互联网大病求助平台水滴筹为例,水滴筹诞生4年多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已为130多万名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提供了免费的筹款服务,累计筹款金额超过330亿元,累计捐款人数超过3.3亿人次。 但由于募捐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核能力有限,一旦出现信息不实,也会引发公众对平台搭建者的各种猜疑。 “个人通过网络求助是一项法定权益,也是解决现实中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一条有益途径,值得肯定。但基于网络是公共平台,面向的是超越熟人社会的公众,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制,以促使这种新鲜事物在发展中有序运行。”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汪敏指出,鉴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个人公开募捐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慈善事业的影响,法律既要严格规范其行为,又要保护其发展。 汪敏说,应将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纳入现有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的调整范畴。一方面,法律可以从注册资本、信息审核及风控能力、账户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对严格的规制。一旦平台有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撤销资质,禁止进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领域,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另一方面,应将平台的筹款风险管理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平台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与捐赠者的约定义务。如果违反前述义务,将面临同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汪敏说。 加快完善网络慈善法律法规 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应当看到,目前包括个人网络募捐在内的网络慈善面临不小的法律困境。 “关键在于加快完善网络慈善的相关法制,并营造有利于其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环境。”郑功成说。 在郑功成看来,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对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制,以厘清网络慈善活动的边界,规范网络募捐行为,明确网络募捐平台相应责任以及禁止以慈善为名的网络慈善欺诈。同时,还应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转换政府职能并为网络慈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如开通电子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而依法惩治网络募捐中的不法行为则是维护网络慈善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郑功成认为,还应增加指定网络募捐平台,以便更多互联网企业或慈善组织参与其中,并通过适度的有序竞争促使网络慈善得到更好的发展。 “总之,只有全面认识网络慈善对我国慈善事业长足发展的巨大价值,才能形成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只有建立完备的网络慈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才能真正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发达的优势,在维护网络慈善健康生态的条件下促进平民慈善、大众慈善健康发展,进而使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郑功成说。
每年的“双11”电商购物节,各大平台总是打着诱人的“特惠促销”“百万补贴”“满减优惠”“限时秒杀”等口号,大幅度的优惠吸引着消费者的目光。然而,优惠背后也有不少“套路”,消费者需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 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发出的网络调查“‘双11’活动你最担心什么”问题下面,多数网友选择了“套路太多,价格不香”。针对相关规则的调查中,1922人选择“规则复杂、放弃剁手”;1151人选择“本想薅羊毛,结果被薅”;364人选择“机智如我,跳坑高手”。不少网友在跟帖留言中表示,“只有简单粗暴的直接打折才是真打折”“我所知道的一些商品,打折后比平时还贵”“一直关注和收藏的常用商品,突然贵了好多”…… 据电商专业调查机构统计,电商大促后往往出现消费者爆发式投诉,问题集中表现为:先涨后降、虚假宣传、定金不退、发货迟缓、退换货受限、信息泄露、快递延误等。 指南一:防范主播“带节奏”。今年直播带货无疑是最火的业态。然而,一些主播身上绚丽夺目的同款同价衣服,到了消费者手中黯然失色,“卖家秀”和“买家秀”差别巨大。此外,一些商家及带货主播“钻空子”,虚假宣传、质量掺水、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层出不穷。 对此,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要提高对商品的判断能力,对于低价、小众的商品应当理性购买;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有取证维权意识,及时保留网红推荐图片、视频等作为证据;遇到消费维权“瓶颈”时,可以选择向消协等部门投诉,甚至提起法律诉讼。 指南二:提防折扣“难兑现”。据不完全统计,电商推出的玩法包括秒杀折扣、百亿补贴、消费券、现金补贴、现金红包、优惠券叠加等。其中,部分商家的预付定金直减的活动,消费者需提前支付定金,如未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不少消费者未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丧失了“后悔权”。此外,部分商品悄悄偷偷换“身价”,商家“先涨后降”玩套路。部分商家借促销表面让利实则清库存,甚至出售质量较差的商品。 面对商家的各类促销活动,消费者一定要理性购物,避免因冲动消费落入商家“套路”。好消息是,打击“先涨后降”有了制度“撑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5日公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针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于“先涨后降”的消费套路,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反馈。建议电商平台建立相应的价格保护机制,避免商家虚抬价格。 指南三:留心快递“慢吞吞”。“双11”期间,商家的发货能力有限,面对大量的订单压力,发货慢也将影响用户体验,部分打着“闪电发货”的商家也不能及时发货。对此,消费者需做好物流滞后的心理准备。对于一些急需的商品,提前咨询商家发货时间,对于一些食品类、易腐易坏类商品,最好避开物流高峰。签收时先验货后签收,对于未经同意就放代收点的物流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指南四:谨防骗子“搭便车”。在购物狂欢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也盯上了“双11”,通过假冒电商客服、快递物流,以“解决售后”“退货退款”为名实施诈骗。消协提示,消费者千万不能贪图价格便宜,登录陌生网站或者点击不明链接进行交易,更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微信、QQ等进行私下交易,以免吃亏上当。遇到商家虚假促销、霸王条款,以及遭遇各类诈骗陷阱的,消费者可以向监管部门和维权平台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苏某等1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告“德金国际”等系列网络平台诈骗案判决生效。被告人郑某等3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关联审查,依法立案监督,全面追诉追漏,单案追加认定诈骗金额6000万元,追诉漏犯54人。 美女网友推荐了“稳赚不赔”的平台 2017年9月的一天,舟山市嵊泗县居民小李手机上突然有一个美女主动加他微信,不知套路的小李以为自己交了桃花运。 感情稳定后,美女见时机成熟,便截图给小李看她投资的一个平台的收益,弄得小李也心里痒痒的。美女便择机推送了一条“德金国际”App的介绍信息,声称自己就在这个平台投资赚了不少钱。小李下载软件后,客服人员马上把他拉入了一个“德金国际”的微信群,群内有人向其推荐了一位“王老师”,告诉他购买老师推荐的理财产品“稳赚不赔”。 在“王老师”指导下,小李注册了平台账号,并在一个月内先后投资了2万余元,但均是先赚后赔。关键时刻,“王老师”接连忽悠,再加上“红颜知己”的“鼓励”,小李已越陷越深,又连续投入3万余元,却依然是先赚后赔。直到账户内余额只剩下2000元,他提现退出,平台客服却以系统维护为由告知他目前不能提现,而几次询问“红颜知己”,最后却被拉黑。至此,小李才幡然醒悟,自己可能中了网络诈骗的圈套。 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将被告人郑某等人抓捕归案。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浙江省嵊泗县公安局先后十批次将“德金国际”平台系列诈骗案件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累计移送犯罪嫌疑人46人。 经审查,这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2017年起,被告人郑某、周某、吴某等人利用“德金国际”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招收被告人黄某、陈某等20余名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再发展下级代理商、业务员,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以虚假身份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推荐“德金国际”等交易平台,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再以平台后台控制期货指数涨跌,骗取被害人资金。 十余个虚假交易平台累计诈骗1.2亿 这起网络诈骗案,被害人达2000余人,遍布北京、浙江、河南、陕西等十余个省市,涉案总金额达1.2亿元,受害人之多、涉案金额之巨、涉案电子证据关联之复杂难以想象。 为顺利啃下这块“硬骨头”,舟山市检察院专门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童薇霞和员额检察官姚秉正组成专案组办理此案。 “我们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网络和诈骗平台、同犯的供述以及结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发现案件还存在大量漏犯。”童薇霞介绍,专案组在全面理清案件脉络的基础上,依托电子证据和银行流水等,依法立案监督,全力追诉追漏。 专案组依托“德金国际”网络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两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记录,细致摸排梳理,累计查获平台人员和各级代理商的直接账户和关联账户120余个,发现被告人郑某等人除利用“德金国际”网络平台外,还利用“亚太跨境电商”“中辉国际”“中泰汇达”等十余个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调取200余份直接账户和关联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编列平台和各级代理商之间的打款明细,在侦查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平台数据、支付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追加认定被告人郑某等人在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利用“亚太跨境电商”等网络平台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累计认定诈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 挖掘手机信息追捕追诉大量漏犯 此外,检察官通过全面深入挖掘被扣押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备注名称、微信号的姓名字母缩写以及生日数字代码等细节信息成功锁定大量漏犯。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结合与诈骗平台绑定的账户的资金流水分析,成功锁定网络平台的一级、二级和三级代理商多达54名,分4批次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在单个案件中追诉的漏犯数量创舟山刑事案件历史之最。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全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在仔细审查卷宗、充分了解嫌疑人家庭情况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促成嫌疑人家属自愿、主动退还赃款。 今年4月20日,检察官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朱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朱某委托家属全额退出诈骗金额80余万元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促使下,陆续又有被告人退赃50余万元,本案共计实现追赃挽损140余万元。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实现退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及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已判决生效的4名追诉漏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1名追诉漏犯已起诉至舟山市中级法院,其余39名追诉漏犯公安机关正全力侦办中。
登录各大门户网站或手机APP,看到网贷广告一定要谨慎。苏州市公安局新近破获的一起案件显示,在这类广告中,有的是为诈骗团伙收集个人信息从而实施精准诈骗。 今年以来,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中,贷款类诈骗案发案量快速上升。为此,公安部发起了全国打击贷款类电信网络诈骗集群战役。苏州市公安局侦破的“3·26网贷电信诈骗专案”是此次战役中对贷款类诈骗实现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据了解,苏州警方从网贷推广信息入手,发现了一条专为诈骗团伙收集个人贷款意愿和信息的犯罪链,继而由此核实到1万多起贷款类诈骗案,诈骗金额超过2亿元,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打掉57个非法网络推广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60余名。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案公司是一家藏身于山东济南的网络公司,名为“芯贝科技”,其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贾某。以贾某团伙为纽带,上游犯罪团伙冒用、伪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质,与相关广告发布平台员工相勾结,为贾某团伙违规投放网贷广告。 “依据相关规定,网贷广告投放需审核,要求具备一定资质。”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俞洋说,“涉案企业提供的虚假证照其实很容易识别,无法通过正常审核,但在利益面前,一些广告发布平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帮助不法广告主发布虚假网贷广告。” 贾某团伙则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发虚假贷款广告页面或手机APP。一旦有贷款需求者点击广告,则要求对方填写相关信息。贾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3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隐藏在境外的诈骗团伙,诈骗团伙再根据这些信息实施精准诈骗。据统计,仅今年3月,贾某团伙就非法收集、出售网贷需求者公民信息40余万条,非法收益超千万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苏州市公安局抓获的44名犯罪嫌疑人中,已有27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进入11月,各家网上平台的“双11”大促活动愈演愈烈。近日网上出现不少网促购物经验分享,其中一些网友称因为买完能退货,所以可以“闭眼”下单。业内人士提醒,“双11”网购退货存在风险,消费者在付费、售后以及物流等方面都需多留个心眼。 参与“双11”大促活动,虽然是我的消费我做主,加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护佑,但是也正如媒体报道,退换货并非“零风险”,也就意味着,下单时还需要多谨慎。最简单来看,“双11”期间,由于订单量大增,商家在商品检查等方面容易出现疏漏,消费者买到有问题商品的概率增大,“闭眼”下单往往会埋下诸多隐患。 媒体报道的下列现象同样须引起注意:如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售后因没有证据,客服多次推诿不作为导致过了7天,之后被告知已过退货周期不予退换货;商品本身有问题,退换货却仍需支付运费;一线客服的处理范围及赔偿权利较小,遇到消费者因售后商品造成损失需通过上级进行处理,以致过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限等等。 面对“双11”大促活动,消费者切忌太冲动,必要的消费警惕不能缺失。一是要关注价格方面是否存在猫腻,二是要了解商家商品的退货规则,三是要注意留存消费证据。如果使用“赊账服务”,也一定要多留心眼,如果忘记还款,可能影响个人信用情况;而部分打着“闪电发货”的商家,也应考虑其真实性。 面对“双11”大促活动中的退货风险,相关职能部门也亟待行动起来。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作出修改,这也正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以及市场监管,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渠道通畅。 同时,电商平台也须负起责任。不仅要依法依规制定退货规则,而且须确保规则真正落实到位,以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比如,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按规定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近日,在公安部“净网2020”集群战役中,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成功捣毁了一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即时通讯工具“养号”、交易的特大黑产平台——小果平台,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据介绍,小果平台是一个“养号”平台,目前拥有两亿多个QQ号。该平台对这些QQ号进行批量管理,而且几乎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这为不法分子使用QQ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在现实中,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账号实施犯罪的案件频发,这些号码是怎么来的呢?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购买盗窃社交账号 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警方侦查发现,小果平台就像一个QQ号的电商中介平台,平台客户端具备对QQ号批量解绑、换绑、找回密码、解冻等120项功能。同时,在小果平台上的QQ号可以随意买卖,且根据QQ号的等级不同,价格从几元到上万元不等。 该平台出售的QQ号涉及多种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据了解,除QQ号以外,微信号也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而且同样可以轻松在一些平台上买到。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购买社交账号实施诈骗只是获取账号的途径之一,此外还有盗窃账号和租赁账号。 西安某高校大学生程慕杨(化名)表示自己在今年疫情期间被盗过QQ号:“当时收到了大学同学发来的文档,文档内容紧贴时代背景,标题是‘学院通知由于2020年度疫情影响到各班各级的开学时间……’点击后,文档里面毫无内容。两三分钟后,QQ提示我的账号在异地登录,若非本人,请修改密码,这时我才意识到我的账号被盗了。” “意识到被盗号后,我立刻修改重置了密码,不超过5分钟就找回了账号。不过再次登录账号时,发现我的账号在这5分钟内给QQ好友、QQ群发送了借贷小广告、不明链接或是以我的口吻跟好友聊天借钱,大体内容是‘在吗?最近怎么样?我近期手头有点儿紧,想搞个投资,能不能借点钱?’等,不过好在我的朋友们都没有上当。” 无独有偶,武汉某高校大学生戴雨(化名)也表示自己曾在2019年初被盗过QQ号:“舍友给我发送了一条链接,说帮忙点一下,我不假思索地就点击了,但其实那时舍友的号已经被盗了。当我再次重登QQ时,显示无法登录,需要找回密码。在大概三四名好友验证后,我找回了我的账号。之后发现,自己群发了一堆小广告和链接,还有向部分好友借钱的信息,有几个不常联络的学弟学妹给我转了钱,之后我自掏腰包还给了他们,总共大概六七百块钱。” 除此以外,《法治日报》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上还活跃着另一门生意,广告是这样写的:“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180/天”“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注册一年、绑定手机,有交易记录”“微信出租兼职要求:不要新号,好友满50人,绑定银行卡”。 据了解,发布者以每日几十元至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高佣金价格吸部分用户主动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拱手相让或者出租。随后,便利用租来的账号散播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或者诈骗信息,致使用户身份信息被泄露和利用,个人或亲朋好友资金受损。 网络犯罪逐渐升级 养号涉嫌触犯刑法 小果平台竟然拥有两亿多个QQ号,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如此惊人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呢?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养号’平台是网络黑产产业链的重要一环,网络黑产是指通过网络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业。网络黑产呈现出产业链组织严密、跨平台实施犯罪、内外部相互勾结、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严厉打击网络黑产应当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任务。”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第一,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许多传统犯罪已经逐步改变至以网络方式进行,网络犯罪的形势已经愈加严峻;第二,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翻新;第三,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养号”平台和号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此,郑宁说,“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郑宁说,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买卖QQ号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宁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王艳辉看来,“养号”平台和号商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作案的QQ号码,属于帮助犯罪的行为。根据使用购买的QQ号码用于不同犯罪的事实,“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的罪名。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小果平台、号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完善账号注册制度 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对于“养号”平台上拥有两亿个QQ号而且没有实名认证的问题,郑宁直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宁说,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践中,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对此,王艳辉表认为,社交平台作为聊天软件服务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此次事件说明社交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甚至还存在一些程序审查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也是亟须调整和进步的地方。” 盗号租购账号行为是否违法呢?郑宁说:“盗号行为可能构成根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宁说,租售账号还违反了平台的协议,是违规行为。微信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平台有权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置。如果租售账号的目的用于其他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王艳辉表示,盗号、租号的行为根据情节可能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盗号、租号后利用该号进行其他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根据犯罪的罪名和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至于租售账号的行为,如果明知购买和租赁账号的人利用该账号用于犯罪的,那么租售人也会涉嫌违法犯罪,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这种现象应如何治理呢?郑宁建议: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在账号注册时,平台应进行严格落实实名制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注册;第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被盗号;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力度。 在王艳辉看来,对于目前这种犯罪现象的,监管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各种网络平台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账号注册制度,全面实行实名制、人脸识别等注册方式,并对集中大量注册的不常规操作等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其次,从技术方面设置一些敏感机制,例如敏感词的筛选、大量发布相同信息等操作都将触发监管机制,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加大网络监察力度,掌握网络犯罪的规律、主要特点和发展动向,尽可能通过网络监控等手段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在网络犯罪发生后及时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今年“双11”大促活动启动早、销售周期也比往年延长。为此,各大平台和很多商家都推出了多种多样的促销手段,让广大消费者“眼花缭乱”。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对近几年在“双11”“6·18”等大促期间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所了解的情况进行梳理,提示消费者提防商家促销套路。 直播间里不要盲目消费 今年“双11”,不少平台都把直播带货作为增加用户、带动销量的发力点。专家指出,通过“直播+电商”这种新兴的网购引流方式,消费者对于网红流量的关注度、对于商品的兴趣度、对体验互动的认知度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下单购物。主播们的卖力讲解,真切的体验分享,商品直观的呈现,刷屏的评论,也让消费者乐于下单。 不过,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剑表示,在直播带货“光鲜”的背后,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暗藏一些消费陷阱,在销售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一桩桩带货主播“翻车”事件也引发了不少消费者吐槽。 据中消协统计,消费者反映的“槽点”主要有:直播带货商家未能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问题;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杀雏”;主播将消费者引至第三方,该平台信用资质不佳或是引诱消费者进行私下交易;部分商品售后无保障,消费者难享“三包”权利等。 为此,中消协提示,坚定理性消费心态,切记量需而入。要尽量选择正规平台且具有专业选品团队的头部主播,尽量选择品质保证且有售后保障的商家和商品,同时不要被直播间营造的“超高性价比”“热卖”“抢购”“秒杀”等气氛所感染,避免冲动下单,盲目消费。 做好功课避免“假优惠” 红包活动一直以来是各大电商平台吸引用户、提升销量的惯用手段。但有不少消费者发现,有时候这些红包活动看似优惠多多,实际上却很鸡肋。 例如,有消费者反映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参加抢红包活动,一共抢到了900多个红包,但实际优惠金额累计不到10元,花费了很大精力,最后只有满满的失落感;有的商家使用“限时抢购”“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用语来吸引消费者下单,实际上是“先涨后降”的套路;还有的优惠活动可能就消费期限、商品品类、消费金额等设置一定的“门槛”,消费者达不到这些门槛,就不能享受到优惠。 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平台与商家推出商品预售的促销模式,以支付定金能够享受优惠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前下单。这种商品预售模式看似优惠,但消费者应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定金”支付后,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商家违约,则返还消费者定金的双倍。 为此,中消协提示,消费者要提前做足“功课”,不被各种“假优惠”陷阱误导。建议消费者不轻信商家作出的“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宣传,购买商品前,要货比三家,先了解商品的大概市场价格,再对商家促销活动是否有实际优惠进行评估,警惕“明降实涨”等价格陷阱,避免受不实促销诱惑而冲动消费。同时,慎重预付定金,防范消费陷阱。 警惕商家违约,保护个人信息 往年的“双11”大促期间,有的商家为了冲击销量而虚标库存,还有的商家可能只是为了推广或是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打出“秒杀”“竞拍”等低价促销活动,吸引大量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家或是迟迟不发货等待消费者主动取消订单,或是以“订单异常”“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借口为由单方面强制“砍单”,由于下单的消费者数量较多,若商家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 一些商家重视销售轻视售后服务也常常招致消费者的不满,比较常见的问题有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售后电话无人接听形同虚设、商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却要求消费者去鉴定、不履行“三包”义务、对消费者退货或者退款请求拖延处理等。尤其是在直播带货、微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以及中小型电商中,这些售后服务问题更为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中消协提示消费者,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向商家授权。消费者要重视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非确有必要的,尽量不向商家提供或者授权,以免被商家过度收集或是用来推送广告信息。同时,快递包装上也常常含有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消费者应在丢弃快递包装前,先将个人信息撕毁或涂抹,防止泄露。同时,消费者要注意索取并保存购物凭证以及相应的商家承诺,以便维权时使用。
如今,我们已进入“刷脸”时代。从扫码支付、指纹支付到人脸识别,数字技术的发展成熟将人们的生活不断简化,人们对新技术在社交、生活场景中的广泛应用也习以为常。 然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个人信息泄露、信息被盗取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 在警方今年破获的两起盗用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AI换脸技术”非法获取公民照片进行一定预处理,再通过“照片活化”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成功骗过人脸核验机制,从而实施犯罪。 人脸识别广泛应用 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采访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人脸识别是生物识别技术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利用人体所固有的生理特征进行个人身份鉴定的技术。目前,在生活中使用最多的生物识别技术是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主要的使用场合为手机支付、银行金融机构软件的登录使用、智能手机的解锁、学校或小区的门禁门锁、单位考勤等生活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在目前得到了较快发展,识别的精准程度相当高,疫情期间甚至发展到能够自动识别戴口罩的人脸。人脸识别对于相关单位和机构业务的展开、用户的管理具有较高的便利性,因此得到了许多机构的欢迎。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超过1万家人脸识别相关企业,2019年新增企业2110家,同比增长36%。今年前三季度注册量达1161家,同比下降17.7%,其中三季度新增387家。 《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受访者更能接受基于安防场景的人脸识别应用,如公共安全摄像头、闯红灯记录系统。此外,《法治日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普通人更加关注获取到个人信息的主体,相比较一些私企、小公司,人们普遍认为官方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信息核验的方式,在安全性上更有保障。 家住江苏南通的季女士因工作到北京出差。一路上,从走进高铁站的身份核验到北京健康宝的个人信息验证都要通过人脸识别功能完成。季女士认为人脸验证为大家节省了很多不必要的排队时间,提高了各个地方的工作效率。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地方出入都要登记个人信息,而且是手写的那种,经常会出现排队填表的情况,很麻烦又浪费时间,这个健康宝我觉得设计的很科学、合理,你是谁、什么身份、长什么样子、去过哪里,一次性把信息都核查到位了。”对于当前人脸识别带来的信息泄露问题,季女士认为没必要因为个例就过分担心,这属于因噎废食。 在季女士看来:“信息被盗其实还是极少数的现象,个人一定要具备安全防范意识。比如像高铁站、‘健康宝’背后的责任单位都是国家相关部门,所以信息泄露的问题是完全没必要担心的。但是一些个人创办的App需要人脸验证,可能就需要大家衡量一下是否有这个必要,以及考虑它是否会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 目前正在就读法学类别的研究生王浩说,研究生入学时,他就体验了一把人脸识别报道注册。“在学校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同学们的数据信息,我个人认为是挺方便的,不管是出入校门还是统计信息,都大大节省了我们的时间。而且学校一定会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这一方面是可以放心的。” 不过王浩也提出,有个别高校运用人脸识别收集学生的抬头率、上课的专注情况,可能侵犯学生权益。“首先,如果要进行这种检测,需要提前告知学生,因为大家有权利决定是否被记录,这也是学生基本的权利。其二,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上课是否专注这种事情,其实学校没有必要再监管。其三,用抬头率这种标准来检测学生是否专注,得到的结果也未必靠谱。”王浩说。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来自某师范大学的刘同学则感到十分担忧。刘同学认为,按照以前的观念,个人证件照、身份证等对于个人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在商家居然可以随意获取个人身份证信息,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我有同学身份证丢失,然后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网贷,而这种借贷除了要有身份证,原本还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才能完成办理,但居然也通过了,于是莫名其妙就‘被’网贷了。后来去报了案,但是对方太狡猾了,一直都没有被抓到。”刘同学说。 亟待完善法律规范 有效防止技术滥用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呈现加速落地的趋势。不过,各地关于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争议也不断出现。如2020年9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拒绝小区采用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今年以来,广西、陕西、浙江等地的一些居民小区也曾出现人脸识别门禁引发的争议事件。 2020年6月,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庭。该案中,浙江某大学一名副教授于2019年4月从动物园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可通过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游玩,同年10月他被告知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于是,该副教授将动物园诉至法院。 相较于身份证号、手机号之类的个人信息泄露,目前曝光于大众视野的人脸数据泄露事件并不多。但《报告》显示,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超过三成的受访者表示已经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隐私被侵犯。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表示,滥用主要指小题大做,或者说根本不需要做人脸识别的,但偏偏要将其作为进入下一道程序的必要条件。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最为敏感的一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更应该成为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把个人生物特征列入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的影响。草案还拟规定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该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人脸识别的滥用在实践中是肯定存在的,是否需要急刹车主要取决于人脸识别的使用者和被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公共机构一般不易介入这样问题的决策。”王四新认为,“因为人脸识别需要成本,滥用涉及使用者成本承担的问题,这会限制人脸识别被滥用的程度。如果仅仅是滥用,滥用之后没有其他的非法诉求,或者没有以人脸识别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其他牟利或犯罪行为的,一般上作为监管机构来讲不需要主动插手,也不用担心是不是需要‘急刹车’的问题。” 在采访中,《法治日报》记者也注意到,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以个人同意为基础。但不少受访者则表示,很多人在表达同意的时候,其实根本没有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告知,并不知道其中蕴含的重大风险,或者因没有其他的选项不得不作出同意。 “如果不是法定强制人脸识别的场景,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机制,赋予公众选择权。”郑宁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至少有三种属性,对个人来讲,它是个人在社会当中一种自我表征身份;对社会公众来讲,个人信息也是社会公众识别个人的符号形式;对国家来讲,个人信息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人脸识别主要需要防止它滥用,而不是通过规定哪些信息可以用、哪些信息不可用。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要作出科学的界定,明确有哪些类型,然后通过法律来对滥用进行规制。”在刘德良看来,人们现在都在强调保护、防止泄露,而没有做到有效防止滥用,结果导致我们越强调保护,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越多。
“双十一”即将到来,这期间既是网络购物的高峰期,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峰期。“预售”“定金”“尾款”“抢券”花样一年比一年多,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为了引导消费者在“双十一”网购高峰时段谨慎选择、理性消费,慎防落入消费陷阱,10月29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双十一”消费警示。 警示指出,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成规模的、信誉度高的交易平台。不要轻易登录陌生购物网站或购物App,避免点击不明链接付款,防止上当受骗。要查看店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店铺的动态评分,部分电商平台在商品页面中设置有询问专栏,可以找已买过商品的消费者咨询商品的使用体验。 “双十一”购物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面对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建议消费者提前关注商品价格,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平台网站和商家的促销规则,明确红包、积分及优惠券的使用范围,询问退换货方式及运费政策,避免事后因不了解促销规则而发生消费纠纷;促销活动期间,一些店铺里“特价商品”经常收款后不发货,卖家的解释是“缺货”“售罄”或者“备货不足”。建议消费者购物前先向卖家了解商品存量情况,并就送货时间、退换货手续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部分商家以预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规定消费者预付定金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才能享受优惠价,而很多消费者并未认真了解活动规则,甚至不清楚这些促销手段中存在着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款,订单可能被取消且定金不予退还等“猫腻”。消费者要注意“定金”不等于“订金”,“定金”一旦支付,一般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增加销量,厂商会放出某些型号产品或库存品,用于线上降价促销。所谓的“电商专供”商品一般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特别在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这种情况出现较多,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还有就是要小心“红包陷阱”。需要个人信息的、拆红包要求输密码的都不可相信,高额红包也要提高警惕。还要谨防低价拼团陷阱,比如“一元拼大奖”实为抽奖;“低价拼团”可能只是为了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等。 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存证意识,尽量保存好聊天记录、宣传介绍截图、消费凭证等维权依据。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一定要及时向电商平台或商户所在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