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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小心了 警惕券业“李鬼”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在官网曝光,多家券商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诱骗投资者下载仿冒券商APP,或伪装成工作人员吸引投资者入群等方式实施欺诈活动或者非法证券行为。中证君梳理发现,仅下半年以来,中证协官网便发布了超过70条相关公告,涉及券商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超过50家。 当前曝光的券业“李鬼”比较典型的套路包括推荐荐股“老师”、假借券商高管之名举办“策略会”等五种。除中证协外,此前证监会也曾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不要被黑导师、假股神所谓的过往业绩蒙骗。 投资者需擦亮双眼 10月30日,中证协在官网一次性发布5条风险提示公告,均是关于警惕假冒券商名义或仿冒券商APP从事诈骗或非法证券活动。在公告中,各家“中招”券商纷纷向投资者详细列举了近期发现的相关假冒行为。 以国信证券为例,公司称,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国信证券,给投资者推送假冒的二维码或者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而且会不断变换二维码,请广大投资者谨防受骗。 不仅是券商,一些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被不法分子盯上了。华讯投资表示,近期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盗用、冒用公司和同业的产品宣传等资料,在骗取信任后诱导其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杠杆炒股。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认清上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本质,主动远离场外配资与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梳理发现,仅今年下半年以来,中证协官网披露的关于券商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仿冒或假冒的提示性公告便超过70条,涉及内资券商、合资券商、外资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超过50家;今年以来披露的公告总数更是超过120条,部分券商甚至因被频繁冒充而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鉴别“李鬼”有妙招 谁能借投资者一双慧眼,帮助投资者鉴别出这些假冒的“李鬼”? 中泰证券提醒广大投资者,要了解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应留意如下事项:一是应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必要时可在证券业协会网站或向监管部门核实,谨防上当受骗;二是应了解其业务经营方式是否合法;三是应当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监管对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也在提升。今年前7个月,上海证监局与市公安经侦部门合计对场外配资、“黑嘴”荐股等重点领域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立案6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313%、733%),打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证监会也在9月份的一则风险警示中提醒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不要被黑导师、假股神所谓的过往业绩蒙骗。如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请选择持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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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打折套路多 现金不够消费贷 双11购物五大陷阱要当心
今年双11将至,各路商家又到了施展浑身解数开展促销活动的集中时期,消费者热情高涨,促销活动一多难免鱼龙混杂,近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双11购物“五大陷阱”和“六大对策”,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陷阱一:红包打折套路多 双11期间,购物津贴、优惠券、打折、店铺红包、满减红包、奖励红包层出不同,计算规则复杂,促销手段花俏,消费者被漫天的促销活动迷晕了头脑。特别是一些商家在双11前先涨价后降价,合理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原价”的认定,故意设计了打折的假象,再借由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刺激消费者集中消费。 陷阱二:品牌相同质不同 部分商家为了增加双11销量清理库存,会将部分特殊型号和库存商品包装为“电商专供”,用于线上降价促销。与传统渠道品牌商品相比,“电商专供”商品主打价格优势,宣传“无中间商加价”,特别是在电器、服装等商品中,消费者一旦购买了“电商专供”商品,在后期使用环节可能出现质量差、维修难的情况。 陷阱三:直播带货炒氛围 随着直播带货越来越红火,越来越多的名人进入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利用消费者的趋同与从众心理,在直播间里主播不断制造爆买氛围,满屏的弹幕,煽动性的语言,不断刺激消费者跟风消费,营造了一种“不买就是吃亏”的假象,煽动消费购买了本不需要购买的商品。 陷阱四:现金不够消费贷 各路电商纷纷开通金融服务,各家银行主动为持卡人提升消费额度,以积分、红包、打折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借贷消费、超前消费、透支消费,特别是个别平台在没有明显提示消费者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开通了信贷支付,给消费者造成了逾期还款、承担分期手续费和高额利息等额外风险。 陷阱五:收钱迅速发货慢 价格优势是消费者在双11期间集中采购商品的主要原因,但一些商家在销售页面上不标注或以不显著方式标注发货时间,导致消费者购物后以“缺货”“售罄”或者“备货不足”等原因长时间不发货,导致消费者难以及时使用到选购商品,造成日后纠纷。 为应对上述5个陷阱,天津市场监管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冷静参与、依法维权。 对策一: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商家 尽量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访问量大、资质齐全的购物平台及商家,防止误入钓鱼网站购物。仔细查看卖家信用等级及买家对其所做出的信用评价记录。一定要使用正规的第三方支付软件。 对策二:用好无理由退货这一武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在七日内可以要求商家无理由退货。此外,消费者收货时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订单一致,是否腐坏变质,是否超出保质期,性能、质量是否符合网上描述展示等,如发现类似问题要立即存证,以备日后维权。 对策三:留存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在网站上展示的促销信息、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订单页面的商品表述及消费者留言均是维权的关键证据,一些交易的关键信息一定要截屏保存。特别是购买商品后,一定要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消费者日后维权和商品享受三包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策四:买前沟通弄清促销规则 面对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建议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家的促销规则,关注商品价格变化,规避打折陷阱,理性消费;对于预付定金(订金)的商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谨慎下单,避免事后因不了解促销规则发生消费纠纷。 对策五:适度消费避免浪费 要有计划的消费,购买商品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购买,不要因为受到商家“第二件半价”、“第三件0元”等促销手段而过度囤货,尤其是不要购买过多容易变质的水果生鲜及保质期较短的商品。 对策六: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依法维权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时,要第一时间与卖家或购物平台联系协调,如不能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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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殷勤求加“好友”谨防电信诈骗
近日,连续发生两宗电信诈骗警情,受害人都是接到“领导”微信求加好友后,继而均被骗近20万元。 警情1: 2020年10月8日,有市民收到一微信好友请求,对方自称是其领导某某。过了两天后,该微信好友以不方便转钱给领导为由,让其帮忙代转。于是该市民将个人卡号发给“领导”,对方给其发送了一张已转账给该个人卡号的截图。其看到转账截图后,在对方的指示下转帐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其后,该市民通过电话与其领导某某联系核实情况,而其领导称并没有让其代为转帐一事,才发觉被骗。 警情2: 2020年10月25日,有市民在微信上收到一好友验证,对方用其领导头像及领导姓名加其为好友,同时用领导的口气与其聊天,让事主误以为是其真实领导。隔天上午,“领导”让事主转账到指定账户,当天下午,事主发现对方是假领导,事主发现被骗。 综合上述两宗案件,其基本作案手法是: 据受害人反映,对方在添加受害人微信时,先是通过改头像、改昵称的方式伪装成受害人某位领导,并且能够准确说出受害人、受害人单位其他领导等人员的名字,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之后,对方会在微信上要求受害人帮忙,内容往往是以自己转账不方便为由,要求受害人帮对方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对方会将早已伪造好的电子银行回单、转账截图等发给受害人,谎称已将钱转到受害人账户,称由于跨行转账、没有选择加急到账等原因,资金会延迟到达受害人的账户,要求受害人先行垫付资金转帐到指定帐户。受害人放松警惕后,将资金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户,最终被骗。 警方提醒 1、当市民在微信或者QQ收到自称是领导的信息或者好友添加请求时,首先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不能看到对方微信或者QQ的头像及昵称是某位领导就信以为真,不要因为对方在微信或者QQ自称是领导就着急回复信息,应立即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向领导核实情况。 2、提高警惕,不要轻信QQ、微信、短信上的信息,更不要随意点击打开对方发过来的陌生链接,涉及转账、汇款等,务必通过电话等途径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交流中如果不想太冒昧的质疑对方,可以委婉询问对方一些问题,比如单位的人和事,核实对方身份。 3、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养成多了解、多核实、多汇报的工作作风,注意保护个人及单位信息,以防被骗子掌握从而实施精准诈骗。 4、如遇到此类诈骗,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向警方准确提供相关资金账户,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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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定金、尾款……网购谨防这些“花样”
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双十一”即将到来,这期间既是网络购物的高峰期,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峰期,预售、定金、尾款、抢券等花样一年比一年多,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随之凸显。对此,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向广大市民发布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时尽量选择正规、成规模、信誉度高的交易平台,此类平台在商品品质、投诉维权、售后退款等方面会有更好的保障,不要轻易登录陌生购物网站或购物APP,避免点击不明链接付款,防止上当受骗。 面对各式各样的低价宣传,消费者要提前关注商品价格,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平台网站和商家的促销规则,明确红包、积分及优惠券的使用范围,询问退换货方式及运费政策。促销活动期间,一些店铺里“特价商品”经常收款后不发货,卖家的解释是“缺货”“售罄”或者“备货不足”,消费者购物前要先向卖家了解商品存量情况。 “定金”一旦支付,一般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消费者要注意,部分商家以预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规定消费者预付定金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才能享受优惠价,而很多消费者并未认真了解活动规则,甚至不清楚,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款,订单可能被取消且定金不予退还。 所谓的“电商专供”商品一般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特别在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这种情况出现较多,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消费者要小心“红包陷阱”,需要个人信息的、拆红包要求输密码的都不可相信,高额红包也要提高警惕,要谨防低价拼团陷阱,比如“一元拼大奖”实为抽奖;“低价拼团”可能只是为了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等。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存证意识,尽量保存好聊天记录、宣传介绍截图、消费凭证等维权依据。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一定要及时向电商平台或商户所在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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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扫了一个二维码29万差点没了
接一通电话,扫了一个二维码,买了一套宝宝餐具的嘉兴宝妈,卡里的29万竟变成了700克黄金,这可不是电影里的情节。 10月22日晚上17时41分,南湖警方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快点救救我,我的卡里被转走了29万!”“他不说小孩我不会相信的,一说小孩我就懵了!”电话那天,嘉兴市民吴女士哽咽着向民警求助,原来吴女士遭遇了网络诈骗。骗子冒充客服说她购买的宝宝餐具有质量问题,让她扫描一个二维码后可以进行赔款。 接到报警后,当晚值班的嘉兴公安局南湖分局新嘉派出所副所长刘敏超马上致电吴女士。而吴女士也在丈夫的陪伴下第一时间赶往派出所。“警官,一定要帮帮我们。”走进派出所,吴女士的情绪已经濒临崩溃,她急切地向刘敏超诉说被骗的全部经过。 其实,吴女士口中说的 “客服”就是骗子假冒的,并让吴女士扫描一个二维码,登录一个平台,只要输入自己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就能收到退款及补偿金。 对方保证的退款补偿没有到账,1分钟后,吴女士手机上跳出2条扣款短信。 短信竟然显示她的银行卡分别支出207730元和83092元。而让吴女士更惊讶的是,她的手机银行显示登陆密码错误,她也无法登陆核实情况。 29万到底去哪里了?在刘敏超的协助下,吴女士终于找回了密码,而登陆后发现,29万被用于在该银行贵金属专区分两次购买了700克黄金。 骗子为何要在吴女士的账户里购买黄金?正当吴女士还在焦灼时,骗子的电话又来了。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服”的人来电,表示因系统问题导致银行卡错误,支出总计290882元购入了投资产品,目前只要告知手机验证码就可以终止“交易”。 会不会告知验证码,就可以终止“交易”?正当陈女士心存希望时,刘敏超听出了对方来电中的“猫腻”。“手机验证码绝对不能给!这是骗子的花样!”刘敏超分析,如果说骗子现在来要手机验证码,说明这笔钱骗子无法从银行转出。 吴女士表示自己有个习惯:“我手机银行APP上,设置每日转账不超过5000元。”听到这里,刘敏超更肯定自己的猜测:“骗子一定正在尝试转出这29万,而验证码就是最后一道屏障。”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刘敏超马上拨打该银行服务电话,当即表明了警察身份以及说明了吴女士被骗的原委。 “幸好,钱还在银行,没有被骗子转出。”这让吴女士原本悬着的心放下了。 在刘敏超的指导下,陈女士在手机银行APP上操作,紧急撤销了购买的产品, 并修改了手机银行密码,至此,290882元全部转回了吴女士的银行卡内。 刘敏超表示,现在很多业务都需要手机验证码,即使骗子有了银行卡号和密码有时也没法进行转账,而骗子为了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会先在手机银行里购买不需要验证码就可以操作的理财类产品,让被害人产生自己的钱不见了的恐慌心理,随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再一步步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他提醒,骗子套路防不胜防,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特别是账号、密码,也不要轻易将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告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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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每月能拿到数万元?莫让假“以房养老”危害老人
“每月靠房子能拿到数万元养老金”的承诺,很可能是一场骗局。57岁的北京冯女士现在面临失去一套房子的危险,令她陷入困境的,是打着以房养老旗号的理财骗局。 经调查发现,近年来,北京、广东、河南等多地出现了借以房养老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转移老年人房产的案件,受害者损失惨重。 多地出现老人陷以房养老理财陷阱案件 10月30日,北京的冯女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她或将背上超过560万元的债务,或将失去一套房子。 2019年3月,冯女士在北京利合济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房产理财项目。实际交易路径是:冯女士与高某签订一份56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5%,由利合济民代为支付给高某;公司将冯女士的自有住房抵押给高某。 冯女士收到560万元后立即转账给利合济民董事长何宁个人账户,再与利合济民签订理财合同。利合济民的业务员宣称,冯女士可享有以房养老的收益,担保年化收益率为4.5%,即每月2.1万元。 冯女士收到几个月的理财收益后,利合济民资金链断裂。2019年9月,利合济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何宁等人被逮捕。高某到仲裁机构主张冯女士的房产权利。仲裁机构没有看到高某与利合济民的理财合同,认为这是冯女士与高某的个人借贷纠纷,支持了高某。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仅北京地区在利合济民、中安民生、普伴金服等平台上,陷入涉房理财陷阱的房主就超3000人,且大都为老人。 2019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破中安民生养老服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投资人上千人。中安民生71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多地发生。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广东、河南、河北等省份均有涉以房养老理财骗局案件。 拉大旗、设圈套诱导老人签危险合同 以房养老理财骗局的基本套路是:忽悠老人将房子抵押换钱,投进所谓以房养老项目,宣称每月能拿数万元养老金。老人将房产处置权交给公司,最初每月能收到高额回报,但没过多久,公司失联、老板跑路,老人“钱房两空”。 为什么这样的套路能屡屡得手?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公司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迷惑老年人。记者拿到的一份利合济民宣传单上写着“响应国家号召,实现以房养老、以房养家的终极目的”。中安民生向老人们兜售所谓以房养老产品,也是打着国家政策鼓励的旗号,宣称“以房养老是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 有的公司拉大旗作虎皮,以权威机构名义蒙骗老人。例如自称与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机构合作,就是中安民生吸引老年人投资的一块招牌。该公司还开设了大型实体门店,号称是和官方机构合作共建的养老服务大厅,声称有国家基金托底,营造业务合规的假象。 这类公司不仅以高额利息为诱导,还以免费旅游、免费“名师”上课、答谢会等名义诱骗老人参加。有的公司还开设餐厅,成为会员的老人可享受低价早餐、午餐。在此过程中,公司人员再向老人灌输以房养老的种种好处。中安民生的案件中,不少老人就是在该公司组织的免费郊区旅游、“名师”讲课中被慢慢洗脑的。 设计圈套诱骗老人签格式合同,是这类骗局的最险恶之处。这些公司往往不会明确告知老人是通过抵押房产借款进行理财,而是用“每月领取养老金”等说辞进行忽悠,使老人深信“房屋抵押只是走形式”。 警惕收益特别高、看不懂的项目,合规以房养老产品有待升级。 业内专家介绍,真正的以房养老又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014年7月,原保监会正式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7月,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不过,保险版以房养老的推行却市场遇冷。目前,市面上只有幸福人寿和人保寿险的两款产品,且参与者寥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天坛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姜宁表示,以房养老理财骗局针对的主要是法律风险意识低、资产价值高、对养老服务有刚性需求的老年人群体。 姜宁说,合规以房养老的开展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正规保险机构,除这两类主体外,其他养老公司、服务机构开展的以房养老项目,建议老年人一概不要参与。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杰表示,对一些收益特别高、看不懂、不清楚钱给谁用、交钱变成合伙人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了,一定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做到及时止损,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专家建议,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治理,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以房养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认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目前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主要优先满足高龄老人、失独孤寡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养老需求,产品品种和业务覆盖范围未来有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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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上低价产品“陷阱”
案情: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使用QQ号码在其空间内发布标价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虚假商品广告(苹果手机、服装、化妆品等),以此引诱网友上当。收到被害人付款后,编造转账出错、仓库没货、物流出现问题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账,实施诈骗。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在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平台,该起案例的“低价售货”诈骗就是互联网诈骗的一种,作案人通常利用虚拟身份在“淘宝网”“易趣网”等电子商务网站上开设店铺,注册虚假信用等级,以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电脑等商品信息,骗取买家信任。其后通过QQ或电话等方式与买家联系,协商商品价款,让买家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在确认收到汇款后,以种种理由推却,或变更联系电话或停用QQ号等方式逃避买家的催讨,不寄送货物,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上交易要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最好使用可信交易平台,不要轻信“天上会掉馅饼”,对明显低于市价的网上商品不要轻易购买;如需网上交易最好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即通过可信的网上交易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同时,要树立安全保护意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不要存放个人身份、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被骗,受害人要保留相关证据(银行汇款凭证、即时通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网上交易信息记录等),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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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惊现金融陷阱 银保监会细数各种套路
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掀起风潮,抖音、快手等互联网直播平台成为很多人“买买买”的新阵地。 看中这一流量高地,一些机构或个人开始利用直播平台营销金融产品,金融直播营销带货也成风靡之势。 然而,这一热门阵地却可能会让你落入陷阱。 银保监会28日发布风险提示:有些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诈骗风险 银保监会指出,主体混乱,可能隐藏诈骗风险是金融直播营销的主要风险之一。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销售误导风险 银保监会提示,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首先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搞夸大宣传、噱头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免息”“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限时限量”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其次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再次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以保险为例,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直播上的很多信息都是片面的,有强烈诱导性,甚至是误导的。“买保险不是买白菜,没那么简单。保险产品很复杂,不是在直播上可以说得清楚的。每个人身体情况不一样,适合购买的保险产品也不一样。” 三招,擦亮眼睛 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辨明直播主体资质。目前,大部分直播营销更倾向于发挥流量引导作用,通过直播吸引消费者兴趣后,以提供购买链接或线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 二是看清直播内容。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 建议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行为,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借贷产品的息费标准、实际年化利率,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要求,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坚持科学理性的投资观。 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针对性推介,而直播带货模式下无法有效识别每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 公众应对此有理性、清醒的认知,不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审慎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承担或接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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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下沉" 金融创新还是消费陷阱
只需一成首付甚至更低,再按照合同租赁期,以租赁的方式逐月支付租金,便可从经销商或租赁公司的手中获得车辆使用权。期满后,用户可以选择按照残值将车辆购买下来获得汽车所有权或者续租。 这种与分期付款看上去有些相似的购车方式,近年来悄然兴起,凭借超低首付,尤其受到四五线及以下地区下沉市场的青睐。但不容回避的是,有关融资租赁模式下“买车变租车”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甚至引发“抱团”维权。汽车融资租赁更是被一些人贴上了“不靠谱”的标签。 业内专家认为,融资租赁对盘活汽车消费市场,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化为真实消费者,有其现实意义。不过,作为一种新型汽车消费方式,除了需要让消费者知晓规则、熟悉流程外,更关键的是在行业发展伊始就搭建起完善的“四梁八柱”,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使消费者享有充分知情权,坚决杜绝夸大、忽悠式的消费陷阱。同时,培育有实力的正规行业企业,起到“良币驱逐劣币”的净化作用。 叩开下沉市场大门 事实上,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非汽车行业首创,该模式在航空、船舶、医疗设备、电力设备等市场已存在多年,对于降低购买大型设备门槛、减轻购买者大笔资金占用负担、激活市场潜能发挥了关键作用。统计数据显示,10年前,我国航空公司机队规模仅有1400多架;目前,我国民航在役飞机超过3500架,其中几乎一半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引进。 汽车财经评论员曾光表示,汽车融资租赁也被称作“以租代购”,其与传统的分期付款购车最大的不同,是这种模式将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消费者可以选择按车辆残值购买车辆。此时完成过户后,汽车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消费者。 最吸引眼球的是,首付款的大幅降低甚至零首付,无形中扩大了购车群体的规模。“先上车后补票”帮助一批下沉市场中暂时没有购车能力的群体开上了车,这对汽车生产、租赁企业同样是利好。 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伴随着行业头部企业的崛起。毛豆新车、弹个车、花生好车等先发阵营规模越做越大,“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的广告词令人过目难忘。对于行业企业而言,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既意味着消费群体的拓展,更意味着丰厚的经营利润。 “下沉市场中的消费者对于价格较为敏感,总体收入水平可能并不高。”车好多集团高级副总裁、毛豆新车负责人白如冰表示,汽车融资租赁在消费者低门槛购车愿望与低首付售车但有所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 国内行业企业对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信心还源于同国际对比。数据显示,美国市场新车销售中融资租赁的渗透率超过30%。而在国内汽车市场,艾瑞咨询《2019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为4.4%,仍有不小潜力。 除了刺激新车消费,融资租赁对于二手车市场同样有可预期的带动作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当前二手车市场大部分仍为私人出售,融资租赁模式能够带动更多二手车车源的供给,进而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增长和正规化发展。 “不靠谱”标签从何而来 汽车融资租赁看似“集万般宠爱于一身”,实际上,它作为一种加杠杆的超前消费方式,不但对消费者还款能力有基本要求,而且其业务模式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否则就容易陷入投诉维权的泥淖中难以自拔。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相关记录有近11万条。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其纠纷核心点在于混淆了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两种购车方式之间的差别。 昆明市民李某的购车经历在汽车融资租赁争议中颇具代表性。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李某在2018年4月通过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了本田雅阁新车一辆,并在当日支付两成首付购车款47900元。 李某称,一年后在App上支付购车尾款时,才发现自己并非所购车辆所有权人而是车辆承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及抵押权人。他也才知道,此前支付的首付及月供不是购车款,系车辆租金;先用一年买卖合同实际是先租一年融资租赁合同。他还特别强调,自己并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公司也不曾明示或提及。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则辩称,双方第一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且,李某以极低的成本快速实现了使用约20万元车辆的目标,切实享受到了融资租赁带来的垫资压力低、审批快、税收负担轻和还款方式灵活等便捷,而公司则承担了车辆购买成本、保险费、运输成本、车辆上牌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毁损折旧风险。 最终,法院经审理不支持李某主张的协议未成立、无效。对于案件焦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也不能成立。这起案件从司法实践层面,回答了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而非有的消费者理解的“买车变租车”骗局。 不过,即便经营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有一些与李某情形类似的消费者组成了“受害者维权群”,选择“抱团”取暖,集中反映在融资租赁购车过程中存在的“被忽悠”“初次审核门槛过低”等新问题。他们认为,这些问题导致自己实际累计支出的购车负担过重。 从维权者透露的信息看,他们在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购车过程中,初次审核并不复杂,只需身份证、有效驾照及支付宝账号等基本信息,即可通过评估,以低首付在短时间内拿到车。不过,第二年的过户审核往往更为严苛,导致部分人无法通过分期支付尾款审核,不得不一次性支付尾款或暂缓再续租一年。 这些消费者难以负担一次性拿出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大额资金支付尾款,此时如果选择退车则要面临大额违约金,从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支付了一年多的租金,到头来啥都没得到。”这也是不少走上维权之路消费者的心声。 业内人士指出,汽车融资租赁由于首付门槛较低,消费者后续偿还的贷款会比传统抵押贷款所需金额相对高一些,因此需要消费者正确评估自身的后续还款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售车过程中,不排除存在有的消费者本想以银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却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个别汽车经销商办理成了融资租赁业务,以谋取高额利润。还有的商家肆意夸大汽车融资租赁的好处,忽悠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此外,一些“套路贷”也打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旗号欺骗消费者。因此,融资租赁被越来越多消费者贴上了“不靠谱”的标签。 新模式还需规则护航 不久前,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这释放了当地进一步加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管理的信号。 除此之外,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要用好汽车消费金融。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暂行监督管理办法》。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序开展提振了信心。 作为汽车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是公平、公正、透明,形成清晰的条款,在顶层设计参与下建立良性发展机制。与此同时,消费者面对超前消费也要量力而行,理智选择。 白如冰坦言,行业要真正做大做强,当务之急是要去除“不靠谱”的标签,在提供卖车服务及签订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以多种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助推汽车融资租赁成为一种靠谱的主流购车方式。 记者向多家正规经营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求证了解到,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只要按时履约,可选择1年后付清尾款,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也可选择继续分期还款,待履约完成后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消费者会将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与传统的分期付款购车方式混淆,认为支付租金后,汽车所有权就应立即转移到自己名下。还有消费者将融资租赁模式下的累计购车价格与裸车价格对比,认为并不划算,对继续履约有抵触心理。 融资租赁购车与一次性全款购车、分期付款购车相比,确实各有利弊。专家表示,消费者首先应有知情权,充分了解融资租赁购车模式下,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真实情况。在销售人员不夸大的前提下,消费者按照真实意愿做出选择。只要做出选择,就应当按照契约精神认真履约,毕竟在选择融资租赁购车之初已经享受了超低首付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便利。 与此同时,在监管方面,有关部门在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不法企业加强惩戒力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对行业合规企业的保护和扶持。 对于有消费者提出的具体规则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过于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倾斜等问题,相关专家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牵头,对协议规则的合理性进一步审核把关。此外,随着行业企业不断壮大,竞争将更为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将价格“打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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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陷阱”专盯老人钱包 有人上千万元被坑
超高收益率、买理财送米面油、熟人介绍的“投资”项目……你身边的老人遇到过类似的理财产品诱惑吗? 重阳节来临前夕,一份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情况的新闻通报显示,近年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不少老人为增加收益,在相关人员或广告“游说”下,拿出大量积蓄盲目投入,最终引发纠纷。 超高收益、熟人介绍……爸妈容易被这些诱惑!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其中2017年58件,2018年67件,2019年70件,案件量不断上升。 上述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128件,占全部案件的65.7%;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有32件,占全部案件的16.4%;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有26件,占全部案件的13.3%;其他案由的案件,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信托纠纷等共计9件,占全部案件的4.6%。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案件呈现出几个明显特点。 首先,几乎所有的投资理财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 例如,有的老年人将多年积蓄或拆迁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投给了投资理财公司进行理财,有的老年人将房产证“出借”给他人,并配合办理抵押、甚至过户手续,以期获得所谓的“利息”。 与民商事纠纷案件款项利率一般不超过24%情况不同的是,超过六成的上述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且往往在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 数据还显示,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多与“熟人”介绍有关。 据法院介绍,案件中,有部分老年人经邻居介绍,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被撮合与其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有的老年人经不住好朋友劝诱,跟风“投资”项目;有的老年人在理财公司人员多次送米送面送油等“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等等。 此外,案件往往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如“理财方”或“借款人”往往存在其他类似案件、涉案的老年人往往还与其他的“理财方”或“借款人”存在类似案件,甚至因介绍其他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而产生纠纷。其中,部分案件还涉及刑事犯罪或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老年人理财别盲目“下手”!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 随着老龄化加剧和老年群体日渐庞大,老年人的理财需求也不断增大。 北京二中院方面分析称,陷入投资理财纠纷的老年人,大多缺乏金融投资知识,轻信理财公司业务员或熟人的推荐介绍,选择理财投资仅凭经验,不能甄别推介信息中的片面夸大之辞,从而忽视了理财风险,甚至一时冲动选择一些明显违背经济规律、触犯法律红线的高息产品。 另外,部分老年人虽重视合同形式但轻视合同内容。如,有的老年人对合同属于投资性质、借贷性质或债权转让性质等认识不清,从而导致案件败诉。 还有部分老年人保存证据意识薄弱,如,有的老年人主张现金交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从而导致部分出借金额得不到支持,等等。 法院方面提醒,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审慎。一是不轻易相信高收益承诺,二是不盲目跟风投资,三是要了解理财产品。 同时,为避免产生纠纷时空口无凭,要注意保留证据。一是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如由对方出具借条或“理财合同”,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一并明确。二是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付,以便留存凭证。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是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或“理财方”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法院方面还强调,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下手”,必要时应在子女帮助下详细了解相关“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或寻求专业机构、人员帮助,做好风险防范。 同时,作为子女也应在工作之余常回家看看,多倾听、多陪伴老年人,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安全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