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商河县公安局获悉,近期,商河县发生多起游戏账号交易类诈骗,对此,商河县局反诈预警宣传专班提醒大家:适度游戏益智,沉迷游戏伤身,合理安排时间,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 2020年9月5日,商河县许商辖区闵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在“众诚购”网络平台上出售游戏账号,被人以解冻账号为由诈骗7千余元。 2020年9月6日,商河县许商辖区晋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在网上购买游戏账号,被人诈骗3千余元。 警方提醒: 1、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账号密码告诉他人,尤其对方让你提供验证码时务必格外小心。 2、以交纳各种费用为由的账号、装备交易,都是诈骗。 3、交易游戏账号、装备时,通过正规官方平台交易,切勿直接向陌生人转账。 4、不要沉迷游戏,沉迷一时的快乐,换来一生的痛苦。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贷款“黑中介”打着吸睛幌子诱骗借款人,如果不注意辨别很容易上当受骗。北京银保监局昨天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贷款“黑中介”的5个“定制圈套”。 这些圈套分别是“包装贷款”“无需审批”“贷前收费”“宣称有关系”和“洗白征信”。其中,“黑中介”谎称通过包装资料可以解决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但当你拿着造假资料去申请贷款时,便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资料造假被金融机构查出,结果自然是拒贷,还会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二是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相关资料可能被“黑中介”拿去申请贷款。 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第一,花钱要理性,不要让个人贷变成“烧钱贷”。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忽视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计后果、盲目借贷,否则一旦资金断流,就容易陷入“黑中介”贷款的“定制圈套”。第二,借钱要正规,不要把“假李鬼”当成“真李逵”,辨别正规金融机构。第三,救济要理智,不要让中介贷变成“中介害”。如果不幸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切忌自乱阵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黑中介”恐吓、威胁,在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不少金融消费者,会接到自称保险销售人员的电话,并被告知某款保险产品不仅投资收益率超高,还承诺保本保息,强烈推荐购买。事实上,这是有个别销售人员以某款产品的历史最高收益来向消费者介绍,夸大其回报率;此外,有些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荐的根本不是保险产品,而是打着“保险理财产品”名义,诱导甚至欺骗保险消费者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甚至可能是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可能是不法人员凭空杜撰的“三无产品”。 “请消费者不要受高息理财诱惑,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有业内人士表示,要警惕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等。此外,不要轻易出示保单和身份证件给他人。保单属于有价单证,个人身份证是个人身份证明,请务必妥善保管,切勿轻易对他人出示或交给他人代为办理退保手续,谨防不法分子借机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继续行骗。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违规销售人员主要是把中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这是缘于中老年人对理财常识知之甚少,容易偏信“金融高额利息”等宣传广告,面对违规产品很难做出正确判断。而且现在中老年人多是独居,身边没有子女及时帮忙告诉真相,很容易被诱惑购买违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本息全无。 行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要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核实营销员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查验相关资质。 第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产品属性。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以防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的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如确认销售人员销售的是第三方理财产品,应慎重确认产品属性、运营机构等信息。而且,要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 第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温馨提示: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是2013年1月正式成立的金融公益性社团。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免费提供金融咨询投诉、调解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宣传教育。
此前各地长租公寓频频被爆出存在“租房贷”套路,租房贷到底是什么?所谓租房贷,就是长租公寓平台与网贷平台合作,利用用户信用贷出一笔长期贷款,通常为一年以上,用来一次性支付房租,用户每月向网贷平台还款,而真正的资金却一次性流入了长租公寓的手里。 租房贷市场乱象不断,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租房贷又是否完全不可信呢? 今年,杭州、成都、上海多地长租公寓平台暴雷,不少租客才发现自己早已陷入租房贷的陷阱中,不仅面临无房可住尴尬境地,还需要按约继续交纳“房租”。 房租贷是许多长租公寓平台都会使用的金融杠杆,而一些租客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网贷,面临失信风险。但是,房租贷并非彻头彻尾的骗局,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也曾推出过房租贷产品。 租房平台引入网贷产品 所谓租房贷,就是长租公寓平台与网贷平台合作,利用用户信用贷出一笔长期贷款,通常为1年以上,用来一次性支付房租,用户每月向网贷平台还款,而真正的资金却一次性流入了长租公寓平台的手里。因此,一旦长租公寓平台跑路,房东就会收回房子,而租客不仅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还要继续向网贷平台还款。 租房贷的存在必然有它适合生长的土壤,而这个土壤,首先源于房东在出租房屋时通常使用的是较长租期的付款方式,比如季付、半年付、年付。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大学生通常希望以月付的形式进行租房。 租房平台正是利用房东与房客存在的这一矛盾,引进网贷产品。利用租客的信用向网贷平台贷款,通常可以贷出一年的资金,租房平台再用这笔资金每个季度向房东支付房租,剩余的现金流入租房平台的资金池,用来进行下一轮的扩张。等于租房平台使用1个季度的房租资金,取得了1年的租金。 而租客因此享受的福利就是可以按月支付“房租”,减少了资金压力。但严格来说,租客按月支付的并非房租,而是“月供”。也就是说,一旦办理房租贷,租客实际上和租房平台没有关系了,而是与网贷平台履行合同义务。而一旦没有按时还款,就会面临违约,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此前便有用户因租房贷违约导致后来车贷无法申请的情况出现。 被骗用户应当如何维权 记者在网上搜索租房贷,发现许多租客是在无意间办理了租房贷业务,对此投诉无门。此前一位长沙的网友爆料,自己于去年12月通过美丽屋平台租了一间单间,今年3月想要退租时,才得知自己当时签订的是贷款合同。 “当时签合同的方式是网络合同,并没有给我查看具体的信息,只是让我在他们的手机上签个字,说之后可以通过他们网上APP查询合同信息。”这位网友表示,自己对于贷款一事毫不知情。 随后他联系美丽屋平台,却被告知需要支付200%的退租违约金才可以解决。虽然房子在该网友退租2天后就租出去了,但在接下来的2个月里,绑定的银行卡还在继续扣款。再次致电美丽屋工作人员,却推脱此事和平台无关,让该网友找贷款公司解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告诉记者,像这样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定,欺诈方与被欺诈方应为合同的相对人而非第三人。在此案件中,承租人可考虑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贷款合同,或者主张由实施欺诈的第三方中介公司承担因贷款支付租金而额外产生的利息等。”易旭分析道。 如今,长租市场的乱象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9月7日,住建部网站挂出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首次对租房贷做出正式规定。《条例》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多家银行也有租房贷业务 2017—2018年期间,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推出租房贷业务,大多集中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为在一线城市打拼的年轻人提供了许多便利。目前长沙地区的银行暂未推出租房贷业务,兴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长沙地区的房租相对较低,租房贷实际上没有多大的市场。 以建设银行推出的“按居贷”租房贷款为例。首先,建行和包括万科、华润、碧桂园等11家房企达成了合作关系,共同推出特定的长租房源。租客通过建行App签订租房贷合同,贷款一次性打给房企,租户再按息每月向银行还款。 和网贷平台租房贷不一样的是,建行推出的房租贷有实质抵押物——房源本身,而网贷平台的租房贷则是以用户信用作为贷款依据。金融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形式类似ABS(资产证券化),用稳定的租金为标的物,相当于卖房源几年内的收益权,这是国家承认的一种融资方式,受到法律保护。 实际上,租房贷本应该成为一件共赢的事情。对于房东来说,一次性收齐一年的房租,不仅省去了不少麻烦和风险,还可以用这笔资金做别的事情。这种情况下,房东往往会愿意在租金上给予一些优惠,租客就可以花更少的钱租到房子。而承接贷款的金融机构则可以增加贷款业务,收取一定利息。对于租客来说,不仅可以享受按月支付的好处,还可以长期绑定这套房子,不用担心房东提前收回房子。 因此,租房贷实际上是一个蕴藏巨大潜力的市场,就看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如何去挖掘和开发了。
据央视报道,近日上海多名租客和房东向警方报案称,一家名为岚越的房屋托管公司倒闭,将他们交付了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租金一起卷款跑路。媒体调查发现,这家房屋托管公司以“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的方式,聚拢了大量房屋租金,而这些租金绝大部分没有交给房东。 住房租赁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既能增加房东收入又能解决租客居住问题。然而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问题不少,其中之一是部分租房企业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然后“爆雷跑路”,损害房东、租客利益。 由于房东与租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两面,加之房东面对高租金诱惑缺乏理性,租客面对低租金诱惑不够谨慎,就给了某些租房企业聚拢大量资金的机会,这类企业一旦“爆雷跑路”,就会出现房东租金收不回来、租客房财两空的局面。同时,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也被破坏。上述上海这家企业就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敛财,再卷款“跑路”。 类似案例已经多次发生,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其中,高效的治理方式是房东、租客以被诈骗为由报警处理,公安部门根据案情以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来立案调查,追究涉事企业法律责任,尽量挽回房东与租客的损失。不过,这是一种事后治理方式,警方能否找到涉事企业负责人,能为受害者挽回多少损失,也存在不确定性。 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其中特别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若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从理论上来说,该条例一旦正式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将很难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聚拢租金卷款“跑路”了。因为房产监管部门会把这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对房东、租客是重要提醒,舆论、行政也会重点监督。另外,对租金、押金加强监管后,住房租赁企业也很难卷款“跑路”。只要用“法治缰绳”管住租房企业,租金安全就能有相应的保障。 不过,监管部门如何发现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以及如何对租金、押金加强监管,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条例拟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网签备案,通过网签备案就能发现高风险经营行为,但核查网签备案信息是一大考验,如何发现“黑中介”及无资质企业,也是一大考验。过去一些行业对押金、预付款难以有效监管,其中的教训应当认真记取。 根据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制定一部国家级行政法规,很必要也很迫切。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应该针对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租房合同、租金、押金等进行监测。以上述岚越公司为例,若监管部门早就发现其资质欠缺、变更频繁,并及时加强监管,该公司就不可能把房东与租客的租金卷走“跑路”。
据《工人日报》9月7日报道,为进一步突破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政务服务模式,提升群众办事效率,近日,广东深圳市人社局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行“信用审批”新模式。通过“申请人事前自主承诺、审批人员事后监管、虚假申报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实现业务申请“即办即得可追溯”。 “信用审批”是附信用条件的容缺审批,即在相关主体就办理某些行政事项提出申请时,暂不具备相关审批条件或手续有欠缺,但申请人承诺在相关时限前补足条件,审批部门便可以预先受理和审查申请事项,再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如果申请人补正了材料、补足了条件,则审批自始有效,反之则自始无效。 “信用审批”简化了办事手续,将“材料不齐不能办”的尴尬处境变为“边办边完善”,不仅提升了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帮助申请人更早地获得某种资质。 “信用审批”的适用并非泛化,容缺也并非无原则,事实上,该模式的适用仅面向信用良好的申请人和风险可控的业务,这样就从源头排除了一部分审批风险。同时,事中事后全面的系统性审核,也能够及时排除不能达到条件的审批,进一步控制审批的风险,保障审批的规范性、严肃性。 “信用审批”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是“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在“信用审批”模式下,有关部门不能再局限于事前的“守门式”审批,而是须将静态纸面审批监管转化为对审批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这种模式的改变更符合科学监管的规律,也有助于监管提质提效。 当然,“信用审批”的关键是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查验,有关部门不能批后了事,不能让“信用审批”成为降标审批甚或失信审批,而要健全事中事后查验机制,完善查验规则和标准。在容缺审批后,积极履行查验监督责任,确保申请人按承诺补缺,并针对不能补缺的审批事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有人借“信用审批”骗取审批从事不法行为。 今年初疫情防控严峻时,一些地方便对紧缺的某些医疗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事项,采取了容缺审批并限定申请人按时补足条件的做法。这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增加了防疫物资的供应,有效缓解了防疫压力,也将审批风险控制到了安全范围内。这些实践验证了“信用审批”的可行性,也为“信用审批”积累了经验。 随着征信机制的完善和成熟,信用要素在各类市场活动、社会活动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信用审批”也将拥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我们期待着在更大地域范围内,针对更多社会主体、审批部门和业务事项,都能看到“信用审批”的身影,进而释放“信用审批”的便捷和实惠。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营销逐渐成为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抢滩”保险直播行业。很多业内外人士也纷纷涉足短视频直播平台。然而,保险直播营销乱象重重,很多非专业人士主播对保险知识一知半解,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费风险提示,为了博眼球、炒噱头,营销过程中潜藏了四大风险,直接损害到消费者利益。 风险一是无资质机构“鱼目混珠”。一些科技公司、咨询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业外机构在未取得保险中介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营销。比如有主播在直播时建议消费者向其进行付费咨询,一对一地定制个性化保险方案,套餐价格在9.9元、19.9元、68元不等,有的甚至上千元。 风险二是非专业人士“滥竽充数”。一是一些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包装成“保险专家”“理财专家”来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比如告诉消费者“这样买不对”,指出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存在很大缺陷,劝导消费者退保购买其他保险产品,却隐瞒退保会带来损失的情况。二是有的从业人员以专业人士自居来贬低或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比如“带你认清某某网红保险产品的几大坑”“小心某某重疾险的陷阱”,实际宣传的目的主要是抹黑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荐的保险产品。 风险三是花式宣传令人“扑朔迷离”。许多直播、短视频中只提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分红收益等好的一面,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告知、分红收益的不确定等却故意不告知。在直播中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消费。部分视频因为时长限制删掉一些关键信息,如“首月2元,最高600万元医疗保障”等,大搞噱头宣传,故意隐瞒保费逐月递增的事实和产品销售范围限制等。很多主播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 风险四是违规操作让人“应接不暇”。一是很多直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的问题,比如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不实信息。二是不少保险主播以打折、送红包、抽奖等方式给予消费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三是借助热点事件炒作进行不当营销,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宣传“感染新冠肺炎一确诊即可全额赔付”等,故意混淆不同险种之间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的差异。 为正确认识保险直播营销中存在的风险,明明白白买保险,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直播购买保险“三清楚”:首先,清楚主播是否有资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只有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平台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销售活动,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消费者应通过保险公司的正规渠道咨询或购买保险,防止上当受骗。 其次,清楚宣传是否有陷阱。目前,直播平台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夸大保险责任、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不实宣传常常发生,抹黑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诱导消费者“退旧保新”的情况也不时存在。消费者应擦亮双眼,不盲目轻信宣传中的那些“好”,也要用心甄别宣传中所谓的“坑”。 最后,清楚自己是否有需求。购买保险的前提是自己确实需要保险,不要因为直播中宣传“停售”“打折”而冲动消费。购买保险也可以“货比三家”,通过对比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金额、保障期限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找不到工作就填灵活就业”“碰到核查就说在做自媒体”……有媒体调查发现,尽管教育部门明令禁止,但高校软硬兼施让学生用“就业证”换“毕业证”,用好看的就业率装点门面等现象依然存在。 高校就业率造假的行为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是缺乏惩治机制。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只是一遍又一遍地重复不准高校强迫毕业生签就业协议,但是,当高校强迫毕业生签就业协议情况发生了,又该如何处理、如何惩处,却没有下文,需要加大惩处力度,给造假高校以警示。 对高校而言,就业率是资源分配的“指挥棒”。就业数据上去了,经费拨款、专业规模就跟上来了,将就业率作为高校考核指标,根本目的是为了优化学校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但“专业设置容易撤销难”,围绕一个专业,会产生多方利益诉求,谁都不愿减招、停招。于是,一些高校本末倒置地在就业数据上下功夫,将就业指标层层加码,压实到每个专业、每个班级,为的就是数字“漂亮”。 “就业是多方因素作用的一个结果,而只让高校这个供给方为其结果‘买单’,这种刚性的指标考核体系并不合理。”有网友表示,要杜绝虚假就业率问题,政策出台严惩措施是一个方面,更“治本”的措施是优化和改变当前的就业率考核体系。 就杜绝造假问题,有网民建议,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大数据原理,利用统计手段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抽样调查,与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就业数据进行比对,判断上报数据的真实程度,再谈决策问题。
据报道,《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在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暂行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这一规定回应了近年来舆论关注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以及行业发展的痛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正当的评价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线旅游网站上,旅游者通过浏览、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综合评价得分,最后选择确定最佳旅游线路。 现实中,不少在线旅游经营者,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消费者的评价尤其是不好的评价,如“中评”与“差评”人为设置障碍,甚至采取“好评”返现、威逼利诱等方式阻止消费者作出“差评”。个别在线旅游经营者甚至动用不正当资源,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差评”。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旅游产品与服务的评价权利,是旅游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出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当然,除用法律制裁外,还要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评论者隐匿化处理,让旅游经营者看不到评价者的真实身份,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在线旅游评价变得更加真实客观,进而倒逼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