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10元消费券后,与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后,商家账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36元返还给“消费者”,实现消费券套现…… 疫情后,为提振消费,恢复经济,各地纷纷发放消费券,总额以百亿元计,成为民众实实在在的福利。与此同时,这一福利也被“羊毛党”盯上,他们与商家串通套取补贴,财政资金成了“唐僧肉”,政府撬动消费的初衷也打了折扣。 消费券生意红火 在一些二手销售平台和QQ群里,“消费券回收”的字样不少。昆明、珠海横琴、佛山三水、安徽阜阳等多地消费券网上均有销售。不同地域、不同面值,价格也不同:“消费券回收,5折,只收100元、200元、500元的百货购物券”“回收消费券!需要的联系我”“400消费券,返330”…… 半月谈记者注意到,某地政府刚刚发放的消费券,便出现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卖家表示,一张100元的旅游消费券折后70元,50元的餐饮消费券折后35元。不同商家、不同类别,售价也不同。 许多买家表示,需要添加个人微信,私下发送消费券码截图进行交易。有卖家向半月谈记者出示了其他交易记录,并强调消费券安全可靠,保证能用。“你是商户吗?”一个卖家手里的消费券为面值50元的某市体育消费券,据他介绍,一大早自己就卖出了4张,来收的多为商户。 按照要求,消费券只能在本地领取,本地使用。但多位技术安全专家表示,利用市面上常见的虚拟定位工具,一些“羊毛党”可以绕开地域限制,做起全国生意。 套利返现追查难 消费券套现容易吗?随着执法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商家已变得谨慎。半月谈记者在北京、杭州等一二线城市尝试以套现为由与一些商家进行“沟通”,但天虹商场宣武店、全聚德和平门店、杭州下城区多家小型餐饮店的相关负责人均当场拒绝套现要求。“这是不允许的,否则我们都得进去。” 不过仍有商户对于白捡的“好处费”乐意配合。“给钱就行了,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两方一配合,就是坐着收钱的事儿。”业内人士说,具体是六四分,还是五五分,需要看商家的态度。“走量”的商家可以做到四六分或者三七分。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家已经学会规避平台的风控系统,支付宝消费的钱款用微信返还,甚至有些店面备了充足的现金,所有返还的钱款,都用现金支付,增加平台追踪难度。如果是跨区域消费券,“黄牛”甚至可以做到全国联动,有的只需要一张收款码,线上即可完成套现。 有商家表示,之前老顾客用远程扫码套现的比较多,现在已被系统检测到,目前只能到店扫码。该商家还表示,相关部门已经对消费券套现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因此现在扫码支付需要隐秘一些。 亟须提高违法成本 事实上,各地已意识到消费券套现问题,并及时出台了有关弥补措施。但消费券套现乱象仍屡禁不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在消费券实际发放过程中有的人一张抢不到,有的人却利用漏洞哄抢多张进行套现。这说明消费券的设计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做到规范、精准发放。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建议,各地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消费券,充分借用其难以篡改的技术特点,实时追踪每一张消费券的使用情况,保证券尽其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通过虚假交易消费券返现的本质是非法获利。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获利行为,如果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根据不同情节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等不同罪名。 同时,专家建议对违规商家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商家数据出现异常,会很快反映到有关平台上。”盘和林认为,防范分散流动的“羊毛党”成本太高,应从商家入手,充分发挥商家自律机制,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以此遏制乱象发生。
在A股市场上因为多次制造扇贝漂移闹剧而“大名鼎鼎”的上市公司獐子岛,经过证监会动用高科技手段反复调查,终于证实了其信息披露严重失实的违法问题。日前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其中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厚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短短8个月间,獐子岛财务总监已换了4次。 一个上市公司在短期内频繁更换财务总监这个重要职务的任职者,说明在多年持续的财务造假状态下,其财务运作已经处于严重混乱之中,导致新的任职者难以理清,不得不以辞职了事。獐子岛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不仅在于财务总监的频繁更替,新任董事长人选也一时难觅。对于獐子岛公司来说,高管集体倒台事件正暴露出A股市场一些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獐子岛公司原本是獐子岛镇的一家企业,通过进入资本市场成为一家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但是其当年追求上市,看中的是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功能,这对类似獐子岛这样的地方企业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但是在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对资本市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更缺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管理企业的人才储备。因此,这样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其实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一众公司高管,不仅应是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专家,而且应该是熟悉资本市场、对市场保持敬畏的人才。但是,A股市场的快速发展造成了这种“两栖人才”的奇缺,这使得像獐子岛这样的地方企业具有了根本性的缺陷。这样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以后,触犯相关法律几乎是随时可以发生的。 A股市场建立将近30年来,因违反市场法律法规而受到各种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如过江之鲫一般络绎不绝,其背后正暴露出大量上市公司存在的先天不足。獐子岛是长长的名单中的一个,只不过它在造假上更加具有戏剧性罢了。那么,当吴厚刚受到市场禁入处罚而离开獐子岛公司时,未来新产生的董事长如果继续是资本市场的“门外汉”,又拿什么来保证其不会重蹈覆辙呢? 类似獐子岛这样的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上还有很多,它们上市以后其实“活得很累”,募集资金花光了,融资能力荡然无存,为了维持在市场上的生存,有的不惜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给投资者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上市只是给公司带来了短时间的荣光,但辉煌散尽后,上市反而成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堪承受之重”。 中国证监会发布对獐子岛公司的处罚,再一次向市场宣示了严厉惩处造假、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坚定决心。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相关稽查执法工作将更加智慧、高效、精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无处遁形。可以相信,在未来的市场执法中,存在严重不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再不及时补课,加强公司依法治理的制度化建设,等待它们的就只能是黯然收场。而对投资者来说,为了规避风险,也应该远离这些摸不着边的公司。
7月7日是2020年高考的第一天,在这个疫情尚未完全结束的特殊年份,今年的高考显得与众不同。但无论是新冠肺炎疫情,还是肆虐的洪涝与旱灾,都不能阻止广大学子奔向考场,书写未来。 高考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每一代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高考故事,这些故事演绎着他们的青春与努力,也一同见证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取得的伟大成就。尽管现在高考已不再是“独木桥”,大学生也不再被称为“天之骄子”,人们有了更多途径去实现自己的理想。但高考所寓意的精神:奋斗与希望,却从未改变。 对这些精神的传承与呵护,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全社会实实在在的行动。无论是交通出行、噪音治理还是防暑降温、信息安全,在法治的范围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都在“高考时间”里给予了考生们最大的、最特殊的支持和保障。与此同时,依法严打“涉考”犯罪,也为高考安全创造了良好环境。根据公安部“净网2020”专项行动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部署,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利用互联网和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实施的各类“涉考”犯罪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破获刑事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高考的诚信与公平。但外部环境是外因,考生才是主角。尽管以身试法的考生和家长只占少数,但实现诚信高考也是每个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一方面在考试过程中,要信守承诺,遵守考场纪律,不作弊、不违规,用真才实学考出真成绩;另一方面针对考试之后的各种所谓“捷径”“门道”要避而远之,如果发现“涉考”违法犯罪的,也应积极举报,毕竟如果没有诚信的高考环境,每个考生都可能是受害者。 古人说“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没有诚信就无以立身,读书再多有何用?今人的很多案例也证明,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刻苦勤奋,还是投机取巧,都会得到相应的“回报”,与其将来受到处罚而后悔不迭,不如刻苦学习、诚信考试,用良好的心态参与高考,在诚信的赛道上奔向未来。
商品房买卖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大额、特殊交易,非常容易出现开发商通过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现象。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镇江市消协对全市88家房地企业的买卖合同开展了调查,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从房屋交付、质量保修、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详尽剖析。 出卖人应尽房屋交付通知义务 在调查相关房企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镇江市消协发现部分房企约定房屋交付条款如下: 条款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不限于书面、口头、短信、电话、邮件等任何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出卖人未通知的或者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应于商品房具备办理权属证书条件之日(不依赖于出卖人的通知,买受人应当自行向房产登记机构了解)起20日内,向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书,逾期,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评析:此处约定在出卖人未通知或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权证,逾期,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开发商的义务。属于不公平条款。 质量瑕疵仍要求收房约定不公平 新房交付时,不少消费者经常遇到各种质量瑕疵。在此次调查中,部分格式合同约定: 条款1: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处理。……质量瑕疵不得作为买受人拒绝或延迟接收该房屋的理由。 条款2: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局部裂缝、局部渗水、局部损坏、局部污染、局部水电气不通、房屋部分装修与蓝图不一致但不严重影响居住生活等均不得作为乙方拒不办理房屋交接的理由,否则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 评析:这两条排除了消费者因为房屋质量瑕疵而拒绝或延迟接受该房屋的权利。也就是变相要求消费者即使在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要付款收房,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条款3:该商品房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本补充协议附录一《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评析:该条排除了消费者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权利,属于不公平条款。 不得排除开发商对面积差额的责任 此外,在商品方面差额的处理方式上,部分房企存在不公平约定: 条款1:车位按个出售,按个计价,买受人在签约前已充分了解该车位的位置、大小、高度并同意按签约时车位的现状交付。若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任何一方均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评析:此处约定,如果车位的产权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双发不退不补。此条相当于对车位按照合同面积计价、按照产权面积交付,如产权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消费者的权利则受到侵害。属于不公平条款。 条款2: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卖双方的其他各自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评析:该条约定在面积误差比3%以上情形开发商不承担其他责任,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明显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公平条款。 条款3:买受人依据面积差异处理约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面积差异的通知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通讯地址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面积变更并同意买卖双方按本条约定的单价进行多退少补。 评析:该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到面积差异后15日内不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即视为接受面积变更并同意多退少补,这是减轻开发商的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开发商应书面告知消费者享有解除权,让消费者真正自由行使权利。 条款4:买受人依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须向出卖人补交的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为该商品房的房价款,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前将该款项付清给出卖人。 评析:该条实际上是用开发商自己的违约行为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得免除卖方因质量问题逾期交楼责任 针对房屋质量、保修等方面内容,部分房企存在如下约定: 条款1:该商品房存在与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出卖人应负责更换,承担更换费用,同时更换期间按每日40元补偿买受人房屋使用损失,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 评析:该条款直接免除了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条款2: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外的其他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应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如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 评析:该条款排除了其他质量问题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条款3: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的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知悉相邻的发展用地在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不因此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评析:该条排除了消费者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属于不公平条款。 尽快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指引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交易量的不断攀升,住宅产品形态和品质不断升级换代,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除了上述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之外,还存在着对于土地使用权类政策性条款表述模糊,把无处置权的公用设施作为合同标的,面积、层高、房屋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约定不明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消费争议的焦点。 消协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能够积极履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尽快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指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镇江市消协提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购房人尽到提示义务,提醒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消费者在购房时也要注意多与开发商沟通,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要订入协议,签订合同时注意权利义务对等,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尽量约定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50元-180元/天”“出租微信加我,高价租借,长期有效”……近期,租售微信号“赚钱”的方式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只要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出售或仅仅借出去,不用做任何事情,就可以获得令人心动的报酬,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答案当然是,否! 花季女生无意中成了诈骗共犯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武汉17岁女生李子晨(化名)在网上看到“愿意高价租借微信号”的广告,对方承诺每天30元日结,李子晨想到可以“躺收”日租金,便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登录密码告诉了对方。此后几天,李子晨在手机上眼看着对方通过电脑PC端登录自己的微信号,然后引导陌生好友刷单进行诈骗。李子晨以为不是自己操作不用担责,就没有举报。最终,李子晨的微信号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走6万余元。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李子晨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微信号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却选择视而不见,继续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这已经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目前,李子晨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发现,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 2019年,在河南某高校读大二的女生温小蕾(化名),通过微信认识了刘刚(化名)。在刘刚的请求下,她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3个微信号,之后以每个微信号90元、支付宝账号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了刘刚。刘刚通过温小蕾的这些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让受害人给一个投资平台充值,从而达到诈骗目的。就这样,涉案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温小蕾成了网上逃犯。2019年8月20日,温小蕾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 租买微信号现象日益猖獗,犯罪分子盯上学生群体 那么,上述案发是偶然事件吗? 记者以“买微信号”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发现,网络上充斥着大量专门租买微信号的平台,它们按照用途、年限等不同的标准分类,明码标价租买微信号。为什么租买微信号这门“生意”会越来越火,越做越大? 对此,腾讯公司安全战略研究部副总监姚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租借租买微信号现象日益猖獗:一是黑产活动需要规避实名制,他们不可能用自己实名注册的账号去实施犯罪;二是很多黑产活动需要囤积大量账号才能实施;三是近年来微信针对恶意注册和违规账号的打击升级,封停了黑产团伙大量的存量账号,又封堵了其恶意注册增量账号的路径。黑产就转而选择租借正常用户的微信号,来规避风控策略,继续作恶。 据记者了解,在租售微信账号案件中,不法分子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躲避法律打击,通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租买微信”的广告,利用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懂法且爱占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常用他人的微信号进行垃圾营销、招嫖、散播不良信息、假扮号主身份向好友借钱、申请借贷,甚至诈骗等行为。”姚理介绍道。 “根据腾讯收到的投诉情况发现,学生群体最容易受骗。”姚理认为,这和有些学生强烈的兼职愿望与社会经验不足有密切关系。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邓超表示认同。她指出,租售微信号提供了零成本、高收益的赚钱机会,有些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存在贪图小利的心理;许多购买微信号的结算方式是“报酬日结”“做完立结”,大学生一时不能正确判断其中的风险,很容易被骗。 “而对于购买微信号的‘号商’来说,学生的微信号更易赢得别人的信任感,所以学生的微信号受到‘号商’的青睐”,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 租售微信号不但违约而且违法 那么,从法律上,该怎么看待微信用户对外租售微信号这一行为呢? “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邓超指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仅拥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用户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或者买卖,则违反双方间的协议,租赁双方或者买卖双方应对微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租售微信号还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邓超解释道,微信账号均需实名注册,其中包含注册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等,这些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照上述规定,微信账号用户无权租售微信账号,违法租售微信账号行为将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此,朱巍表示,网络安全法已明确网络实名制,用户租售微信号的行为相当于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等同于放任他人利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干坏事,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两名涉案人员将自己的微信号租售给他人使用,但均未直接参与到诈骗案件中,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朱巍指出,用户在租售自己的微信号时,无论是否对对方的用途知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明知用于不法用途,却仍然租售微信号,用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邓超说,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高用户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租买微信,本质上是网络黑产(灰产)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不仅可能导致个人微信账号风险问题,还有可能会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姚理表示。 “租售微信号首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你让对方登录到自己的微信账号,那么包括好友信息、朋友圈内容在内的隐私信息就会全部泄露,一些敏感内容会被大幅传播甚至放在线上黑市出售。”对于租售微信号的安全隐患问题,姚理接着分析,“然后就是微信有被盗号的风险。如果交出账号、密码后,对方重新修改密码的话,那么微信号很可能存在要不回来的情况。再就是,会损害自身及亲友的切身利益,对方可能会假扮成微信号主人向好友借钱、恶意营销、传播不良信息等。更为甚者,还可能成为黑产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对方利用买来的微信账号去实施诈骗、洗钱等,微信号原主人就有可能因一时的贪念涉嫌犯罪。” 姚理坦言,鉴于租买微信号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大部分的租买场景已经脱离产品本身,从业务和技术层面上进行打击防范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有效打击租买微信号现象,避免用户落入陷阱,“关键还是要提高用户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腾讯会一如既往地配合司法机关加大惩治打击力度,绝不手软。”姚理表示。 “用户自身要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强调的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号的相关规定,不轻易将账号密码提供给陌生人。”邓超提醒,微信平台还要加强禁止租售微信号的相关宣传,告诫用户禁止实施此类行为;并从严规定账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杜绝一证(身份证)多号(微信号)现象的出现。通过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防控。 基于微信号监管的复杂性和海量化,邓超建议建立央行、银保监会及微信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共同加强对微信号买卖及其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可以尝试开发微信号监管软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对于在相关电商平台、微信群聊、QQ等平台中进行微信号买卖的行为,相关平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鼓励其他用户及时举报,针对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接受民众的举报与揭发,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对微信号行为监管全覆盖。” 对于在租买微信号的行为中最容易受骗的学生群体来说,邓超建议,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学生群体兼职工作的管理,为学生兼职就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天上不会掉馅饼”,最后,姚理提醒微信用户,不管在哪里看到类似“租买微信号”的广告信息时,都要保持冷静,不被对方承诺的高利所迷惑。如果在微信里发现这类违规广告,可以通过客户端或进入小程序腾讯110进行举报。
随着股市开始火热,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一些“荐股黑群”也开始活跃。群内有所谓“庄家”“大V”进行忽悠式荐股,侵害股民权益。 41人的“荐股群”,40人是“托儿” “您好,有一个股票盈利群想邀请您加入。”“现在拉您进入的是VIP交易信息内部群。” 新华社记者发现,不法分子常以电话推荐、主动拉入等方式将部分股民诱入“荐股黑群”,再通过诈称自己或团队是“大V”“股神”操控股民牟利。 ——夸大其词,蒙“入会费”“内部信息费”。记者在一个名为“谈股论金大家赢”的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反复发送“免费领取最低收益18%内幕股代码”文件;还有自称是助理和分析师的人持续发送据称是购买文件者个人账户不断赚钱的截图。 一名群里管事的人说,其团队“有内幕、够专业”“很安全”,记者只要缴纳3999元入会费,就能得到“牛股最佳买卖点位和建仓时机”内部信息,而实际上所谓“内幕股代码”不过是一些从网络上随便找来的公开资料。 ——“十面埋伏”,骗“平台充值费”。“41人的荐股群,40人是‘托儿’,就我是‘韭菜’。”投资者顾某被上海嘉定警方告知,他差点被骗得血本无归。 顾某称,他被网上认识的“炒股大师”拉进了荐股群,“大师”强烈推荐顾某充值10万元,加入炒股“战斗营”赚大钱。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顾某所在荐股群内,仅他一人是真实投资者。另外,“大师”推荐的炒股APP也被动了手脚,其显示市场信息会比真实市场滞后1至2分钟,这让“大师”的涨跌判断几乎百发百中。 ——服务“庄家”,坑投资者接盘。6月19日,证监会发布风险警示称,有媒体报道个别股票交易中有“大V”为配合“庄家”出货进行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需高度警惕。 开户半小时信息就泄露 有信息贩子藏身网络社交平台 不法分子通过“荐股黑群”除了诱骗操纵股民外,还有一个重大危险是违法出售股民的身份、财产、交易等重要信息。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社交群组中存在一批不法卖家,批量出售股民重要信息。 “中国股民投资学校”QQ群中的一名卖家向记者表示,可大批出售股民姓名、电话、持股、资金等具体信息。 记者了解到,股民信息多是通过技术手段从一些知名证券金融公司的网络系统或交易软件中盗取,“股民开户半小时内,姓名、电话号码和所在券商公司名字就能拿到”“要多少人都能供应”。 有部分不法卖家出售“成群”股民,直接向荐股群引流;还有的甚至直接出售“荐股群”。一名卖家告诉记者,他直接供应成品荐股群,群内每名股民计价160元。 还有此类卖家向记者表示,可根据股民持仓情况、浏览股票记录、投资偏好等信息,为买家“定制”符合特定标准的股民资源包,这类股民群更便于买家“收割”。 记者还发现,部分网络社交群组中有人声称能提供场外配资等非法资金服务。据一名经营者发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其可配资3至10倍杠杆,交易模式为“T+1”, 建仓后即收取总金额0.58%的“建仓费”,每天再收总金额0.18%“递延费”。 警方提醒,此类非法交易风险巨大。有犯罪团伙专门以高额配资为“诱饵”对股民实施网络诈骗,目前全国多地均有股民受害。 根治“荐股黑群”要靠技术升级与监管合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等多名专家认为,治理“荐股黑群”涉及网络安全、金融监管等多个方面,形成有效监管合力非常重要。 针对目前股民信息通过证券相关APP大量外泄的情况,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建议,证监、网信、工信等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规范或技术标准,提高定期检查和测评频率,进一步提升此类APP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对于“荐股黑群”和信息贩子多藏身网络社交平台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臧雷指出,国家网信办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互联平台运营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账号信息等,有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平台运营者应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更积极主动地落实监测、报告和治理义务。 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了解到,目前该所依托AI等新技术,开展运用机器学习技术开展投资者画像分析,使用知识图谱技术构建图形化的账户关联分析模型,应用文本挖掘技术实现“网络黑嘴”自动侦测等应用研发,致力于更早发现隐患,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务必提高警惕,理性投资,以免上当受骗。对操纵市场、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因为既能“回血”又能省钱,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在疫情期间活跃度大增。但部分平台上有卖家公然出售过期食品、假酒假包、盗版网课、网游礼包码等物品,还有卖家违反平台规定和相关法规售卖防疫物资,部分工作人员甚至为发展平台“付费会员”姑息怂恿售假行为。 一些网商平台上假货、山寨货泛滥,早已不是什么新现象。这些年舆论批评过很多,监管部门也做出过努力,整体有所好转,但要根治确实并不容易。其中一个不能否认的原因是,现实有需求。二手平台逐渐成为了假货、山寨货的“新阵地”,在逻辑上也很好理解,一些消费追求低价,成为了假货的“精准目标群体”。 而从媒体的采访看,有些消费者无从辨识是否为假货,导致上当被骗,但也有相当部分是买卖双方都清楚产品情况,可以说是“合谋”行为。这就给调查处理带来了难度,也成为平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买卖双方没意见,这种行为就可以默认合理吗?显然不是,这对于被山寨的品牌可能有损,对于其他不知情的消费者也是实打实的坑害。 作为平台来说,本有责任保证在其领地上的交易都合法合规,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实是,因为举报繁琐,法规不明确,通常只要不出现恶性事件引发周期性的严打,往往各方就相安无事。面对这种新事物,没有外部监督发力,坐等平台自觉、受众用脚投票,显然这种灰色地带很难得到清理。 过去人们对头部网商平台的假货关注比较多,而以闲鱼、转转等为代表的二手交易平台,因为体量相对较小,所以舆论的监督压力也相对较小。目前看,平台的乱象和舆论监督的力度似乎成反比。舆论监督的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污垢明显就多。舆论本身是一种很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但其也存在短期性、偶然性的特点,无法成为长期性的有效约束。 所以,还是希望政府监管部门,能够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二手交易平台的假货、山寨货问题,细分的话确实较为复杂,有些“蹭名牌”的现象并不违法,属于擦边球,是市场发展阶段决定的,对这部分可以多一些宽容和引导。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现象属于知假售假,损害各方利益,应该及时严肃打击清理。 对用户来说,二手交易平台操作简单、交易便捷,但也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在其上发布假冒伪劣的东西。相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地方短期利益等原因怠于行动。只有提高行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避免假货在各个平台流窜。
据报道,为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中国银保监会4日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社会公众对银保机构的专业性知之甚少,但银保机构和公众利益却密切相关。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离不开银保机构。市场中,企业更和银保机构形成了利益攸关关系。必须指出的是,银保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关系,有时并不对称。所以,才会出现社会公众基于信任和银保机构发生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保全。譬如,公众购买的理财保险产品,最终并没有获得预期收益,所谓保险变成了“风险”。当然,如果这种合同关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市场化经营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银保机构的公司治理存在着基础性的硬伤,银保机构的股东违规操作,由此带给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损失,银保机构自然难辞其咎。 银保监会本次曝光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凸显银保机构的确存在着基础性硬伤,也给公众和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银保机构是金融重地,亟需合法合规的市场治理,入股股东须约束自己的资本贪婪,进入银保机构必须守法守规。银保监会列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成为入股银保机构者引以为戒的负面清单,决不允许老股东犯老错误,也给新股东入股构筑了防火墙。 银保机构不是资本逐利的江湖,而是金融治理的重地。银保机构依法依规欢迎股东入股,除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外,还要充分考虑银保机构金融重地的角色定位,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银保监会强调,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是提高股东违法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的必要措施,是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当然,除了棒喝银保机构的违法违规者,也是对银保机构的股东们警钟长鸣——银行业保险业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银保机构虽然就在每个人身边,但是对于它的内部运作和公司治理,人们却知之甚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银保机构存在着两个层面的不对称。一个是对银保机构无条件的信任。人们认为钱存银行最保险,保险机构不会骗人。一个是银保机构的“高大上”和社会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的匮乏,养成了违法违规股东的傲慢与偏见。 银保机构市场化是方向,社会公众也不可能都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银保机构打交道,要破除“甲方乙方”天然的权利不对称,就需要监管机构全流程的监管,以便成为平衡双方利益的公平裁判者。此外,监管之外也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从市场需求端倒逼银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东行为。 银保监会曝光违法违规股东,给公众吃了定心丸。但仅曝光还不够,银保机构监管和金融市场治理是系统工程,让从业者守底线守规矩需要长期的法治规范和监管约束,更需专业机构、公共舆论和公众的全程监督。
近期,省内多地高发不法分子以“免费”为噱头的诈骗案件,群众因贪便宜等心理,稍有不慎就落入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中,损失大量钱财。以下八类常见以“免费”为诱的诈骗案件,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一)“免费”抽奖 2020年3月20日,报警人被微信名为鹤轩的人以购买东西可以免费抽奖为由,骗取顾某敏共计411元钱。后顾某敏发现被骗后,对方微信已注销。 作案手段:犯罪分子在社交网站上发布广告,利用不少群众贪图便宜的心理,以购买东西可以免费抽奖为由吸引受害人,并编造各种说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待受害人转账付款后,立马注销微信,逃之夭夭。 (二)“免费”授课 2020年5月1日,报警人称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有一个QQ群可以免费学习操作炒股,因其正好刚开始学习炒股,遂加入了该QQ群,后其按照群内老师的指导下载了一个APP并在该平台内进行炒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23笔,共计871140元,期间提现100元,共计损失871040元。 作案手段:犯罪分子以免费提供授课吸引受害人,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诱骗受害人下载AAP接连投钱,当受害者想要将钱提现时,将其拉黑或删除好友,溜之大吉。 (三)“免费”送游戏皮肤 2020年4月21日,违法嫌疑人在QQ上发送二维码给受害人,以扫描此二维码可以免费送游戏皮肤为理由将微信上的529元转走,损失价值529元。 作案手段:通过社交APP发布免费领取游戏皮肤广告等,诱导受害人加入所谓的“QQ福利群”,利用受害人贪便宜心理骗取受害人微信账号、微信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进而盗取受害人微信支付平台内的钱财,造成财产损失。 (四)“免费”领手机 2020年4月26日,报警人称某在QQ群内听信犯罪嫌疑人免费领手机传言,主动用QQ加对方QQ为好友,后依照对方指挥,使用微信将银行卡现金充值到微信零钱,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三次将钱从微信零钱转给对方6198.98元,并将转账记录、二维码信息删除。 作案手段:通过社交软件推送广告,或以扫码关注为借口,引诱被害人添加不法分子微信、QQ号,再以免费领手机需要付各种费用为借口,让被害人以银行、微信转账方式交钱,直到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 (五)“免费”看手相 2020年4月24日,报警人称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免费看手相的广告,与对方添加好友后,把自己的手相发送给对方,同时对方还要求在自己朋友圈帮他发免费看手相的广告,后对方以算命批八字需交纳保证金和购买算命物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13158元。 作案手段:不法分子在各种社交软件、网站上发布免费看手相的广告吸引受害人的注意,并以先付定金、保证金、购买算命物品等为理由对受害人实施连环诈骗,造成受害人钱财损失。 (六)“免费”领榴莲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报警人称其通过微信扫描了好友发布的免费领榴莲广告的二维码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拉其进了“4.22~榴莲群033”,后报警人又添加群内派单员为好友,对方以做任务返现为由让其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的二维码转了58元,后对方让其下载了APP,又以垫付钱做下注任务返现为由让事主向对方提供的卡号转了四次共计28664元。 作案手段:不法分子打着免费领榴莲的幌子吸引受害人进群后,以刷单赚取高额佣金为噱头,诱使被害人下载APP,在APP中发布刷单链接,诱导被害人支付,最终拉黑消失,被害人本金无法取出,造成财产损失。 (七)“免费”退款 2020年5月5日,报警人称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某哺乳文胸旗舰店工作人员,称其购买的文胸有质量问题要退货,让其加QQ,其加了对方QQ,对方称给其一个免费保单,后让其到支付宝上操作,其按照对方说的操作,将支付宝借呗上5000元存到自己卡内,后对方称要关闭借呗让其将验证码给他,其就将验证码给了对方,后其发现银行卡内被转走2笔共计4999元。 作案手段: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网购订单,“撒网式”联系受害人,以内衣质量有问题需要理赔为理由添加受害人的QQ,诱导受害人操作开通一些金融平台、扫描其二维码、发送验证码等套路,从而将钱款转移至骗子银行账号上。 (八)“免费”领养宠物 2020年4月13日15时30分,报警人称在微信里搜索到了一个免费领养宠物的公众号,看到里面有人发布“150元领养拉布拉多犬”的广告,加对方微信为好友,发了150元的红包给对方,后又与另一微信号联系,对方以绳索套餐、托运费等名义要求事主付款,事主使用微信以发红包的方式共计转给对方749元,事后发现被骗,共损失人民币899元。 作案手段:不法分子打着以免费领养宠物为幌子吸引受害人,然后发布低价领养宠物的广告诱骗受害人加微信进行转账,再以“绳索套餐”“托运费”等名义实施连环诈骗。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后立即将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删除,造成受害人钱款有去无回。 不法分子常常是通过网站、QQ、微信等网络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相关群众与其联系;或者事先非法获得相关群众身份信息,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主动与其联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实施诈骗,诱骗受害人转账或者提交验证码等方式骗取钱财。请广大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守住“不轻信、不回应、不转账”三无原则,切勿因小失大。
艺人虞书欣在网上抱怨,自己的朋友圈内容被售卖。这则新闻又一次刷新了艺人信息被售卖的尺度。 记者调查发现,销售知名艺人各类信息的“微商”正在社交网络上活跃,艺人的航班信息、通告单、酒店信息应有尽有,更私密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也可以买到,且几乎囊括所有知名艺人。记者只用了20分钟,就以50元的价格在某微商处买到了一位当红男艺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父亲姓名等信息,还被附赠了其他的航班信息。 一份信息要多少钱?价格便宜到令人咋舌,最常见的航班信息、酒店信息一般在10元以下,这意味着,粉丝们可以依据信息去接机、堵酒店,一睹偶像真容。 一位购买过航班信息并接机的粉丝说:“买航班信息去接机是最简单的、可以近距离见到偶像的机会,所以有很多人买。” 5元即可得到航班具体到达时间 对于粉丝来说,想了解偶像的一切是一种本能。 95后学生小在迷上了一位艺人,时常会在微博上表达自己对偶像的喜爱。一位微博用户给她发私信表明自己出售该艺人的航班信息,并留下了微信号。 这个人的微博很简单,多数为“艺人名字+航班图标+目的地”,但发布很频繁。出于好奇,小在加了他微信,发现他朋友圈内每天都在更新艺人的航班信息,只需花费5块钱即可得到航班具体到达时间。 小在的粉丝朋友们常常会聊到接机的经历,也有不少人给她推荐曾购买过信息的微信号,不知不觉,小在加了十几位“隐私微商”。他们每天在朋友圈刷屏般地公布明星航班信息,看到有航班在上海落地,这让身处在上海的小在觉得要见到偶像易如反掌。 一次,当偶像遭遇不顺时,小在有了去接机的冲动。她从一位长期观察感觉“靠谱”的微商处花费10元购买了航班信息,如愿地在机场见到了偶像。 “我就想看看他线下长什么样,而且价格太便宜了,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小在说,只要你肯花钱,艺人的一切都可以买到。 同样去接机的小石是在微博上主动寻找艺人“隐私微商”的,她在微博上搜索偶像的名字,很自然地能看到有微博用户更新偶像行程,加了微信后,她多次购买偶像的航班信息,每条信息价格最高不超过10元。 “这是一个最低成本可以近距离见到偶像的机会”,小石以几百元的演唱会门票价格作为对比。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部分演出暂停,除了看其他人拍摄的照片,没有见到偶像近况的渠道。 买信息去追星,这对于不少粉丝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并且很容易。记者在微博、闲鱼上很容易地找到了销售艺人信息的微商,他们的朋友圈都大同小异,多数为销售艺人的航班信息、通告单的广告,以及一些活动的入场机会。 当记者询问一个“隐私微商”是否有某位艺人的身份证号码时,对方表示有,并给出了50元的价格。转账50元后,记者拿到了这位当红艺人的身份证号、曾用名、户籍住址、父母姓名等信息,整个交易过程只用了不到20分钟。 对方还表示:“我赠送你航班信息,你想要哪个明星的和我说就行。” 价格分三六九等,能包月还能当代理 对于“隐私微商”来说,找到客户最重要。 通常,他们在微博、闲鱼、贴吧等社交网络上发布信息,或是通过微博搜索粉丝直接发私信,和客户成为微信好友后,在朋友圈内发布广告,最终在微信里交易。 这些信息在社交网络上往往用缩写来代替,比如,“sfz=身份证”“hb=航班”,或者直接标注“行程、通告”等,方便别人搜索。 信息的价格也分三六九等,其中航班信息价格最为便宜,多数在10元以下;通告单价格次之,价格在几十元左右;身份证、准考证等涉及隐私的信息最贵,价格在百元左右。 有部分微商还推出了价格高昂的“信息包月”服务。小在透露,她曾看到了一位报价5000元“包月”所有知名艺人航班、通告单信息的微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蹲点拍摄艺人照片的“站姐”,向粉丝兜售照片以赚取更多的钱。 像其他微商一样,“隐私微商”一边自己售卖,一边发展“代理”——花费百元左右成为“代理”,即可长期拿到信息向其他人售卖,成为下一位“隐私微商”。 这些信息是怎么来的?几乎所有人都闪烁其词,讳莫如深,有人表示“我自己有渠道”,也有人说是“自己查的”。 《北京商报》的一篇调查文章显示,一名销售信息的人称,其酒店、宿舍等信息是从公司处拿到的;自己认识明星所属公司内部或是常年在剧组的人,关系熟悉后便能直接向内部人员了解明星的动态。 此外,航空公司、酒店等场所的工作人员也是泄露明星信息的源头之一。今年1月,有人在网上称,一名疑似航空公司的员工多次在微博发布明星的旅客信息,涉及韩红、倪妮、张杰、周笔畅、邓伦等多位艺人。随后该微博用户被核查确认为乘务人员,并被处以停飞的处分。 艺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裸奔” 打开“隐私微商”的朋友圈,当红明星、新秀艺人、热门综艺、正在拍摄的影视剧……各种信息应有尽有,后面直接标注:“需要私”。 这意味着,这些剧组和艺人的信息正在互联网上“裸奔”。 一位知名娱乐公司的经纪人告诉记者,有热度的艺人都会面临隐私泄露的问题,“尤其流量艺人和选秀艺人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比如航班、私人行程、朋友圈,等等”。 然而,在每一个粉丝的心里,对于艺人隐私有不同的定义。 在小石眼里,明星在机场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的隐私权,廊桥内属于隐私,自己不会拍摄,看到别人拍摄的照片也不会传播,但接机大厅属于公共场所,她认为在那里等待见明星无可非议。 但小石也承认,自己属于比较有操守的粉丝,不会打扰偶像的生活和行程,但如果是“私生饭”(侵犯明星的私生活及工作的粉丝)或者不法分子掌握了艺人的信息,“不知道会干出什么事情来”。 也有不少人认为,粉丝接机、探班等也是给艺人增加人气,部分艺人甚至会故意放出信息期待粉丝来接机,艺人的职业决定会让渡一部分隐私。 毋庸置疑的是,隐私泄露已经影响到了不少艺人的生活。艺人胡歌在一档访谈节目中无奈提到,在剧组期间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加自己好友,认定自己的联系方式被泄露,因为被骚扰而不得已开启手机飞行模式。 同样,隐私泄露还会带来更大的隐患。比如,粉丝得到艺人的航班信息后到机场接机,到达出口、办票柜台、登机口、接机口,甚至在航班上都有了粉丝,还出现了部分狂热分子从经济舱涌入艺人所在的头等舱求签名、合影、拍照的情况。这给现场秩序带来混乱,引发其他人反感,造成安全隐患。 去年,上海虹桥机场候机楼的步行扶梯玻璃被接机粉丝挤碎,就是因为当晚有多位明星到达机场,得知信息的粉丝聚集在机场造成的。 2018年,民航局曾发布《关于加强粉丝接送机、跟机现象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三点:一、防止泄露知名旅客信息;二、强化机场秩序,避免粉丝大量聚集;三、杜绝粉丝机上扰乱秩序行为。以此提醒广大粉丝理智追星。但时至今日,仍然屡禁不止。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还是源于现在的粉圈文化,包括‘私生饭’的存在。”前述经纪人也很无奈,艺人的航班信息基本都没办法不泄露,很多黄牛都会卖这类信息给粉丝,因为粉丝有机场接机、送机,甚至跟拍的诉求。知名艺人的私人行程一般容易被“私生饭”跟踪。 “但没有一个明星和团队会鼓励这种行为,只能很无奈地接受。‘私生饭’这个问题,基本是所有流量艺人的困境。‘私生饭’有诉求,黄牛自然就有市场。”这位经纪人说。 艺人发在“朋友圈”的信息是不是隐私 虞书欣在得知朋友圈被泄露后无奈地说:“我连最后的小天地也不能有了吗?”这则新闻引发了关注,艺人发在自己朋友圈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对隐私有了明确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但朋友圈是否为“隐私”仍然有争议。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熊定中律师表示,出售和泄露航班信息一定是违法的,但“朋友圈”内容并不必然是隐私,但可能涉及到隐私。 熊定中解释:“如果你在朋友圈里表达一些违法的内容,公安机关认为你是在一个公共平台发布,会查处,但在传统民法理论里,又认为朋友圈公开的是特定的对象,不应当算做公共场所,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国内正在通过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今年两会透露的信息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被纳入全国人大下一步的立法工作计划。 熊定中认为困境在于,现在有非常多的商业模式和业务都需要建立在提供个人信息的前提下,那么对于它的保管和商业化利用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监管的领域,公民个人来说能做的事情其实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