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挂靠费12万元,全职年薪达34万元”“高端班包过,考不过全额退费”。红星新闻报道,北京一教育公司遭300多名学员维权,虚假承诺考试包过,诱导学员报培训班购买密卷押题,却不按承诺退费。目前,北京市朝阳区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有律师表示,以“通过率”“包过”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学员可依据合同法有关重大误解、欺诈等规定撤销合同,要求退还相应费用。而对于这种“包过”宣传,学员切勿盲目轻信以致上当受骗。
近期,犯罪分子以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为掩护,或假冒合法注册的实体公司设立AP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虚假项目投资名义,采取夸大和欺骗性宣传,以快速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和QQ群传播吸引大量群众投入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 犯罪分子通常采取以下套路(一)涉案公司弄虚作假,空壳一个。犯罪分子大多利用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空壳公司作案,有的假冒异地合法注册和经营的公司名义行骗,以逃避侦查打击。(二)非接触性交易,不辨身份。受害群众与犯罪分子基本无正面接触,仅通过平台客服的微信、QQ或电话、手机号码与客服沟通联系,并通过网银转账或微信、支付宝账户支付。(三)以投资项目有高息回报为诱饵。犯罪分子虚构新能源、新材料、基建、养老、影视拍摄等多种名目的投资项目,同时以投资门槛底、周期短、回报高来诱惑投资者。为了骗取投资者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同时伪造行政机关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境内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书等向投资者出示。(四)作案周期短,见好就收。犯罪分子从设立APP到关闭APP最多三、四个月时间,且收到投资人投资款后迅速转移赃款,侦查及追赃困难。温馨提醒 珠海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一)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不轻信亲朋好友的网络投资理财推介,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更不要向他人推介相关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二)要打消侥幸心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投资理财项目往往都是陷阱; (三)要积极举报相关犯罪线索,发现被骗后及时向各级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部门举报。
近日,青岛市公安部门通报,出入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的6000余人信息遭泄露,3人被行政拘留。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这起案件敲响了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警钟。 信息安全风险陡增 疫情防控期间,饭店、农贸市场、超市、银行等一些人流密集场所对出入人员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既有助于在发现确诊病例之后方便查找接触者,也有利于开展相应的流行病学调查。但不难发现,一些商户手工登记的表格随意摆放,无人看管,个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无异于“裸奔”,公众不仅面临无良商家的电话骚扰,信息还可能被诈骗分子利用,造成经济损失。 产生这样的想法,不是没有道理。有些地方,登记表随意翻看,没人来管;登记台无人值守,没人理会;信息册随处一放,没人在意;至于说保管几天、怎么销毁,更没啥规定……种种乱象,使信息安全风险陡增。要真的因防控疫情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岂非次生灾害? 依法依规明确权限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登记,首先要依法依规明确权限——哪些机构、单位可以登记,登记哪些项目,以及使用什么软件系统登记,都需要明确,不能让不法分子和无良商家打着疫情防控的幌子随意收集他人信息。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少,多是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力度不大。特别是,针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多为治安处罚,鲜见有侵权人受到更严厉的惩处。比如,有人利用技术非法获取购物平台用户信息来牟利,往往相应的处罚偏轻。如此语境下,因泄露涉疫个人信息被行拘事件,为保护个人隐私提出更现实的要求。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按照行业条块,主管部门应对主管领域企业、单位登记的个人信息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摸排督查,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息管理,一旦出现泄露要追究其责任,依法惩处;对疫情防控失去价值的信息,应及时销毁,并对数据销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泄露个人信息案件应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由网信、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专项行动,对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及时处置,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违法行为。 信息销毁上,走哪些渠道、经哪些流程,要有统一要求。像这样,以一整套有章法、有效率、有力度、受监督的程序应对大面积信息登记工作,那么漏洞和隐患出在哪里,便能一目了然,并被迅速处置。信息安全的风险极大减小,于疫情防控,也有百利而无一害。打好这场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标准化管理的智慧还要多用善用才是。
4月2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发布电诈警情,警惕网络交友诱导赌博诈骗(也称“杀猪盘”:嫌疑人把受害者称作为“猪”,把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或用小额奖金引诱其加大投入称为“喂猪”,把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叫做“杀猪”),近日呼和浩特警方就破获了两起此类案件,2名受害者共损失50余万元。 4月3日,玉泉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受害人赵某报警称,其通过社交软件与他人交友,在该网友的推荐下,他在某网站进行网上赌博,累计下注34.6万元。立案后,鉴于案情复杂且恶劣,玉泉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电信诈骗专案组,多警联动开展侦破工作。4月13日、4月17,专案组民警分别在云南省昭通市、陕西省西安市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和刘某某成功抓获。随后,专案组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经过日夜摸排走访,成功捣毁了一个涉及此案的黑灰产业链违法犯罪团伙,并在嘉兴市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陆某、付某,陈某,现犯罪嫌疑人已安全押解回呼和浩特,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同样另一起案件,不法分子的套路如出一辙。 3月9日晚,城南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居民闫某某的报案称,今年2月10日,他通过一款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网友,短暂交流后,闫某某便和嫌疑人互加了微信,成为微信好友。随后,嫌疑人邀请闫某某在“澳门葡京”网站进行投注,肯定会挣大钱。闫某某听信了嫌疑人的建议,在“澳门葡京”网站注册了两个账号,并先后添加3个微信账号为好友,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于2月22日~3月5日,先后使用他本人的多个账户向对方所提供的不同账户转账16.8万余元,3月7日,闫某某发现嫌疑人在手机微信中将其删除,才意识到被骗,遂来报案。 立案后,城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通过分析研判,远在福建省的方某某、方某顺、吴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施某某、吴某坤7名嫌疑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账户进行冻结,依法冻结人民币49万余元。4月12日起,城南公安分局陆续派出12人的抓捕组前往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云霄县开展工作,在当地公安配合下,于4月19日上午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施某某、吴某坤五人。4月20日,警方将这5人押解回呼和浩特。同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方某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7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现已对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7部手机,6张涉案银行卡、1张涉案电话卡进行依法扣押,并冻结赃款49万余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提示:对于那些只存在于虚拟聊天软件中的人,无论是谁,只要对方说到关于“跨国”、“博彩软件”、“投资平台”、“系统漏洞”等关键词,要提高警惕!所谓的网络博彩、稳赚不赔,都是诈骗分子借博彩的幌子,设下的诈骗陷阱。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不断提髙防范意识和能力。
3月30日,浙江宁波的孙艳(化名)接到来自江苏淮安警方的电话时“心头一惊”,以为遇到电信诈骗。在通话中,淮安警方工作人员详细核对了孙艳的个人信息,并告诉她,此前她参加的网络求职“是一个骗局”。 此前,40岁的孙艳在网上找到一份做儿童手工制品的工作,向对方转账658元,收到货物后就与对方失去了联系。 “‘网络招工’诈骗主要是利用了当前疫情期间工作难找,求职者急于挣钱的心理、居家全职的状态。”办案的李警官介绍,招聘方会向求职者布置任务,初期任务简单,很容易完成,但后期任务难度大幅提升,一般人无法完成,而招聘方以此为由拒退代理费。由于损失金额不大、欺骗性较强,很多受害人往往选择自认倒霉。 孙艳的遭遇并非个案。日前,淮安警方奔袭河北、河南、山东、广东等地20余个城市,摧毁这一新型网络招工诈骗犯罪团伙,抓获团伙骨干成员60余人。据警方查证,该团伙先后诈骗3000余人,案值近500万元。 疫情期间孙艳在家带娃,通过淘宝网为孩子购买儿童手工制品时,时常收到类似的网络招工信息:“简易的手工活外包、工作时间灵活不受限、工资在货物回收后立马结算……” “招聘介绍上说工作难度不大,在家带孩子时做特别适合。”按照要求,孙艳填写求职信息,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她,求职必须微信私聊。 这位负责人称自己也是一名宝妈,还要孙艳查看她朋友圈里的动态消息。“长达半年的朋友圈里,基本上都是介绍手工制品如何发货、又有新求职者加入、发放工资的截图。”孙艳说:“这些信息打消了我的疑虑。” 当孙艳询问如何入职时,该负责人提出,为了防止违约,孙艳需垫付一定货物金额。“金额还不能微信直接转账,我分别发了4次红包,总计658元。”孙艳说。 对方承诺第二天发货,并要求孙艳把她的微信联系方式删掉,理由是为了防止招聘方进行二次收费。孙艳虽感到匪夷所思,但还是照做了。删除微信后,孙艳进入了手工制作专用群聊。在群聊里,成员只能接收消息,不能交流。孙艳介绍,除手工群外,还有一个高佣金群。“手工群只是简单介绍如何制作手工艺品的。” 3月23日,孙艳收到货物——100个塑料勺和100个自封袋。很快制作完成后,当她询问如何返回作品时,却发现联系断了,群内也没有发布动态。 “多方联系都没有结果,家人和我都意识到被骗了。”孙艳告诉记者。 据办案的李警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打着“招工”的幌子,将受害人集中在禁言的群聊之中,通过线上直播培训、公示榜单“激励”,行诈骗之实,让这份看似“凭本事吃饭”的工作,成了诱人的陷阱。 “那段时间在家隔离,没工作、没收入,本以为这是个挣钱的好机会,没想到还被骗子骗钱,真是太可恨了!”2月28日,受害人范女士向淮安清江浦警方报警称,自己通过某社交平台看到一则手工活招工信息,按要求线上缴纳696元代理费后,接到了十字绣、串珠子等简单的手工任务。 让范女士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几天,任务量急剧上升,根本无法完成。她打算放弃这份工作,但当她要求退还代理费时,却被告知不完成任务不予退款,再进一步交涉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尽管案值较小,又有手工活作为伪装,但民警察觉这可能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法。经过梳理研判,民警初步确定该团伙以“手工活外包,工资日结”的名义,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向网上求职人员承诺,缴纳代理费后可在家做任务赚钱。据此分析,该诈骗团伙作案应该不止一起。 “从单个案例来看,这不是复杂骗局。主要利用当前疫情期间工作难找,受害人急于挣钱的心理实施诈骗。但随着对案件深入挖掘,才发现其具有传销式运作特点,有的受害人竟然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专案组组长、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副局长陈雪松说。 犯罪嫌疑人吴某归案后交代,近半年来,她先后加入4个微信群,利用类似手段已诈骗了2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警方发现,吴某不过是诈骗团伙中的“马前卒”,整个组织的运转方式逐渐浮出水面。该犯罪团伙有三个层级,一级人员负责定计划、分任务,二级代理人负责拉人头、搞培训。当后期手工任务加重,受害人无法完成时,二级代理人就在社交群里给被害人洗脑上课,诱骗被害人放弃做手工,转化为新的代理人,成为第三层级,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对坚决要求退款的人员,犯罪嫌疑人就会直接将其拉黑。”办案民警严凯介绍,这就是为什么此类诈骗能像传染病一样,在短期内快速扩散,导致3000余人被骗。 3月18日,淮安警方对陈某等3名主犯和60余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施抓捕,当场扣押电脑20余台、手机100余部、现金120余万元。 办案民警提醒,网络求职者一定要选择信誉度高的专业网站,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要求缴纳代理费、培训费、保证金等条件的招聘广告,要提高警惕,不要随意汇款,一旦遇到诈骗,要记得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比如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开发乡村旅游、提供农业技术信息等。一个健全合法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增进组织内农户之间的经济、生活交往,为本组织成员提供优质农业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近期,一些农民被某些“合作社”的高息引诱,纷纷将存款投入合作社,误入非法集资骗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一定要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一些原本从事农业经营的合作社开始向“社员”集资,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有哪些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三是广为宣传,通过开会、培训、参观、旅行、发放介绍费等多种方式发动亲友和农民等不特定群体存款;四是承诺高额回报,用后续集资款还本付息,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将形成巨额亏空。 面对一个必将崩盘的操作模式,为什么这些从事非法集资的农民合作社能维持数年之久,而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众又不断将资金投入其中呢?一方面,经营者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来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的贪欲也促使他们自己把一副镜花水月当成了现实。 因此,广大农民要注意,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是: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要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真理。面对“高额回报”时,要多向权威部门或者亲属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4月24日,证监会通过四个“严重”的表述,再次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出了明确的监管信号。 证监会此次的表态与以往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在新证券法实施的全新法治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个“毒瘤”将首次面对新证券法的“利剑”,在这把“利剑”下,“毒瘤”将会被更快、更准、更完整的切除掉。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不要再心存侥幸,一旦造假,将面临的是倾家荡产的惩罚、投资者的巨额索赔,甚至会被直接踢出市场。 “猛药才能去疴”。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必须对症下药。 A股市场此前对财务造假缺少严惩的法治供给,例如,原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顶格处罚也只有6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这样的处罚措施很难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因此,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重要的是让上市公司形成对法律的畏惧感,形成制度的震慑力。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造假不仅面临着行政和刑事的处罚,还将面临着投资者的巨额索赔。 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着一旦代表人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将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 从成熟市场来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被证明了的有效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而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还有可能被强制“退货”,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裁判,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由此来看,在新证券法的“利剑”下,上市公司不要有造假的念头和举措,否则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目前,全国除湖北以外地区纳税人已陆续开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对于这个被新个税法固定的新事物,税务部门大力优化信息系统,全方位宣传辅导政策,帮助纳税人便捷操作。对个税纳税人来说,除了要积极学习、掌握相关信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的前提。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正式实施。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累计预扣法等改革举措让大众切实受益。今年开始实行的年度汇算是我国个税改革落实步骤的关键一环。 这一系列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让个税税负更加公平,更好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诚信申报,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税减税红利及时精准落袋。 诚实守信完成年度汇算也是维护个人信用的关键。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个人办理年度汇算,一定要注意诚信为先,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或者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不仅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且可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的个税纳税信用将越来越重要。对个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将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同时还有可能获得“真金白银”的实惠。例如,近年来,多地加速探索,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银行的贷款信用,符合一定条件的个税纳税人可以获得无抵押贷款。 近期,随着个税年度汇算展开,人们对个税的关注度上升。一些非官方或非专业人士在网上发布所谓退税“秘笈”,诱使个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甚至以帮助退税为名向个人索要银行账户和密码信息。面对这些“陷阱”,诚实守信是我们最坚固的保护“铠甲”。只有如实依法申报,减税红利才能应享尽享。作为个税纳税人,我们应以诚实守信为我国个税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伴随疫情的有效控制,消费逐渐复苏,再加上“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消费市场将迎来小高峰。据媒体报道,北京西城区将推出1.5亿元消费券。 当前,多地陆续推出形式多样的消费券,取得了积极成效。发放消费券不仅可以快速提振消费,更重要的是迅速修复需求,带动上下游产业链逐渐复苏,推动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进而形成正反馈,起到托底经济、帮扶企业、稳定就业等多重作用。 近期,在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更好地通过消费信贷支持新型消费和消费复苏。 作为刺激消费“血液”的消费金融对促进消费需求、缓解流动性约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随着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度增加,消费贷款在贷款总规模盘子中比重也在增加。有行业报告数据显示,仅消费金融部分,规模已由2010年1月的6798亿元攀升至2018年10月的8.45万亿元,占境内贷款比重由1.7%上升至6.3%。 短期消费性贷款对应着真正的居民消费。在消费逐步复苏中,若能有效发挥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的积极作用,或将是拉动消费进一步增长的有力“推手”,为消费市场释放出更大的生机和活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假冒金融类APP借疫情肆虐。根据新华网3月报道,2月,假冒金融类APP诈骗案发量同比增长35%,给众多平台和用户利益造成威胁。从消费者服务平台也可以看到,有大量用户因下载山寨版APP被骗了钱,而被仿冒的APP却因此成为被投诉的对象。 媒体报道中提到,包括支付宝、微粒贷、宜信、360金融和小米金融在内的多家平台均发布声明,提醒假冒App电信诈骗。 为了维护用户和平台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美金融在2019年10月24日通过其官微发布称,近期陆续有客户反馈,有不法分子假冒“国美金融”或者“国美易卡”名义,利用诱导下载非国美金融手机客户端,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工本费、公证费等资金,并提醒用户不要通过不明二维码和链接下载APP,不要向陌生人打款,不要通过线下向任何人支付各类费用等。 在消费金融需求增加的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提醒,用户防范意识的提高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外,用户下载APP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官方渠道,谨慎点击不明短信中的下载链接,避免上当受骗。
花钱买药是假的、买来的饮品很劣质;网店买东西,“说好”的返现和赠品却不能如实兑现;办理了影楼会员卡交了预付款,遭遇停业服务中止……作为消费者,如果您遇到这些闹心事,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辽宁法官精心梳理了生活中常见的几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和您聊聊一些坑人的消费陷阱,教您如何依法维权。 售假售劣担责赔钱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宁胶囊”是假药,为了谋利,却还在自家商店里卖出100多瓶。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胶囊根本不含所标明的人参、血蝎、全蝎、白花蛇、曼陀罗、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分,会贻误诊治。 2019年9月,辽宁省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法官提示,发现自己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追偿损失,助力严惩犯罪行为,积极捍卫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除了假药,伪劣商品也坑人。2018年10月,孙某某花3000元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固体饮品,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商却在工商登记档案里查询不到。孙某某认为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某合源生物公司便退还孙某某3000元货款,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按照十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万元。法官分析指出,产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对案涉商品的来源形成特定的认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标识真实性。此案中,某合源生物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其主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注属于印刷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不足,故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向销售者申请赔偿。销售者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增加产品责任主体,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无论销售者能否指明生产者,均不能免除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警惕网购优惠陷阱 网购,已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能高效便捷购物,有时还能享受各种优惠,但也不乏有陷阱。 2018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过某公司官网网上商城的“0元购”活动消费6897元,并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商品,但活动方却以“兑换积分”等后续的“单方声明”将承诺的“返现”变相为只能在被告的官方商城中购买商品,无法作为现金使用。就此,王某某提起诉讼。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王某某购物款6897元,同时支付20,691元赔偿金。 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某公司发布“0元购”广告后,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返现”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事后的“单方声明”,不是消费者为虚假销售买单的理由,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与王某某遭遇的不能返现不同,张某因没有收到商家承诺的中奖产品而向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12日,鲍某在某宝上开设的服装店开展“礼遇双十二”活动,双十二当天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送市场价格9599元手机一台。张某当日消费10531.97元,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第一名订单金额却仅为200多元。经张某与鲍某确认,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但张某一直未收到中奖产品。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 就此案,法官分析称,鲍某在其经营店铺首页以明显、醒目的方式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特定要约行为。在活动当日,其店铺购买货物的任何人,均与其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建立有奖销售法律关系,鲍某应依据其约定履行义务。法官提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销售者发布的销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约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履行约定。 停业预付款咋处置 办理健身、美容、摄影等会员卡缴纳了预付款,却遭遇商家停业。鞍山市的消费者就遇到了这种倒霉事。500多名消费者在鞍山市某摄影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交付了预付款,但会所停业了,而且是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无故停业,导致消费者拍摄的照片没有取到。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摄影会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消费者照片、退还预付款及产生利息。法官介绍,消费者与某摄影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摄影会所擅自停业,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属违约行为。如您遇到此种情况,有权追究商家服务中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