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和银行给我们小吃业主时间,否则房子拍卖我们就无家可归了!”福建省沙县某小区的业主代表来到沙县法院表达谢意。他们也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0年3月中旬,该小区的几十名业主聚集在一起,像热锅上的蚂蚁,焦急而无助。原来他们都收到了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些从事沙县小吃的业主无法外出复工,也没有了相应的收入,难以延续缴纳银行月供的贷款。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抵押在银行的住房将要进行拍卖。 沙县法院的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这些小吃业主的实际困难。“如果依法拍卖了他们的唯一住房,势必激化矛盾,帮助小吃业主复工复产也无从谈起。”承办法官一方面决定慎用信用惩戒,另一方面暂缓拍卖程序,积极会同县金融办、沙县小吃集团和申请方的银行研究解决方案。 经过释法说理,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这些小吃业主的唯一住房,帮助他们复工复产,延期三个月归还贷款。几十名被执行人也签下了承诺书,保证到期按时还款。这些案件顺利达成和解。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运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两项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胡某诉被告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经立案调解,被告石某自愿向原告胡某赔偿11000元。但石某却未按调解文书按时支付赔偿款,胡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石某却以自己工作忙、没时间为由,一直拖延不支付胡某的赔偿款。虽然通过查询发现石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但执行法官调查得知,石某有稳定的工作,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于是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近日,石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请求法院尽快解除自己的失信名单。原来,在被纳入“黑名单”并且被限制高消费后,石某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并且也无法订酒店,这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决定赶紧解决此案。最终,石某将11000元执行款一次性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在石某履行完该案义务后,执行法官也依法解除了对石某所有的强制措施,该案执结。
“喂,您好!请问是吉安县法院吗?我刚收到一条你们法院发送给我的失信彩铃告知短信,我马上会联系对方处理好,请求你们暂缓定制失信彩铃。”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16名失信被执行人发送《定制失信彩铃告知书》,2分钟不到,一名失信被执行人李某便急急忙忙打来电话请求暂缓对其定制失信彩铃,并积极表示会主动地联系对方妥善处理好这起执行案件。这是该院加快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一个有效举措,也是该院常态化推出“失信彩铃”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个缩影。 据悉,该院健全联合惩戒、联动执行工作机制,主动联合移动公司对今年首批经过筛选、具有代表性的16名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即对16名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移动手机号码实行全覆盖,“失信彩铃”一经定制,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擅自取消失信铃声,即使其想规避而更换手机号码,移动公司也会根据实名制规定将失信彩铃覆盖到其新号码,让其“换号不换彩铃”。但只要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在第一时间撤销惩戒。 “今后,我们要常态化运行“失信彩铃”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加大其失信成本,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对执行法官抱怨、投诉、缠访,甚至谩骂。然而,执行法官也是欲哭无泪啊…… 申请人焦急、愤懑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但是面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执行法官们终究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终本”。 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符合哪些条件,案件可以终本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全剧终?NO!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实践中,“终本”案件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之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后执行到位的情况。 案例一: 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在其姐姐经营的某公司有价值20万元的股权,遂予以冻结。但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查,李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后,2014年,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林法官,李某拖欠王某的15万元执行款我们马上履行,请您尽快解除对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2020年5月,执行干警林坤突然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原来,自2020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业绩大涨,近期准备上市,担心股权被法院冻结对公司上市造成不良影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解除对李某股权的冻结措施。 当天,该公司将15万元转至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解除了冻结措施。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韩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李国勇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银行卡、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一无所获。李国勇多次尝试拨打韩某的电话,均无法接通。李国勇前往韩某的户籍地调查得知,韩某外出打工躲避执行,无法联系到本人。李国勇并未放弃,偶然得知韩某的QQ号后,通过QQ给韩某留言,敦促其尽快履行,但韩某从未回复。李国勇遂将韩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但韩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无奈,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几个月后,李国勇却突然接到了韩某的电话,要求将案款履行完毕。原来韩某本打算购买高铁票回家,不料却被告知其因上了黑名单无法乘坐高铁,原本心存侥幸的韩某顿时傻了眼,连忙联系亲友帮忙将全部案款交至滑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对其解除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韩某才得以乘坐高铁回家。 案件“终本”并不代表着执行终止。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依照法律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所以,案件“终本”只是暂时的。在此告诫拖延履行的被执行人们:如果认为拖一拖、躲一躲,只要案件“终本”结案就可以逃避执行,就大错特错了! 失信者寸步难行,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会执行到底!
“申请人是牛屯镇大王庄村村民,我以前是该村的驻村第一书记,每当听到大王庄这个熟悉的名字,总能唤起我对扶贫生活的回忆,虽苦犹甜。如今,虽在法院执行岗位,亦能在执行中彰显扶贫情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冯习腾说道。冯习腾曾经在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是检察院驻牛屯镇大王庄村第一书记,2019年9月进入滑县人民法院工作,成为一名执行干警。 该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为焦虎陈庄村村民,申请人为贫困村村民,考虑到该案有可能涉及到扶贫领域,而执行工作亦能成为助力扶贫的一种方式,由此,冯习腾立即同被执行人所在的焦虎陈庄村委会主任取得联系,询问被执行人陈某的经济状况。 该村村主任表示:“以前陈某的经济条件尚可,后遭逢巨变,妻子因病去世,陈某因病瘫痪在床,儿子还在上初中。其家庭是村里的未脱贫户、低保户、残疾人户。”听到这一串串熟悉的词语,冯习腾心里很不是滋味。毕竟两年的扶贫生活,早已将这些词语深深地嵌入到扶贫干部的内心。 对于这样的贫困家庭,我们还能继续执行么?带着这样的疑问,冯习腾和同事们驱车赶往焦虎镇陈庄村委会,在那儿见到了陈庄村驻村第一书记任建强,任书记向冯习腾出示了陈某的贫困户档卡资料:低保证、残疾证、慢性病本、住院清单、收入证明材料……一项项证据材料皆表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此案已无法再继续执行。 冯习腾来到被执行人陈某的家中,对他嘘寒问暖,详细询问了陈某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鼓励他积极面对生活,安心养病,并嘱咐他有困难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 针对被执行人陈某的特殊状况,冯习腾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某,详细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王某了解到陈某的情况后,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能给陈某留下恢复元气的时间,也盼望陈某身体、生活状况能有所改善。 “虽然离开了扶贫岗位,但我仍然时常想起那些困难群众。如今,作为一名执行干警,在做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的前提下,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这大概就是我的扶贫情怀吧!”冯习腾说道。
在执行李某和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龚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一套,在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计划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4月2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货款重新结算确定为38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余款8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执行人按期给付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付清38万元后,双方案结事了。 4月30日下午17时37分,龚某将20万元案款转进了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当天晚上11:20分,龚某又转了10万元到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 5月6日,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将案款支付给李某,并依法解除了对龚某房屋的查封。5月11日,李某将一面“公正执法为民解难”的锦旗送给乾兴旺法官。“乾法官太给力了,都不敢相信这么快就拿到钱了,为公正、高效的执行法官点赞……” 我们为执行法官点赞,也为被执行人龚某点赞,他让我们感受到了诚信的力量。
5月4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苗旺法官在下乡办案回来的路上发现一辆被执行人名下的奥迪车,组织执行干警迅速出击,成功将该车扣押至杞县法院停车场。 车主王某得知自己的车被法院扣押,便再也不推三阻四的说自己没钱了。5月21日,在车辆被扣仅十几天后,王某便主动前往杞县法院执行局,找到案件承办法官苗旺,说已筹集到准备归还杨某的欠款8万元,剩余2万余元让执行法官从自己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扣划。 在苗法官的主持下,5月21日王某将8万元现金交到执行局,5月23日申请人杨某将该款领取,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申请人杨某激动的向苗旺法官竖起了大拇指称赞。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将会受到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黑名单、影响子女上学和就业等多种影响。 全面解决执行难,人民法官一直在努力奔跑,但它更需要全社会携起手来,联合对“老赖”形成打击合力,让其寸步难行,乖乖履行义务。
李某向汤某借款未还,汤某索要无果诉至荣成法院,经调解,李某应于 2020年1月29日前支付汤某6600元,因李某到期未还,3月4日,汤某申请执行,该案转至执行干警陈玉东名下。 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荣成法院执行工作由线下转至线上,在向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查控名下财产、列入“黑名单”后,陈玉东开始了线上释法工作。 从社会舆论到法律条文,陈玉东多次电联李某对其释法沟通,但李某仍拖延敷衍拒不现身。多次释法后,李某见执行干警只限“ 口头警告”,疫情期间不会外出执行,更不会找到自己拘留,便高枕无忧,继续“隐身”。 随着疫情的逐步稳定,法院线下各类审判执行业务也逐渐步入正轨,陈玉东通过李某的社保缴费记录,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的工作单位,近日,陈玉东一行驱车来到威海李某所在公司。 虽然李某当天并不在单位,但却在公司查出了李某的家庭住址,陈玉东乘胜追击,随即赶往李某家中。当陈玉东敲开李某家门,李某顿时“傻眼”,没想到执行干警动了真格,只得乖乖跟着去法院。 来到法院的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乖乖站在墙边,陈玉东对其释法后,李某表示要主动还款,翌日便将执行款打至法院账户。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经传唤后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三是严格遵守财产主动申报、滚动申报规定;四是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五是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六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证据证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的。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写明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事项、范围和理由。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提供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 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应征求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书。当事人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为全力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进律师参与人财物调查。2020年以来,叙州区法院共发出律师调查令33次,查找到故意规避案件执行的被执行人5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22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46万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古某某申请执行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法官主动释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承办法官审查后向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授权其前往宜宾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经律师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十多万元,被执行人正准备提取。承办法官遂及时依法裁定提取了该笔公积金,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强大助力;宜宾市某灯饰经营部申请执行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积极适用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的房屋依法及时查封,为案件切实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执行中最困难的一关就是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工作贯彻“一性两化”以来,法院依职权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虽较过去有较大提高,但依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司法需要。案件执行中,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取得实际成效,通常出现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的情形,其委托执行代理的律师的调查权在调查实务中也往往受限,实际调查效果不好,导致案件最终执行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调查令应运而生。法院执行部门积极适用律师调查令,既能有效发挥申请执行人及律师的主观能动性,缓解“人案”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了群众的司法参与感和获得感,提高了执行效率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叙州区法院执行工作中全面推进适用律师调查令,效果良好,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增添了新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