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公安机关驻梁园区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警务大队”接待了3名“送上门”的网上追逃人员。 原来,刘某臣、蔡某涛和曾某林等3名失信被执行人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深知当前打击拒执的形势,慑于法律威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3名被执行人已被刑事拘留。 近期,梁园区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电视台、户外大屏幕以及头条号、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集中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抗击新冠肺炎病毒的关键时刻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致力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发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进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其相关信息将被通报给银行、房地产管理等多个担负有审核政府采购、融资信贷、政府扶持、招标投标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通过与各部门联动,不定时查询被执行人的信用卡等消费行为记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乘飞机、坐高铁或软卧等高消费行为,采取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再次发起执行攻坚战。 根据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他们积极通过官方网站、头条号、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其姓名、照片、身份、执行依据等详细情况,其目的在于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通过经常性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让执行风暴再次席卷失信人,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公职人员,因民间借贷案件下欠刘某借款14万元未履行而成为被执行人,在渠县法院执行人员即将对李某实施拘传之际,李某终于意识到法律威严,当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3年10月,李某向申请人刘某借款33万余元,截至2018年12月李某下欠刘某144000元未还。2018年12月经渠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4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置之不理,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不足以兑现,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后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希望李某主动兑现,另一方面继续查询李某其他财产。 经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李某为渠县某局工作人员,名下有房产,具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渠县法院依法对李某实施拘传,并告知李某如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李某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天兑现44000元,并承诺其他部分分期履行,本案遂以和解履行方式结案。 法官寄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公职人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尽管在执行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影响确极为恶劣,故公职人员应当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排头兵,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我的银行卡是不是被冻结了?”“法官,我这就还钱,能不能不上老赖名单?”近日,辰溪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了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要求还钱的电话。 据悉,这是一起七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麻某某借款2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赵某某将自己工资卡抵押给原告麻某某,随后被告赵某某又将该工资卡挂失。自借款发生后,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偿还了两个月共1600元利息后,再未向原告麻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麻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剩余利息。 但赵某某未按时履行义务,麻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我院将被执行人赵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号。但此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仍未履行义务,且一直电话联系不上,处于“失联”状态。 2020年4月14日,辰溪法院将40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公告、微信、微博公开之后,赵某某主动联系辰溪法院执行局,并立即偿还了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内的4万余元债务。 自“老赖”名单公布后,已有多名“失联”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联系辰溪法院执行局,愿意主动履行裁判,可执结案件7件,标的额20余万元。 辰溪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合法手段,对“老赖”形成高压态势,多方压缩“老赖”生存空间,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我这就还钱,你们能不能先不要把我列到‘黑名单’里,我正准备坐高铁出门谈生意呢……”4月26日,一起追偿权纠纷的被执行人马某电话联系了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希望法官不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来,马某常年在郑州跑运输,2018年1月,为扩大经营规模,马某按揭购买了一辆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罐式半挂车,并挂靠在了某运输公司名下。一年后,由于马某未能按时还贷,担保人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某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共计144900.16元。 因判决书生效后,马某未能如期履行,某公司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没想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还不到一个月,被执行人马某便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款。 马某的案子立案没多久,执行法官便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反复做马某的思想工作,敦促其立即履行义务,向他释明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如果你继续拒不履行,我们将会依法把你列到失信‘黑名单’里并对你发出‘限高令’,到时候你飞机、高铁票买不了,高档酒店住不成,贷款、招投标也办不成,如果情节严重,还会被拘留、罚款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你能够好好算算这笔账……”感受到法律强大威慑力的马某这才意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赶忙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随后,在法官的努力下,马某当天就将全部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专项账户内,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年过六旬的黄某某将款给儿媳妇生意周转,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江西安义某银行与被告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法院于2001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某偿还江西安义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安义县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至2001年11月26日,黄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黄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某某乡某某街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 2019年1月22日,江西安义某银行发现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安义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2018年12月30日,黄某某在某银行个人账户因卖粮食先后三次收到转帐共计人民币43900.92元。2019年1月5日,黄某某向其儿媳余某转账人民币40000元供余某生意周转,其具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截止2020年1月7日,黄某某之子黄某波、黄某浪向江西安义某银行归还欠款本息人民币637324.07元,江西安义某银行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归还全部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全部履行债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所在社区矫正意见,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手持生效判决书,却形同废纸。陈建虎妻子冯小平终日以泪洗脸,天天得照顾不能行走的丈夫,还得自己跑去法院询问执行情况。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总是那么一句话,已经多次传话被执行人马国俭,却联系不上,下一步他们会把马国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 2008年7月16日,家住河南尉氏县洧川镇枣陈村的陈建虎从工地的三楼摔下,造成右腿股骨颈骨折、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当年,陈建虎上有79岁的母亲,下有8岁的儿子。 2008年7月23日,提供劳务的“包工头”马国俭(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尉氏县大马乡大马村七组)为了逃避责任,私自找到陈建虎妻兄并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内容马国俭仅赔偿3500元,意图了解此事。该协议因未经过陈建虎同意或追认,对陈建虎不产生法律效力。 从2011年开始,无法正常行走的陈建虎艰难踏上漫漫的诉讼维权之路。 2017年7月15日,经陈建虎及尉氏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汴尉州司鉴所【2017】临鉴1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陈建虎伤残程度属五级”。 2018年8月14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2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国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建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855.82元 2018年11月21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终340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马国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建虎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569.23元,利息自200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诚信记录已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相关惩戒措施也紧紧约束着失信个人或企业。 近日,市民邵某在法院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原来,邵某承接了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可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迟迟未按照合同如期交付给邵某。无奈之下,2019年邵某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交付邵某工程款。 多次索要无果,邵某只好再次前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户在内的、系统反馈的所有账户进行冻结,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外地有不动产及车辆,足以清偿债务。我们便向被执行人强调如再不履行义务,将处置其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本人也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告知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将无法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工程款结算等事项。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拨款480余万元给付申请人,并请求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要积极履行义务。“如不主动履行义务,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只要进入执行阶段,即便法院不采取限高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其信用都会受到影响;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工作。”
4月26日,被执行人余某主动来到天长法院,缴纳现金3万元,微信转账0.5万元。一起民间借贷案顺利执结。 2018年,余某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还款期到,余某仅还2万多元,余款一直未给付。李某诉至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金及利息合计3.5万元,分两期偿还。首次还款期到,余某拒不履行,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通过网查,发现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并发出“最后通牒”,若不还款,将纳入失信“黑榜”并限高。余某怕上了失信被亲戚朋友知道,不好做人,连忙表示愿意还款。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谢谢法院的法官们,是你们给酒店找了一条‘活路’……”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解除了对辖区某疫情防控定点隔离酒店账户的冻结查封,并通过善意灵活的执行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原来,杨某与裕华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酒店法定代表人赵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对该酒店进行装修。然而工程完工后,施工款却一直没有按时到位,杨某将该酒店和赵某告上法庭。去年年底,杨某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裕华区法院调解结案。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每月支付原告17000余元,第三人同时也是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被执行酒店营业收入大幅减少,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裕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了该酒店及第三人赵某的账户。 刚查封了账户,法官就接到了被执行酒店法定代表人赵某的电话。赵某说,酒店今年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因疫情防控需要,该酒店被政府指定为外地来石人员的疫情防控定点隔离酒店,也算是在极端困难的形势中看到了曙光。但酒店账户被查封,给酒店经营带来了诸多不便。赵某在电话中恳请法院和法官先把他个人和酒店的账户解封,并承诺等酒店的营业收入到账后立马还钱,一刻也不耽搁。 考虑到实际情况,裕华区法院的领导立即开始着手研究解决方案。为保障被执行酒店的正常运转,承办法官核实情况后,与申请执行人杨某进行了沟通,向其解释了疫情防控期间该酒店面临的困境,并说明被执行人赵某承诺在酒店营业款到账后立即还清1至4月的欠款,其他所欠部分也会按时还款。 随后,法官将杨某和赵某约至法院进行协商。一到法院,赵某就向申请人杨某出示了相关材料,并表达了决心。杨某在得知了详情之后也表示,只要对方有还款的诚意和决心,不是恶意拖欠,同意解除对被执行酒店及赵某账户的冻结,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就这样,双方在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官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赵某及被执行酒店账户的查封冻结,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工作表示充分肯定。裕华区法院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执行法官务必要依法依规进行判断,对于企图拿疫情当挡箭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应该坚决抵制、坚决执行。 当下,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很多企业已经复工复产,社会经济生活逐渐走向正常化,法院执行工作也要在贯彻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推进执行案件的程序,实实在在地为胜诉当事人兑现真金白银。 尽管疫情的发生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但是疫情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借口,执行法官务必要依法依规进行判断,对于企图拿疫情当挡箭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应该坚决抵制、坚决执行。 实践中,有些执行程序并不涉及现金支付,例如房产的评估拍卖,评估人员入户评估房产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并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而且被执行人在疫情之前已经承诺春节假期结束后配合法院评估工作,疫情防控等级下调之后却以疫情为由拒不配合;有的在疫情之前承诺的执行和解、配合评估也以疫情为由作废,理由是无人辅导孩子学习,入户评估、房屋腾退会影响孩子学习,甚至对执行法官进行感情绑架,攻击法院不讲人性……这些以疫情为由随意撕毁承诺的被执行人对不讲诚信习以为常,疫情只不过是他们继续不讲诚信的借口。 有些执行程序涉及现金支付,有些被执行人以遇到疫情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法院网开一面,尤其是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请求法院解冻银行账户,中止对房产设备的处置等,甚至认为法院不满足其请求就是为其复工复产制造障碍。对于被执行人企业涉及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请求,执行法官务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积极促使执行双方和解的同时,还应要求企业提供被疫情影响的基本证据材料,综合各种信息进行综合性评估。如果请求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企业并不涉及疫情防护类商品,也不属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执行法官不应解除执行措施,其他类型企业的请求更要综合研判、慎之又慎、及时汇报。 被执行人因为疫情认为遭遇了客观性的困难,申请执行人也大多如此,疫情之下,法院既要为那些真正遭遇困难,讲诚信、善经营、有前景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更要坚决揭露以疫情为借口抗拒执行者的伪装,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