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就把执行款转到法院账户,麻烦你把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解除吧,我这几天要买高铁票到外地上班”。5月28日,被执行人吴某来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焦急地说道。 2018年3月,吴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吴某诉至安源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偿还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吴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其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该案没有了进展。法院依法将吴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5月28日,吴某准备前往外地工作,可当购买高铁票时发现无法购买,这才慌了神,主动来到法院将欠款还清。当吴某把执行款交付到位后,执行法官立即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失信及限高措施,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我叫王某某,因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欠人民币4050元,现被传唤到鄢陵县人民法院。因为我现在囊中羞涩,亲戚朋友看到这个信息后先给我凑点,还完钱我才能回家。”7月8日傍晚,一条朋友圈在鄢陵县刷爆,发朋友圈的是刚刚被该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王某某。 “针对该失信被执行人,我们采用了新举措——让其在朋友圈发布‘赖账’信息,在亲戚朋友的见证和督促下及时履行义务。”该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程松峰介绍。新招果然见效,朋友圈消息发布后不久,王某某的朋友圈不断有人留言,亲戚朋友陆续打电话“问候”。王某某的女儿看到父亲的朋友圈后,想尽办法把钱凑齐后转给了王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对于执行标的在万元以内的案件,我们找到被执行人后,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责令其在朋友圈自行推送‘赖账’信息。”程松峰说,超低标的额执行案件,其执行可行性较强,目前该院制定了小标的额执行案件朋友圈推送“借钱”信息促还款的新办法。 “以往,我们在失信被执行人居住生活的村、社区或工作单位等地实名张贴法院公告,效果明显,而在朋友圈推送‘赖账’信息的信用惩戒新办法则更加精准,有助于其亲朋好友助其‘脱赖’。”程松峰说,下一步,该院将把这项新办法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案情】近日,昆明市两级法院通过布控,抓获两名企图蒙混过关、乘坐飞机的“老赖”。 陈某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昆明中院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一年多过去了,陈某一直没有消息。近日,昆明中院执行局突然接到陈某持护照欲乘飞机离昆的线索,执行干警火速赶到机场,将陈某带回法院。 限制高消费人员为何能买到机票?原来,陈某未使用身份证,而是用护照购买机票,并将护照号码中的数字“0”改为字母“O”。靠篡改后的护照,陈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3次乘坐飞机。 因违反限制消费令相关规定多次乘坐飞机,昆明中院对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敦促其尽快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 【释法】法官指出,大多数失信被执行人故意逃避还债义务,不履行到期债务,不仅严重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益,还会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追讨成本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生活中很多方面也会受到限制,甚至会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G字头等级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等级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失信被执行人刘某释法理、讲道义,慑于法律威严,他急忙履行了还款义务,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被执行人刘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7年12月1日向王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予归还借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刘某限期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依然未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躲避执行,外出不归。经查询,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执行陷入僵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寻人觅物均未果,该案难以执结。 近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刘某取得了联系。执行法官向其说法拉理,并言明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要面临15日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罚。执行法官的话语字字句句强烈地威慑到了刘某,其当即答应愿意履行义务。随即,被执行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还款义务。
7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快执团队组织8名执行干警进行“一次有效执行”集中行动,历经10个小时将被执行人名下100余吨中药材全部清点扣押。冀某某与5位担保人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偿还亳州某公司190万元借款,被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经了解,冀某某在借款时曾以自己名下所有的中药材淡竹叶提供质押担保,由于被执行人毫无履行意愿且拒绝配合执行,为便于后续质押物的处置效率,执行干警决定先行扣押该100余吨中药材淡竹叶。 当天上午8时许,谯城区法院快执团队的8名执行干警迅速赶到中药材存储仓库所在地,并邀请亳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 当天,烈日炎炎,执行干警不畏酷暑清点扣押的质押物后组织搬运车辆有序离开执行现场。由于中药材的量比较大,该项工作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才悉数扣押完毕。接下来,谯城区法院将对该涉案100余吨中药材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日前,1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请求法官结案。 原来,早在7年前,被执行人刘某等人因拖欠申请执行人柯某、曹某合同款17万余元以及申请人王某工伤款13万余元,被法院纳入了失信名单。期间,法院通过财产调查、拘留被执行人等措施,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也始终无财产可供执行。 7年陈案刘某突然现身,“自觉”还钱的背后却暗藏猫腻。原来,因承包工程需要,被执行人刘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交3张收条,以证明其已经还款。其中,申请人王某给刘某出具的收条大致内容为:今收转账1000元、现金支付13万元,案款全部结清。其余2张均与之类似。 刘某急切地向法院申请结案,请求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按照通常的逻辑,执行法官认为:只转账1000元,却支付大额现金,有悖于常理,便通知了3名申请执行人前来核实情况。 “转账支付1000元属实,签字属实”,3名申请执行人在查看被执行人提交的收条后表示:“但没收到现金,收条中‘现金支付’的部分本来是没有的。”3人共同向执行法官提供了当时的收条复印件为证。 执行法官遂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再次来院,继续询问刘某该案款来源,为何支付了大额现金而不用转账,被执行人始终含糊其辞,难以自圆其说。执行法官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可能涉嫌伪造重要证据,遂通知了公安机关。而后,被执行人刘某因涉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其伪造收条的行为,积极履行了三案全部款项,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莫要心存侥幸、耍“小聪明”,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加快推进江西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预防和惩戒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引导和激励社会救助守信行为,近日,江西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二)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三)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省、市、县三级依照权限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对于守信行为对象,视情给予激励。从优从快办理基本生活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定期限的政策延退;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办法》要求,市级民政部门要将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 这10种情形纳入失信行为 《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法官,我知道错了,我已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请求法官给予从轻处理……”近日,温某主动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缴纳了尚欠林某的劳动报酬19200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但等待温某的将是法律惩处。 2019年9月30日温某未按法律文书如期向林某支付劳动报酬19200元,无奈之下,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该院向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决定对温某拘留十五日。经查询,温某名下有一辆小型面包车,温某未如实报告该财产。2020年4月9日,该院依法查封该车辆,并要求温某将车辆交付法院处置,温某未交付。 5月6日,该院将温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案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被告人温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鉴于法律的威严,温某立即偿还所欠林某款项,并取得林某的谅解。同时温某也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庭审结束后,温某对自己因不学法、不懂法才触犯法律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今后一定要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诚实守信的良好市民。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王某拘传到法院。因其惧怕被拘留,立刻履行了义务,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原告李某为经营建筑用砂石料业主,2017年至2018年被告经常向原告供应石子。双方约定在供货履行方式上,先由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然后再由被告负责向原告运送石子。原告仅在2017年3月份至6月份就向被告预付了80万元的货款,但是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足额供货。2018年11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返回原告货款37.18万元,被告于结算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供货关系。被告所欠货款经原告经常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还款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货款37.1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王某拿法律当儿戏,依然我行我素、不理不睬,还为躲避执行远走他乡,不知所踪。 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信息无果,案件执行难以推进。近日,执行法官根据群众举报将躲在其亲戚家的被执行人王某拘传到法院,并告知其对抗执行将要被处以15日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一听要被拘留,王某慌了神,立刻答应履行义务。当日,其家人就送来了案款。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下,红桥法院执行局近期组织开展夏日攻坚执行专项行动,针对涉腾房案件、涉民生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专项攻坚。 强制腾房显权威 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物权侵占案件中,被执行人杜某、王某自1995年开始向天津市某村委会租赁涉诉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期该涉诉房屋部分产权转移至天津市某公司名下,但王某某、杜某某一直居住在内,天津市某公司、天津市某村委会将王某某、杜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涉诉房屋返还,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多次赴现场进行勘察,考虑到杜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想尽办法协调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均未成功。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后,红桥法院执行局重新启动该案件,将该案列入夏日攻坚执行专项行动中。强制腾房前,执行局进行周密部署,做好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提前预判,制定详细预案。执行当日,与当地政府部门分工配合,出动50名干警组成执行实施组、外围秩序防控组、摄录组、突发事件处置组、押运组、后勤组进入现场。各小组按照执行预案点位快速就位,全面排查危险品,稳控被执行人情绪,全程录音录像,要求被执行人戴好口罩配合工作。执行法官积极做被执行人工作,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突发事件处置组全程跟随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出现过激行为,被执行人经过释法后主动配合,有序将生活物品搬离现场。 经过4个多小时努力,房屋腾空完毕,有效保证了防控工作要求,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扣押车辆惩“老赖” 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红桥法院执行局积极研判在办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虽已实际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进行排查,全面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车辆。 在夏季攻坚行动中,执行指挥中心干警24小时开机,随时接听申请执行人电话,对线索迅速反应。6月13日周六早上,指挥中心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三辆车在我市南开区界内。接报后执行法官与法警快速出击,仅半小时就到达被执行人名下2辆奥迪、1辆奔驰轿车停车处。对其中一辆轿车进行现场查封扣押,另外两辆轿车及时拖运回法院进行扣押。 在天津高院与市交管局开展的集中扣押车辆行动中,红桥法院接到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到车辆出现在辖区内路面指令后,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涉案车辆快速控制,仅用60分钟就与兄弟法院现场交接完毕。 狠抓民生有温度 红桥法院执行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为申请执行人考虑,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突出重点,狠抓涉民生案件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全面保障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畅通无阻。执行局加大网络查控力度,利用电话、微信、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不间断与当事人沟通,及时促成被执行人快速履行,全力为申请执行人追回生活保障资金,为疫情期间社会稳定贡献司法力量。2020年至今共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310件,已执结254件,执行到位金额1494.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