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记者获悉,开封市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违约失信惩戒两项机制,持续打造特色化“信豫融”开封站点。 据悉,开封市积极推动“信豫融”开封站点与开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实现信用数据全量共享、自动抓取、实时更新,进一步建立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开封市对提供虚假信息、逃废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托市自动联合奖惩系统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此外,开封市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开展线上信用修复,激发主体守信意愿,营造信用融资优良环境。
日前,市住建委执法总队开展机构改革后的首次供热、燃气在建工程市区联合执法工作。本次检查供热管网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共计39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8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约谈18个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助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自维自控水平。同时,市住建委执法总队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理顺职能边界,建立供热、燃气企业名录库,推动建立权责明确、界面清晰、运行高效的监管体制,初步形成联合惩戒制约机制。总队在检查执法期间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为企业解答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登记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推动供热、燃气建设工程规范化建设。下一步,市住建委执法总队将以此次执法为契机,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尽快编制出台适用于全市范围的燃气、供热工程执法流程,促进市、区两级执法工作上水平。
2020年以来,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多措并举,提升企业信用监管效能取得显著成效。 全面推行年报公示制度,提高市场主体信用公示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电视台、报纸媒体、公交LED灯箱、地铁站点LED屏等媒介设立宣传标语,运用QQ群、短信、电话催报等多种途径组织宣传发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年报公示的意义及相关操作知识,确保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开展;会同人社、海关、商务等部门积极开展“多报合一”工作;加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力度,力促企业诚信自律。近年以来,该市企业年报率一直稳定在85%以上。 全力开展随机抽查,有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为全市274个行政执法部门创建监管平台用户账号,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企业54余万户、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8621名;统筹编制《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合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牵头制定《合肥市2020年度市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0年度合肥市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0年以来,全市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共完成随机抽查任务1951批次,完成抽查企业18919户,其中部门联合抽查723批次,联合抽查企业3344户,抽查检查结果全部向社会公示,并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形成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推进信用监管基础建设 全面梳理市直31个部门157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相关涉企信息事项,制定《合肥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将市直相关部门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记于企业名下对社会公示,为信用监管夯实基础。 截止到2020年底,全市共归集相关市直部门涉企行政许可信息724645条、行政处罚信息51265条。 完善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机制,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效能 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健全完善企业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企业失信企业联合惩戒。 2020年以来,全市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52346户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324户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25367户次;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58户次;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832条;协助人民法院共冻结、解冻股权773人次;在注册登记拦截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97人次。 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将全市54万余户企业按照信用分类标准统一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信用类别。其中,守信类47.9万户、占比88.7%,警示类4.1万户、占比7.9%,失信类1.4万户、占比2.6%,严重失信类0.6万户、占比1.1%。 2020年以来,全市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在监管平台开展随机抽查任务时,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共抽取9978户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的有效衔接,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作弊、骗取社会保险等行为将被实施联合惩戒。2月2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3月至6月,我市将针对当前人社领域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展开集中治理,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作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定向核查、随机抽查、考后复查、核实举报、数据对比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报考条件、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针对公务员招录、资格考试等国家大型考试中存在的作弊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失信人员依法惩戒,着力提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规范化管理水平。 开展骗取社会保险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信息比对、现场档案抽查等方式,重点对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等5个方面内容检查;针对诚信缺失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养老保险金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骗取、工伤保险申报信息虚假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拨付不到位等情况,着力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市人社局将完成与法院之间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平台,并与“信用太原”平台建立网络联接,将实时获取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人社工作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管、自动惩戒、自动反馈,充分发挥联合惩戒效能。
2月20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等15种行为;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共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商报记者注意到,为严厉打击损害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的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等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规定》。 《规定》共二十三条。分别对《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诚实守信原则、消费欺诈含义、消费欺诈行为、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职责、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执法职权、对经营者的处罚、对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处罚、禁业限制、信用记录、实行不诚信“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举报奖励、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解释、综合行政执法依据、参照执行、解释权、实施日期作出了规定。《规定》内容不分章节,直接用条款的格式,并且每一条的主题明确,使《规定》条理更加清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使用。 《规定》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保护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所称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所称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等。 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这15种行为 据介绍,《规定》所称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定》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欺诈消费者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这15种行为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反消费欺诈工作职责。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本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监督经营者诚信经营。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组织依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消费欺诈行为予以曝光。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消费欺诈投诉举报程序,方便消费者反映诉求,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执法职权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消费欺诈行为时,可行使对经营者涉嫌从事消费欺诈的违法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消费欺诈行为相关的情况;要求涉嫌违法经营者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经营者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对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设备及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这5种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对经营者的处罚方面,《规定》表示,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经营者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经营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同时,对经营者予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三个月。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其股东(投资人)之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市场开办者要被罚 在对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处罚方面,《规定》表示,在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三万元罚款。 根据《规定》,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受到行政处罚一次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原交易市场(经营场所)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二次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原交易市场(经营场所)所在市县范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人员;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人员这5种禁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对违反本规定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场开办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申请这些不受理 《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信用中国(海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同时,建立“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制度,对有主观恶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列入“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公示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曝光。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在申请商事登记、资质资格、行政许可、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时,根据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一年内不予受理;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三年内不予受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五年内不予受理3种情形分别给予不予受理的限制。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经营者(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和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19日至2月28日。 公众可以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发送电子邮件至4523777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二、传真至0898-66726217。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1室,信封请注明“反消费欺诈规定修改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区,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如皋市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改革,实现招标投标效率、交易管理水平和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体系的同步提升。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强化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体系建设,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和透明运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和“不见面”交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等各类型项目纳入平台交易,不断拓展平台覆盖范围。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则手册,提升软硬件服务,尽快开发各项业务的网上交易服务系统,并与省级各项业务交易系统做好端口对接,真正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不见面”交易和电子进场交易证明,优化完善“不见面开标”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探索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流程整合数据。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整合”建设,从项目前期立项到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绩效评估等,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服务与管理,实现闭环管控。扩大数据资产。依托全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将各类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数据进行采集提炼、数据分析,拓展数据收集范围,优化数据监控功能,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深化数据应用。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投标文件承诺信息、合同文本付款节点、结算计价依据、合同变更审批信息、施工现场履职信息等,为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电子证照互认。进一步推动企业证照证件、立项批复文件、审批审核文件等证照电子化的互为认证,全面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标、采购等市场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渠道、全链条金融服务。 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效。探索对重大项目、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试行招标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和招标文件预公告制,进一步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场内交易行为管理,全面推行交易主体全环节信用承诺,强化场内行为的记录与考核,及时反馈信用评价结果,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全力服务项目建设,开通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延时服务,有效推动项目进度。 构建立体化交易项目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e路阳光”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打造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立体监管格局。建立和完善问题分类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公开招标项目“一标一评”,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红黑名单”,不断提升交易监管能力。
记者2月19日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将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出借资质等行业乱象,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按照区市党委、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今年重点对2017年以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治理首先理顺体制机制,形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一改以往的行业集中治理,往往“九龙治水”没有形成集中合力的局面。按照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要求,严肃查处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等问题,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扰乱招投标市场环境等问题,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充当不法掮客、违规操纵招投标活动等问题,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等标后有约不守问题。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住建系统将开展自检、自查、自究,重点对2017年以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市政项目和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格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项目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出重拳整治标后质量安全、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着力在理顺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定期报告等形式,靠前监督、全程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查一查哪些方面的工作进度迟缓,哪些方面的措施还比较薄弱,哪些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整改落实。”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坦言,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监管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从长期整治来看,住建部门将建立行业违法主体黑名单,明确禁止情形、程序和时限,推行事前审批、事中交易、事后履约的项目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实现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跨部门、跨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的共享互认,切实发挥好“一地受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作用,全方位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
19日,记者在德州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了解到,即日起至3月25日,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拉网式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扎实开展“三清三查”活动。 整治内容包括,对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宾馆、网吧、娱乐等重点场所,加油站、危化企业等重点领域进行拉网式、无死角排查,特别要加强对“九小”场所(指规模较小的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三合一”场所(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群租房、家庭作坊的管理整治。 认真开展“三清三查”,即清理疏散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可燃杂物,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检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检查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扑救初起火灾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具体包括: (一)开展“九小场所”、“三合一”、群租房、家庭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操作、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坚决取缔居民楼、车库等违规改造的小餐馆、小旅店等突出问题。 (二)开展建筑工地场所的隐患排查,重点针对违规动火作业、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工人集体宿舍管理等方面进行集中整治。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电动自行车“三集中”工作,对充电问题矛盾比较尖锐的老旧小区列入政府改造计划。 (三)开展危化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宿舍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宿舍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情况,建筑、厂房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四)开展学校场所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学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宿舍,指导学校做好开学前后火灾预防工作。开学前指导学校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开学后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开展全市养老场所的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场所内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锁闭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线、消防设施运行等方面进行集中整治。 (六)开展全市医疗场所的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医院内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办公和仓库用房、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控制室值班、巡查检查各项制度是否落实等方面进行集中整治。 (七)开展对流通领域的电动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八)开展对大型商超、加油站的消防安全检查,看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住人等情况,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九)开展对网吧、大型宾馆场所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违规吸烟、用火用电等行为,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人员值班、巡查等制度是否落实。 (十)找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加大对商市场、宾馆饭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挂牌督办,并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开展对集贸市场的联合执法,重点纠治违规住人、存放易燃易爆物、违规用火、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为电动车、作业车辆充电等突出问题。
记者从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西宁市将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养老、教育、文化、家政等重点领域,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同时,西宁市将依法依规认定黑名单市场主体,对照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黑名单认定、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法依规审慎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以系统嵌入、服务接口、IE插件等多种方式,将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实现信用状况的无感知查询和联合奖惩的自动化执行,提高信用联合奖惩落地执行效率和便捷性,打造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执行、反馈的全自动业务闭环。 此外,西宁市还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签署的系列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照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具体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今年伊始,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再添“神器”!近日,香奈儿公司通过北京海关“云确”平台对一票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了确权,仅用9分钟就鉴别出“山寨”包。“‘云确’平台可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零接触’‘零遗漏’远程快速确权;同时,经权利人鉴定排除侵权的货物,海关可当场放行,大幅缩减合法货物通关时间。”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处长曹永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一直以来,海关始终保持对侵权商品“零容忍”,不断出重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2020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密集开展“龙腾行动2020”、寄递渠道“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净网行动”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升级对新兴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严打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违法行为,强化对侵权高风险防疫物资的甄别和查处。2020年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5618万件,同比增长20%。 打击“化整为零”侵权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侵权假冒的目光转向跨境电商平台,给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2020年4月28日,成都海关对一批跨境直邮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某企业申报品名为“手表”的包裹有200多个,经随机抽查发现是一只劳力士手表,虽印有“ROLEX”品牌标志,但外包装简陋,做工粗糙,存在较大侵权嫌疑。经开箱查验清点,共有312只手表,涉及劳力士、江诗丹顿等多个知名品牌。经相关权利人确认,该批手表均为侵权产品。 记者了解到,针对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侵权风险,海关总署2020年3月15日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共在进出境邮件、快件渠道中扣留侵权商品5.55万批次,同比增长17.16%,有力打击了“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侵权行为。 严打的同时,全国海关加强政策宣讲,督促寄递企业规范收寄验视,进一步深化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例如,杭州海关利用浙江跨境电子商务发达的优势,与多家全国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工作站,运用“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打击”的合作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精准定位售假商家,引导电商平台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构建起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共治格局。南宁海关与跨境电商平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督促电商平台下架131类涉嫌侵权商品,对90个卖家作暂停业务处理。 加强侵权防疫物资查处 严把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关是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危机、维护中国制造形象的关键一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海关总署部署了全国海关强化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测温仪、呼吸机等侵权高风险防疫物资的甄别和查处。 2020年,上海重点口罩生产企业——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反映频遭侵权后,上海海关指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并开展重点查缉,连续截获6批侵犯“大胜DS”商标权的口罩41.5万只,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口罩行业进出口秩序得到规范。据企业反馈,全年口罩销量高达1.8亿只,同比暴增近5倍,海外市场份额也较上一年增长近一倍。此外,上海海关与公安机关将防疫医疗物资作为行刑衔接合作重点,连续移送侵权口罩等案件5起。 针对江苏沭阳、泗阳等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集中特点,南京海关筛选出52家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指导医用防护服、隔离衣、一次性医疗手套等专业性产品出口知识产权合规申报,助力防疫物资顺利出口,成为当地外贸的一大亮点。 为支持世界各国开展疫情防控,有效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海关总署组织全国海关积极参加世界海关组织发起的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的国际联合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对进出口侵权高风险的防疫医疗物资及药品等商品加强布控和查验,共查获侵权防疫医疗物资及药品案件5起,涉及商品160万件,有效震慑了侵权违法活动。 优化服务助企维权创新 全国海关持续优化服务内涵,完善帮扶措施,不断提升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维权能力。2020年,全国新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企业4263家,其中国内企业2710家,占63.57%,企业分布区域由原来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兰州海关协助具有89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联合天津、上海、深圳等海关开展执法协作,首次在出口环节扣留侵犯其“慈”牌商标中成药7344瓶。哈尔滨、青岛海关在自贸区内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引入第三方为发货人提供反担保金放行货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圳海关针对关区高新技术创新企业聚集、专利权保护需求迫切的特点,持续完善“主动保护、协同打击、专业标准”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查办专利侵权案件11批次。 各地海关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动向,深入了解企业经营和维权困难,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侵权纠纷。北京海关联合北京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开展培训,向进出口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帮企业了解目标国家海关政策和维权措施。江门海关联合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为重点行业企业提供商标海外布局指导、产业专利预警分析服务。 密切配合强化跨区执法 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跨关区作战执法模式,去年通过“共享线索”“共析案情”“共商策略”等开展各层级关际合作254次。 南京、郑州、合肥、南昌等海关针对邮递渠道侵权货物漂移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揽件人、寄件人等相关信息的精准摸排分析,开展联合执法。合肥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3388批,较上年增长10倍;郑州海关扣留侵权货物4031批,同比增长69%;南昌海关扣留侵权货物445批,较上年增长37倍。全国海关密切行政司法保护联动,深化与市场监管、食药监、烟草专卖部门和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合作。呼和浩特、沈阳、南昌、汕头、海口、兰州等海关与地方市场监管局签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执法协作、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研究、案件线索通报移送、企业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密切协同配合。 全国海关还依法及时公开海关知识产权处罚案件信息,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2020年共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1360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