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三)健全信息共享网络。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在国家层面共享,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在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推进地方层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层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归集整合,以适当方式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七)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九)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成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作用,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
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推动新时代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再上新台阶 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力推动新时代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再上新台阶,奋力铸就新时代市场监管事业新辉煌。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放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树立“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思维,秉持“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部门,为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为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目标导向,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探索符合市场监管实际的法治建设路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良好形象。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职责明确、依法履职、智能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日益健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更加高效,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更加强化,市场监管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推进机制更加顺畅,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市场监管力量和智慧。 二、健全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厚植市场监管制度根基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努力使市场监管领域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四)加强市场监管立法。加强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理论研究,开展市场监管基本法立法研究,明确市场监管职能定位、职责范围、监管原则、监管手段,厘清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尤其是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价格监管等方面立法,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推动完善食品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解决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加强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立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立法,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立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立法协调,积极推进反垄断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积极参与同民法典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参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健全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增强市场监管规章的系统性、协调性。 (五)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保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规章质量。聚焦立法需求,加强立法调研,注重解决基层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立法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落实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健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机制,充分听取相关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认真把好立法工作中的法制审查关,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统筹协调相关联、相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审查范围,统一审核、审查标准,建立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台账,未经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全面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注重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增强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八)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通过加快推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明晰法定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对内合理界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对外依法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促进市场监管职能更加优化、依法履职更加高效。全面推进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市场监管总局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对照权责清单,按不同类型逐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要求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以编制实施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国普适版和自贸试验区版“两张清单”为抓手,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清单的事项,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平台办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包括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内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区分违法失信不同情况,构建相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风险信息采集研判,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重拳打击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根据不同安全监管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惩治损害营商环境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网信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保护。梳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二)立足智慧监管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建立和完善智慧监管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在职责范围内完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并对执行情况开展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规定,综合运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实现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协调工作机制,以强监督促进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配合建设和应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加强对执法文书制作的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制定文书模板,增强文书的规范性、严谨性。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汇集形成典型案例库。对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梳理,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积极探索制定专业领域办案指引,加强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案件的指导。 (十四)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对本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执法行为,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十五)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优化完善12315工作体系,畅通12315维权渠道,推进地方12345热线平台和全国12315平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实施12315平台一体化建设,全量完整归集处置不同渠道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依法、规范、高效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积极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切实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制定相关程序和规则。引导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调解,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做好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等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 四、健全完善法治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确保各项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得到充分履行。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积极发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能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有效预防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强化舆情监测,认真调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七)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相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积极运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健全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十八)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履行职责。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依法行政、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市场监管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法定公开内容全部主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落实“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和政务数据共享。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五、健全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夯实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基础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职能体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法治建设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十)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全面深化理念融合、机构融合、队伍融合、制度规范融合,加快将体制优势转变为监管效能。坚持优化组织结构和促进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评估,优化内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依法合理界定市场监管职责,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正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推动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跨地区、跨层级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统筹协调。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 (二十一)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快推动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全面融合,锻造一支政治坚定、担当作为、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加强市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各类教育培训。健全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法律规范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培训,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从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立法人才培养与储备,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探索分业务领域进行执法证考核,提升各业务领域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二)完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积极完善与市场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立法论证、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评定,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落实履职情况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动态选聘机制。 (二十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功能重复的软件和系统有机整合,杜绝出现功能重复、系统互斥、重复建设等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法治信息化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建设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实现现行有效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服装统一。探索建立市场监管执法装备标准化体系,加快制定不同层级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紧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保障基层依法履职。 (二十四)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培育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精神。引导市场监管干部树牢法治理念,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强化监管执法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将普法融入到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教育、消费者依法维权教育,积极营造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市场监管法治环境。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热点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加大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成就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树立市场监管部门良好法治形象。 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推进机制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整合和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带头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深入拓展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网上宣讲。 (二十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积极推进宪法学习宣传贯彻。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教育体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二十七)加强党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与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相关职能机构要将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扎实抓好各项法治建设任务落实。法治机构要认真履行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情况。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指导评价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指导,培育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示范点,及时总结经验,强化典型引领。研究制定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评价,力争5年内对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评价全覆盖,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建立和完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激励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前全面总结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情况,对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我局制定了《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深化海事“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海事政务服务便利高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下同)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直属海事局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 对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控制风险的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海事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证明材料实施清单式管理,动态调整。 海事告知承诺事项及证明材料清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和调整,具体清单见附件1。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海事告知承诺事项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通过现场公示、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海事管理机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后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填写《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受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符合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全面理解、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或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办事平台提交给受理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已按照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的,视为该项证明材料已符合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因同一事项要求申请人多次签署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在申请人作出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及申请。 申请人撤回承诺,视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撤回承诺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撤回海事政务服务申请。 第十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和群众采取加重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诺不实的,应终止办理。 已根据承诺作出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承诺不实的申请人,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各省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直属海事局应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归集、推送等工作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办理的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存在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或者承诺不真实的,应当及时通报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不实承诺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若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追责情形的,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申请人弄虚作假不实承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长三角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海政法〔2020〕2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链接:1.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材料清单 2.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2月22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关于“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等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启动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经地方申报、省厅推荐、专家评审、台账校验、调研复核等程序,现确定辽宁省大连市等14个地区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见附件)。 各有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派专人负责,为试点地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对试点地区加强指导。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实施,请将实施方案于2021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要坚持创新思维和系统观念,突出自身优势和地方特色,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深入推进试点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对试点工作中的实践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宣传,不定期形成简报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开展监测评估,鼓励探索创新,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链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9号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将该内设部门与负责案件调查的内设部门分别设置。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内设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依照《证券法》等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不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 第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情况,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沟通协商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应当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 (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 (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应当中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 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一)当事人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撤回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 (二)未能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承诺认可协议; (三)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四)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五)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依法立案。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受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承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总额。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 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 (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泄露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 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发改就业〔202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以下简称返乡入乡创业园)是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群体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载体,是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合理布局的重要依托,是加快乡村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平台。为破解制约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强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平台支撑,现就支持地方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补齐发展短板、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重点,以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资金支持为保障,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建设、改造提升,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返乡入乡创业平台支撑体系,实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共建共享,促进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二)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等存量资源,以“园中园”、“飞地经济”、功能拓展等方式整合发展返乡入乡创业园,不搞大拆大建和面子工程。 需求导向、优化提升。结合返乡入乡创业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配套、公共服务、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针对性改造,优化软硬件环境,增强返乡入乡创业园要素供给能力和平台服务能力。 市场主导、多元支持。深化银企合作,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金融支持作用和社会资本补充作用,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融资模式,拓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资金来源。 二、主要任务 (三)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坚持需求导向,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造提升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套设施。坚持产城融合发展方向,加大改造提升力度,进一步完善水、电、路、气、暖、卫生、环保等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建标准化厂房、孵化设施、众创空间、培训平台、交通物流仓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地、生活场所和辅助设施等,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加快产业转移升级、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加快培育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并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入乡创业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品牌成长、价值提升。(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六)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予以补助。鼓励入园的家政服务、养老托育、乡村旅游、家电回收领域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以省、市为单位整合返乡入乡创业园项目,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进行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服务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金融产品,支持企业生产设施等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成本,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引导金融机构与园区内产业链龙头企业合作,为上下游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工商户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运用大数据手段整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工商户进行分级分类信用评价,形成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工商户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社会资本补充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园区内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积极探索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生产服务类企业参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有效途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增信。建立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多方参与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供土地、培训等配套支持。对带动就业数量大、吸纳贫困劳动力多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经营资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入园审批条件。鼓励发展潜力大、入驻企业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建公共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共建共享用工对接、人员培训、创业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十一)压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机制,制定任务分工,加强督导指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筛选和推送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改扩建项目吸纳就业情况评估,并纳入项目审核和评价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已运营的返乡入乡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效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宣传。(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防范风险。各地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慎论证项目可行性,优选项目、整合资源、不留后遗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引领带动。各地应积极探索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新模式,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取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实施改造建设重点工程,并总结一批创业园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予以定期发布。(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中可推广可借鉴的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会、云上博览会、推介推广会、表彰会等多种形式,以及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2021年3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我委在前期部分地区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63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一是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掌握依法执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督促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北京等地经验,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自查。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一是以美容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为重点,选取当地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整形美容协会或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等适当的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二是指导行业组织制定、完善或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三是指导行业组织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公示,营造行业内争先创优的氛围,扬优抑劣。 (三)创新政府监管手段。一是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医药、医保监管联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药监、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相关单位、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结果的协同运用。二是加强智能化监管。借鉴北京、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医疗监管经验,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作用,打造智能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三是加强信用监管。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行业信用评价、既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不良记分等情况,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公布严重失信者名单,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加强社会监督。一是落实普法责任,推进普法教育,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二是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加强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医疗服务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三是落实院务公开、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四是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服务监督。五是运用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纠正。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推动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新。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各地在全面开展四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就某一方面深入推进,摸索出适合当地的多元化监管路径。 (二)强化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政策措施、人财物等方面强化保障,为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市县两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总结。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我委将加强评价和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优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切实发挥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业特色作用,统筹整合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不断完善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作用,建成适应大连产业发展、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三)完善担保体系。一是做强做大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为主体整合部分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行业龙头,整合后注册资本金原则上达到10亿元;二是做精做专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切实发挥专业特色和行业引导助推作用;三是做实做优金普新区、高新区和庄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发展特色业务,切实服务区域内及周边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提升行业质量。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合法合规意识。要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按规定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要求,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共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代偿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释放担保资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 (五)坚守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设置。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重点支持成长潜力大、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实行降费让利。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七)完善自身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运营模式,形成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业务架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担保产品,实行差异化产品策略。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八)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开发适合担保贷款的业务产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纳税信用良好、诚实守信等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担保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 三、健全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推动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实现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间接对接,落实代偿分险和银担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集团的直接股权投资。安排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至县(市、区),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切实支持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加强与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合作。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对我市现有融资担保体系进行差异化补充。(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政银担分险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风险,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二)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及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另行制定。市财政承担的上述担保费补贴纳入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出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优化考核制度。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强化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五)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有序推动市场化评级,提升机构自身信用。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动态查询。协调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加快对融资担保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活化资产、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流动性提供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并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提升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成效,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业务通、系统通、数据通为基础,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巩固提升2020年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成果,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逐步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和地域范围,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在分批完成2020年、2021年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任务的基础上,同步拓展自选“跨省通办”事项。(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积极推进市级“跨省通办”。鼓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与外省(区、市)开展市级层面“跨省通办”,满足特定地区“跨省通办”需求,推动“跨省通办”精细化精准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三)稳步推进省级“跨省通办”。从临近省(区、市)、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开始,建立合作机制,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四)拓展深化区内通办。坚持同城通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跨城通办、全区通办与“跨省通办”同步走,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异地通办事项范围,推动多层次异地通办有机结合、整体推进。(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建立“跨省通办”模式 (一)深化“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全程网办”。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自建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身份认证对接工作,实现全区身份统一认证,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夯实基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做好广西与国家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等方面的对接工作,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2021年3月底前,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异地收件、属地办理”模式,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跨省通办”窗口直接将申请材料邮寄至业务属地部门办理。2021年底前,进一步建立“异地受理、属地办理”模式,“跨省通办”窗口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再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办理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探索“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模式。 (三)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建立“多地联办”机制,明确办理流程和责任。 (四)推进自助终端“一机通办”。鼓励各级各部门利用政务服务“无人超市”开展“跨省通办”,将简单高频事项纳入智能自助终端,部署于银行网点、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场所、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推动政务服务下沉,为基层提供“7×24小时一站式”“跨省通办”服务。 五、强化“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一)增强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跨省通办”服务能力。优化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设立“跨省通办”专区,推进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的互联互通,实现“跨省通办”业务全区联动、全国互通;持续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的跨区域互认共享;建设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为“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业务办理提供支持。积极与外省(区、市)政务应用程序(APP)做好对接,推动“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二)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能力。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目录梳理“跨省通办”需要共享的材料,制定“跨省通办”数据需求清单和共享清单,在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并挂载相关数据,为“跨省通办”提供数据共享支撑。 (三)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实施清单“八统一”工作。自治区各部门要基于国家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自治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市县乡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按照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标准,对“跨省通办”事项拆分情形、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等要素进行统一和规范,持续推进实施清单“八统一”工作,实现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绝对统一,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相对统一,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制定“跨省通办”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事项办理流转具体程序,细化异地收件、异地受理、资料传输、联动方式、权责划分等内容。 (四)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全区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提供“跨省通办”咨询、收发件等线下服务。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跨省(区、市)统一邮寄配套系统的支撑功能,为“跨省通办”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服务和支付渠道。按照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要求优化“跨省通办”流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宽办事渠道,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完善“跨省通办”配套制度 (一)建立“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制定“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建立企业和群众需求收集、对接机制,及时根据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情况,按程序将更多事项纳入“跨省通办”范围。 (二)建立协同办理授信机制。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成立协调小组等方式建立“跨省通办”协同办理授信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审批职责、业务流转职责、监管职责、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等,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促进“跨省通办”工作权责清晰、高效协同。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建立事中事后“即时告知”的监管制度。“跨省通办”事项办结后,属地审批部门要即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要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做到“跨省通办”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要利用“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制度,要结合“跨省通办”流程,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提升“跨省通办”服务质量。 (五)统筹推动制修订一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梳理与“跨省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权限的,及时清理或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属于国家权限的,向国家层面提出法规规章制修订建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制定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系统间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为“跨省通办”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供免费邮政寄递服务,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跨省通办”工作要列入各级绩效考评指标。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绩效扣分等处理。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工作成效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做好有关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工作;要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广西中小微企业“信易贷”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广西“信易贷”平台),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以信用撬动金融资源,建立健全“以信获贷、以贷促信”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形成企业信用的“全景画像”。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银行参与、试点先行”原则,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利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在线向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条件的守信主体提供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有贴息、有风险补偿的创新金融产品,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疏通融资堵点,助力提高融资能力,让诚信成为每个守信主体的“可变现资产”。 三、工作任务 (一)完备平台基础功能。 1.高标准设计建设平台。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特色研发设计广西“信易贷”平台。建成后的平台向上与全国“信易贷”平台直联互通,向下能满足设区市使用需求,横向可与地方金融服务平台协作联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数据共享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配合;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2.切实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将“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技术嵌入平台,加固平台安全系统,通过“联盟链”的方式共享数据,形成安全有效的数据交互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职责分工配合;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强化平台信用信息支撑。 3.加大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力度。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广泛归集企业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存、纳税信用等级、公共事业、仓储物流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结合企业自主填报的市场信用信息,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为广西“信易贷”平台提供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支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持续开展) 4.以应用促建设。以满足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个性化需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健全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用信息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三)扩大平台辐射范围。 5.组织金融机构入驻。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组织各类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广西“信易贷”平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6.引导中小微企业注册发布需求。鼓励和引导经营状况良好、有真实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选择信贷产品。注册企业应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签署授权书,授权广西“信易贷”平台采集并合规使用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授权在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查询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 7.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特点,研发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平台发布。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8.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断优化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的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对信用记录良好、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简单压贷、抽贷。鼓励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充分发挥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探索推广系统自动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不断优化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五)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作用。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研究制定我区“信易贷”支持政策和风险缓释措施,按照现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共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因企业债务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 10.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后风险跟踪监测。建立“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反欺诈风控制度。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外,还要列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六)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11.完善评价机制。推动入驻广西“信易贷”平台的各类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能贷”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从金融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两个维度开展“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将金融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参考内容之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2.实施守信激励。对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守信激励措施。对在广西“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后按时履约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在市场化原则下,依法依规在信贷额度、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七)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13.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全程留痕,避免越权操作。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违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4.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已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失信主体,可依程序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网站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四、组织实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推进“信易贷”工作对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积极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工作交流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商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6.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依托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金融机构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广西)”网站等载体,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频次宣传,提升“信易贷”知晓度。通过深入挖掘大数据资源,宣传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