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 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发改就业〔202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以下简称返乡入乡创业园)是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群体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载体,是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合理布局的重要依托,是加快乡村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平台。为破解制约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强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平台支撑,现就支持地方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补齐发展短板、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重点,以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资金支持为保障,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建设、改造提升,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返乡入乡创业平台支撑体系,实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共建共享,促进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二)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等存量资源,以“园中园”、“飞地经济”、功能拓展等方式整合发展返乡入乡创业园,不搞大拆大建和面子工程。 需求导向、优化提升。结合返乡入乡创业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配套、公共服务、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针对性改造,优化软硬件环境,增强返乡入乡创业园要素供给能力和平台服务能力。 市场主导、多元支持。深化银企合作,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金融支持作用和社会资本补充作用,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融资模式,拓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资金来源。 二、主要任务 (三)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坚持需求导向,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造提升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套设施。坚持产城融合发展方向,加大改造提升力度,进一步完善水、电、路、气、暖、卫生、环保等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建标准化厂房、孵化设施、众创空间、培训平台、交通物流仓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地、生活场所和辅助设施等,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加快产业转移升级、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加快培育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并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入乡创业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品牌成长、价值提升。(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六)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予以补助。鼓励入园的家政服务、养老托育、乡村旅游、家电回收领域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以省、市为单位整合返乡入乡创业园项目,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进行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服务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金融产品,支持企业生产设施等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成本,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引导金融机构与园区内产业链龙头企业合作,为上下游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工商户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运用大数据手段整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工商户进行分级分类信用评价,形成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工商户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社会资本补充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对返乡入乡创业园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园区内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积极探索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生产服务类企业参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有效途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增信。建立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多方参与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供土地、培训等配套支持。对带动就业数量大、吸纳贫困劳动力多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经营资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入园审批条件。鼓励发展潜力大、入驻企业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建公共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共建共享用工对接、人员培训、创业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十一)压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机制,制定任务分工,加强督导指导。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筛选和推送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改扩建项目吸纳就业情况评估,并纳入项目审核和评价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已运营的返乡入乡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效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宣传。(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防范风险。各地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慎论证项目可行性,优选项目、整合资源、不留后遗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引领带动。各地应积极探索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新模式,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取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实施改造建设重点工程,并总结一批创业园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予以定期发布。(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中可推广可借鉴的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会、云上博览会、推介推广会、表彰会等多种形式,以及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2021年3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我委在前期部分地区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63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一是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掌握依法执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督促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北京等地经验,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开展自查。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一是以美容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为重点,选取当地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整形美容协会或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等适当的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二是指导行业组织制定、完善或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三是指导行业组织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公示,营造行业内争先创优的氛围,扬优抑劣。 (三)创新政府监管手段。一是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医药、医保监管联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药监、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相关单位、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结果的协同运用。二是加强智能化监管。借鉴北京、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医疗监管经验,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作用,打造智能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三是加强信用监管。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行业信用评价、既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不良记分等情况,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公布严重失信者名单,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加强社会监督。一是落实普法责任,推进普法教育,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二是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加强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医疗服务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三是落实院务公开、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四是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服务监督。五是运用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纠正。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推动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新。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各地在全面开展四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就某一方面深入推进,摸索出适合当地的多元化监管路径。 (二)强化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政策措施、人财物等方面强化保障,为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市县两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总结。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我委将加强评价和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优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切实发挥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业特色作用,统筹整合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不断完善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作用,建成适应大连产业发展、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三)完善担保体系。一是做强做大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为主体整合部分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行业龙头,整合后注册资本金原则上达到10亿元;二是做精做专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切实发挥专业特色和行业引导助推作用;三是做实做优金普新区、高新区和庄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发展特色业务,切实服务区域内及周边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提升行业质量。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合法合规意识。要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按规定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要求,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共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代偿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释放担保资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 (五)坚守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设置。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重点支持成长潜力大、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实行降费让利。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七)完善自身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运营模式,形成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业务架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担保产品,实行差异化产品策略。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八)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开发适合担保贷款的业务产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纳税信用良好、诚实守信等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担保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 三、健全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推动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实现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间接对接,落实代偿分险和银担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集团的直接股权投资。安排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至县(市、区),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切实支持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加强与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合作。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东北再担保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对我市现有融资担保体系进行差异化补充。(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政银担分险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风险,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二)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及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另行制定。市财政承担的上述担保费补贴纳入市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出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优化考核制度。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强化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五)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有序推动市场化评级,提升机构自身信用。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动态查询。协调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加快对融资担保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活化资产、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流动性提供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并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发展局、市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提升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成效,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业务通、系统通、数据通为基础,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巩固提升2020年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成果,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逐步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和地域范围,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在分批完成2020年、2021年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任务的基础上,同步拓展自选“跨省通办”事项。(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积极推进市级“跨省通办”。鼓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与外省(区、市)开展市级层面“跨省通办”,满足特定地区“跨省通办”需求,推动“跨省通办”精细化精准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三)稳步推进省级“跨省通办”。从临近省(区、市)、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开始,建立合作机制,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四)拓展深化区内通办。坚持同城通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跨城通办、全区通办与“跨省通办”同步走,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异地通办事项范围,推动多层次异地通办有机结合、整体推进。(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建立“跨省通办”模式 (一)深化“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全程网办”。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自建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身份认证对接工作,实现全区身份统一认证,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夯实基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做好广西与国家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等方面的对接工作,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2021年3月底前,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异地收件、属地办理”模式,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跨省通办”窗口直接将申请材料邮寄至业务属地部门办理。2021年底前,进一步建立“异地受理、属地办理”模式,“跨省通办”窗口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再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办理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探索“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模式。 (三)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建立“多地联办”机制,明确办理流程和责任。 (四)推进自助终端“一机通办”。鼓励各级各部门利用政务服务“无人超市”开展“跨省通办”,将简单高频事项纳入智能自助终端,部署于银行网点、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场所、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推动政务服务下沉,为基层提供“7×24小时一站式”“跨省通办”服务。 五、强化“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一)增强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跨省通办”服务能力。优化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设立“跨省通办”专区,推进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的互联互通,实现“跨省通办”业务全区联动、全国互通;持续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的跨区域互认共享;建设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为“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业务办理提供支持。积极与外省(区、市)政务应用程序(APP)做好对接,推动“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二)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能力。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目录梳理“跨省通办”需要共享的材料,制定“跨省通办”数据需求清单和共享清单,在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并挂载相关数据,为“跨省通办”提供数据共享支撑。 (三)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实施清单“八统一”工作。自治区各部门要基于国家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自治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市县乡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按照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标准,对“跨省通办”事项拆分情形、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等要素进行统一和规范,持续推进实施清单“八统一”工作,实现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绝对统一,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相对统一,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制定“跨省通办”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事项办理流转具体程序,细化异地收件、异地受理、资料传输、联动方式、权责划分等内容。 (四)加强政务服务机构“跨省通办”能力建设。全区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提供“跨省通办”咨询、收发件等线下服务。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跨省(区、市)统一邮寄配套系统的支撑功能,为“跨省通办”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服务和支付渠道。按照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要求优化“跨省通办”流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宽办事渠道,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完善“跨省通办”配套制度 (一)建立“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制定“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建立企业和群众需求收集、对接机制,及时根据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情况,按程序将更多事项纳入“跨省通办”范围。 (二)建立协同办理授信机制。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成立协调小组等方式建立“跨省通办”协同办理授信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审批职责、业务流转职责、监管职责、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等,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促进“跨省通办”工作权责清晰、高效协同。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建立事中事后“即时告知”的监管制度。“跨省通办”事项办结后,属地审批部门要即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要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做到“跨省通办”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要利用“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制度,要结合“跨省通办”流程,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提升“跨省通办”服务质量。 (五)统筹推动制修订一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梳理与“跨省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权限的,及时清理或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属于国家权限的,向国家层面提出法规规章制修订建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制定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系统间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为“跨省通办”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供免费邮政寄递服务,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跨省通办”工作要列入各级绩效考评指标。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绩效扣分等处理。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工作成效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做好有关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工作;要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广西中小微企业“信易贷”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广西“信易贷”平台),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以信用撬动金融资源,建立健全“以信获贷、以贷促信”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形成企业信用的“全景画像”。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银行参与、试点先行”原则,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利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在线向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条件的守信主体提供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有贴息、有风险补偿的创新金融产品,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疏通融资堵点,助力提高融资能力,让诚信成为每个守信主体的“可变现资产”。 三、工作任务 (一)完备平台基础功能。 1.高标准设计建设平台。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特色研发设计广西“信易贷”平台。建成后的平台向上与全国“信易贷”平台直联互通,向下能满足设区市使用需求,横向可与地方金融服务平台协作联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数据共享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配合;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2.切实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将“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技术嵌入平台,加固平台安全系统,通过“联盟链”的方式共享数据,形成安全有效的数据交互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职责分工配合;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强化平台信用信息支撑。 3.加大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力度。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广泛归集企业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存、纳税信用等级、公共事业、仓储物流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结合企业自主填报的市场信用信息,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为广西“信易贷”平台提供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支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持续开展) 4.以应用促建设。以满足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个性化需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健全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用信息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三)扩大平台辐射范围。 5.组织金融机构入驻。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组织各类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广西“信易贷”平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6.引导中小微企业注册发布需求。鼓励和引导经营状况良好、有真实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选择信贷产品。注册企业应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签署授权书,授权广西“信易贷”平台采集并合规使用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授权在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查询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 7.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特点,研发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平台发布。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8.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断优化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的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对信用记录良好、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简单压贷、抽贷。鼓励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充分发挥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探索推广系统自动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不断优化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五)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作用。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研究制定我区“信易贷”支持政策和风险缓释措施,按照现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共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因企业债务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 10.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鼓励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后风险跟踪监测。建立“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反欺诈风控制度。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外,还要列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六)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11.完善评价机制。推动入驻广西“信易贷”平台的各类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能贷”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从金融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两个维度开展“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将金融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参考内容之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2.实施守信激励。对在广西“信易贷”平台注册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守信激励措施。对在广西“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后按时履约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在市场化原则下,依法依规在信贷额度、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七)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13.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全程留痕,避免越权操作。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违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4.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已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失信主体,可依程序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网站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四、组织实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推进“信易贷”工作对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积极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工作交流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商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16.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依托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金融机构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广西)”网站等载体,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频次宣传,提升“信易贷”知晓度。通过深入挖掘大数据资源,宣传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持续开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0日 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对本领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确保资金投入与工作相匹配。各区委、区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减排工程。街道(乡镇)按权限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分区功能定位为基础,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绿色发展相关指标评价、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工作,实施结果互通互认,减轻基层负担。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落实《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推动职责落实、任务落地、整改见效。在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基层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编制市、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健全务实的企业责任体系 (五)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严格污染行业相关退出目录管理和节能环保标准,引导企业退出污染产能、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完善绿色生产的制度和政策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引导民营企业等其他主体参与,推进源头减排。监督石化、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推进工业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低碳化改造。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六)加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管理。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登记工作。完善“一证式”管理体系,推进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融合,实现“一证一源、精细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大对未持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七)提高治污减排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收集、贮存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并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车辆达标排放,推动开展电动化替代、节油等工作。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置;鼓励开展污水回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厨余垃圾堆肥产品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种养结合模式,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重点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四、健全积极的全民行动体系 (九)开展社会多元监督。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作用,深化“接诉即办”,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环境治理进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科协、社科联、记协等群团组织发挥平台优势,加强环境治理的科普教育、社科教育。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在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等开展接地气、聚人心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的公益和实践活动,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设计中小学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党校(行政学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使用更换纯电动汽车。 五、健全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十三)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科学有序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评估、勘界定标,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开展监测与评价,推进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十四)防范环境风险。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涉氯、涉氨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实现重点风险源“一源一档”。增加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的处置能力供给,完善收运体系,提高收运能力,推动建立危险废物京津冀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分行业、分等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生命周期监管高风险放射源,及时收集、安全处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机制,形成市、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街道(乡镇)参与有关工作的应急处置体系。适时修订《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装备建设、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强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六、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量、污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点行业环评审查、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以及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市、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固化“点穴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部门联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为精准发现、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事权,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法监测的机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优化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重点提升对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地下水、水生态、辐射、噪声、生物多样性等的监测能力。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强化大气等环境质量的预报预警、评价评估和数据分析。严格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健全量值溯源体系,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研究,支持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节能降碳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的综合集成、示范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证据收集、保全、移送标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市高级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财税支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投入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合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对跨行政区、跨流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依法征收环保税,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健全补偿机制。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覆盖空气、水环境、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森林、水流、湿地等领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经济政策。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产业投融资体系,支持产业升级。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提升国际绿色投融资服务、气候风险评估、绿色技术与产业合作等功能,推动建设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八、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规范环境检测等服务市场。 (二十五)发展环保产业。利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采购等政策,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发展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市场。开展环保管家、环境顾问试点。 (二十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工业园区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在餐饮、汽修等行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保障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七)发挥价格和收费的杠杆作用。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对危险废物开展处置成本监审,完善处置收费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要求,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能节水减排。 九、健全完备的信用体系 (二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九)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依法依规公开,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排污单位“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融资授信、资质评定、考核表彰等领域设置环保信用门槛,让失信企业受限。 十、健全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控体系 (三十)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争取中央及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出台有利于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的政策,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传输监控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协作等机制,推动完善跨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重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一)推进水环境联保联治。推进落实潮河、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实施《京冀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方案》,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协同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推进建立官厅水库及上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大清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完善潮白河、泃河等跨界河流污染共治等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分年度制定落实本方案的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强协作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三、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五、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链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 交规划发〔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支撑保障和先行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成果,把握节奏、优化结构,内提质效、外保安畅、内外连通,着力“强网络、建体系、抓创新、促开放、优治理”,实现“扩大循环规模、提高循环效率、增强循环动能、保障循环安畅、降低循环成本”,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支撑扩大内需战略,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好先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当好先行。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发挥好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和服务性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好先行。 ——坚持服务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升便民惠民水平,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改革,推动政策创新、机制变革、规制完善,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治理水平,破除交通运输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制度性障碍。 ——坚持开放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交通运输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助力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系统性、协同性,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协作,形成更大合力。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主动堵漏洞、强弱项,保障交通运输关键领域安全可控,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 (三)发展目标。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现代化高质量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形成,现代交通物流体系加速完善,交通运输跨界跨业融合深度发展,交通运输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加快建立,交通运输成为形成完整内需体系的坚实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纽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保障基石,交通运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保障和先行作用充分发挥。 二、完善综合交通网络,扩大循环规模 (一)建设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以高效率为导向,推进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设,打通综合运输大通道“堵点”,增强区域间、城市群间、省际间、城乡间以及国际间交通运输联系。稳步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加强中西部地区干线铁路建设。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待贯通路段建设和拥挤路段扩容改造。促进区域港口合理分工、协同发展,推进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推动形成分层衔接、覆盖广泛的航路航线网络。加强邮路建设,完善寄递网络。 (二)加快提升城市群、都市圈交通承载能力。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为重点,加快构建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为骨干的一体化、多层次、便捷顺畅交通网。强化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间、都市圈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间的交通运输联系,推进运输服务同城化、一体化、城乡运输均等化。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引导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完善快速公路网络,提升重要节点城市间、中心城市和卫星城市间、城市与郊区新城间以及人口稠密县域间的通达水平。强化部门协同,保障公路与城市道路顺畅衔接。建立健全城市群交通运输协同发展体制机制。 (三)推动完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鼓励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尽量向进村入户倾斜,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以通乡镇公路升级改造为重点,构建便捷高效的农村公路骨干网络,加强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鼓励地方根据特色产业发展和出行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提升城乡运输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交通发展,实现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善农村地区水运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开发性铁路建设、通用机场建设。 (四)推进综合交通枢纽提档升级。加强部门协同,注重规划指导和存量资源利用,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推进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建设。推进国际铁路枢纽场站、国际枢纽海港、国际航空枢纽、国际邮件快件处理中心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以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辐射范围广、设施设备先进、集疏运系统完善、服务优质、与产业衔接紧密的综合交通枢纽,有效支撑区域经济发展。鼓励通过完善接驳服务或设施改造等方式盘活存量站场资源,实现综合交通功能。推进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枢纽经济。 (五)促进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格局。补齐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短板,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提升承接产业转移交通能力,打造形成东西双向互济对外开放通道网络。推动东北地区交通运输提质增效,强化与京津冀等地区通道能力建设,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打造面向东北亚对外开放的交通枢纽。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连通南北地理位置优势,推进中部地区大通道大枢纽建设。引导东部地区率先建成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推动沿海港口发挥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的战略链接作用。增强交通运输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支撑。 (六)稳定和拓展交通投资空间。做好交通项目“保在建、促新开、强储备”工作,努力保持交通投资规模合理增长。优化交通投资结构,加大对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强基础、增动能、利长远”的原则,推进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沿边沿江沿海通道、跨海跨湾通道、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项目建设。稳定和扩大交通资金来源,完善车购税、成品油消费税等交通专项资金政策,推动发行国家公路建设长期债券,争取政府债券、金融信贷和社会资金支持交通运输发展。 三、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循环效率 (七)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以多式联运为重点,以基础设施立体互联为基础,努力推动形成“宜铁则铁、宜公则公、宜水则水、宜空则空”的运输局面,发展绿色运输,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途货物“公转铁”“公转水”,优化运输结构取得更大进展。深化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广多式联运运单,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铁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形成与产业布局相适应的大宗物资、集装箱多式联运骨干通道。完善港站枢纽集疏运体系。推进多式联运信息共享,完善多式联运标准规范。培育全过程负责、一体化服务、网络化布局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八)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交通物流服务制造业的能力,推动运输链融入供应链、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港站枢纽布局,加强与产业集聚区衔接,培育壮大交通运输经济产业集群。引导和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发展高品质、专业化、全链条定制物流服务。支持发展面向大型厂矿、制造业基地的“点对点”直达货运列车。鼓励发展面向高附加值制造业的航空运输服务。加快实施“快递进厂”工程。 (九)持续提升专业物流服务能力。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强化冷藏保温车运输管理,完善冷链运输标准规范,推动形成全程温控、标准规范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促进电商物流发展,提升邮政快递服务能力,完善农村邮政快递服务网络,建设上接县、下联村的递送节点。完善城市快递末端服务体系,持续推广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末端公共服务站投递,规范末端投递行为。促进农村物流发展,推进“快递进村”,推动邮快合作,促进快递服务直投到村。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引导乡镇客运站拓展商贸、物流、邮政快递等功能,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提升城市配送效率,深化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创新配送模式,推进配送车辆标准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 (十)加快建设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运输任务执行机制,分级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以规模化、网络化、专业化物流企业为重点,推动建立国家和地区应急运输储备力量。依托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物流枢纽以及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等资源,推动建立层次清晰、分工合理的应急物资运输设施体系。构建互联共享的应急物资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部省两级应急运输指挥调度平台。 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增强循环动能 (十一)推进新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人工智能、物联网、卫星等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和改造,积极发展智能铁路、智慧公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智能航运、智慧民航、智慧邮政、智慧地铁、智慧物流,完善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推进自动驾驶、智能航运、高速磁悬浮技术研发与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无人机基地智慧寄递网络、地下物流配送系统、交通运输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 (十二)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发挥好“交通+”优势,激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活力。在规范中进一步促进道路定制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的发展。引导即时寄递发展。深化高铁快运试点,优化开行线路,改善高铁车站设施条件,发展专业化载运工具,推动高铁快运发展。规范网络货运发展,推广无人配送、分时配送,推动物流组织模式创新。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自身特色和条件,适度拓展文化、旅游、消费以及客运中转、物流服务等功能。鼓励创建以交通资源为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 (十三)促进消费扩容提质。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客运枢纽、大型地铁站结合实际引入商贸、餐饮、购物、寄递服务等关联性消费产业。推进联运票务一站式服务,创新旅客联运产品,提升旅客联程运输水平。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求,提高无障碍便利出行服务水平。鼓励发展邮轮经济、水上旅游、旅游专列、低空飞行旅游、通用航空。推进运输装备迭代升级,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换代升级普速列车客车。拓展交通一卡通和ETC的使用范围。 (十四)培育交通运输产业链优势。加强自主创新,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前瞻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推动交通运输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强化汽车、民用飞行器、船舶等装备动力传动系统研发,突破高效率、大推力/大功率发动机装备设备关键技术。发展时速160公里及以上快捷货运列车及高铁动车组货柜。合理统筹安排时速600公里级高速磁悬浮系统、时速400公里级高速轮轨(含可变轨距)客运列车系统、低真空管(隧)道高速列车等技术储备研发。 五、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循环安畅 (十五)建设面向全球的运输服务网络。发展多元化的国际运输通道,进一步完善口岸铁路、口岸公路、界河航道等布局。推动中欧班列境内“卡脖子”路段升级改造,推进中欧、中亚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和改造,打造欧亚国际运输走廊。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陆海快线高质量发展。深化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交通合作。强化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推进海外港口建设经营。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和世界级港口群、机场群,推进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服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增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实施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十六)建立安全可靠的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发挥国际物流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关于推进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增强国际航空货运运力,鼓励扩大全货机规模。加快国际寄递能力建设,畅通国际寄递物流供应链。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信息系统,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确保“出口货物出得去,进口货物进得来”。 (十七)提高国际运输应急处突能力。提升交通运输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做好应对极端情况下的预案。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体系的安全性和韧性。提升国际运输通道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我国战略性物资国际运输保障能力。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六、优化政府治理,降低循环成本 (十八)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强化交通运输领域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推动交通运输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铁路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健全交通运输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制度。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建立常态化交通运输政企沟通机制。 (十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各自建立中央层面设定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扩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覆盖面。推进部省政务数据和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实现跨省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巩固交通运输领域降费成果,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交通运输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十)推动行业治理高效能。坚持法治引领,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健全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铁路、公路、航道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法规制修订。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安全应急、绿色交通、新基建、新业态新模式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深入学习领会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 (二十二)强化规划政策支持。要将本单位的工作纳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统筹考虑和谋划,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支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于符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要求的重点工作,交通运输部将按程序纳入试点。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需求,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建设高素质劳动大军。 (二十四)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部门联动,细化实化举措,针对重大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在工作中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22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精神,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批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继续强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优化政策扶持,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指导服务,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传统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发展合力。 (三)主要目标 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成员凝聚力和参与度不断提高,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显著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再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全面展开,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二、任务内容 主要包括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推进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数字化治理平台,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发展乡村产业。支持粮食类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民合作社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积极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发展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向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3.丰富出资方式。扩大货币出资面。积极引导全体成员以货币出资入社,增强成员对社内事务的关注度、参与度。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允许将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产业,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5.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协调域内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合作。 6.推进行业性联合。鼓励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做大做强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话语权。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7.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8.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9.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10.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管理机制,采取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荣誉赋予、辅导员认定等激励制度,激发辅导员内生动力,健全监督机制,规范辅导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11.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鼓励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12.深化社企对接。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推动中国邮政、中化、中粮、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业服务对接农民合作社发展需求,共同打造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推广应用中国邮政惠农合作应用程序和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 13.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试点申报条件。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 2.试点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3.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试点方案编制。拟申报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试点单位确定。2021年拟新增24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承担试点的意愿,制定了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正式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地区集中投入,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对试点方案编写和试点组织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逐项落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任务,研究制定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6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 系 人:李政良 010-59193128 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附件: 1.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编制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域内农民合作社基础条件与形势任务,梳理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协调。编制方案要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融合,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相协调,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整体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设定试点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对于农民合作社反映强烈的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解决。 坚持责任明晰。明确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分工,将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二、编制主体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三、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应立足县域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做好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和措施保障。 (一)基本情况 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试点时间和基础条件等。 1.编制依据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依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地方相关政策依据等。 2.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3.基础条件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发展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力量、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等。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要细分年度目标和试点工作总目标。 (三)试点任务 根据本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资源特色和产业需求,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在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 (四)组织保障 包括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经验总结等方面,需明确试点工作县级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2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链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