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一号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快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三条 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三)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四)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 (五)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七)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 (十)仲裁机构枉法裁决; (十一)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四条 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 (二)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 (三)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四)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 (七)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八)审判机关枉法裁判; (九)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五条 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二)股东套取或者挪用金融机构资金;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期限开发建设; (四)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认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严重失信信息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当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市、县人民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报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 (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三)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第九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第十条 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认定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等,并根据过惩相当原则,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省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省与市权责。在中央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省级承担的事务。各市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市、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共同科技事权。进一步发挥省对市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省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省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省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与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基本建设支出按省与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本地区实际,鼓励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省财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市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省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决策部署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市以下相关改革。 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8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废止2项) 1.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为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健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制定《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3.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4.为加强古塔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升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落实国家拥军优属相关政策,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6.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修订《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7.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制定2项)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制定《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定《辽宁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立法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上述明确的10项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保证起草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按《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报送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冰雪运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2022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冰雪运动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协调发展、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绿色发展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备战任务,普及冰雪运动,发展冰雪产业,落实政策措施,实现我省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健康中国、运动辽宁”为主线,到2025年,全面补齐冰雪项目短板,冰雪运动竞技水平明显提高,冰雪运动普及程度显著提升,冰雪产业蓬勃发展,青少年冰雪活动赛事高质量发展,产业规模明显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日益完备,冰雪运动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二、全面备战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一)组建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备战队伍。围绕2022年北京冬奥会总体战略部署,发挥辽宁优势,设置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短道速滑、速度滑冰、冬季两项等优势项目,组建30人以上的北京冬奥会参赛队伍,力争实现参赛大项全覆盖,为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切实加强备战2022年冬残奥会的组织领导,全面做好参赛工作。(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残联,各市政府。列在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和优化冰雪运动项目布局。完善冰雪运动竞技项目布局,使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更加均衡。采取跨省联合培养、省市联合、体教联合办队,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联合办队、冠名赞助等多种形式组建职业冰雪运动队或俱乐部,构建多元一体的冰雪竞技运动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冰雪运动后备人才培养。深化省级冬季运动队训练和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单项冰雪运动协会改革,更好发挥协会作用。实行跨界跨项选材,打通冰雪运动项目和其他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依托冰雪运动协会和俱乐部,逐步建立年龄层次衔接、项目结构多元、训练规模合理的后备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三、大力普及群众性冰雪运动 (一)打造辽宁特色群众冰雪活动群。以“冰雪辽宁”为主题,构建省、市、县(市、区)立体式活动体系,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冰雪系列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业余冰雪赛事,助力实现“三亿人参与冰雪”目标。发挥辽宁气候、区域和场地优势,打造冰雪初学者的乐园。推动冰雪运动进机关、进校园、进部队、进厂矿、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园、进商业场所等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活动,让更多残疾人参与冰雪运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各市政府) (二)扶持社会冰雪体育组织发展。健全群众冰雪组织,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冰雪运动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冰雪运动。每年组织多期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培训班,推动大众冰雪运动规范化建设。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冰雪运动推广与科学健身指导宣讲活动,提升群众冬季科学健身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三)优化完善群众冰雪健身设施。在建设群众冰雪设施改造中,保障群众冰雪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根据各地区申请,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全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前提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群众冰雪设施建设用地及时予以审批。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加强室内外冰雪场地设施建设,并配建无障碍设施。允许在有条件的城市公园或利用其他现有设施、场地,建设冬季临时性户外群众冰雪设施,同步做好安全保障。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冰雪运动场馆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四、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 (一)推动校园冰雪运动。推进冰雪进校园,校长带头参与冰雪运动,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冰雪运动专职教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把冰雪运动纳入学校课程。在青少年中推广普及冰雪运动知识,开展“师生共同上冰雪活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冰雪场馆设施和俱乐部开展教学,扩大冰雪教育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二)积极创建冰雪特色学校。以创建全国校园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为引领,以争取社会资源尝试校园冰雪运动精品赛事为驱动,全力推进校园冰雪运动新格局。2020年冰雪特色学校遴选20所,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遴选10所;2021年冰雪特色学校遴选10所,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遴选6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三)创新青少年冰雪赛事活动。组织开展各年龄段青少年冰雪赛事和冬令营活动,适时举办全省青少年冬季运动会。建立学校冰雪赛事体系,积极组织参加国际国内青少年冰雪交流活动。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冰雪联赛制度,以竞赛促进青少年冰雪运动开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五、加快冰雪产业发展 (一)打造冰雪产业集聚区。利用我省地理资源优势,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依托自然形成的辽东长白山余脉三角区域,把现有的滑雪场以及谋划建设的大型综合性滑雪场,培育成为辽宁东部冰雪产业集聚区,融入国家北方冰雪运动总体发展战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各市政府) (二)创新发展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制定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规划,依托我省装备制造业优势,发展冰雪装备制造业核心技术,打造辽宁冰雪运动装备自主品牌,加快推进冰雪产业链及相关产品制造产业发展,支持做大做强我省体育装备制造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三)制定冰雪运动专项用地发展规划。做好冰雪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冰雪产业发展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依规对在建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使用林地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对符合要求的使用林地项目依法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林草局,各市政府) (四)大力促进冰雪体育消费。大力支持冰雪健身、旅游、培训、会展、器材销售等产业发展。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冬季运动博览会,努力推动各级各类冰雪健身场所特定时段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商业性冰雪健身场所在非高峰时段低收费开放。(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 六、加强专项冰雪设施建设 (一)规划建设“两个基地”。以具备承办全国冬运会为标准,在沈阳市规划建设“辽宁省冰上训练基地”,在抚顺市规划建设“辽宁省雪上训练基地”。(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沈阳市政府、抚顺市政府) (二)落实《辽宁冰雪设施建设规划》。以建设冰雪大省为目标,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冰雪场馆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协作配合。省体育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对冰雪运动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要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残联,各市政府) (二)健全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体系。制定符合冰雪运动特点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安置等方面优惠政策,为备战各项赛事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增加冰雪运动投入。各级政府在场地建设、训练比赛、人才培养和引进、赛事活动、培训交流等方面制定资金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冰雪运动发展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冰雪运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推动形成以社会监督为前提、企业自律为重点、行业自治为补充、行政监管为保证、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多维共治模式,从传统的主要依赖人海战术的全覆盖巡查模式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用最少的行政成本,换取最大的监管效益,努力营造公平、秩序、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始终把随机不确定性要求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凡是能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不随意、不“点名”,能够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不指定、不固定;检查对象不适用随机抽取或检查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尽可能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区域等方面体现随机原则,以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有效防范权力寻租。 (三)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四)建设统一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支撑和保障部门联合监管落地。通过省以下垂直部门业务系统开展抽查检查的,要以数据交换、功能对接等方式实现与省统一平台的联通对接,确保监管信息自动归集公示和共享利用。各市已建成的在用双随机工作平台要与省统一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五)编制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政府要统筹所属部门和地区对应权责清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管理功能,梳理编制和统一公示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事项依据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清单内检查事项均可作为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六)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营利性主体通用名录;以机构编制、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主体通用名录。各级监管部门在通用名录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筛选建立专用名录,部门联合检查需先建立联合监管对象名录。在建立监管对象名录的基础上,省级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监管需要,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产品、项目、场所、点位等行为载体名录,并实现与监管对象的关联,满足不同监管方式抽查检查的需要。 (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以满足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需要。 三、组织实施 (八)科学安排计划任务。以发现潜在问题为目的、具体检查对象不确定的日常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监管形势需要,制定全年抽查检查计划,年度计划可包含若干检查任务,每个任务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查事项。上级部门的计划任务需要下级实施或参与的,不列入下级计划,下级部门按照临时任务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发起部门编列计划。涉企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任务之外,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突发监管情况,需针对特定类别、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或一定比例的专项检查,可发起临时检查任务。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任务数量和规模,摒弃运动式监管模式。 (九)随机抽取检查名单。除按规定检查比例100%的事项和任务外,都应通过电脑抽签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牵头部门从联合监管对象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十)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本级或下级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部门联合检查先抽组联合执法力量,再随机分配任务。上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下级部门开展检查或对下级已经完成的检查进行监督核查。 (十一)精简现场检查人员。执行同一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统一编组执法,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检查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资深执法检查人员担任。涉及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但单一事项现场检查一般不应超过3人、多事项一般不应超过10人。 (十二)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检查部门应在任务期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所有事项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向检查对象下达检查结果告知书。发现任务所列检查事项之外的其他问题,检查部门应依法进行另案查处,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十三)公示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计划、任务、名单及检查结论、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专门的信息平台等公示。计划任务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完成抽取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临时任务与检查对象名单一起公示;检查结果形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公示计划、任务、名单、时间等信息,检查结束后公示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既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又要防止简单化、片面化,避免流于形式。依托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省政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各地区要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十五)完善信用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在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实现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重点严查”。建立健全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省级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筹建立本领域、本系统的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的列入、移出、公示等条件和程序,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十六)探索智慧监管。在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基础上,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锁定问题涉及范围,秉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2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夜经济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消费市场的影响,推动我省夜间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助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的原则,打造一批能够代表城市形象的地标性夜经济集聚区,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夜间消费品牌。到2022年,全省创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20个、市级夜经济示范街区50个,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夜经济激发城市活力、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夜购物、夜美食、夜休闲、夜旅游、夜健身等夜间经济业态,发挥本地区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夜间经济发展规划,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夜间消费集聚区,加强各类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形成夜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政府) (二)打造夜经济示范商业街。以推进沈阳中街国家级步行街和省级步行街改造升级为契机,打造一批特色突出、风格各异的夜间消费示范商业街,加大夜间促销活动力度,吸引居民夜间购物消费;鼓励商业街和主要商圈,增加餐饮、文化、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态,营造“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的夜间多元化消费场景。在符合公共安全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繁荣活跃的夜间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三)培育特色精品夜市。引导季节性夜市规范有序发展,开展以购物、餐饮、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的精品夜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夏季夜市、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夜间消费场所。指导夜市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夜市运营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四)活跃夜间餐饮市场。依托美食街、美食广场,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引进辽菜品牌、老字号餐饮,吸引国内外著名餐饮企业进驻。鼓励发展“深夜食堂”,推出特色美食、风味小吃、经典菜品、大众化餐饮。鼓励餐饮企业与夜间网上订餐外卖平台合作,扩大晚餐、宵夜外卖,做大夜间餐饮服务市场。开展“辽宁百道特色名菜”“百家辽菜传承名店”评选活动,举办美食节、啤酒节等节庆活动,带动夜间餐饮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五)推动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发展。以“电商直播带货,提质网红经济”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我省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快速健康发展。利用电商直播全天候带货特点,推动以“用户体验+视频分享”等形式,促进电商直播与“夜经济”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市场主体,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电商直播基地(园区),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网红产品,孵化一批辽宁网红品牌。鼓励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吸引优质电商直播企业和项目落户本地,努力吸引辽宁籍网红主播回辽宁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丰富夜间文化消费。深挖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将清文化、二人转、皮影等具有辽宁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融入夜间经济,充分展现我省夜经济独特魅力。大力发展歌舞演艺、影视娱乐、歌剧音乐、评书相声、书画展览等文化业态,提供丰富多彩的夜间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影院、剧院、音乐俱乐部等增加夜间场次。鼓励文化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延长开放时间,举办夜间文化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七)增加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发挥我省生态旅游、冰雪温泉旅游、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优势,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加强夜间旅游设施建设,引进培育各类具有吸引力和知名度的夜间文化艺术项目,优化旅游景区夜间餐饮、购物服务,开展灯光秀、音乐节等节庆活动,丰富夜间旅游内涵,打造我省夜间旅游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沿海沿江城市,根据季节特点,开发夜间游船游艇项目,增设文艺演出、餐饮娱乐等服务。鼓励景区夜间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演出场所淡季打折,吸引省内外消费者参观游览,带动餐饮、住宿、购物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八)扩大夜间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城市绿地、健身跑步、自行车道、健身中心、体育健身公园、社区文化广场、冰雪运动设施建设,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夜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为居民夜间休闲健身提供服务。大力发展冰雪夜经济,鼓励冰雪大世界、滑雪场增加夜间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文化项目,开展冰雪雕塑、冰灯展示活动,提升冬季夜经济品质。积极引进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鼓励举办适宜夜间开展的各类体育赛事,活跃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丰富夜间体育休闲消费选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九)鼓励延长营业时间。鼓励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及餐饮、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各类消费领域适当延时营业,在店庆日、节假日期间开展“不打烊”等夜间促销活动。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便利店建设布局,鼓励建设24小时药店、书店,为居民夜间消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药监局) (十)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加强夜间经济集聚区及周边动静态交通组织管理,盘活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在夜间经济集聚区周边区域增加夜间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夜班公交线路等,夏季、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夜间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为居民夜间消费提供交通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十一)改善夜间消费环境。支持夜经济街区、商圈美化环境,加强环境治理、安全保障、水电气供给、公共WIFI及5G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和整治,营造安全、放心的夜间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夜经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夜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促进夜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做好支持推动夜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利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夜经济发展。鼓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夜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夜经济繁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第二批“辽宁工匠”的决定 辽政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弘扬精益求精的新时代“工匠精神”,引导全省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生产一线爱岗敬业、苦练技能、创新创造、追求卓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打造一支支撑辽宁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省建设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队伍,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省政府决定,授予李喜涛等100名同志第二批“辽宁工匠”荣誉称号,并奖励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对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正值辽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支拥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希望受到奖励的同志继续践行“工匠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把精湛技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道路上取得更大成绩、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技能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全省广大干部职工和劳动群众要以“辽宁工匠”为榜样,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立足岗位、刻苦钻研、提升技能、争创一流,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推动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二批“辽宁工匠”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二批“辽宁工匠”名单 李喜涛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焊工 张腾蛟 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焊工 马 超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冷作钣金工 白德红 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电工 孙 龙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铸造工 兰 奇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线圈绕制工 张 东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安装维修工 邓 宇 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信号组调工 柯晓宾 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信号钳工 桑会庆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董 明 沈阳飞翔航空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中心操作工 韩 毅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数控车工 宋建东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维修电工 侯崇文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飞机发动机试车工 赵天杨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数控铣床操作工 关 宏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数控车床工 赵 阳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飞机钣金工 孙志强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飞机仪表电器安装试验工 马 辉 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维修电工 孙 岩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电源调试工 赵 阳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配电线路工 王心勇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制冷工 李长升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工 那 馥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维修电工 赵忠东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维修电工 童松年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钳工 李茂东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齿工 刘 军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钳工 牛喜文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数控铣床操作工 马瑾超 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钳工 张旭晨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 电焊工 许 斌 大连銮艺精密模塑制造有限公司 铣工 王传升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中心操作工 段广游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中心操作工 马成忠 一汽解放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 发动机试验工 初永春 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数控车床工 张如意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机车电工 朱先波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电焊工 荣 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 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陈兆海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测量工 金 吉 大连圣运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艺美术师(贝雕) 王作明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铸工 秦志凡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车工 刘加纯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管控中心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许广明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碎工 刘炳刚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 维修电工 张 哲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 维修电工 王广军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线材厂 轧钢工 侯永胜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总厂 转炉炼钢工 李铁成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 电焊工 谷安成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齐大山选矿厂 浮选工 刘宝玮 岫岩满族自治县创想玉文化有限公司 工艺美术师(玉石雕刻) 胡庆龙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零九工厂 机床装调维修工 李志勇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焊工 边 江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酮苯脱蜡装置操作工 郭建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钳工 张凤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化工仪表维修工 贾 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常减压蒸馏装置操作工 焦明旭 本溪水泵有限责任公司 车工 柯 屹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 钳工 张 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 轧钢工 郭 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 轧钢工 冯琳琳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总厂 变电站值班员 李占柱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 配电线路工 王德昌 本溪市阿昌治砚有限公司 工艺美术师(辽砚雕刻) 刘翠山 东港市铸钢厂有限公司 加工中心操作工 陈润晶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 电气试验工 刘晶涛 丹东市晶涛景泰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工艺美术师(景泰蓝制作) 孙 洋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供电公司 配电线路工 徐 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机泵维修钳工 高颖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加氢裂化装置操作工 汪秀霞 民间艺人 医巫闾山满族剪纸传承人 王 娜 锦州市木偶剧团有限公司 木偶制作及表演性传承人 苑爱国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 高压线路带电作业工 唐 策 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输煤机械检修工 惠住栋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卷烟厂 烟机设备修理工 李艳杰 阜新福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细纱工 于清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银行柜员 王继涛 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品酒师 杨克全 辽宁杨记玛瑙有限公司 工艺美术师(玛瑙雕刻) 王士斌 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钳工 刘 强 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总控工 任国焱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仪表修理工 郑 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加氢裂化装置操作工 刘 剑 辽阳市文圣区辽麻风味餐厅 中式烹调师 李新伟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装配钳工 于 霁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继电保护 林 琪 朝阳市宏宇柴油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铣工 孙海波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炉前工 徐振海 喀左县玉龙紫砂艺术品制造有限公司 陶瓷工艺师 鲁政权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 钻井液工 曹建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采油工 高文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采油工 杨振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采油工 杨立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热注运行工 张 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电焊工 朱宇光 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钳工 闫 峰 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船体装配工 谷洪新 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电焊工 矫显明 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焊接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下同)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省内高校符合困难条件的和2020届湖北籍毕业学年学生,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等计划,加大基层医疗单位招聘力度,增加2020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数量,补齐基层队伍建设短板。在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单位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体系。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优秀孵化基地每家最高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凡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10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九)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将国家下达的增量招生计划向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临床医学、生物制药、网络安全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重点增加全省急需高技能人才招生计划。(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倾斜和宣传动员力度,多措并举激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今年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人数达到高校学生征集总数的25%以上。(责任部门:省政府征兵办、省教育厅) (十一)公务员考录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在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面向社会考试录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务员时,县(市、区)以下机关应当以招录应届毕业生为主。结合全省公务员考试,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并全部安排到乡镇工作。(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 (十二)实施兜底帮扶。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符合困难条件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湖北籍在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在原有企业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见习单位。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1万个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500元/月标准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新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可结合用工需求,向政府申请免费“订单式”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组织保障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各市政府要充分履行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广泛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有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确保就业工作指标按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督导各高校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工程,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最大程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作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供给力度,密切监测就业状况,优化就业服务,做好兜底帮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工作方案,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十六)强化指导服务。实施就业工作队伍培训计划,面向全省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生涯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断线服务,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引导用人单位适当调整招聘周期,推迟体检和签约录取。要抓紧编制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推送本地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各项补贴申办程序和要件,推行多项政策“打包”办理试点,提高主动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移动端新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大力选树和宣传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