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承担、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评估。 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负责评估;挂牌督办事故的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可以抽查下级政府对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组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或依法授权的部门组织,由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的工作。 第七条 评估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技术性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五)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 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组提出具体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评估的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的政府同意,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的政府应当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或根据有关问题的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函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提交组织评估的政府后,评估工作结束。评估报告应当附相关材料和评估组成员签名,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下同)要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强化打持久战、拉锯战的思想准备,有效应对疫情输入风险,在《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辽宁省高校返校复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基础上,结合疫情发展新形势新变化,认真落实《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有关要求,确保校园一方净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 1. 严格执行开学“三不”标准。即:区域疫情未达到低风险的不开学、学校疫情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管理不到位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未有效落实不开学。 2. 严格实行教职员工核酸检测。各类学校参与返校复学的教职员工返岗前要全部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未完成教职员工核酸检测的学校不得复课。 3. 巩固联防联控机制。着力加强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建立学校与医院、疾控等医疗卫生机构点对点的“绿色通道”,具体责任到人。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措施有力、工作到位、防控有效,坚决防止疫情在校园扩散蔓延。 4. 加强家校联动防控。学校要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减少外出,减少聚餐聚会。鼓励家长自驾车接送孩子,在指定位置接送后快速离开。学生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要做好个人防护。 5. 主动纳入属地社区网格化管理。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服从属地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凡是有中、高风险地区返校的师生,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向属地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属地指挥部要求执行隔离医学观察和医学检测。 6. 严格把好校门关口。坚持“五个一律”原则,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进出校门,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核验绿码通行(所有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对疑似症状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7. 严格做好学生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晨午检(住宿学生增加晚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掌握学生健康状况。 8. 加强教职员工防疫培训。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疫情常态化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9. 加强教职员工个人防护。教职员工要如实报告出行动态,做好每日体温监测。不参加非必要的外出旅行、会议和活动,主动远离人员密集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防护。 10. 科学佩戴口罩。校园内中小学生和授课教师可以不戴口罩。幼儿园教职员工应佩戴口罩,在园幼儿不建议戴口罩。在大学校园人群密集、通风不能保证的地方师生需佩戴口罩。 11.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坚持每日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宿舍、浴室等重点场所进行通风、保洁及消毒,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装运设备每日必须消杀。加强就餐管理,坚持实行分餐分座。浴室要延时长、分时段、限人数使用并减少学生淋浴时间,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2. 完善公共卫生设施设备配备。学校要设立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要在操场周边等地加设可供学生用流水洗手的设备,尽可能地增加水龙头数量,引导师生勤洗手。 13. 提高校园后勤服务水平。增加校园后勤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保证学生洗浴、理发、收寄快递等校园生活不受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必需品准备充足、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14. 加强校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重点排查电气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化品安全、废弃物安全、实验动物等安全隐患,做好应急处置器材设施检查与维护。 15.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防护。持续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定期清洗消毒重点场所设施。严格落实“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完全煮熟、安全存放、材料安全”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16. 做好毕业生求职就业防疫。教育引导毕业生外出求职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做到“两点一线”,不进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校园招聘要避免人员聚集,在校内开阔场所、多批次、小范围开展面试工作,面试过程中做好考官和学生个人防护。 17. 加强考点防疫和应急准备。制定各类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考场防疫具体措施,设立发热考生专用考场,防疫物资准备充足,为广大考生创造安全的考试环境。针对中、高考期间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做好预案和应急准备,全力保障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18.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学校要加强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优化体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切实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要求,创新形式加强学校健康教育教学,适当调整各类体育考试工作方案,家校协同营造良好体育锻炼环境。 19. 全面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学校要营造包容团结互助的校园氛围,抓住学生返校、毕业离校等节点,积极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及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心理状况的排查,进一步健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20. 强化督导检查。学校要组织力量对校园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开展自查,发现隐患,立查立改。督导组要下沉到基层,重点对校园及考点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提高4%以上,本溪、丹东、营口市提高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市提高7.5%以上,阜新、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葫芦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2%以上,其余各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于2020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辽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城乡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配套设施齐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发挥市场作用。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市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省市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全面推进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3年底,按照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确保政务公开覆盖全省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目录(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据”栏目中下载),结合基层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市本级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责任单位:各市政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2.建立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组织相关地区按照国务院部门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公开事项,编制各领域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对各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指导本系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省本级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公开事项具体信息内容。(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做好其他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建立我省各相关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1.政府信息管理工作试点。锦州市作为试点地区,围绕政府及部门非涉密文件等重要政府信息,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搭建本地区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对各类政府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分级、分类细化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机制,优化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及公开发布方式,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锦州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政府网站规范化集约化工作试点。丹东市作为试点地区,选取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标准,规范栏目设置、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工作,集中发布县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并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丹东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铁岭市作为试点地区,利用本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开展市政府部门网站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整合工作,实现市本级政务公开“一张网”。(责任单位:铁岭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沈阳市作为试点地区,规范本地区政府系统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整合注销流程,根据不同平台、不同层级、不同定位政务新媒体实际情况,对信息公开、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进行差异化设置管理。规范信息来源,创新展现形式,做好安全防护,健全监测手段。推动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提升,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政府公报工作试点。朝阳市作为试点地区,建立政府公报刊发内容、赠阅发行范围数量标准。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开放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建立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责任单位:朝阳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解读回应工作试点。葫芦岛市作为试点地区,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案例说明、图表图解、动画动漫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建立及时回应、解疑释惑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葫芦岛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依申请公开工作试点。大连市作为试点地区,围绕依申请公开接受、登记、受理、办理、答复、送达、存档等各环节建立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建立统一规范、依法合规的答复模式,并对具体案例进行说明解释。探索将依申请工作流程纳入政府协同办公系统,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满足特定群体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试点。鞍山市作为试点地区,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探索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建立解释说明及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相关机制。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鞍山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办事服务公开工作试点。辽阳市作为试点地区,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网向政府门户网站整合,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张网对外。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实际,建立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标准。创新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建立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的有关标准。(责任单位:辽阳市政府,省营商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村(居)务公开工作试点。本溪市作为试点地区,选取有条件的村、社区,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责任单位:本溪市政府,省民政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省政府部门出台推进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各市政府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完成时限。 (二)国家标准落实阶段。2020年底前,基层政府编制完成本级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三)工作试点开展阶段。2021年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省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地区,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统一印发,各行业系统按标准指引深入开展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市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供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成果推广转化阶段。2022年6月底前,省政府办公厅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进行验收,2022年底前形成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在全省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试点地区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领域和重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切实建立可供全省推广的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办公厅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保证发热风险源早发现、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堵塞常态化防控漏洞,经省总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身份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如实填写《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见附件),并告知发热人员应主动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各零售药店要于每日15时前将24小时内采集的信息汇总报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汇总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如发现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要立即报送。 二、各零售药店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为“退热类”药品,即药品包装、标签注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为“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等范围的药品,中成药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药品种。涉及处方药品的,必须凭处方销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将零售药店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将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推送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落实社区(村)网格化管控。各地区要有效利用相关人员信息,借助大数据筛查、健康通行码等手段,加强精准研判和管控。 五、各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重点关注有近期购买退热类药物史的就诊人员,诊疗时要认真询问其近14天内旅居史和接触史,对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要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各社区(村)要对辖区内购买退热类药物人员开展上门调查核实,必要时劝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六、对《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所载信息,各工作环节、各方面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附件: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实名登记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要求,现将《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精神,做好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抚顺时关于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补齐“开放短板”,打造开放合作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打造新名片,形成新动能”的开放主题,积极顺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趋势,以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国企转型升级、区域经济提升为重点,打造跨境电商全产业链。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破解跨境电商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步建成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形成资源枯竭型城市创新转型“抚顺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以沈抚融合为导向,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服务区域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探索整合各方力量,推动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统计检测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监管整合创新、服务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跨境电商全产业生态链。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示范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 坚持推动产业升级、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抚顺市的传统产业优势,坚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并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和销售商对消费者(B2C)并举,全面带动优势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工作要求,学习借鉴先进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验,整合沈阳、抚顺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势,以探索跨境电商B2B特色新模式为重点突破口,力争经过3—5年改革试验,把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便捷物流通关渠道+特色跨境产业集群+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综合试验区。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B2B占比达到70%。培育6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军企业,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按国家“单一窗口”标准规范,建设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监管服务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务、外汇、邮政、金融等多位一体的信息化政务服务,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免税管理、B2C、B2B、快件及邮件进出口统计、出口退换货等功能,形成“一点接入、一站服务、一平台汇总”。 (二)优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平台。积极筹建并依托抚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综合试验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建设一批优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重点支持发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企业对销售商对消费者(B2B2C)出口业务,建设集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一般贸易出口为一体的多功能区域。重点建设抚顺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核心物流园区、抚顺县东北亚木制品加工产业园区、新宾道地药材产业园区、清原特色农业产业园区、顺城区石蜡特色小镇、东洲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打造“1+5”(“一核五园区”)多区联动、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格局。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依托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业务流程数据依法有序流转与共享。加快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平台和企业的数据交换共享,推动监管流程无缝衔接,促进综合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四)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中心、国际快件处理场地、邮件安全中心、多元化仓储中心和分拨中心,引进具有国际经营许可的邮件、物流、快递、配送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供应链服务商,推动商品货物集聚抚顺。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的技术应用,建设和利用大数据中心,增强交易信息获取和留存能力,提升物流体系智能化水平。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便捷完备、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推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贸易融资产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人民币计价结算。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应收账款保险。 (六)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依托抚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平台企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协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交换与共享。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开发建设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将联合奖惩嵌入行政管理服务全流程。依法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红名单”企业按规定给予通关便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支持。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信息化管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监测评估预警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机制。提升抚顺市进口商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始发地溯源系统”,采信经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推动“境外预检+溯源”模式,实现验放分离、全程追溯、快速通关。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提升检测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八)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统计指标体系,制定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对外贸综合服务型、网络询盘型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行主体资格认定,对经海关、商务部门认定的B2B进出口业务增加特定报关标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直报制度、重点调查和抽样审核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和海关数据校核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统计,推进邮政管理系统与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基于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开发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零售出口及无票免税、邮包快递、保税进口统计模块。海关、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试点,完善统计方法。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全样本调查为基础,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部门数据和抽样调查为补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九)建立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依托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理工学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高等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的相关专业课程,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发挥双创平台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平台作用,组织旨在培养熟悉平台规则、掌握实际操作运用的人才梯队孵化培训,建立健康、可持续的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专业商协会及社会培训机构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的业务培训,培养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化人才,促进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抚顺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抚顺市商务局,负责开展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综合试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加强与沈阳、大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良好互动,科学整合行政资源。省商务厅负责支持和指导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协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二)强化政策促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种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类企业扩大交易规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针对不同语言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积极参与公共海外仓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财税、人才、信息、研发、土地等政策。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公共平台、产业园区、出口聚集区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仓储物流服务、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与推广、企业和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业用好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竞争力。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物流仓储企业等共同筹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构建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市场自律机制,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行业协会开放分享全产业链的资源和服务,加强与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及时开展行业分析、统计数据发布、政策规则创新研究等工作。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应国内外、省内外疫情发展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新燃点,巩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双胜利。经省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严密防范境外省外疫情输入。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强化打一场持久战、拉锯战的思想准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紧密结合当前新形势新变化新特征,补短板、清死角、扫盲区、除隐患,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落实“四早”要求,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措施有力、工作到位、防控有效。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落实好网格化包保责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第一守门人”和哨点责任,公众个人要履行自我防护、主动报告和参与联防联控责任,各级督导组、督导小分队要履行督促指导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抓深入抓具体抓到位。 三、加强来辽返辽重点人群监测管理。密切跟踪疫情发展变化,加强疫情风险研判,动态调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海陆空入辽通道管控,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自防自控工作机制,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和居民主动监督报告作用,严格排查、不漏一人,及早发现,及早处置。 四、全面实行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对即日起所有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由属地安排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2次核酸检测;未满14天且无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集中隔离补足14天,并尽快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所有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对发热患者、住院患者、陪护人员、有重点地区旅居史就诊患者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加紧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核酸检测要在12小时内完成,切实做到应检尽检、应检早检、应检快检。 五、加强医疗诊断和转运救治。要严格按照国家诊断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好病例诊断,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一律规范报告程序,一律按规程快速转运至省集中救治中心住院隔离治疗,一律做好出院后健康管理。 六、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共享。落实发现疑似病例2小时网络直报制度,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并对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采取防控措施。诊断为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后,按国家规定于24小时内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报送、推送、发布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通畅、准确。 七、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科学研判,保持定力,突出早发现早处置,突出精准性针对性,依规依纪制定务实管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精准分区分级,坚持问题导向,施策精细到点,既要防止措施不力,也要防止措施过度,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保持对病毒诡异善变、疫情反复无常的高度警醒,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刻不放松,努力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 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执收单位)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继续收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落实全国收费基金“一张网”工作要求,编制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建设,严格入库项目审核,源头防范违规收费行为。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单位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征管。各市、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依法依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台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非税收入的调度和动态监管,切实掌握费基费源,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征管能力,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规范非税收入核算。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规范财政收入秩序,严格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类核算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等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等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范围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核算。按规定向特定对象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入应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核算。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缴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应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核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在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成本和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其中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各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入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非税收入状况。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实现一般公共预算非税超收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全面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管理要求,以经过数字签名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依托统一的项目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和缴款渠道,建设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逐步建立起与现代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非税收入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储存、退付、清算和核算。要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取消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设立的子账户。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要加强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使用、核销管理,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全程监管。2021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开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票据监管效能,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四、规范罚没收入管理 各市、各执收单位要依法履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取得的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严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处置等工作程序,已审结案件涉及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切实规范罚没收入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执收单位) 五、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计厅,各执收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保障设施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织密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扶持力度。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省财政支持各地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注重关爱服务。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根据老年人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团省委、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一)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各地区要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扩大服务种类,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机构聚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建设实训基地,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县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对偏、远、小的乡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创新服务模式。整合利用闲置民房、校舍等资源,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团体或企业、个人等发展互助服务。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人等群体照护高龄、失能老年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积极引导养老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商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通过低偿、无偿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补贴政策。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境外资本在省内参与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待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 (一)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优化现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逐步统一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相关保险与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繁荣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对涉及老年人健康医疗药品、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等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培育新型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落实框架协议,积极发展与广东省紧密合作的旅居养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和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 (一)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标准创建。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实施消防等设施达标改造工程,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8月底前由各市、县(市、区)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中研究解决。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省民政厅厅长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资金保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积极争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项目。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