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市政府,沈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省(中)直各单位: 为全面扎实做好“五一”劳动节假期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经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同意,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各方责任 1.明确防控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五一”劳动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严格履行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慎终如始、毫不松懈,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对境外入辽人员等重点群体,落实好相关防控要求。 2.合理安排出行。省内人员应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周边区域。如确有特殊原因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在出行前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返回后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公职人员如离开所在市,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报备。 3.开展爱卫运动。积极开展环境“大清扫、大消毒”活动,重点消除卫生死角。游乐设备、停车场、休息区、垃圾点、公共厕所、电梯间等重点场所,每日进行清洁后消毒。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 4.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发布疫情防控温馨提示,引导公众就近错峰出游。做好个人防护,按场景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随时做好个人卫生。 二、交通运输管理 5.加强交通站点管控。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要做好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健康通行码查验,发现异常情况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进行处置。 6.加强客流班次调控。通过加强人员设备配备、科学调整登乘时间、增加服务通道等措施,减少等待排队时间,切实降低人员密度。 7.加强服务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和司机每日健康检测制度,上岗前和下班后分别开展体温检测,身体不适的应及时就诊。 8.加强交通工具防护。做好交通运输工具通风换气,每次出行载客前应对车厢进行清洁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及时进行洗涤和消毒处理。 三、景区游览管理 9.有序开放景区。旅游景区只开放室外区域,室内场所暂不开放。对所有入园人员快速进行体温检测,并逐一查验健康通行码,严禁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无健康通行码或持红黄码人员入园。 10.控制景区流量。开放的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实行门票分时段预约,错时游览、有序排队,控制瞬时流量。做好景区内外客流疏导,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出现人员拥挤。 11.突出重点管控。实时动态监控重点区域人流量,对出入口、重要参观点、休息餐饮区、缆车上下站等区域,加强巡视值守,一旦发生人员聚集,立即进行分流疏导。 12.加强秩序维护。加强景区周边道路疏导,优化景区交通组织,推行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远端停车等措施,减少车辆排队等候。 四、餐饮住宿管理 13.控制餐厅就餐人数。推荐实行送餐及分餐等措施,加大餐厅内餐桌间距,包房实行隔位就座,做好候餐客人分流,避免人员密集。 14.落实餐厅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体温检测、健康通行码查验等措施,每日按规定频次消毒、经常性通风,推荐使用一次性餐具。工作人员要全程佩戴口罩,推荐使用自助点餐,顾客点餐时要佩戴口罩,尽量减少就餐时间。全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15.严格住宿实名登记。对入住旅客逐一如实登记,对所有住宿人员和来访人员进行测温查码,异常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拒绝检测、未戴口罩的予以劝阻。 16.规范宾馆内设服务。督促旅客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佩戴口罩,加强内设健身房、游泳馆、洗浴场所、咖啡厅、茶室、棋牌室等娱乐消费场所管理,符合条件允许开放的要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五、购物消费管理 17.减少顾客聚集。商场、超市、书店、集贸市场等不得举办人员聚集型促销活动,应采取限制客流量、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有效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在收银处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结账时保持安全距离。 18.落实防控措施。各类公共场所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要做好清洁消毒,保持通风换气,空调通风系统需关闭回风系统。督促服务人员、顾客佩戴口罩,落实体温检测、健康通行码查验等措施。 六、医疗服务管理 19.保持发热门诊开放。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保持正常开放,落实首诊负责制。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发热患者后,要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20.提供正常医疗服务。合理调整医疗资源,有序安排节日值班,正常开展临床科室门诊和住院服务,为患者全面提供门急诊、住院、检验检查等医疗服务,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的就医需求。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医疗卫生机构短板,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快提升全省新冠病毒检测能力,为常态化防控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经省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下放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权限。将检测权限下放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放开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的限制,实现全省核酸检测能力的整体提升。及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检测结果互认通用。 二、推动县域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要支持和强化县域检测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必须建设或改建一个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实验室,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施,在短期内形成核酸检测能力。到5月末各市80%以上的县(市)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到6月末所有县(市)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三、加强检测人员配备与培训。加大对检测人员的培养力度,为检测机构配备充足力量,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所有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采样、检测、运送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严格培训,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到5月末,全省具备检测资质的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检测能力需求。 四、确保检测质量和安全。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检测准确率,加强实验室室间质控,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从样本采集、运送与保存到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流程监管。 五、有序高效开展检测。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11号令有关要求,确保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普通人群愿检尽检。科学划定重点人员检测范围,对境外来辽人员,有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院、学校、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感染风险水平和轻重缓急,分批分类有序实施,优先检测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入境人员、隔离人员和医务人员。 六、提供检测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设备和开展检测提供资金保障。兼顾当前疫情防控需求和未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合理适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充分研判疫情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应检人员范围和时间点,提高检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完善“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措施,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不断巩固疫情持续向好形势,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保障。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要牢固树立常态化防控意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重点工作。按照“完备、严密、高效、集约”的原则,构建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体系,逐步将防控工作职责固化到现有的行政组织构架之中,压实常态化防控责任。建立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依法防控。制定常态化精准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人员、物资、资金、场所等要素保障。确保防控不松懈,疫情不反弹。 二、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进一步严格入境人员管理,进一步织密严防严控网络。健全完善指挥有力、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跟踪分析、入境严管、口岸检疫、封闭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信息推送、全程管控的闭环体系,织密织牢空港、海港、海上作业及取道外省入辽的管控网络,全面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和防火墙,坚决切断引发本地传播的链条,及时堵塞输入漏洞,全力筑牢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坚固防线。 三、防止省际疫情传播。外省来辽返辽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登记,如实报告出行方式、健康状况等信息,严禁瞒报、迟报。坚持用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突出抓好疫情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监测、跟踪、筛查工作,设立相对固定的集中隔离场所,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务必阻断省际间疫情传播通道;鼓励居民主动监督报告,严格排查、不漏一人。 四、加强复工复产复学防控。落实好《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第二版)》,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全面核实返校师生员工30天内出行轨迹和健康状况,对参与开学运转活动的所有教师、教职员工实现检疫检测“全覆盖”,对学生实施学校到家庭点对点闭环轨迹管理。通过家长会、班会等形式,反复宣讲解读《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划小管理网格,坚持一校一策、一班一策,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体温监测和日报告、零报告工作。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加强校医队伍建设,完善校内清洁和医疗设施,强化与距离最近医疗机构合作,增强学校常态化急救处置能力。 五、增强散发病例的诊疗能力。全面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号令等相关防控措施,筑牢村屯社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面对面流调三道防线,加强治愈出院病例等重点人群监测,精准筛查发现散发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及时进行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平战结合、安全实用”的原则,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加强医护人员安全防护,坚决防止医患交叉感染,守住医院感控防线。完善物资储备品种、规模和结构,创新储备方式,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时刻保持三个集中救治中心应急收治能力和救治处置水平。 六、加大常态化检测筛查力度。加强核酸及血清抗体检测能力建设,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准确率,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要针对重点人群采取更加严格的检测措施,特别是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学校教职员工、有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从省外来辽返辽需集体居住人员,要进行核酸及血清抗体检测;对餐饮服务行业等窗口从业人员,要在上岗和复工前进行核酸及血清抗体检测;经体检人员和需要验血的就医患者同意,增加血清抗体检测。 七、树立常态化防护意识。做好常态化下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倡导公众将“少聚集、少流动”作为疫情期间的生活方式,养成疫情期间“戴口罩、勤洗手”的生活习惯。加强公共防疫,规范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餐饮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消杀工作。开展常态化的爱国卫生运动。 八、维护常态化经济社会秩序。找准精准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工作结合点,科学梳理、取消前期应急防控时采取的与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措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好的环境。在有效防控前提下,促进人员和要素正常流动,推动各项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加快恢复工作场所正常生产办公,推进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正常营业,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支持,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房租、电价等负担。〔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政府) 二、开发更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省内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充分挖掘内需。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六)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按规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建设首批投资62亿元的25个项目,做好后续批次项目储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东北亚(营口)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大连金普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 (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大连、沈阳、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大连税务局,各市政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九)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就近办”政务服务驿站300个。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全省高频事项全部具备“最多跑一次”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建立50个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二)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需提供精准服务。 加大优秀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孵化基地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补贴方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 四、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计划管理,扩大2020年专升本招生规模。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适当延迟2020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给予省内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兵办、省烟草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资金承受能力和各地区需求,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岗位数量和类别,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各市应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 全省公益性岗位规模在2019年底实有数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市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在线发布的同时向省级和国家统一归集。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市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八)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完善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疫情解除后,迅速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各市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各级政府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三)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二十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市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五)完善表扬激励机制。组织实施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梳理总结、选树宣传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先进单位和典型人物事迹。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十六)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各市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深入实施《辽宁教育现代化2035》《辽宁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辽宁职业教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和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对接辽宁经济主战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优化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主要目标。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辽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完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职业教育基本实现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到2022年,中高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办学水平全面提高。15所左右高水平现代化高等职业学校和100个左右高水平特色专业(群)建设成效明显。产教融合办学模式改革取得突破,组建一批校企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省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达到100个以上。“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扎实推进。推动50所左右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科学制定职业院校设置、办学体制、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考试招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修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管理等规范,开发一批具有辽宁地方特色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以“引校进企”“引企驻校”“校企一体”等方式,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组织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纳入省级建设培育范围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认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独立举办职业教育或参与公办职业教育,重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二级学院、技术创新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职业院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引企驻校”,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广泛推进“订单、定制、定向”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实用性、针对性。每所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至少建设1个以企业为办学主体的二级学院,每个高水平特色专业群至少建设1个以企业为办学主体的特色专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企业与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二级学院,各方按一定比例持股并享受相应收益,同级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初步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四)试点实施1+X证书制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院校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情况。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员,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在启动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设经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企业全程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教学资源库,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等现代技术在教学和管理中应用,加快建设在线智能教室、智能实验室、虚拟工厂等智能学习空间,推行场景式、体验式等学习方式,形成“互联网+职业教育”新形态。到2022年,校企共建加工制造、石油化工和信息技术等7个专业大类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认证200门左右省级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六)打造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服务“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建设,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在全省重点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区域综合性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创新校企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实训基地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七)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全员轮训制度,实施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企业实践制度。将具有企业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招聘的优先条件,在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探索实施产业教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技能拔尖人才等进入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建立30个左右省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双师”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各市2年内完成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县级职教中心,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到2022年,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全部达到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办学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政府) (九)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作为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资源整合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市级政府或企业为主的办学体制,鼓励沈阳、大连市多举办高职院校,鼓励企业依法独立举办高职院校或与高职院校合作举办二级学院,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对接产业需求,坚持因校施策,优化专业结构,定期发布全省高职专业调整目录,用2—3年左右时间完成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加快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和高水平特色专业群建设,引领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成立15个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专家组织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功能,加强行业企业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发达地区合作,引进师资、课程、标准等优质办学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加强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能够在相关职业领域掌握先进技术与方法、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推动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探索建立中职—高职—本科分段衔接和贯通培养模式,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提高中职学校吸引力和生源质量。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在发展急需和民生领域紧缺专业,单列招生计划,积极招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政府) (十一)广泛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与辽宁人口分布相适应、与主体功能区相匹配、与产业园区相对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敞开校门,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实际需求,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筑新技术应用、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领域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区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学院和社区学院。积极支持职业培训,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优化服务。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 (十二)推进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落实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相关要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逐步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免试部分内容。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开发整合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终身学习支持网络平台,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注册学习制度和学习服务机制。到2022年,基本实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相互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职业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和数字化教育资源,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推动专业核心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支持职业院校充分利用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有利条件,探索中外合作共建特色专业、优质课程、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推动职业院校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行业企业联合“走出去”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在沿线国家建设海外职业教育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来辽留学。到2022年,建成10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支持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鼓励职业院校承办和选派师生参加国际技能大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职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计划,开展职业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思想引领、强基固本、校园先锋、头雁领航、党建创新和党建保障等六大品牌工程。(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市) (二)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基本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加强省级配套资金投入。增加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市级教育费附加30%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政府)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全面依法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和社会服务等所获收益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允许职业院校探索自主经营、市场运作、独立核算的实训基地运营模式。鼓励职业院校依托生产性实训资源,单独举办或“引企入校”合作举办以满足专业教学为主要目的的校内教学工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四)强化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建立省级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教育质量、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各市政府) (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常态化“辽宁工匠”遴选表彰制度,组建省级技术技能大师库,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政府)
辽政发〔202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推动形成以社会监督为前提、企业自律为重点、行业自治为补充、行政监管为保证、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多维共治模式,从传统的主要依赖人海战术的全覆盖巡查模式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用最少的行政成本,换取最大的监管效益,努力营造公平、秩序、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始终把随机不确定性要求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凡是能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不随意、不“点名”,能够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不指定、不固定;检查对象不适用随机抽取或检查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尽可能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区域等方面体现随机原则,以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有效防范权力寻租。 (三)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四)建设统一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支撑和保障部门联合监管落地。通过省以下垂直部门业务系统开展抽查检查的,要以数据交换、功能对接等方式实现与省统一平台的联通对接,确保监管信息自动归集公示和共享利用。各市已建成的在用双随机工作平台要与省统一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五)编制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政府要统筹所属部门和地区对应权责清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管理功能,梳理编制和统一公示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事项依据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清单内检查事项均可作为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六)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营利性主体通用名录;以机构编制、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主体通用名录。各级监管部门在通用名录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筛选建立专用名录,部门联合检查需先建立联合监管对象名录。在建立监管对象名录的基础上,省级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监管需要,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产品、项目、场所、点位等行为载体名录,并实现与监管对象的关联,满足不同监管方式抽查检查的需要。 (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以满足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需要。 三、组织实施 (八)科学安排计划任务。以发现潜在问题为目的、具体检查对象不确定的日常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监管形势需要,制定全年抽查检查计划,年度计划可包含若干检查任务,每个任务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查事项。上级部门的计划任务需要下级实施或参与的,不列入下级计划,下级部门按照临时任务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发起部门编列计划。涉企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任务之外,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突发监管情况,需针对特定类别、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或一定比例的专项检查,可发起临时检查任务。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任务数量和规模,摒弃运动式监管模式。 (九)随机抽取检查名单。除按规定检查比例100%的事项和任务外,都应通过电脑抽签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牵头部门从联合监管对象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十)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本级或下级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部门联合检查先抽组联合执法力量,再随机分配任务。上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下级部门开展检查或对下级已经完成的检查进行监督核查。 (十一)精简现场检查人员。执行同一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统一编组执法,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检查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资深执法检查人员担任。涉及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但单一事项现场检查一般不应超过3人、多事项一般不应超过10人。 (十二)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检查部门应在任务期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所有事项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向检查对象下达检查结果告知书。发现任务所列检查事项之外的其他问题,检查部门应依法进行另案查处,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十三)公示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计划、任务、名单及检查结论、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专门的信息平台等公示。计划任务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完成抽取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临时任务与检查对象名单一起公示;检查结果形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公示计划、任务、名单、时间等信息,检查结束后公示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既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又要防止简单化、片面化,避免流于形式。依托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省政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各地区要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十五)完善信用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在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实现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重点严查”。建立健全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省级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筹建立本领域、本系统的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的列入、移出、公示等条件和程序,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十六)探索智慧监管。在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基础上,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锁定问题涉及范围,秉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辽政发〔202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十)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单位、各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十八)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九)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2020-02-1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实事求是。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对标先进,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实现我市社会投资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阶段时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除外),加上竣工验收阶段的总审批时限控制在72个工作日以内;包括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总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87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建成与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线上工作联动,实时跟踪项目储备过程,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严格把控产业准入条件,完善建设条件内容,明确清晰、准确、完整的建设控制要求,为审批工作不按“暂停键”创造条件。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结合我市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区(经济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3.推行区域评估。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推行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施工图容缺预审制度,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待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发放审查合格书;实施施工图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意见中无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待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二)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优化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 (1)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①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②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③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⑤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⑦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简化办理环节。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②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3)向县(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①下放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②下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4)合并办理事项。 ①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项目除外)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 ②盘锦水务集团要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③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④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及《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与新建项目人防警报器设置一并办理。 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 ⑥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5)转变管理方式。 ①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②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市采购交易中心。 (6)调整审批时序。 ①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服务工作。 ③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工程竣工后按时归档。 ④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前提下,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审批部门提前进入现场踏勘,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依据。 2.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县区(经济区)审批事项清单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市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标除外)、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优化本阶段申报材料及服务指南,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其他管理办法等。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4.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形成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供县区(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使用。原则上,并行流程要与省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的,要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我市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8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8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7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61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7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6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69个工作日)、建筑改造类项目(无用地需求,31个工作日)。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只多不少”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别明确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本阶段内可随时办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表 5.强化重点环节管控。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审查评估环节分散、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纠缠、技术评估时限较长等问题,科学归并环节,强化部门间协作,提高整体效率。 ①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内容。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 ②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技术审查。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市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③实施“联合勘验”。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的,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项目窗口统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会同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勘验的审定意见。 ④实施“多评合一”。推行并联评审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组织,选择具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与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如有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要统一组织并联评审。 ⑤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市级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验收时限等,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强化一网协同。建立“一网”通办的网上政务大厅,覆盖全市服务事项,全面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打造业务协同平台以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信息联动和审批效能监管平台,形成项目信息、项目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协同、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一张网、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站服务”。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市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服务、线上预约、线上办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等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发件”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要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和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5.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由营商局和相关审批部门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机构(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必须授权指定一名具有终审权的审批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审批的首席代表进驻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协调工作。要培养一支专业化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 (五)统一监管方式。在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同时,通过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中介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1.强化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各部门要明确已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事中抽查和严控事后验收等手段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对项目单位可通过承诺制取得审批手续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撒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2.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统一对外服务。强化行业准入,实行双重管理,凡是进入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黑名单”内的机构一律不得进驻网上超市;实行清单管理,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确认保留的事项要即时向社会公布;细化服务标准,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中介服务业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规定,严格控制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强化监督评价,营商局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从机构资质、完成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建立机构等级名录,对质量和信誉“双优秀”的服务机构,营商局和审批部门可探索对其出具的结论实行审批豁免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引入和培育中介机构力度,全面放开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探索“联合中介”新模式,优化中介服务环节,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盘锦”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与国家、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4.规范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生态环境、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营商局。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第十四条 博览会、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贸易流通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宣传教育。主办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向招标人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第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省政府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运营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为,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并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 (四)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5]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省委提出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打造“诚信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罚、信用文化与教育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障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加快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启动民间资本的步伐;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促进企业发展,扩大社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于打造“诚信辽宁”形象,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市场体系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载体,改善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文化,改善信用环境,全面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用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特许经营、专业服务,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实现快速发展。 4.同业征信先行,逐步实现联合征信。以同业征信为重点,充分发挥各地区、部门的作用,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网络,建设全省统一的征信平台。 5.统一信用信息技术的标准、规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全国信用体系有机结合,并逐步实行国际标准。 6.法制建设与诚信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立法先行,规范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构建“一个保障、两大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即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信用基础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息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领域广、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要长远规划、分布实施、梯次推进,采取同业征信、试点先行的办法率先推进基础较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地区、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推进全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总体发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吸收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周密制定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县(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尽快建成区域性的信用体系,改善地区信用环境。 四、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信用立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借鉴国内外信用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为各地区、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信用监管、信用担保、信用评估等方面的立法,重点划清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界限,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 五、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建立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同业征信的基础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征信体系建设前期将相在的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宝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 六、加快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建设 (一)提升政府信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公信度。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提倡财政诚信、公务透明、依法服务,完善行政监察、问责、投诉等制度,完善并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订政府信用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开展政府信用建设。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宝代表人信用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全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实现行业自律,在各行业内部建成相对成体系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编辑书刊等方式,宣传、推广和普及信用信息知识和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信用观念。加强企业信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金融机构、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消费者协会要通过诚信维权等措施,开展信得过商品和诚信服务评定工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统计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自律;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开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走私、洗钱等犯罪活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辽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活动,强化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物价部门要广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培育、树立一批批诚信企业,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促进价格自律;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商业诚信建设活动;环保部门要大力提倡和宣传“环保诚信”,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人事部门要建立企业用人信用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防止虚假招聘、虚假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欺骗求职者的行为,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人才交流环境。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起步阶段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入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和领域,初步形成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框架。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用交易信息记录,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利用本系统现有网络和渠道,完善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建设,做好个人信贷信息的基础信息储备,完善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省人事厅以人事档案为依托,以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数据库以及工资、职称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包括个人信用的基本信息、奖惩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建设人才诚信档案系统。 七、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 为了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国债、财政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承包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八、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 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全省统一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界定特许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基本信用信息采集准确性、权威性。各地区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环节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信用征集使用的权利、义务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信力,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各市政府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信用数据库等公共基础项目,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各级政府要积极投资建设,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涉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的各重点城市和重点部门的基础信息平台和重点征信机构的征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一、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道德教育。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强化广大公民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人文环境,树立“诚信辽宁”形象。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对信用专业人才的管理。省人事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与管理办法。条件成熟时,在我省高校中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全省信用管理建设培养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卫国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陈建安 省政府副秘书长 仲跻权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王明星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胡建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锡怀 省经委副主任 何晓淳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晓东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霍文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东岩 省司法厅副厅长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守力 省人事厅副厅长 马祥图 省编委办副主任 金国生 省监察厅副厅长 温雪琼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焉锦林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周宏煜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雁鹏 省交通厅副厅长 陈汝义 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助理 单成繁 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李忠国 省农委副主任 王桂芬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乔 军 省商业厅副厅长 刘文艳 省文化厅副厅长 梁东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毛 泽 省审计厅副厅长 刘开勇 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玉文 省地税局局长 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 于文礼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弘士 省质监局副局长 许 波 省广电局副局长 方德林 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马艳竞 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树森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高凤龙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助理 马洪君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吕廉生 省物价局局长 王新权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胡嘉禄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吴新联 省国税局局长 陈竹秋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于嘉云 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肖亚农 沈阳海关关长 孙庆发 大连海关副关长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高忠林 辽宁银监局副局长 杨叔竞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张广增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陈 英 省法院副院长 赵建伟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仁地 省精神文明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