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举措。 记者了解到,《意见》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强化预警劝阻,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属地管控,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并提出建立健全行业安全评估和准入制度;加强电信行业监管,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用户三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举措。 此外,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必须把行业治理作为重要内容,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治理,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生根。《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业安全评估和准入制度,不符合安全评估和准入条件的,禁止从业;要建立行业风险监测机制,提升风险识别拦截能力,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要建立实施电话用户在网积分管理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频繁应用于涉诈领域的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整顿;要严格落实网络账号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异常网络账号和网络黑灰产业信息;要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用户三级责任制,建立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 《意见》还提出,要强化宣传教育,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形成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当前,各类网络平台上不乏靠夸大其词促销者。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违规违法使用“极限词”广告的情况仍多,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商家广告词违法”进行敲诈勒索一类案件频发,亟须加强监管治理。 不法分子盯上“吹牛”电商 记者从山东警方了解到,此前,山东枣庄山亭区桑村镇西罗山村村民洪志鹏不堪网络敲诈烦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求助。原来,他的网店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对方称只要4000元钱就能撤销举报“了事”。 办案民警冯文文介绍,马某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的网店中,搜索包含“最”“永不”“环保”“无毒”等词的广告,然后以广告用词违法为由,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一旦商家通过投诉单留下的电话号码与马某等人联系后,马某等人就以“如不私下解决,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商家处以巨额罚款”威胁商家,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财物。不少商家为避免被罚,不得不“花钱买平安”。 “从掌握的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商家被迫接受马某等人的敲诈,马某等人则在收款后撤诉。”山亭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杨峰告诉记者,以马某为首的这一团伙的犯罪行为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已涉及全国2000余商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山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田伟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发案势头有所上升与电商广告领域普遍存在滥用“极限词”情况有关。 滥用“极限词”成电商“牛皮癣” 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对于违法使用“极限词”广告“吹牛”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但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的广告中“极限词”仍大量存在。 有商户以拼音、谐音、异体字方式使用“极限词”。记者发现,禁用词“最”的谐音体、拼音体,如“蕞低价”“蕞D价”“Zui低价”被广泛使用。 闲鱼上名为“mini的宠物生活”的卖家打出“全网zui低XX狗粮爽系列”广告;卖家“宸汐优品”称所售洗发水、沐浴露、洗沐套装“全网蕞低价甩!”;播主“惠聚同城创始人”为规避平台审查,将“史上zui低价”字样打印在纸上,在视频中展示。 记者还在小红书上看到,某护肤品宣称自身“历史最低价”。当记者询问客服是否是最低价时,客服并没有正面回答,只表示“不同时期,价格不同”。 直播带货活动中也存在相关问题。10月13日“巴黎欧莱雅”在微博上称,“锁定10月20日李佳琦的直播间,面膜今年最大力度”。不少网友购买了预售为429元的产品。不久的“双11”期间,这家品牌的直播间现货却只要257元。在“黑猫投诉”平台上,集体投诉量已超20000件。 此外,广告中还大量存在“史上”“国家级”“唯一”等禁用词。播主“露露黄了”在其多条带货短视频均使用“史上最低价”等说法。闲鱼卖家“原来是lailai啊”称自己出售“国家级野生海参”招揽生意;卖家“宝妈一枚”出售“国家级护眼台灯”;卖家“嘉树悦行”则称所售牙膏为“全球唯一95%水萃取蜂胶牙膏”…… 违法“吹牛”广告甚至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记者发现,不少商家会“未雨绸缪”地在网店醒目位置标注“特别申明”,以此推卸责任:“本店针对在售产品的广告宣传排查整改如有未调整之处敬请提醒,关于此类问题发生的纠纷支持退货退款,但不作为赔偿的理由”“不接受并不妥协于任何形式的极限词赔付,望广大消费者与‘打假’人士知悉”。 迎难而上搭建多元共治系统 多家网络平台相关工作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平台对相关商品宣传时违法违规使用广告“极限词”都持零容忍态度,也均设置了一系列甄别、处置规范及办法,如:平台会持续通过人工管控和技术手段进行交叉识别、在针对相关商家或创作者的管理规范中添加“广告禁用词”类详细的明文规定、为用户开通举报邮箱和电话等直接反馈通道等,一旦出现违法违规,平台将对商家或创作者处以扣除信用分、收回直播权限、收回电商权限等处罚。 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效果未达预期。田伟表示,从办案实践中看,商家为营利,无论线上线下均有夸大宣传的倾向和习惯。行政执法部门案多人少,想要做到监管压力全时全域覆盖难度很大。 同时,部分商家和创作者“绕弯”使用“极限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平台技术监管的效率和精度。在直播带货中,部分主播有意将暖场的短视频做得较为夸张,直播结束后又迅速删除视频以销毁痕迹,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等多名专家向记者表示,当前该领域治理依据存在效力低、漏洞多等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查漏补缺提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醒,平台应特别警惕一些规避治理的“歪招”,动态升级监管科技水平,从源头上杜绝类似的有害广告进入平台。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主动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铸造监管公信。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麟提醒,如平台对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压实责任。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建议,构建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与边界,既防止出现“无人监管区”,也避免职能重叠导致互相推诿。 “以多元共治为理念,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加以系统治理,使各方经营者对自身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处理程序和后果有清晰的判断,最终实现整体网络营商环境的彻底改善。”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宣东建议,通过协同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动形成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环境。
中央网信办网络管理技术局局长于永河在19日举行的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数据与算法分论坛上表示,数据是基础,算法是关键。要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加强算法综合治理,有效防范算法滥用带来的风险隐患。 数据与算法在经济社会生活多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成为影响信息分发、服务提供、机会分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和力量,日益成为数字社会发展的创新基础和核心动能。 今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于永河表示,算法应用向上向善是社会共识。要坚持主流的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利用算法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以数据和算法创新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上内容生产、信息发布和传播流程,深入推进“清朗·算法滥用治理”专项行动,动员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监督,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督促网站平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力度。 要以数据和算法创新构筑网络信息防线,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乱象,不断强化对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优化算法模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统筹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净化网络空间。 要加强对算法的备案核查,明确算法相关互联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义务,推动行业自律自治,倡导向上向善的算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使算法更好赋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要多措并举推动新型消费发展,及时健全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建设带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网上购物、扫码用车……这些新型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今年3月发改委、商务部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提出培育壮大零售新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入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等24项举措。这些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为推动新型消费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型消费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与传统消费相比,新型消费的突出特点是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不少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创新创造步伐,从现有经营环节和领域中衍生出新链条和新业务,培育出定制消费、“智能+”服务消费等新型消费场景,满足了消费者品质化、个性化和中高端化的消费需求。随着5G时代到来,新型消费必将加速发展,这不仅能为百姓美好生活创造更多可能,也能大幅提升全社会运转效率。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处于成长期的新型消费还存在一些亟待补齐的短板,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要更好发挥数字化的支撑作用。要以融合创新为导向,推进5G基站、大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更多新场景的普及应用。针对零售等领域数字化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加快制定中长期数字化人才培养规划,为数字化转型夯实人才基础。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离不开高标准引领。新型消费领域的很多新生事物发展迅速,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健全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建设带动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围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我国已批准发布520余项国家标准。未来在重点服务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要继续加强标准研制工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行稳致远。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还要多措并举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要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农村,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瞄准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快完善流通领域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快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发展数字经济、壮大新型消费,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有效扩大消费、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各方合力推动下,新型消费的发展动能将进一步迸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得到更好满足。
日前,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贯彻落实,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此,高峰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各方责任,营造更有利于业态健康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如何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信用约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交易规则制定指南》等行业标准,更好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创建示范工程,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整改调整,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诸城市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创新提升商务诚信建设水平,通过多举措创新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创新开展信用可视化示范工程。推进政府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运营市场主体结合,为商户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二维码方式公开向社会亮信用、亮承诺,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便可了解企业、商户的信用信息,提升企业、商户的知信、守信、用信意识。已为鑫城广场250家商户建立信用档案。 创新开展诚信示范街区主题实践活动。诸城市社会信用中心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了诚信示范街区主题实践活动,评选出鑫城广场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商户、诚信经营示范党员,将鑫城广场打造成诚信示范街区,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在全市引领形成诚信兴商、诚信兴业的良好社会风尚。 创新开展诚信“3·15”主题宣传活动。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诸城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诚信“3·15”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打造诚信品牌市场的示范作用,引领各行各业自觉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更好培养形成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更加重视关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繁荣稳定的消费环境。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SB/T 11227—2021)行业标准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针对这一问题,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该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界定适用对象。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二是明确如何建立诚信档案。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三是明确如何评价诚信档案。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四是提供操作指南。标准以附录形式,给出了各项评价指标的详细说明,及指标计算过程的具体示例,为相关当事人实施标准提供了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指南。 目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已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信用共建”板块(网址https://dzswgf.mofcom.gov.cn/xygj.html),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诚信档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为标准搭建了应用场景。下一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应用,引导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共建,营造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 附件: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pdf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二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制定地方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后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已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省级工作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的整改力度,首先,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 其次,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加大对其警示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省级工作组要在公布“黑名单”后第一时间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可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管理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刷单炒信、制假售假等失信信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由“反炒信”联盟督促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特殊性,鼓励省级工作组动员电商平台等企业力量,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此外,通知强调,对逾期未整改的加大惩戒力度。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省级工作组须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惩戒措施;督促省级“反炒信”联盟或有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按照《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要求,实施限制入住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号封账”、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将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在地方信用网站公布;将各城市政府实施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酌情加减分。 通知还提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实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更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监测公司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专项治理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