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发〔2020〕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1日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创新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纳税人办事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办理部分税务事项仍需提交繁琐证明等问题,切实提升办税特别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度。 坚持高效便民。聚焦纳税人重点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措施,确保推行工作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告知承诺制制度规范,修改信息系统,减轻基层负担。 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工作集成,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风险防控、分类监管、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稳妥确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监管有效。 (三)工作目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税收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前) 在前期开展的税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摸清底数,为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好基础。(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底前) 本实施方案所称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在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中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要有针对性地选取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密切相关的、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取得,通过事后核查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要积极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证明事项直接涉及重大国家税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于重要涉外事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2021年2月10日前)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逐项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相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改信息系统、办税指南(2021年6月底前) 配套修改信息系统中办事流程和表证单书,将告知承诺程序环节、告知承诺书文本和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嵌入信息系统,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实现相关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修改相关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六)发布目录、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 以公告形式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公开,同步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税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2021年7月1日开始) 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监管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税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积极通过协税护税机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认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虚假承诺的,根据虚假承诺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归集,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虚假承诺失信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或复核。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税务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纳税人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税收风险防控。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采取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税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税务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办理税务事项所需证明。(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总局政策法规司要牵头做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统筹确定推行事项、报送信息系统修改业务需求。各主管业务司局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风险控制措施、核查办法和不实承诺认定文书。纳税服务司要更新办税指南、落实虚假承诺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修改调整工作。各省税务局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压紧责任,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宣传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策法规部门、税收宣传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推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各省税务局在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0〕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别是县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新型城镇化等“两新一重”建设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目标,以县城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标的,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当先导”功能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调动商业性金融和工商资本积极性,下沉大银行服务重心,以融资促进投资、以投资提振消费,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 二、支持领域 聚焦县城及县级市城区,特别是120个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重点对以下领域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一)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三)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以及改造老旧小区。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商业步行街和特色街区等消费集聚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游客集散中心、体育公园等。 三、信贷条件 (四)建设项目条件。项目符合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政策导向,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未来经营收入或借款人其他收入可覆盖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比例或先于贷款到位。项目符合所申请贷款银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五)借款人条件。借款人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益二类或经营类事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具有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投资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具有良好信用状况。借款人符合所申请贷款银行的其他准入条件。 四、配套政策 (六)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六家银行总行每年分别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制定专项信贷支持细则,细化提出目标任务、信贷条件、信贷政策和组织实施方式。适时研究优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较多的省级分行给予奖励。 (七)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六家银行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给予原则上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综合运用借款人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以及在建项目资产抵押、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开展尽职调查、优先进行审查审批、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对借款人综合实力较强、贷款需求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发挥六家银行业务互促、优势互补的效用,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协同支持。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安排财政性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促进项目的经营性现金流与贷款条件相匹配。各地区通过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加强与六家银行信贷投放的配套衔接。有条件市县可成立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组织实施 (九)加强协同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六家银行总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重大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县报送有贷款需求的项目,梳理形成初步项目清单并推介至六家银行省级分行,由其开展尽职调查并反馈符合基本办贷条件项目清单后,每季度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分送六家银行总行,由其按审批权限自行或推动省级分行进行审查审批并发放贷款。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六家银行总行每季度末将信贷支持情况及项目清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落实落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把政策关,优选项目、精准投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督促。六家银行省级分行要强化项目尽职调查、信贷投放等关键环节管理,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督项目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各市县要加强项目谋划设计,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推广公益性与有经济效益的建设内容合理搭配实现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成熟一批、实施一批;严把项目标准,规范开工建设、不留后遗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2020年8月14日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座城市文明的象征。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金华市、湖州市、嘉兴市发改委(信用办)在嘉兴市共同签署了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互通合作协议。四地决定联合建立个人信用互认、重点场景无差别化应用、应用信息共享、合作交流等四项机制。这标志着区域内城市间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机制形成,一体化步伐加快。 据悉,近两年,许多城市为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纷纷推出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去年以来,从浙南到浙北,温州、金华、湖州和嘉兴都陆续推出各具特色的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提供了一系列社会化的惠民措施,让民众切实体验到“信用有价”,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加快,跨区域生活、工作日益频繁,加快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互认互通成为各地共同的期盼。此次签约,将进一步强化区域城市间的联系,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信用惠民注入新的活力,为民众带来更多的福利,进一步提升民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嘉兴市发改委副主任沈卫东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四地城市签约,标志着个人“信用有价”跨出了嘉兴,跟其他城市互认互通。下一步,嘉兴还将跟其他城市进一步加强合作,特别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背景下,将联合更多城市,为守信市民提供更多信用便利。通过个人信用建设,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据了解,预计9月份,四座城市的市民凭本人信用码,在四个城市将可以在旅游、酒店住宿、餐饮、健身等开放场景享受“同城待遇”,今后将逐步丰富和开放更多应用场景。
“感谢法院给我恢复信用,我现在终于能坐高铁去看望我父亲了!我们一定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近日,被执行人丁某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感谢道。 据悉,熊某、丁某两夫妇因欠40万元借款未还被肖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熊某、丁某两夫妇自愿分期归还原告肖某本金4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两被告向肖某支付了第一笔5万元还款后便再无下文。原告肖某遂于今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熊某、丁某两夫妇收到通知书后仍置若罔闻,并未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对两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未料,采取限高措施没过多久,被执行人丁某便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执行和解。原来,丁某的父亲在上海住院就医,丁某在购买去往上海的高铁票失败后,才知道自己已被列入“限高”名单。深感不便的丁某懊悔不已,随即向执行法官打来电话,主动要求执行和解,请求法院解除限高措施。 考虑到丁某的现实困难,执行法官召集双方进行了和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未还的全部35万元借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立马依约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标的款,并向法院申请信用恢复且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暂停对两被执行人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在信用修复机制的激励下,被执行人熊某、丁某两夫妇不仅于近日按和解协议如期付清第二笔10万元还款,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了感谢。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曲沃县税务局大力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双轮驱动”,营造了“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税务数据支撑。 信用数据“活起来”。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强化各项指标信息的核查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取消评价资格,确保评价客观、准确。科学运用纳税信用“大数据”,完善纳税人诚信档案,推动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2020年对达到标准要求的纳税人全部纳入信用管理。 信用红利“惠起来”。优化办税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加强“银税互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推动纳税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增值运用,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今年上半年通过银行系统纳税E贷为企业筹集信用贷款,有效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难题,实现良性发展。 信用约束“强起来”。将D级纳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从严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发票限量供应、加强纳税评估等惩戒措施,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修复渠道,鼓励引导企业主动修复信用,提升信用级别,充分享受税收激励措施。
“太感谢了,要不是你们指导我们企业信用修复,此次项目的招投标就赶不上了,企业发展真的离不开你们稽查局的帮助!”南京科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先生感慨道。 据了解,该企业曾受过税务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同步到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上,招投标受了影响。“受疫情影响,今年上半年的招投标公司都没有参加,想借这次招投标机会实现全面复工复产。”张先生表示。企业第一时间参加了信用修复有关培训,准备了相关资料,还差税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企业向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求助。税务人员立即将信用修复标准、流程告知企业,现场手把手指导企业完善修复材料,办理修复手续。 几天后,第一稽查局检查四科副科长索荣荣到企业送达了信用修复的文件,并嘱托道,信用修复给了公司重新出发的机会,是一次新的开始,一定要好好珍惜信用,依法诚信纳税。张先生感激的握着税务人员的手,“感谢你们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上次接受了处罚以后,我们一直引以为戒,在财务内部审核和对外经营中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诚信引导的手段,国家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就是帮助企业积极整改,鼓励诚信自律。第一稽查局以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为切入点,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缓解复工复产的资金和运营压力,为落实好“六保六稳”政策做出稽查新实践。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先行先试,推出了《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对67项审批事项实施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制度,对65项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制度,同时探索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1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 一是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等67项审批事项实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制度,承诺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和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二是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65项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其提交信用承诺书后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将先行受理,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 三是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1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了明确要求的《告知承诺书》,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只要先递交规定的部分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就可以当场拿证,然后在60个工作日的承诺期限内补齐剩余材料或达到《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条件即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2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思路以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14个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主动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各尽其责、协同管网”要求,加强对地方指导和部门间协调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肖亚庆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刘烈宏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任鸿斌 商务部部长助理 王晓峰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邹志武 海关总署副署长 任荣发 税务总局副局长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盛荣华 网信办副主任 李春良 林草局副局长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颜江瑛 药监局副局长 周晖国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7月13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开征民意。济南拟规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市信用平台对涉企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对企业赋分,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B、C、D、E 五类,并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根据信用信息自动对企业赋分分级 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为依据,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对企业自动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共享。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如上级部门有企业分类管理规定的,参照规定执行。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信息归集与等级划分方面,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主要依据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奖励信息、评优评先信息、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失信违约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各类“黑名单”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结合的原则,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社会责任四个维度,确定指标体系及权重。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市信用平台对涉企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对企业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 结合定性判定原则,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B、C、D、E 五类,并根据信息更新情况定期调整。 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拟规定,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B、C、D、E 万类。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优秀;B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良好;C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一般;D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较差;E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很差。各部门可以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结果及扣分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与市信用平台建立信用 信息共享通道,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各部门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 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 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等。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各部门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提高抽查比例, 增加检查频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企业经核验可查询自身信用等级 济南拟规定,企业经身份核验后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申请查询本企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自主上报本企业良好信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纳入评价依据。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异议处理完毕的信用信息不再作为公共信用评价依据,市信用平台同步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调整。 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平台应当将该信息类别调整为已修复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信用办了解到,绿谷分“信易行”智慧停车应用场景上线,绿谷分A级及以上可领取4元到50元不等的停车优惠券,在丽水市智慧停车平台上可以直接抵扣停车费。 根据绿谷分“信易行”智慧停车优惠细则,从7月1日起,绿谷分等级达到A级个人在推广期间(共3个月)每个月可领取4元停车优惠券;AA级个人每月可领取20元停车优惠券;AAA级个人每月可领取50元停车优惠券。 想要领取优惠券的市民可以下载“浙里办”APP,进入绿谷分模块,先查询个人的绿谷分等级,再进入“信易行”模块中的智慧停车选择“立即申请”按钮,系统会根据绿谷分自动判定可领取的停车优惠券数额,个人输入车牌进行优惠券申领,每月可申请一次。 个人申领优惠券后,关注“丽水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选择“智慧停车”功能或者登录“浙里办”APP选择“丽水智慧停车”模块,可查询相应车辆优惠券数额,在发生停车行为时,自主选择是否使用优惠券,市民需注意电子券的使用有效期。 记者近日体验了一次“信易行”智慧停车优惠,首先凭借个人绿谷分AA级信用在“浙里办”APP中申领了20元优惠券,根据智慧停车系统导航至绿洲街路段停车位,停车29分钟后产生费用1元,选择智慧停车系统中的停车缴费后,显示可选择使用抵价券支付,非常优惠便捷。 “目前,丽水市区的汽车保有量为10万余辆,停车需求较大,通过绿谷分‘信易行’智慧停车应用场景可领取一定金额的优惠券,抵扣停车费用,这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中心副主任桑立俊介绍说。 据了解,6月21日起,市区的智慧停车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利用技术手段和统一化的城市停车管理平台,基于停车资源利用大数据分析将整个城市的停车热点区域、车位周转率、实时停车状态等展现出来。目前,智慧停车系统共接入市区2604个道路智慧泊车位和6个公共智慧停车场358个车位。 “此次推出的‘信易行’智慧停车应用场景是与刚上线的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的一次有机结合,目的是为了让信用好的个人享受更低廉的出行服务价格,更便捷的出行服务体验,更全面的出行优惠举措,实现‘信用越好、出行越便捷’,让广大市民感受到‘守信者处处受益’的诚信原则。”市信用办主任练琼苗说。